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原 告 財團法人看見台灣基金會代 表 人 溫泰鈞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蔡毓貞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訴訟代理人 孫重銘
參 加 人 台灣阿布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姜緗潔(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複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審判長法官「蔡蕙如」應更正為「蔡惠如」。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