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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行專訴字第 69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原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輔 佐 人 陳政大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薛惠澤

參 加 人 吳應楷訴訟代理人 曹銘煌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7 月26日經訴字第108063077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第I253493 號「液態能源裝置」發明專利應為「請求項1至2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第000000000N01號『液態能源裝置』發明專利舉發案應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本院卷第13頁),其後當庭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就第I253493 號『液態能源裝置』發明專利應為『請求項1至2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被告並當庭表示同意(本院卷第569 頁),原告係使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故無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規定的適用。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參加人於民國93年7 月13日以「液態能源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25349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8 年4 月8日(108 )智專三(三)05158 字第10820318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7 月26日經訴字第1080630773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若認定應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遂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⒈系爭專利內容之澄清: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限定泵浦必須直接連接能源槽與致動器: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其係包括:一動力源、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裝置及一回復管路;其中:. . . .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係使用開放式連接詞「包括」,況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記載內容並無限定能源槽「直接連接」泵浦。從而,只須泵浦設置於能源槽及致動器之間,無論其間是否連結過濾裝置或其他元件,均應屬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限定過濾裝置須設於致動器與泵浦之間:

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該致動器,其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可知,三者元件記載為「泵浦14」「致動器15」「過濾裝置16」(透過液壓迴路12連通)之依序連接關係。參加人主張三者元件依序連接關係為「致動器15」「過濾裝置16」「泵浦14」(透過回復管路17連接),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不符。縱使參加人係以系爭專利圖1 中「致動器15」「過濾裝置16」「泵浦14」之另一油路17(而非請求項1 文義記載「泵浦14」「致動器15」「過濾裝置16」之油路12),作為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限制條件,顯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記載不符,更將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增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無之限制,殊不足採。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

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且將該液態能源經由該液壓迴路輸入該致動器」之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並且已為普遍使用。

⒉原證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已為原證1 所揭露,原證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進步性。

⑵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能源噴射

器」具有「概呈一噴嘴狀」「壓縮液體」之作用或功效等特徵,係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顯然增加申請專利範圍所無限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規定。原處分逕認原證1 未揭示「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並認定原證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未將其得心證之理由完整告知當事人,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 條、第36條及第43條規定之虞。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依附於請求項1 ,原證1 揭示請求

項1 所有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請求項2 之過濾裝置與請求項1 之過濾裝置之差異在於重複增設過濾器,即「複級過濾器」,請求項2 所進一步界定之特徵僅係「過濾器」數量之變化,並無法達成不可預期之功效,是請求項2 亦不具備進步性。

⒊原證1 至5 之任意組合(如爭執事項所列之數證據組合)

,具有明顯的組合動機,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不具進步性:

⑴原處分肯認原證1 揭露系爭專利之「動力源」「能源槽

」「液壓迴路」「回復管路」「能源輸送管」「泵浦」「致動器」及「初級過濾器」技術特徵。

⑵原證2 揭露系爭專利之「動力源」「能源槽」「液壓迴

路」「回復管路」「能源輸送管」「泵浦」「致動器」「初級過濾器」及「能源噴射器」技術特徵。

⑶原證3 揭露系爭專利之「能源槽」「液壓迴路」「回復

管路」「能源輸送管」「泵浦」「致動器」「初級過濾器」「複級過濾器」及「能源噴射器」技術特徵。

⑷原證4 揭露系爭專利之「液壓迴路」「回復管路」「泵

浦」「過濾裝置」「初級過濾器」及「能源噴射器」技術特徵。

⑸原證5 揭露系爭專利之「液壓迴路」「回復管路」「泵

浦」「致動器」「過濾裝置」及「初級過濾器」技術特徵。

⑹原證1 至5 均關於油壓系統,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原

證1 至5 均為回收液壓流體、經過濾處理後,供給泵浦再利用,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原證1 至5 均揭示回復管路、過濾裝置等循環利用技術,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因此,原證1 至5 之任意組合具有組合動機。

⑺原證1 至5 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技術特徵

,且原證1 至5 之任意組合,具有明顯的組合動機,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⑻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原證1 至5 之任意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請求項2 所進一步界定之特徵僅係「過濾器」數量之變化,並無法達成不可預期之功效,是原證1 至5 之任意組合亦足以證明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參加人以原證1 之「止回閥」未具系爭專利「能源噴射器

」可主動將作動油噴入於回復管路17中,認原證1 未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首段記載可知,泵浦14會透過回復管路107 吸取位於過濾裝置16中之油品,並使回復管路107 處於「負壓力狀態」以執行吸油功能,從而達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稱「使油品於該能源噴射器162 內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17中,再回到該泵浦14內,讓該泵浦14的吸油能力更為順暢」之功效。復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次段之記載,可知回復管路17用以使泵浦吸油,即回復管路必然處於「負壓狀態」。是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關於「該回復管路17處於正壓力狀態」之記載,將導致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之技術內容對於具有通常知識者將無法據以實現。參加人採用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矛盾之標準詮釋原證1 ,主張原證1 第

1 圖中之「止回閥」不等於「能源噴射器」云云,尚乏依憑,且與卷內事證矛盾,應不足採。

⒌參加人以原證2 之「氣泡去除器」不等於系爭專利「能源

噴射器」,認原證1 、2 之組合未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原證2 之氣泡去除裝置本身「或」其輸入側設置油加熱裝置,顯係二種不同的實施態樣,可供具有通常知識者擇一或組合使用,並非限定必須一同設置氣泡去除裝置「及」加熱裝置為必要技術手段,即不以設置加熱裝置為必要。解決方案明確記載是透過氣泡去除裝置4 設置在吸濾器36和液壓泵2 之間,並且構造成利用壓力油的渦流去除氣泡,仍不以設置加熱裝置為必要。故參加人主張「原證2 所欲解決如何去除氣泡之問題,是額外透過加熱器加熱以降低油的黏度」顯不實在,無可採信。至參加人主張原證2 圖4 所揭示「氣泡去除器」,其「流出口45」的截面積實際上更略大於「流入口43」的截面積,由流出口45輸出的作動油,與其自流入口43進入作動油流速相較根本就不能增加,否則即違反能量守恆定律云云,參加人前揭主張均未見於原證2 之說明書,參加人空言主張違反能量守恆定律,應無足採。

⒍參加人以原證3 之「氣泡去除器」不等於系爭專利「能源

噴射器」,認原證1 、3 之組合未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原證3 說明書[ 0027] 揭示原證3 亦具有縮減該回復管路尺寸及減少該能源槽體積的功效,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功效,又原證3 之「氣泡去除器」與原證

2 所揭示之氣泡去除器完全相同,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原證3 之教示,可知原證2 亦具有相同功效或可輕易完成,是參加人所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原證3 所無法預期之功效並非事實,不足為憑。

㈡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就第I253493 號「液態能源裝置」發明專利應為「請求項1 至2 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原證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1 之能源槽31係連接於泵浦之後,其主要之功能作

用係增加管路壓力,與系爭專利利用能源槽提供輸送液態能源之作用或功能不同,亦即原證1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原證1 之「止回閥」不具系爭專利「能源噴射器」之作用或功效,故原證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⑵訴願決定書理由六之㈡已釋明舉發審定內容未違反專利

法第56條第3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9 條、第36條及第43條之規定。

⒉原證1 、2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原證1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源噴射器及泵浦(幫泵),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原證2 之「氣泡去除裝置4 」與系爭專利之「能源噴射器」技術特徵相當,均具有增加液體流速及減少氣泡之作用與功效。原證

1 、2 之過濾裝置均設於泵浦之前,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

2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⒊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證1 至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3 之氣泡消除器具增加流速與排除氣泡之功效與系

爭專利之能源噴射器相當,且原證3 之油槽2 經吸入管25連接泵浦1 之配置與系爭專利能源槽、能源輸送管及泵浦之配置方式相同,減少能源槽體積的發明目的相當。故原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能源噴射器」及「泵浦(幫泵),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技術特徵。原證1 至3 同屬油壓驅動管路屬相同技術領域,又原證1 至3 同樣用於液壓泵浦驅動液壓裝置,於作用或功能上具共通性,故原證1 至3 具有組合動機;原證2 、

