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專訴字第 15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原 告 美商恩特葛瑞斯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 INC.)代 表 人 Sue Lee(Senior Vice President)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初梅律師吳俐瑩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墫坤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張銘晃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