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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商訴字第 6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3號原 告 美商‧壯生和壯生外科視覺公司(Johnson & John

son Surgical Vision , Inc . )代 表 人 瑪莉莎‧孟德爾頓(Melissa Mendelsohn)(Assi

stant Secretary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劉彥玲律師吳美齡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北中潤光學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正利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北中潤光學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之前手尚瑞峰前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以「oxylit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隱形眼鏡保存液;隱形眼鏡清潔液;隱形眼鏡酵素清潔片;隱形眼鏡清潔製劑;隱形眼鏡用溶液;敷藥用材料;繃帶;已裝藥急救箱;空氣淨化製劑;非人體及動物用除臭劑;醫療用指環;醫療用手環;磁性穴道貼布;保健貼布;嬰兒用尿布;填牙材料;環境衛生用藥劑」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5 年11月1 日至115年10月31日。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並無前揭條款規定之情形,以106 年12月26日中台異字第G0 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5 月17日經訴字第107063047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於本件行政訴訟起訴後,參加人之前手尚瑞峰姚系爭商標移轉予參加人台北中潤光學有限公司,並於107 年10月16日公告。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台北中潤光學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台北中潤光學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