3 之氣泡消除器之技術特徵具有與系爭專利「能源噴射器」增進液壓流速降低氣泡之相同作用與功效,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組合原證1 、3 ,原證2、3 ,原證1 至3 之動機。故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

2 、3 之組合,原證1 至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

為「該過濾裝置係由一初級過濾器、一複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原證3 已揭示包含過濾器9 、複級過濾器9 ’及氣泡去除器30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證1 至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原證1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1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

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及「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原證1 未揭示泵浦、能源槽及致動器之連接關係,即原證1 亦未揭示系爭請求項1 「該能源輸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

⑵原證4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能源輸送管,其係

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及「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

⑶原證1 、4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能源輸送管

,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及「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4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限縮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如前所述,原證1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證1 、4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⒌原證2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2 、4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能源輸送管

,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及「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故原證2 、4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限縮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如前所述,原證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證2 、4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⒍原證1 、2 、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1 、2 、4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能源輸

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及「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限縮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如前所述,原證1 、2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證1 、2 、

4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⒎原證1 、3 、4 之組合,原證1 至4 之組合,原證1 、3

、5 之組合,原證1 、2 、3 、5 之組合,原證1 、3 、

4 、5 之組合,原證2 至5 之組合,原證1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3 之吸入管2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能源輸送管相

當,氣泡消除器3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能源噴射器相當,即原證3 已揭示「該能源輸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原證3 已揭示「能源噴射器」及「泵浦(幫泵),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證1 至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如前所述,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

證1 至3 之組合,已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 限定之複數過濾器,僅係過濾器數量之變化,並無法達成不可預期之功效,故原證1 、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證1 至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另原證1 、3 、4之組合,原證1 至4 之組合,原證1 、3 、5 之組合,原證1 、2 、3 、5 之組合,原證1 、3 、4 、5 之組合,原證2 至5 之組合,原證1 至5 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⒏原證1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1 、5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

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該能源輸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及「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5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限縮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如前所述,原證1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證1 、5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⒐原證2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2 、5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

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及「該能源輸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故原證2 、5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限縮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如前所述,原證2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證2 、5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⒑原證1 、2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1 、2 、5 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

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及「該能源輸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2 、5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限縮請求項

1 之專利範圍。如前所述,原證1 、2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證1 、2 、

5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⒒原證1 、4 、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1

、2 、4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1 、2 、4 、5 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

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及「該能源輸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4 、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1 、2 、4 、5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整體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並限縮請求

項1 之專利範圍。如前所述,原證1 、4 、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1 、2 、4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證1 、4、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1 、2 、4、5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⒓綜上所述,原證1 ,原證1 、2 之組合,原證1 、4 之組

合,原證2 、4 之組合,原證1 、2 、4 之組合,原證1、5 之組合,原證2 、5 之組合,原證1 、2 、5 之組合,原證1 、4 、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

1 、2 、4 、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不具進步性;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證1 至3 之組合,原證1 、3 、4 之組合,原證1 至4 之組合,原證1 、3 、5 之組合,原證1 、2 、3 、5 之組合,原證1 、3 、4 、5 之組合,原證2 至5 之組合,原證1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惟原證2 至5 係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後所提出,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是以原處分並無違法。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釋明: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者為一整套的液壓迴路系統,

因此在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時,自應以整體觀之。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之說明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的液態能源裝置必須以多種設置條件組成,方可達成其特定的功效,能源噴射器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限定的構件之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除了界定有各元件的配置位置之外,尚具有一特定的液壓循環迴路、及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且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共同組成,其技術重點並不僅在能源噴射器。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界定以其特定的液壓迴路連結泵浦

、致動器與過濾裝置,再藉由回復管路將過濾後的液壓油輸送回泵浦,以構成一循環迴路,搭配請求項1 中有關能源輸送管道的界定可知,此循環迴路並不包含能源槽,能源槽是藉另外的能源輸送管道13以供泵浦將液壓油吸入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 亦明確界定其過濾裝置構成一密閉容置空間,並由一過濾器及一噴射器組成,且利用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的液壓油噴入回復管路而流回泵浦內,以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

⑶系爭專利藉由其請求項1 所明確界定各元件的配置位置

、特定的液壓循環迴路以及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且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共同組成之技術特徵的相互作用下:使泵浦可先透過其能源輸送管將液態能源吸入後,再透過泵浦、致動器與過濾裝置間由液壓迴路與回復管路所構成之密閉迴路以循環傳送液態能源,並透過其過濾裝置構成一密閉空間,以及利用能源噴射器將液態能源噴出,而可在過濾裝置內產生背壓,使與過濾裝置相接的回復管路內的液態能源可處於正壓力狀態,且進一步透過請求項1 「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的相互作用下,將回復管路中的作動油流回泵浦內,而可再次利用其作動油,以構成不包含有能源槽的循環迴路;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主要即是藉由其不包含有能源槽的迴路以循環傳送液態能源,因此僅有在其迴路內的液態能源不足時,才會自能源輸送管補充新的液態能源至泵浦中,並藉此即可達到減少能源槽的體積、管路尺寸縮減之功效,且進一步具有增加泵浦輸出功率、使泵浦吸油能力順暢之功效。

⒉原證1 除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

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之外,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以下之技術特徵:⑴原證1 實際上是由泵浦、致動器、能源槽與過濾裝置依

序構成一循環迴路,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源輸送管13,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以另一能源輸送管道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以及「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

⑵原證1 充其量僅揭露有一過濾器,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明確界定「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並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之組合技術特徵。

⒊原證2 除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

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之外,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以下之技術特徵:⑴原證2 實際上是由泵浦、致動器、能源槽、過濾裝置與

氣泡器除裝置依序構成一循環迴路,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源輸送管13,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以另一能源輸送管道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以及「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

⑵原證2 揭露之過濾器與氣泡去除裝置為兩個獨立構件,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組合技術。況且,原證2 所揭露之氣泡去除裝置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之能源噴射器。由原證2 圖4 「氣泡去除器」之圖面即可清楚看出,原證2 之「氣泡去除器」明顯不具有可將所接收的作動油噴入管路37b 之作用與功效。因此原證2 之「氣泡去除器」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源噴射器」及「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之技術特徵,且原證2 之「氣泡去除器」利用透過加熱器加熱以降低油的黏度,使油在進入氣泡去除器時可平穩地流動,以確保可於氣泡去除器內產生可分離出氣泡之渦流的作用原理,亦與利用進、出口端截面積差異增加流速之白努利原理無關,因此原證2 之「氣泡去除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能源噴射器」,兩者明顯非為相同或等效之構件。

⑶原證2 圖4 之「氣泡去除器」主要是利用其內部之旋流

室來產生渦流,使進入氣泡去除器內部的作動油可以渦旋方式向上流動,然而在其作動油向上流動的過程中,會逐漸累積在呈錐狀分離板之頂端收縮位置,造成有部分作動油會經由中心管35上的孔,而流進中心管35之內部排出,即原證2 所揭示之氣泡去除器,其排出作動油的出口並不僅止其流出口45而已,導致其流出口45所排出的油量降低,其流出口45之流速也必然會相對降低,藉此更可進一步證明原證2 所揭示之「氣泡去除器」明顯不具有可將所接收的作動油噴入管路37b 之作用與功效。

⒋由原證3 說明書[ 0010] 之說明可知,原證3 是藉由在致

動器之驅動迴路另外設置的油冷卻迴路,使部份的液壓油經過去除氣泡與冷卻後,再輸入驅動系統迴路的供給側,方可達成可防止阻礙致動器之驅動,降低油溫之上升之功效,其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本發明由於油品之純度高且處於正壓力與密閉環境之下,可達成下列功效…」之作用原理明顯不同。且原證3 亦未揭露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下之技術特徵:

⑴原證3 實際上是以一分流道自能源槽中分流連結至定流

量泵後,再連結到氣泡去除器及冷卻器,即使忽略其定流量泵與冷卻器,其分流道亦是先連結到氣泡去除器,而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以另一能源輸送管道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且即使忽略原證

