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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102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原 告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諾標爾克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何兆丰(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香港商中煙英美菸草國際有限公司

(CTBAT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代 表 人 斯圖亞特保羅亞奇森(Stuart Paul Aitchison )

(授權代表人)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香港商中煙英美菸草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14日以「XISHANGXI 」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4類之「雪茄;香菸;菸;活性碳濾嘴香菸;小雪茄菸;捲菸紙;香菸盒;雪茄盒;菸盒;菸具;打火機;火柴」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形,於107 年3 月7 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7 月5 日中台廢字第1070067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101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