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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行專訴字第 9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3號原 告 菲洛墨拉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宇傑(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魔法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簡恩賜(董事)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魔法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以「寵物餵食器」向被告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83311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6 年10月17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專利法第122 條第1 項第

1 款、第2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7年5 月30日(107 )智專三(一)03037 字第107204874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10月18日經訴字第107063096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