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行專訴字第 83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3號原 告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 律師輔 佐 人 陳政大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黃志偉

參 加 人 吳應楷訴訟代理人 曹銘煌 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經訴字第10806313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發明108年度智專三㈢05123字第10820691660號「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專利舉發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6月30日以「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在案,並發給發明第I30296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復於107年12月2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更正本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7條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8年7月19日(108)智專三㈢05123字第10820691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審定書有關「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8年10月29日經訴字第108063134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參照本院卷第175至180頁)。

貳、原告聲明請求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舉發案為「請求項1至3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處分。並主張略以:

一、系爭專利之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規定:

(一)系爭專利更正超出申請時揭示之專利範圍:

1.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正前後之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更正前記載: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等語。更正時以「控制裝置」取代「止逆閥」,更正內容: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之發明內容所記載技術: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實施方式所記載之技術內容同為「藉由止逆閥(11) 以供控制油壓泵( 2)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 41、42) 」,並未有提及「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該油壓馬達內。足認系爭專利之更正,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 項規定。

2.參加人答辯不符說明書記載文義:參加人雖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末段之發明內容,記載部分內容可對應請求項1更正後「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云云。惟參加人僅擷取上開解釋說明書之部分內容,忽略部分主詞「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並從「係」字開始劃底線一直至「旋轉」,跳躍式解讀說明書文字真意,逕而曲解原文,其將「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係利用」原主詞汰除,改以控制裝置作為新主詞,同時忽略連接詞「而」串聯兩個動詞之功能,此解釋發明內容之方式顯非可採。上開段落記載「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係利用一控制裝置之設置,而控制單一油壓泵」原意,為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利用一控制裝置之設置。「而」控制單一油壓泵,主詞應為「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透過連接詞「而」連結「利用設置」及「控制」2動作來描述主詞。換言之,說明書段落充其量僅是敘述主詞「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可「控制」單一油壓泵,「控制裝置」是被「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所利用設置之受詞。職是,參加人不當汰除主詞,並刪除連接詞所致逸脫文義之錯誤詮釋,其與說明書記載文義不符。

(二)系爭專利更正實質擴大及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

1.更正實質擴大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依據更正後所揭露之技術內容,「控制裝置」至少包含「止逆閥、油壓泵、輸入管路、分流閥、第一分歧點、第二分歧點、第一分流道、第二分流道、均壓道」元件。易言之,控制裝置為具有較廣涵義,止逆閥為較狹窄涵義,更正本以控制裝置取代止逆閥,以較廣涵義用語取代,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規定。

2.更正已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正前記載: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等語。可徵更正前請求項1之發明目的為以「止逆閥」供「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依更正後所載: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等語。可知控制裝置元件,包含輸入管路、分流閥、第一分歧點、第二分歧點、第一分流道、第二分流道及均壓道。均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之發明目的,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實僅止逆閥可達成此發明目的,而並非控制裝置所涵蓋之其他構件,均能達成更正前之發明目的。準此,系爭專利之更正本請求項引進技術特徵後,無法達成更正前請求項之發明目的,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應予撤銷。

3.參加人恣意增加更正後請求項1所無限定:參加人雖主張系爭專利更正後「控制裝置」,實際上應解讀為止逆閥、分流閥與相關管路之組合裝置,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縮減,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且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l已定義「控制裝置」是由止逆閥與新增之分流閥及其詳細管路所構成云云。惟請求項1有無界定「止逆閥、分流閥、相關管路」,屬申請專利範圍有無界定發明內容之問題。更正本所載「藉由止逆閥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逕以「控制裝置」取代「止逆閥」,「控制裝置」與「止逆閥」間之上、下位概念關係,分屬不同層次。準此,參加人固主張「控制裝置」應解讀為止逆閥、分流閥與相關管路組成之裝置云云。然為斷章取義,恣意增加更正後請求項1所無限定,實無可採。況「相關管路」為不明確技術概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無法理解「相關管路」技術內容、如何實現「控制裝置」技術特徵、如何判斷「控制裝置」所涵蓋之權利範圍。

4.系爭專利說明書未載有相關管路及詳細管路用語:系爭專利說明書通篇除未見參加人所稱相關管路及詳細管路用語外,申請專利範圍亦未記載「相關管路、詳細管路」文字,益徵請求項更正後範圍,包含無從比對之相關管路,導致實質擴大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縱系爭專利之圖1所示「控制裝置(1A)」由「止逆閥(11)」、「分流閥(12)」及「轉接流道(13)」組成,倘參加人更正之真意,在於增加申請專利範圍之限制要件,應於請求項1記載「控制裝置」由「止逆閥」、「分流閥」及「轉接流道」組成,非徒以「相關管路」答辯,違反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縱依更正後請求項1記載文字以觀,具有通常知識者仍無法明確知悉專利權人有意識限定控制裝置,由「止逆閥」、「分流閥」及「相關管路」組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方式屬學理上所稱推論式撰寫,其撰寫請求項內容時,說明一元件時,同時敘及另一新元件,致使元件間之關係敘述不清楚,致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明確分辨二元件間,是上、下位包含關係或不相隸屬之連接關係,特別是參加人將請求項1原記載下位「止逆閥」更正為上位「控制裝置」後,更突顯此問題,導致專利權範圍解釋上至少有上述二種可能,從而增加公告時專利權範圍所無涵蓋態樣,實質擴大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職是,系爭專利更正本係直接將請求項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止逆閥」,更正為上位概念技術特徵「控制裝置」,其非屬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且上位概念技術特徵之涵義較原本為廣,導致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規定。

