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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3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33號原 告 范文森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朱崇佑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仁盟(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亞灣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8 月17日以「大富翁叔叔」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襯衫、童裝、休閒服裝、鞋子、領巾、領帶、尿布、草帽、布帽、襪子、禦寒用手套、腰帶、皮革製成之服飾用皮帶、綁腿、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26139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於104 年9 月18日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9 月30日中台廢字第1040491 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尿布、圍裙」部分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原處分關於廢止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7 年2 月22日經訴字第10706301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志宏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