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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專訴字第 7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抗 告 人 吳東法即 原 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8日本院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駁回其提起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