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郁秀(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夢涵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團體集體管理條例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