3 所揭露冷卻迴路中必備的定流量泵及冷卻器,原證3仍是由能源槽、氣泡器除裝置、泵浦、致動器與過濾裝置依序構成一循環迴路,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

⑵原證3 揭露之過濾器與氣泡去除裝置為兩個獨立構件,

且兩者之間更依序設置有泵浦、致動器,而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組合技術特徵。

⑶將原證3 圖2 (a )「氣泡去除器」之圖面與原證2 圖

4 「氣泡去除器」之圖面相互比對可知,原證3 之「氣泡去除器」與原證2 所揭示之氣泡去除器完全相同。原證3 所揭示之「氣泡去除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能源噴射器」明顯非為相同或等效構件之理由,即同前揭原證2 氣泡去除器之說明。因此原證3 所揭示之氣泡去除器亦必然不具有可將所接收的作動油噴入回復管路之作用與功效,故同樣無法揭露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能源噴射器」及「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之技術特徵。

⒌原證4 除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

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之外,同樣未揭露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下之技術特徵:

⑴原證4 實際上是由泵浦、能源槽、擴散器依序構成一循

環迴路,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源輸送管13,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以另一能源輸送管道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以及「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

⑵此外,原證4 僅揭露有一噴嘴,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明確界定「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組合技術特徵。

⒍原證5 僅揭露有一擴散器,其作用在於減緩液壓油之流速

,明顯不具有能源噴射器,且同樣未揭露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下之技術特徵:

⑴原證5 實際上是由泵浦、致動器、擴散器、能源槽依序

構成一循環迴路,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源輸送管13,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以另一能源輸送管道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以及「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

⑵此外,原證5 僅揭露有一擴散器,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明確界定「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組合技術特徵。

⒎原證1 至5 並不存在有明顯結合動機:

⑴原證1 係透過切換控制閥,以解決其技術問題;原證2

是為了解決在氣溫低的區域或時間啟動引擎,有除去氣泡困難的問題;原證3 是為了解決同時處理大量的工作油時,無法徹底去除氣泡及其氣泡除去器體積過大的問題;原證4 、5 則藉由擴散器以減緩工作油流速,達到消除亂流之目的。因此原證1 至3 之間,以及原證1 至

3 與原證4 、5 實際上所欲解決的問題、可達成之功能與作用,皆不具有明顯的共通性。然而原告卻僅以原證

1 至5 同為油壓系統領域,且均涉液壓流體循環回路之技術,即斷言原證1 至5 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功能或作用皆具有共通性,而具有明顯的結合動機云云,明顯未就原證1 至5 各自實際上欲解決之問題、及可達成之功能或作用進行比對,況且原證1 至5 所揭露內容皆未有可將其任一部件予以拆解後再行拼組之建議或教示,實無結合之可能。

⑵原證1 至5 所揭露之液壓迴路系統,皆為可達成其特定

功用之設計,以可各自因應特定載具之裝載需求,任意改動即會喪失其原有可達成之功能或作用,實無法如同原告所稱可輕易地拼湊組合。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提供的液壓迴路系統,即是為了因應國軍現有八輪甲車狹窄的空間配置需求與嚴苛的傳動需求,所進行的客製化研發設計,原告任意以原證1 至5 所揭露之部分技術手段予以拼湊組合之論述,而欲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之論述方式,更凸顯其後見之明,原告主張自不足採。

⒏綜上所述,原證1 至5 皆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

源輸送管13,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以另一能源輸送管道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以及「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組合技術特徵。即使將原證1 至5 組合,亦無法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整體技術特徵,故可證明原證1 至5 之任意組合,皆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如下:㈠不爭執事項:

參加人於93年7 月13日以「液態能源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25349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作成「請求項1 至2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訴願決定駁回。

㈡爭執事項(依原告歷次書狀整理):

⒈原證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⒉原證1 、2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⒊原證1 、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⒋原證2 、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⒌原證1 至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⒍原證1 、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⒎原證2 、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⒏原證1 、2 、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⒐原證1 、3 、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⒑原證1 至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⒒原證1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不

具進步性?⒓原證2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⒔原證1 、2 、5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

具進步性?⒕原證1 、3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⒖原證1 、2 、3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⒗原證1 、4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⒘原證2 、4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⒙原證1 、2 、4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⒚原證1 、3 、4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⒛原證2 、3 、4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原證1 至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3年7 月13日,核准審定日為95年4月2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3年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第一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3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當該能源輸出裝置欲驅動較大型機具時,該泵浦吸油端管路尺寸必須加大,且需準備相當大體積的儲油槽,方能容納足夠的油料,俾供驅動較大馬力之機具。故該能源輸出裝置確有其加以改進之必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審定卷第20頁)。

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其係包括:一動力源、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裝置及一回復管路;藉由泵浦所產生的吸力將油品吸入,並讓液壓迴路的管內有一壓力,由於處於密閉狀態下,可使壓力保持不變,以驅動一動力源,並經初級過濾器的過濾,將雜質、水從油品中分離,讓油品在正壓下快速進入能源噴射器內,使油品中的氣泡被分離,並將油品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中,再回到該泵浦內(系爭專利摘要,審定卷第21頁)。

⑶系爭專利之功效:

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其係利用一過濾裝置中之該能源噴射器在壓力下以高速噴射經該回復管路而進入該泵浦內,使該液態能源在相同之流量下,能增加該泵浦之輸出功率,以達到縮減該回復管路尺寸及減少該能源槽體積的目的。

(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第5 頁【發明內容】,審定卷第20頁)。

⑷系爭專利之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請求項內容如下(審定卷第17頁反面至第16頁):

1.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其係包括一動力源、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裝置及一回復管路;其中:

該動力源,其係供應該泵浦的起始動力;該能源槽,其係用以儲存液態能源;該能源輸送管,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該液壓迴路,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且將該液態能源經由該液壓迴路輸入該致動器;該致動器,其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該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該動力輸出部係輸出該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該流出端係供輸送該液態能源至該過濾裝置;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該初級過濾器係藉由該液壓迴路與該致動器連接,俾供過濾該致動器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

2.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液態能源裝置,其中,該過濾裝置係由一初級過濾器、一複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

㈣本院得審酌新證據:

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原處分階段僅提出原證1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追加主張上開爭執事項2 至21所列之證據組合,係就同一撤銷理由(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是否不具進步性)所提之新證據,並經被告就該新證據提出答辯,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得併予審究。

㈤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原證1:

⑴2003年7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539812號專利案,公告日

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4年7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本發明之課題是不論驅動源之熱力機或電動

機等之油壓泵的形式為何,經常以效率高之大致一定的轉數動作的狀態下,控制控制閥等的油壓機器,可實現與變量泵相同的功能。其解決方法是藉內在或附加所需量的慣性具備的驅動源,驅動油壓泵構成定壓油壓源,更配備對應要求負載的周邊元件,根據含儲能裝置或油壓馬達等負載狀況開關控制閥可對負載供給高壓小流量至低壓大流量的動作油(原證1 摘要,本院卷第52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⒉原證2:

⑴2000年3 月7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JP0000-00000A 號專

利案,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4年7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課題】過去曾有吸引油壓槽內之工作油,

並以油壓泵將其輸送至各油壓設備的牽引車等,且具備該工作油流動時產生渦流,將氣泡集中於該渦流之吸入部而排出的氣泡除去裝置之技術。但是,過去之裝置於氣溫低之地區或是氣溫低之時間啟動引擎而驅動傳動機構時,因為油的黏性高所以在前述氣泡除去裝置內的流動性不佳,而有除去氣泡困難之問題。【解決手段】本發明形成一種油壓回路構造,係在車輛的油壓槽1 與泵浦2 之間的油路中具備氣泡除去裝置4 ,其係產生渦流,並將氣泡集中於該渦流吸入部而排出,並且在流入該氣泡除去裝置4之油路上游側,或是氣泡除去裝置4 本身具備將油加熱之加熱器5 (原證2 、2-1 摘要,本院卷第75頁、第293 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⒊原證3:

⑴1999年11月2 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JP00-000000A號專利

案,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4年7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課題】為了有效地除去混入在工作油中會

