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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行專訴字第 52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原 告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代 表 人 Anna Hewitt(全球智財長)、Conrad Arnander(資

深法律顧問)原 告 德商LTS洛曼治療系統公司(LTS LOHMANN THERAPI

E-SYSTEME AG)代 表 人 Sebastian Kiewtiz(專利長)、Bernd Grunes(專

利顧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號8樓黃裕煦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訴訟代理人 李東秀

簡正芳

參 加 人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柯長崎(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祁明輝專利師

林素華專利師涂綺玲專利師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顏逸瑜,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