二、請求項1至3及其對應之說明書內容違反專利法第26條規定: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接受引擎所供應動力之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所稱「接受引擎所供應動力之輸入」,說明書通篇均無記載「引擎所供應之動力」何以輸入、以何種形式輸入,且系爭專利之圖式未見「引擎」與「散熱裝置」連接關係,故「引擎」與「散熱裝置」間之連接方式,或「引擎所供應之動力」如何驅動「散熱裝置」不明確,且未充分揭露,使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說明書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是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與充分揭露,違反核准時之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由於說明書之記載不明確且未充分揭露,而無法使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而據以實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接受引擎所供應動力之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無法明確定義「動力之輸入」,致使請求項1不明確且無法據以實施,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且附屬請求項2及3未就「接受引擎所供應動力之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記載,進一步限定或詳述,違反同條項規定。

三、原證1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一)原證1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手段:證據1第3圖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止逆閥、油壓泵、油壓馬達、動力輸出端、二輸出管路、循環迴路」技術特徵,故原證1揭示請求項1「止逆閥之出口與分歧連通之二輸入管路間設有一分流閥,分流閥中具有一連通止逆閥出口之入口」。證據1第3圖中之儲油槽(21)以二個元件符號表示,僅是一般流體管路之表達習慣,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慣用手段及通常知識,相同標號(21)實指同一動作油槽,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而非各別獨立油路。再者,證據1之第3圖揭露止回閥(24)之出口端,分歧為二輸出管路,而後輸出至二動力輸出端。第3圖揭露二輸出管路間,連接有一旁通管路,得以平衡輸出管路之壓力,故證據1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均壓管」技術手段。

(二)被告主張泵馬達之輸出管路呈J型非事實:被告雖主張證據l圖3泵馬達下方之橫向管路,並非原告所述為一旁通管路,而是泵馬達之輸出管路,輸出管路呈J型,其與泵馬達下方輸出管路匯流後,將動作油經由止回閥(30)流入泵馬達(11)云云。惟原證1之第3圖,儲油槽(21)以相同元件符號表示而繪示二個管路,僅是一般流體管路之表達習慣,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慣用手段及通常知識,相同標號(21)實指同一動作油槽,以形成完整之循環油路,而非各別獨立油路。換言之,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理解第3圖省略繪示右方油槽與左方油槽間之循環油路。第3圖中揭露二輸出管路間,連接有一旁通管路,且二輸出管路均連通於同一動作油槽。是二輸出管路之動作油,可分別流經左側油路上泵馬達、控制閥(9)與止逆閥(23)、流經右側油路上泵馬達、控制閥(8)與虛線油路。依據此結構,二輸出管路間所繪示旁通管路,具有平衡輸出管路壓力之固有功效,原證1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均壓管」技術手段。職是,證據1之第3圖所示油路結構,具有二輸出管路各別連通於動作油槽,右側油路經由泵馬達下方輸出管路通過控制閥後,將動作油流入動作油槽,足認被告主張泵馬達之輸出管路呈J型云云,並非事實。

(三)參加人錯誤詮釋第3圖之循環油路:參加人雖主張原證1第3圖之旁通管路是用以連通兩泵馬達出口之作動油,使其匯流成一股,再流入止回閥云云。然為錯誤詮釋第3圖循環油路,右側油路經由泵馬達(14)下方輸出管路通過控制閥(8)後,將動作油流入動作油槽(21),是參加人主張核無足採。準此,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控制裝置、止逆閥、油壓泵、二輸入管路、油壓馬達、二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儲油槽、循環迴路、分流閥」技術特徵及各構件間之連結關係,且揭示「均壓管」技術手段。

四、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證據2揭露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係連設於一水陸兩用車之引擎(11),以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20),而對冷卻系統之散熱水箱(21)進行散熱,其與系爭專利屬於同一領域。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控制裝置、止逆閥、油壓泵、二輸入管路」技術特徵,證據2第4圖揭露二輸入管路上分別設置一止回閥