影響油壓設備工作之氣泡,而將油壓供給裝置之功能性合理化。【解決手段】本發明係在具備油壓驅動式之致動器的機械之油壓回路中,除了從前述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 、回轉馬達6 等) 至油槽2 的返回管路7 ,另外設置定流量油壓回路20,並在該定流量油壓回路20中設置氣泡除去機構30( 氣泡除去器) ,除去氣泡後送入主泵1 的吸入管路25(原證3 、3-1 摘要,本院卷第83頁、第303 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⒋原證4:

⑴2003年12月4 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03/0000000A1號專利

案,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4年7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一種用於液壓動力系統的液壓流體儲罐,其

包括:一儲器殼體,其具有用於容納液壓流體的供給的內腔室;一出口,其用於將該流體從該殼體連通至液壓泵的一入口;以及一回流入口,其用於接收流體回收到該腔室內。該儲罐包括一流動擴散器,該流動擴散器具有與回流入口連通的一擴散器入口,用於接收進入擴散器的回流的至少一部分。該擴散器具有較佳為圓錐形的內部流體引導壁,該壁往下游方向發散,以平息該擴散器內流動中的任何亂流,並且將大量流體排放到要除氣的該腔室中(原證4 、4-1 摘要,本院卷第195 頁、第319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⒌原證5:

⑴1978年11月28日公告之美國第US0000000 號專利案,公

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4年7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一種用於液體循環系統的擴散器,其具有用

於容納液體的儲罐。該擴散器連接至回流通道,並改善了回流液體向儲罐的輸送,有效減小該儲罐內液體的亂流曝氣。該擴散器可包括具有截頭圓錐形壁部分的一體式元件,其中該部分在其窄端處連接至該回流通道,而其寬端以無亂流的方式將回流液體引導至儲罐中的液體中。該截頭圓錐形壁部分的寬端可設置有一管狀凸緣,用於進一步控制將液體輸送進入該儲罐。截頭圓錐形壁可以設置有至少一個縱向溝槽,該溝槽可朝著截頭圓錐形壁的寬端向內加寬,以進一步改善將液體輸送進入該儲罐之控制。該擴散器可通過螺紋固接至該儲罐壁上設置的合適轉接器,也可根據需要以凸緣固接至在儲罐壁(原證5、5-1摘要,本院卷第217頁、第341頁)。

⑶主要圖式:本判決附件。

㈥原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性:

⑴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原證1 第1 圖、第2 圖(本判決附

件)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動力源( 1)相當於原證1之驅動源( 41) 、能源槽( 11) 相當於原證1 之動作油槽

( 21)、泵浦( 14) 相當於原證1 之油壓泵( 11) 、致動器( 15) 相當於原證1 之泵馬達( 12) 、過濾裝置( 16)相當於原證1 之過濾器( 22) ,可見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主要的裝置為原證1 所揭示。⑵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

管路主要目的是連結架設其上之裝置,使各裝置皆有液態能源流過,此觀系爭專利第4 圖自明(本判決附件),其等僅係裝置設置位置略有不同,屬於管路常見手段。而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比對原證1 第1 圖、第2 圖(本判決附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液壓迴路( 12) 相當於原證1之管路( 104 、105 、108 、109 、115 、116 、124 、

127 、128),能源輸送管( 13) 相當於原證1 之管路(101、102 、103 、104),回復管路( 17) 相當於原證1 之管路(管路102 、103 、104 ),上開比對縱有以原證1 的同一管路(如管路104 )重疊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但因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均為輸送液態能源,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有特殊功效,因此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的配置僅屬於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

⑶因此,由前開各裝置及迴路之比對,可得原證1 第1 圖、

第2 圖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液態能源裝置(以下括弧內為原證1 中相對應的元件符號),其係包括:一動力源(驅動源41)、一能源槽(動作油槽21)、一液壓迴路(管路104 、105 、108 、109 、115 、116 、124、127 、128 )、一能源輸送管(管路101 、102 、103、104)、一泵浦(油壓泵11)、一致動器(泵馬達12)、一過濾裝置(過濾器22)及一回復管路(管路102 、10

3 、104 );其中:該動力源(驅動源41),其係供應該泵浦( 油壓泵11) 的起始動力;該能源槽(作動油槽21),其係用以儲存液態能源;該能源輸送管(管路101 、10

2 、103 、104 ),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 動作油槽21) 和該泵浦( 油壓泵11) ,俾供輸送液態能源;該液壓迴路(管路104 、105 、108 、109 、115 、116 、124 、

127 、128 ),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 油壓泵11)、該致動器( 泵馬達12) 及該過濾裝置( 過濾器22) ,而過濾裝置( 過濾器22) 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 管路102 、103 、104)輸送回該泵浦( 油壓泵11) ;該泵浦(油壓泵11),其係設於該能源槽( 動作油槽21) 與該致動器( 泵馬達12) 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 管路101 、102、103 、104)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且將該液態能源經由該液壓迴路( 管路104 、105 、108 、109 、

115 、116 、124 、127 、128)輸入該致動器( 泵馬達12) ;該過濾裝置( 過濾器22) ,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 過濾器22) 所組成,該初級過濾器係藉由該液壓迴路( 管路104 、105 、108 、109、115 、116、124 、127 、128)與該致動器( 泵馬達12)連接,俾供過濾該致動器( 泵馬達12) 流出之液態能源。

⑷經上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原證1 差異在於:

「該液壓迴路,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該致動器,其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該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該動力輸出部係輸出該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該流出端係供輸送該液態能源至該過濾裝置;該過濾裝置,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並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技術特徵。故原證1 並未揭示「該液壓迴路與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致動器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及「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並因無能源噴射器之裝置設置,故無液體增加流速之功效。故系爭利請求項與原證1 已有差異,且原證1 不具藉由能源噴射器以噴入方式增加流體之流速的功效,因此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該技術特徵無法依原證1 所能輕易完成,原證1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於解

釋請求項範圍時包含被依附之請求項1 的所有技術特徵。原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請求項1之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⑹原告雖主張:關於「液壓迴路」部分,原證第1 圖及第2

圖清楚揭露該液壓泵11( 即泵浦) 、該泵馬達12( 即致動器) 及過濾器22( 即過濾裝置) ,而過濾器22( 即過濾裝置) 過濾後之作動油則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該油壓泵11,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云云(原告之行政訴訟起訴狀第

4 頁,本院卷第16頁)。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液壓迴路( 12) 相當於原證1 之管路( 104 、105 、108 、10

9 、115 、116 、124 、127 、128),回復管路( 17) 相當於原證1 之管路(102 、103 、104 )。而由原證1 圖

1 (本判決附件)可見前者管路( 104 、105 、108 、10

9 、115 、116 、124 、127 、128)及後者管路(102 、

103 、104 )中,管路( 104)相互重疊。又前者管路(104、105 、108 、109 、115 、116 、124 、127 、128)及後者管路(102 、103 、104 )未形成密閉狀態之迴路。因此原證1 未揭示該液壓迴路與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⑺原告再主張:關於「致動器」部分,原證1 第1 圖及第2

圖之該泵馬達12( 即致動器),其係設於該油壓泵11( 即泵浦) 與該過濾器22( 即過濾裝置) 之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201 ,該流入端係供作動油流入,該動力輸出部201 係輸出該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該流出端係供輸送該動作油(即液態能源) 至該過濾器22( 即過濾裝置) 云云(本院卷第17頁)。然查原證1 圖

1 (本判決附件)因其管路的設置型態,原證1 泵馬達12未設置在該油壓泵11與該過濾器22之間,因此原證1 未揭示致動器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故上開主張,難認有據。

