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抗 告 人 吳東法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106 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駁回聲請更正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