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原 告 吳東法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