⑻原告又主張:原證1 圖1 之過濾器22(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

初級過濾器) 及止回閥23(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能源噴射器) 係設置於密閉迴路,其等即形成「密閉容置空間」,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技術特徵,且「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技術特徵,已為原證1 之「止回閥」或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原證1 之揭露可輕易完成云云(行政訴訟準備㈣狀第4 頁,本院卷第432 頁)。惟依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理解,「止回閥」為管路常用之構件,或稱單向閥或止逆閥,為防止流體逆流之構件,其作用目的係讓流體朝單一方向往前流動,靠流體通過時之壓力將閥門開啟,而流體的反向則會將閥門關閉。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界定「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內容,包含「噴射器」及「噴入」之技術特徵,而原證1 之「止回閥」並未揭示具有「噴射」或「噴入」之技術而能使流體通過時加速,與「能源噴射器」自屬不同構件。因此,原證1 之「止回閥」無法簡單變更為系爭專利之「能源噴射器」。而原證

1 未揭示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自無液體增加流速之功效,原告前開主張,亦屬無據。

㈦原證1 、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2 為一種動力車輛之油壓回路構造,參原證2 圖1 (

本判決附件)及第4 頁〔0013〕揭示「前述氣泡除去裝置

4 設於前述吸取濾器36與油壓泵2 之間,並利用油之渦流來除去氣泡而構成。」(本院卷第296 頁),可知原證2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均具有過濾之作用。故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原證2 圖1 、圖4 (本判決附件)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動力源( 1)相當於原證2 之引擎

( 13)、能源槽( 11) 相當於原證2 之油槽( 1)、泵浦(14) 相當於原證2 之油壓泵( 2)、致動器( 15) 相當於原證2 之油壓汽缸( 3)、過濾裝置( 16) 相當於原證2 之吸取濾器( 36) 、氣泡除去裝置( 4)之組合,即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主要的裝置為原證2 揭示。

⑵再者,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原證2 之迴路,參照原證

2 中譯文(即原證2-1 )第4 頁[ 0011] 所載「該吸取濾器36係形成藉由設於回路下游側之油壓泵2 從兼油槽1 之該箱1 經由配管37a 而吸引工作油」及[ 0013] 所載「從吸取濾器36吐出之工作油經由後述的氣泡除去裝置4 而到達油壓泵2 」(本院卷第296 頁),可知原證2 之配管(37a 、b)功能相應系爭專利之能源輸送管( 13)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液壓迴路( 12) 相當於原證2 之油壓泵(2)、油壓汽缸( 3)之間連接的管路、返回回路( 50) 及配管( 37a)所形成之管路,能源輸送管( 13) 相當於原證2配管( 37a 、b),回復管路( 17) 相當於原證2 之配管(37b)。而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主要目的是連結架設其上之裝置,使各裝置皆有液態能源流過,其等僅裝置設置位置略有不同,業如前述,因此,即使原證2 的同一管路(如配管37a )有重疊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壓迴路及能源輸送管,但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液壓迴路及能源輸送管皆作為輸送液態能源,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液壓迴路及能源輸送管有特殊功效,因此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的配置僅是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

⑶因此,由上開各裝置及迴路之比對,即原證2 圖1 、圖4

(本判決附件)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液態能源裝置(以下括弧內為原證2 中相對應的元件符號),其係包括:一動力源( 引擎13) 、一能源槽( 油槽1)、一液壓迴路( 油壓泵2 、油壓汽缸3 之間連接的管路、返回回路50及配管37a 所形成之管路) 、一能源輸送管( 配管37a 、b)、一泵浦( 油壓泵2)、一致動器( 油壓汽缸3)、一過濾裝置( 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及一回復管路( 配管37b);其中:該動力源( 引擎13) ,其係供應該泵浦( 油壓泵2)的起始動力;該能源槽( 油槽1),其係用以儲存液態能源;該能源輸送管( 配管37a 、b),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 油槽1)和該泵浦( 油壓泵2),俾供輸送液態能源;該液壓迴路( 油壓泵2 、油壓汽缸3 之間連接的管路、返回回路50及配管37a 所形成之管路) ,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 油壓泵2)、該致動器( 油壓汽缸3)及該過濾裝置( 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而過濾裝置( 氣泡除去裝置4)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 配管37b)輸送回該泵浦( 油壓泵2),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該泵浦( 油壓泵2),其係設於該能源槽( 油槽1)與該致動器

(油壓汽缸3)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 配管37a 、b)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且將該液態能源經由該液壓迴路(油壓泵2 、油壓汽缸3 之間連接的管路、返回回路50及配管37a 所形成之管路) 輸入該致動器( 油壓汽缸3);該致動器( 油壓汽缸3),其係設於該泵浦( 油壓泵2)與該過濾裝置( 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之間,具有一流入端

(標示於原證2 圖1 中) 、一流出端( 標示於原證2 圖1中) 及一動力輸出部( 標示於原證2 圖1 中) ,該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該動力輸出部係輸出該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該流出端係供輸送該液態能源至該過濾裝置

(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該過濾裝置( 吸取濾器

36、氣泡除去裝置4),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 吸取濾器36) 與一能源噴射器( 氣泡除去裝置4)所組成,該初級過濾器( 吸取濾器36) 係藉由該液壓迴路( 油壓泵2 、油壓汽缸3 之間連接的管路、返回回路50及配管37a 所形成之管路) 與該致動器( 油壓汽缸3)連接,俾供過濾該致動器

(油壓汽缸3)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該能源噴射器( 氣泡除去裝置4)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 配管37b)中而流回該泵浦( 油壓泵2)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

⑷經上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原證2 差異在於:

「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技術特徵。惟因原證

2 圖1 (本判決附件)揭示油壓泵2 、油壓汽缸3 之間連接的管路、返回回路50及配管37a 、37b 而形成密閉迴路,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位於該密閉迴路當中,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的工作油即在密閉迴路中流動,正如同系爭專利之液態能源於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中流動,上開密閉迴路相當於密閉狀態,也相當於密閉容置空間。所以將處於密閉迴路當中之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這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並無困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原證2所揭示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位於密閉迴路技術內容,與使用需求簡單修飾成將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

4 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原證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證2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原證1 、2 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⑹參加人主張:原證2 實際上是由泵浦、致動器、能源槽、

過濾裝置與氣泡去除裝置依序構成一循環迴路,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能源輸送管13,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和該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以另一能源輸送管道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以及「該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㈠狀第9-10頁,本院卷第417 至418 頁)。然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內容為依據,雖得參酌說明書及圖式,惟不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此為禁止讀入原則,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限定「該液壓迴路,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並未限定「僅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因此未排除「能源槽」或是「能源輸送管」加入「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而共同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雖系爭專利第4 圖(本判決附件)揭示是以另一能源輸送管13來連結能源槽11與泵浦14,而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14、該致動器15及該過濾裝置16,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14,以形成不包含能源槽11之一密閉狀態之循環迴路,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記載「僅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自不得依系爭專利之第4 圖為不包含能源槽11之循環迴路,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排除「能源槽」或是「能源輸送管」加入「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而共同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況循環管路雖裝設多種不同裝置,但各裝置係為表現裝置原有功能,例如以原證2 圖1 中揭示油壓泵

2 的管路連接油壓汽缸3 、油槽1 等裝置,其中油槽1 用以儲存油品、油壓泵2 用以增加流體的壓力提供管路流體流動的動力、油壓汽缸3 用以推動其他裝置( 原證2 圖1中未示出) ,故不論油槽1 、油壓泵2 或油壓汽缸3 架設於管路的何處,皆能發揮油槽1 、油壓泵2 或油壓汽缸3的作用,縱使油槽1 設於循環管路之間,油槽1 之功能並不會發生改變,故參加人上開主張,尚不可採。

⑺參加人再主張:原告起訴狀所稱『原證2 圖4 繪示「氣泡

去除裝置4 」結構之「流出孔45」相較於「殼體40」,管徑截面積明顯縮小呈一噴嘴狀,具有通常知識自當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液態流體自殼體40流經流出孔45將受前揭白努利原理所述壓差,必然增加流速噴入管路37流至液壓泵

2 ,揭示系爭專利之「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技術特徵』之論述,同樣未見於原證2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中,而實為原告妄加推測之詞,且同樣違背所屬技術領域者對於原證2 圖4 所揭示「氣泡去除裝置4 」之功能及作動原理的認知,因此原證2 所揭露之氣泡去除裝置,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之能源噴射器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㈠狀第11頁,本院卷第419 頁及行政訴訟關係人陳述意見狀第9 至11頁,本院卷第143 至145 頁)。然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至9 頁所載「該能源噴射器

