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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行專訴字第 97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聲請人 即原 告 吳東法相對人 即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7 日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7 年5 月7 日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判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系爭專利一至八(專利號碼詳見上開裁定所載)之申請及審查、再審查過程,沒有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進行審查,並且有使用詐術欺騙,來函面詢時間及面詢內容結果,並沒有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進行審查,並且有使用詐術欺騙,審查意見通知函、訴願決定書並沒有依據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進行審查,且有使用詐術欺騙,被告所為「本案不予專利」之處分及訴願駁回之決定,均是違法且有錯誤,故提起本件訴訟,求判決如訴之聲明。原判決漏未就此部分判決,為此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云云(詳見原告107 年8月7 日聲請狀,本院總收狀字第6279號)。

三、查本院107 年5 月7 日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事件,本院認為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認為本院107 年5 月7 日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判決」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已有誤會。又本院認為原告起訴不合法之判斷理由,已詳載於上開裁定理由欄第二、三項,且本件原告起訴既不合法,已勿庸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否違法之實體上爭議,予以審究。又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本院上開裁定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無脫漏,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