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原 告 謝敏惠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杜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DUPONT Electronics
,Inc .)代 表 人 Jessica Sinnott(智財副法務長)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黃惠敏律師蔡孟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