162 概呈一噴嘴狀,俾將該油品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17中,使該油品隨著該回復管路17回到該泵浦14中。由於該回復管路17處於正壓力狀態且經該能源噴射器162 可使該油品的流速相當快,此時,該油品中之雷諾數會上升,將該油品中的氣泡從油品中分離,以確保油品中沒有氣泡,使油品於該能源噴射器162 內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17中,再回到該泵浦14內,讓該泵浦14的吸油能力更為順暢」(審定卷第19頁反面至第18頁),可知能源噴射器具有加速及除去氣泡之功能。再查,原證2 第2-3 頁〔0005〕所載,「於前述油壓槽1 與泵浦2 之間的油路中具備氣泡去除裝置4 ,其係產生渦流,並將氣泡集中於該渦流吸入部而排出,並且在流入該氣泡除去裝置4 之油路上游側,或是氣泡除去裝置4 本身具備將油加熱之機構5 」(本院卷第76頁、第第295 頁)。原證2 圖4 、5 (本判決附件)及第4 頁〔0013、0014〕所載「該裝置4 係由圓筒型之箱40;在其中具有通風孔之圓錐形的旋風室41;配置在其中心部之小口徑的氣泡除去管42;及設於底部之旋流室43等構成。旋流室43係構成具有工作油流入孔44,並將從該工作油流入孔44進入之工作油變成在切線方向的回轉流。因此,包含氣泡之工作油從工作孔44進入時,藉由將工作油導入前述旋風室41而除去氣泡後,工作油從流出孔45通過配管37b 而導向油壓泵2 」(本院卷第77頁、第296頁)。可知圓錐形的旋風室41因形狀漸縮,使工作油由旋流室43流入旋風室41起到了加速的效果,即氣泡除去裝置

4 具有氣泡除去功能,再由旋風室41並且因流出孔為噴嘴狀亦有加速流體之結果,其原理為流量公式Q=AV,其中Q= 流量,A = 管道截面積,V=流速(見被告於109 年4 月14日準備程序所提簡報資料第11頁,本院卷第452 頁),即管道中之不可壓縮流體的流動中,由上游到下游任一橫斷面的流量( Q=AV) 維持不變,如流入端為大管徑,則流速較慢,如流出端管徑縮小會增加流速,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的技術特徵。因此,原證2 揭示之「氣泡除去裝置4 」與系爭專利「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相當,均具有增加液體流速及減少氣泡之作用與功效,參加人前開主張,難認有據。

⑻再者,參加人主張:原證2 揭露之過濾器與氣泡去除裝置

為兩個獨立構件,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明確界定「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組合技術特徵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㈠狀第10頁,本院卷第418 頁)。惟原證2圖1 所示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雖係分別兩構件,而未揭露「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技術特徵,然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均具有過濾作用,依原證2 所揭示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位於密閉迴路技術內容與使用需求簡單修飾,即可將吸取濾器36、氣泡除去裝置4 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業經本院闡釋於前,是以,參加人上開主張,並不足以否定原證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⑼至於被告主張:原證1 及原證2 之過濾裝置均設於泵浦之

前,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故原證1 結合原證2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本院卷第154 頁)。然原證2 圖1 (本判決附件)揭示之「該油壓泵2 ,其係設於該油槽1 與該油壓汽缸3 之間,俾供經由該配管37a 、b 將該液態能源吸入」,即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泵浦,其係設於該能源槽與該致動器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之技術特徵,故被告上開主張,洵屬無據。

⑽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

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過濾裝置係由一初級過濾器、一複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原證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在該過濾裝置16中,另設一複級過濾器166 ,其係位於該第二容置室165內且連接於該初級過濾器161 與該能源噴射器162 之間,讓該油品經第二次過濾後,該油品中之水份被吸覆於該複級過濾器166 內,將使該油品在飽壓下更加純化,並進入該能源噴射器162 內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17中,再回到該泵浦14內。」(審定卷第18頁),可知複級過濾器16

6 是使該油品在飽壓下更加純化,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增加油品的純度所增加過濾的次數,為過濾方式的常見手段。復對比請求項2 界定之複級過濾器,原證2 圖1 (本判決附件)揭示包含一吸取濾器36與一氣泡除去裝置4 所組成,雖然未揭示一複級過濾器,然而複級過濾器僅是吸取濾器36數量上的簡單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增加油品的純度所增加過濾的次數,即可輕易思及,並無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證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而因原證2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則原證1 、2 之證據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⑾綜上所述,原證2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

進步性,因此,原證1 、2 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 不具進步性。

㈧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不具進步性:

⑴原證3 為一種油壓回路中之工作油的氣泡除去回路,參原

證3 圖1 (本判決附件)及第5 至6 頁〔0015〕揭示「以該油壓回路就對制前述作業機汽缸4 與前述回轉馬達6 之各工作的方向換閥5 與方向切換閥5 ' ,而從油槽2 藉由主泵1 供油( 供油路3 ,3)係與過去者同樣,…9 、9 '係過濾器」(本院卷第85頁、第307 至308 頁),因此過濾器9 、9 ' 均具有過濾之作用,迴路也包含泵。再參原證3 第7 頁〔0020〕揭示「因此依定流量泵21之能力的一定量油流經回路,送入氣泡除去器30之含氣泡的油隨時按照設定的流量流動。因此,若設定在最佳條件時,雖然無法處理大量的油,不過可持續處理而有效進行氣液分離的操作,可顯著改善一般除去油中所含氣泡的因難度而有效進行處理。」(本院卷第86頁、第309 頁),因此原證3氣泡除去器30也具有過濾之作用。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原證3 圖1 、圖2 (本判決附件)比較,雖然原證3 並未明確揭示動力源,但因原證3 有揭示主泵1 之動力,既然有主泵,必有其動力來源,因此動力源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應用,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源槽( 11) 相當於原證3之油槽( 2)、泵浦( 14) 相當於原證3 之主泵( 1)、致動器( 15) 相當於原證3 之作業機汽缸( 4)、過濾裝置(16) 相當於原證3 之過濾器( 9 、9 ')及氣泡除去器(30) ,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主要的裝置為原證3 所揭示。

⑵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液壓迴路( 12)相當於原證3

之供油路( 3)及返回油路( 7)、能源輸送管( 13)相當於原證3 之吸入管路( 25) 、及回復管路( 17) 相當於原證

3 之油路( 23) 及吸入管路( 25) 形成之管路,而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主要目的是連結架設其上之裝置,使各裝置皆有液態能源流過,僅裝置設置位置略有不同,業如前述,因此,即使原證3 的同一管路(例如吸入管路( 25) )有重疊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但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皆作為輸送液態能源,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有特殊功效,因此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的配置僅是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

⑶因此,由上開各裝置及迴路之比對,即原證3 圖1 、圖2

(本判決附件)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液態能源裝置(以下括弧內為原證3 中相對應的元件符號),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其係包括:一動力源(雖然原證3 未揭示動力源,因動力源為提供主泵1 之動力,既有主泵必有其動力來源,僅原證3 未繪出動力源) 、一能源槽( 油槽2)、一液壓迴路( 供油路3 及返回油路7)、一能源輸送管( 吸入管路25) 、一泵浦( 主泵1)、一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一過濾裝置( 過濾器9 、9 ' 及氣泡除去器30) 及一回復管路( 油路23及吸入管路25) ;其中:該動力源( 習知技術的簡單應用) ,其係供應該泵浦

