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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專訴字第 18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聲請人 即原 告 吳東法相對人 即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7 月12日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人107 年7 月20日聲請狀(本院總收文字第5786號)。

三、查本院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裁定,理由欄所載系爭專利之申請、再審查、訴願之過程,係本院依卷內之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及相關卷證資料整理而成,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告縱使認為被告並未依據新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彙編進行審查,原處分顯有違法等情形,及本件並無起訴不合法之事由,亦屬原告訴訟上之主張,尚不得謂本院上開裁定內容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之情事,原告聲請更正上開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原告已對本院107 年7 月12日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審判長裁定命其補正,如嗣後已合法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第232條第3 項但書規定,對於本件駁回聲請更正之裁定,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院107 年7 月12日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裁定已合法提起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