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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行專訴字第 39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陳沫玉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顯榮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28日以「屏風頂蓋(三)」向被告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70056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2 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10月29日(107 )智專三(一)03037 字第10721010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