(主泵1)的起始動力;該能源槽( 油槽2),其係用以儲存液態能源;該能源輸送管( 吸入管路25) ,其係用以連結該能源槽( 油槽2)和該泵浦( 主泵1),俾供輸送液態能源;該液壓迴路( 供油路3 及返回油路7),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 主泵1)、該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及該過濾裝置( 過濾器9 、9 '),而過濾裝置( 氣泡除去器30) 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 油路23及吸入管路25)輸送回該泵浦( 主泵1),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該泵浦( 主泵1),其係設於該能源槽( 油槽2)與該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之間,俾供經由該能源輸送管( 吸入管路25)將該液態能源吸入,且將該液態能源經由該液壓迴路( 供油路3 及返回油路7)輸入該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該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其係設於該泵浦( 主泵1)與該過濾裝置( 氣泡除去器30) 之間,具有一流入端( 即供油路3並標示於原證3 圖1 中) 、一流出端( 即返回油路7 並標示於原證3 圖1 中) 及一動力輸出部( 標示於原證3 圖1中) ,該流入端( 即供油路3)係供液態能源流入,該動力輸出部係輸出該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該流出端( 即返回油路7)係供輸送該液態能源至該過濾裝置( 氣泡除去器30) ;該過濾裝置( 過濾器9 、9 ' 、氣泡除去器30),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 過濾器9)與一能源噴射器( 氣泡除去器30) 所組成,該初級過濾器( 過濾器9)係藉由該液壓迴路( 供油路3 及返回油路7)與該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連接,俾供過濾該致動器( 作業機汽缸4)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該能源噴射器( 氣泡除去器30) 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 油路23及吸入管路25) 中而流回該泵浦( 主泵1)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

⑷經上開比對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原證3 差異在於:

「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技術特徵。惟因原證

3 圖1 揭示供油路3 、返回油路7 、過濾器9 、9 ' 到油槽2 之間、油槽2 透過定流量回路20到氣泡除去器30透過油路23、吸入管路25形成密閉迴路,而過濾器9 、氣泡除去器30位於該密閉迴路當中,過濾器9 、氣泡除去器30的工作油即在密閉迴路中流動,正如同系爭專利之液態能源於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中流動,上開密閉迴路相當於密閉狀態,也相當於密閉容置空間。所以將處於密閉迴路當中之過濾器9 、氣泡除去器30這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並無困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原證3 所揭示過濾器9 、氣泡除去器30位於密閉迴路技術內容,與使用需求簡單修飾成將過濾器9 、氣泡除去器30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原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參加人主張:原證3 揭露之過濾器與氣泡去除置為兩個獨

立構件,且兩者之間更依序設有泵浦、致動器,而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明確界定「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之組合技術特徵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㈠狀第12頁,本院卷第420 頁)。查原證3 圖1 所示過濾器9 、9 '及氣泡除去器30雖分別為三個構件,而未揭露「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然過濾器9 及氣泡除去器30均具有過濾作用,而依原證3 所揭示過濾器9 及氣泡除去器30位於密閉迴路技術內容與使用需求簡單修飾,即可將過濾器9 及氣泡除去器30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業經本院闡釋於前,是以,參加人上開主張,並不足以否定原證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⑹參加人主張:參照原證3 說明書第〔0010〕段之說明可知

,原證3 是藉由在致動器之驅動迴路另外設置的油冷卻迴路,……,其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段「本發明由於油品之純度高且處於正壓力與密閉環境之下,可達成下列功效…. 」之作用明顯不同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㈠狀第11頁,本院卷第419 頁)。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界定「油品之純度高且處於正壓力與密閉環境之下」之限定條件,故參加人上開用以比對請求項及引證之主張,顯不可採。

⑺參加人主張:原證3 實際上是以一分流道自能源槽中分流

連結至定流量泵再連結到氣泡去除器及冷卻器,即使忽略其定流量泵與冷卻器,其分流道亦是先連結到氣泡去除器

(原告認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噴射器) ,而同樣未揭露系爭利請求項1 所界定以另一能源輸送管來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之技術特徵,且即使忽略其原證3 所揭露冷卻迴路中必備的定流量泵及冷卻器,原證3 仍是由能源槽、氣泡去除裝置、泵浦、致動器與過濾裝置依序構成一循環迴路,同樣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不包含能源槽之循環迴路的技術特徵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㈠狀第11-12 頁,本院卷第419 至

420 頁)。然解釋請求項應以請求項記載之內容為依據,雖得參酌說明書及圖式,惟不得將說明書或圖式有揭露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此為禁止讀入原則,前已述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限定「該液壓迴路,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並未限定「僅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因此未排除「能源槽」或是「能源輸送管」加入「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而共同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雖系爭專利第4 圖(本判決附件)揭示是以另一能源輸送管13來連結能源槽11與泵浦14,而液壓迴路12,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14、該致動器15及該過濾裝置16,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17輸送回該泵浦14,以形成不包含能源槽11之一密閉狀態之循環迴路,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未記載「僅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自不得依系爭專利之第4 圖為不包含能源槽11之循環迴路,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排除「能源槽」或是「能源輸送管」加入「該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而共同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況循環管路雖裝設多種不同裝置,但各裝置係為表現裝置原有功能,例如原證3 圖1 中揭示油槽2 透過吸入管路25連接主泵1 ,接著透過供油路3 連接作業機汽缸

4 等裝置,其中油槽2 用以儲存油品、主泵1 用以增加流體的壓力提供管路流體流動的動力、作業機汽缸4 用以推動其他裝置( 原證3 圖1 中未示出) ,故不論油槽2 、主泵1 或作業機汽缸4 架設於管路的何處,皆能發揮油槽2、主泵1 或作業機汽缸4 的作用,縱使油槽2 設於循環管路之間,油槽2 功能並不會發生改變,故參加人上開主張,難認可採。

⑻參加人另主張:原證3 所揭露之氣泡去除裝置不等同於系

爭專利所界定之能源噴射器,其不具有可將所接收的作動油噴入回復管路之作用與功效,故同樣無法揭露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能源噴射器」及「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之技術特徵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㈠狀第13頁,本院卷第421 頁及行政訴訟關係人陳述意見狀第12頁,本院第146 頁) ,但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至9 頁所載「該能源噴射器162 概呈一噴嘴狀,俾將該油品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17中,使該油品隨著該回復管路17回到該泵浦14中。由於該回復管路17處於正壓力狀態且經該能源噴射器162 可使該油品的流速相當快,此時,該油品中之雷諾數會上升,將該油品中的氣泡從油品中分離,以確保油品中沒有氣泡,使油品於該能源噴射器162 內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17中,再回到該泵浦14內,讓該泵浦14的吸油能力更為順暢」,可知能源噴射器具有加速及除去氣泡之功能。再查,原證3第3 頁〔0004〕【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所載「此外,還有由於處理油量多因此需要大型氣泡除去器( 氣泡除去機構) ,及需要較大設置空間的問題。

此外,為了縮小設置空間而將氣泡除去器(氣泡除去機構) 小型化時,在處理之油量多的狀態下,也有流速增大」(本院卷第84頁、第305 頁)。又原證3 第3 頁〔0005〕所載「另外在一定流量流動之回路中設置氣泡除去機構以有效除去氣泡,而將油壓供給裝置功能性地合理化」(本院卷第84頁、第305 頁);原證3 圖2( a) 、( b)(本判決附件)及第6 頁〔0017〕所載「該氣泡除去器( 氣泡除去機構) 30係採用對形成於閉鎖之圓筒體31的一端部( 圖上底部,以下按照圖說明其位置) 之狹窄環狀部33,從流入口32將油向圓筒體31之內部在圓周方向送入,而成為回轉流,並從設於圓筒體31之上端部中央的流出口34送出時,藉由離心力進行氣液分離的構造。另外,在圓筒體31之內部豎立設置中心部有多數孔並關閉頂端之管35,該管35之下端形成排氣口36,可從排氣口36通過排氣管路24輸送至油槽2 上部而排氣,在前述圓筒體31內之管35的周圍,於圓筒體31內設置以圓錐狀多孔板形成的分離板37,可對應於抑制油之回轉能的衰減,結果使油內之氣泡分離容易」(本院卷第85至86頁、第308 頁),可知圓錐狀多孔板形成的分離板37因形狀漸縮,使油由環狀部33流入分離板37起到了加速的效果,氣泡除去器30因加速而具有氣泡除去功能,並且因流出孔為噴嘴狀亦有加速流體之結果,其原理為流量公式Q=AV,其中Q = 流量,A = 管道截面積,V=流速(見被告於109 年4 月14日準備程序所提簡報資料第11頁,本院卷第452 頁),即管道中之不可壓縮流體的流動中,由上游到下游任一橫斷面的流量( Q=AV) 維持不變,如流入端為大管徑,則流速較慢,如流出端管徑縮小會增加流速,可以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的技術特徵。因此,原證3 揭示之「氣泡除去器30」與系爭專利「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相當,均具有增加液體流速及減少氣泡之作用與功效,參加人上開主張,自不可採。

