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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秘聲字第 5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秘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恩舟(董事長)代 理 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陳威如律師相 對 人 黃濟陽

余明賢律師許譽鐘律師賴柏翰律師高維亞張永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黃濟陽、余明賢律師、許譽鐘律師、賴柏翰律師、高維亞、張永明,就本院一○六年度行專訴字第七二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中之原證三(工作平台設計圖)、原證五(原證三設計圖與系爭新型專利圖式第一圖之比對),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一○六年度行專訴字第七二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下稱本案)所涉之「Soma」推料塊遮光片取送裝置為聲請人自行研發之技術,為光學鏡頭元件自動化生產技術之一環,聲請人向來均以營業秘密等方式保護,未曾對外公開或申請專利,屬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茲因上開事件原證3 (工作平台設計圖)為原告「Soma」推料塊遮光片取送裝置之設計圖面,原證5 則為比對分析說明,均涉及原告關於「Soma」推料塊遮光片取送裝置之營業秘密,如於開示相對人等後而用於訴訟以外之目的,將使原告營業秘密、機密技術受到其他不法之侵害。從而,自有對前述所列證據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且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以及符合法定事由之事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2 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於關於智慧財產之行政訴訟準用之。另所稱釋明者,指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已足(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64 號、98年度台抗字第80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000000000 號「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之本案行政訴訟現於本院審理中,聲請人於本案中提出之原證3 (工作平台設計圖)、原證5 (原證三設計圖與系爭新型專利圖式第一圖之比對),業經聲請人釋明為其公司未公開之相關技術,並經保密措施,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相對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迄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上開營業秘密,為兼顧聲請人之訴訟權益及其營業秘密,參照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有對聲請人請求如相對人欄之人,即本案被告、參加人之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公司主管與技術人員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請求對原證3 、5 後續補充之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因所述補充資料不明,亦未經聲請人釋明;又聲請人關於「Soma推料塊」遮光片取送裝置之技術說明(含開庭簡報、書狀,及於本院所為之言詞陳述)業經本院107 年度行秘聲字第1 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而原證3 、5 既為「Soma」推料塊遮光片取送裝置之設計圖面,及比對分析說明,其補充資料必為「Soma推料塊」遮光片取送裝置之技術說明,應已涵蓋於前揭裁定而受有秘密保持命令之保障,聲請人再為本件原證3 、5 補充資料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顯欠缺必要性,爰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4條第1 項、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駁回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得於十日內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36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