⑼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

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過濾裝置係由一初級過濾器、一複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原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所載「在該過濾裝置16中,另設一複級過濾器166 ,其係位於該第二容置室165內且連接於該初級過濾器161 與該能源噴射器162 之間,讓該油品經第二次過濾後,該油品中之水份被吸覆於該複級過濾器166 內,將使該油品在飽壓下更加純化,並進入該能源噴射器162 內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17中,再回到該泵浦14內。」(審定卷第18頁),可知複級過濾器

166 是使該油品在飽壓下更加純化,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增加油品的純度所增加過濾的次數,為過濾方式的常見手段。復比對請求項2 界定之複級過濾器,原證3 圖1 (本判決附件)揭示包含一過濾器9 、一氣泡除去器30所組成,雖然未揭示一複級過濾器,然而複級過濾器僅是過濾器9 數量上的簡單改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增加油品的純度所增加過濾的次數,即可輕易思及,並無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⑽綜前所述,原證2 、3 即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

2 不具進步性,原證2 、3 具有過濾裝置之領域關聯性,具有過濾之作用共通性,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原證2 、3 予以結合。是以,原證

1 、3 之組合,原證2 、3 之組合,原證1 、2 、3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2不具進步性。

㈨原證1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

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原證1之差異在於原證1 並未揭示「該

液壓迴路與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致動器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及「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並因無能源噴射器之裝置設置,故無液體增加流速之功效,業如前述。

⑵而原證4 圖1 、9 (本判決附件)揭示回流管路18,其係

用以連結上述之泵12、噴嘴24、124 ,而噴嘴24、124 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管路26、28輸送回泵12,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液壓迴路,其係用以連結上述之該泵浦、該致動器及該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則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該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技術特徵。原證4 圖1 、

9 (本判決附件)揭示噴嘴24、124 之組合,為一開放容置空間,其係由噴嘴24、124 所組成,並利用噴嘴24、12

4 將該液態能源噴入管路26、28中而流回泵12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但是開放容置空間和密閉容置空間僅是簡單轉換並無困難,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其係由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並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技術特徵。

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初級過濾器具有過濾雜質之功能,

此觀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所載「該初級過濾器161 係為一油水分離器,並藉該液壓迴路12相連,當該致動器15流出之油品經該油水分離器時,可將該油品中之雜質及水過濾掉,以還原該油品之純度,使該油品流進該能源噴射器

162 」(審定卷第9 頁反面)自明,然原證4 之擴散器22、122 並不具有過濾雜質之功能,因此,原證1 、4 之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致動器,其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該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該動力輸出部係輸出該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該流出端係供輸送該液態能源至該過濾裝置;該過濾裝置,其係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並利用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技術特徵。故而,原證1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主張:原證4 段落【0031】「否則,擴散器122 以

相同的方式操作以減慢通過放氣孔148 引入擴散器22中的液壓流體的流動以消除湍流,並在將其引入腔室116 之前對流體進行除氣。」揭露系爭專利之「初級過濾器( 擴散器22、122)」云云( 本院卷第162 頁) 。然原證4 之擴散器22、122 並不具過濾雜質功能,上開段落記載僅為減慢液壓流體的流動以消除湍流並進行除氣,顯然與過濾雜質無關,因此,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⑸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於

解釋請求項範圍時包含被依附之請求項1 的所有技術特徵。原證1 、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自亦不足以證明依附於請求項1 之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㈩原證1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

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原證1之差異在於原證1 並未揭示「該

液壓迴路與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致動器係設於該泵浦與該過濾裝置之間」及「能源噴射器」之技術特徵,並因無能源噴射器之裝置設置,故無液體增加流速之功效,業如前述。

⑵原告雖主張:原證5 第3 大欄第65行至第4 大欄第6 行:

「擴散器18有效地使罐11內的返回液體流減速,從而有效地最小化其中的液體主體12的湍流曝氣。因此,在循環系統包括液壓系統的情況下有效地使液壓油的泡沫最小化,從而提供改進的性能和系統部件的長壽命。此外,消除液壓液體中的泡沫和空氣在泵13和其他系統部件的操作中提供了改進的效率和部件壽命。」揭露系爭專利之「初級過濾器( 擴散器18) 」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第180 頁)。

然原證5 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2 段揭示「擴散器18有效地使儲罐11內之流體減速,從而有效減少其中液體12的亂流曝氣」(本院卷第221 頁、第348 頁),故原證5 之擴散器18並不具過濾雜質之功能,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初級過濾器」具有過濾雜質之功能,業如前述,因此,原證

5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初級過濾器之技術特徵,原告上開主張,尚難憑採。

⑶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

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技術特徵當中「噴入」即有液體增加流速之功效,而原證5 之擴散器18明顯是使流體減速,無法達成液體增加流速之功效,故原證5 之擴散器18並未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該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該液態能源『噴入』該回復管路中而流回該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之技術特徵。

⑷綜上,原證1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於

解釋請求項範圍時包含被依附之請求項1 的所有技術特徵。原證1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自不足以證明依附於請求項1 之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原證2 、4 之組合,原證1 、2 、4 之組合,原證1 、3 、

4 之組合,原證1 、2 、3 、4 之組合,原證2 、5 之組合,原證1 、2 、5 之組合,原證1 、3 、5 之組合,原證1、2 、3 、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1 、2、4 、5 之組合,原證1 、3 、4 、5 之組合,原證2 、3、4 、5 之組合,原證1 、2 、3 、4 、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查原證2 、3 均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因此包括原證2 、3 在內之原證2 、4 之組合,原證1 、2 、4 之組合,原證1 、3 、4 之組合,原證

1 、2 、3 、4 之組合,原證2 、5 之組合,原證1 、2 、

5 之組合,原證1 、3 、5 之組合,原證1 、2 、3 、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1 、2 、4 、5 之組合,原證1 、3 、4 、5 之組合,原證2 、3 、4 、5 之組合,原證1 、2 、3 、4 、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原證1 、2 之組合,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2、3 之組合,原證1 、2 、3 之組合,原證2 、4 之組合、原證1 、2 、4 之組合,原證1 、3 、4 之組合、原證1、

2、3 、4 之組合,原證2 、5 之組合,原證1 、2 、5 之組合,原證1 、3 、5 之組合,原證1 、2 、3 、5 之組合,原證2 、4 、5 之組合,原證1 、2 、4 、5 之組合,原證1 、3 、4 、5 之組合,原證2 、3 、4 、5 之組合,原證1 、2 、3 、4 、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2 不具進步性。原處分就原告於行政訴訟時所提之新證據即原證1 、2 之組合,原證1 、3 之組合,原證2、3 之組合,原證1 、2 、3 之組合,原證2 、4 之組合、原證1、2 、4 之組合,原證1 、3 、4 之組合、原證1 、2、3、4 之組合,原證2 、5 之組合,原證1 、2 、5 之組合,原證1 、3 、5 之組合,原證1 、2 、3 、5 之組合,原證

2、4 、5 之組合,原證1 、2 、4 、5 之組合,原證1 、

3 、4、5 之組合,原證2 、3 、4 、5 之組合,原證1 、

2 、3 、4 、5 之組合未及審酌,則其所為「請求項1 至2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即有未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非適法,且本件業經本院適當曉諭爭點,並經當事人充分辯論,而參加人自行判斷後未向被告提出更正之申請(見本院卷第579 頁言詞辯論筆錄),並無事證未臻明確或請求項尚待被告審查之情事,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應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2條、第7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原處分及訴願程序僅提出原證1 ,嗣於行政訴訟階段始提出原證2 至5 ,並主張前開數證據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 不具進步性,致被告於行政程序中不及審酌上開證據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爭點,本院爰依上開法條之意旨,命原告應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法 官 何若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