(31),液壓泵浦(30)出口端係分歧後,連接於二止回閥之入口。將證據2之二輸入管路之二止回閥,整合為位於分歧處之單一止回閥,為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且系爭專利之單一止逆閥相較於證據2之二止回閥,並無不可預期之功效。是控制裝置「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技術手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之揭露可輕易完成者。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油壓馬達」技術特徵。原證2之第二圖及第四圖揭露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液壓馬達(25),並各液壓馬達分別驅動一風扇(22),揭露系爭專利「油壓馬達」技術特徵。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二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儲油槽、循環迴路」技術特徵。原證2第四圖揭露二液壓馬達出口端分別為二輸出管路,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經濾油器(34)導通而連通於液壓泵浦之一回油箱(35)內,以供流經各液壓馬達後之液壓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液壓泵浦之回油箱內,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迴路,揭露系爭專利「二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儲油槽、循環迴路」技術特徵。

五、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一)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第1圖進一步揭露二均壓管,分別延伸至第一分歧點

(26)及第二分歧點(14),而連接至二輸入管路之出口端。二均壓管實質為第一分流道及第二分流道之旁通管路,用於將過高壓力分散至管路其他部分,實質功效與系爭專利之二均壓道相同,揭示系爭專利之均壓技術手段。故證據3揭示請求項1「於分流閥中具有二由分流閥之入口,分別引流至二輸入管路之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且於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之後方,分別具有與二輸入管路相連通之一第一分流道及一第二分流道,並於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而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技術特徵。

(二)被告認定進步性要件有誤:被告雖主張原證3揭露同時僅能選擇單一循環情形下「單一」均壓道,平衡「單一」分流道壓力,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藉二均壓道「互相」平衡第一及第二分流道壓力不同,原證3之電磁閥及二均壓管不會同時運作,原證3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分流閥」將油分流之功能。縱原證3揭露均壓管構造,在證據3揭露同時僅能選擇單一抽環情形下「單一」均壓道,能平衡「單一」分流道壓力,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藉二均壓道「互相」平衡第一及第二分流道壓力不同云云。然原告起訴理由係以「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或「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管路連接關係,經被證據3揭露,是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原證3之揭露,基於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所教示之動機,而與證據1進行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之發明,而有不具進步性之事由。是被告雖認證據3揭露同時僅能選擇單一循環情形下「單一」均壓道,能平衡「單一」分流道壓力,證據3之電磁閥及二均壓管不會同時運作云云。然被告僅將各個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單獨比對,係針對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間之差異本身為進步性判斷,忽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通常知識基礎上結合證據3之進步性判斷原則,特別是發明是否能被輕易完成之判斷,顯與專利審查基準關於進步性規定不符。

(三)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證據3之第1圖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記載「其中各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各輸出管路相對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技術特徵。職是,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分流閥、第一分歧點、第二分歧點、第一分流道、第二分流道、二均壓道、控制裝置、油壓泵、油壓馬達」技術特徵及各構件間之連結關係。

六、證據1至3間具有結合動機:證據1至3均為有關於以泵驅動流體於管路中流動,是技術領域有共通性。證據1至3均為解決流體於管路中泵送之分流/合流問題,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證據1至3均為解決流體於管路中泵送之分流/合流問題,是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證據1教示利用動力源驅動複數泵,證據2教示動力源可為動力車輛之引擎,證據3教示流體於管路中分流後,對分流管路進行均壓之技術手段,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強烈動機能結合證據1至3,而將證據3對分流管路進行均壓之技術手段結合於證據1之分流管路。

七、證據1、2或3之組合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參諸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記載可知,「以油壓泵經二輸入管路之分流,將作動油分流送至二油壓馬達內,而後合流而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為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是系爭專利之分流技術及循環管路,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流體力學所習用之慣用手段及通常知識,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自承。再者,對照系爭專利自承第6 圖所示習用裝置,與第1 圖所示系爭專利散熱裝置,比對請求項1 之發明實施例與習用裝置可知,兩者結構差異僅在於「止逆閥( 11) 」及「分流閥( 12) 」。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末段及第6 圖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記載「各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各輸出管路則相對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技術特徵。職是,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揭露系爭專利「控制裝置、油壓泵、二輸入管路、油壓馬達、二輸出管路、儲油槽、循環迴路」技術特徵及各構件間之連結關係。

(二)證據1及3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原處分僅就證據3與系爭專利比對:原處分就「證據3之兩種循環中任一種循環,並未使冷媒分流」解讀,僅就證據3與系爭專利比對。原告所主張者,係「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或「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管路連接關係,經證據3所揭露,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之揭露,基於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所教示之動機,而與證據1進行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之發明,而有不具進步性之事由。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分流之作動油油量不平均而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相同」為習用裝置之缺陷,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解決此習用裝置問題之動機。且證據1揭露二輸出管路間,連接有一旁通管路,得以平衡輸出管路之壓力。且證據3進一步教示旁通管路之設置,可針對均壓之需求改變連接,特別是進一步變化至負載前,且數量可由單一旁通管路變更為多個均壓管。

2.系爭專利同屬流體力學技術領域: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證據1及證據3同屬流體力學技術領域,均為解決流體於管路中泵送之分流/合流問題具有共通性,系爭專利是關於氣液壓系統之發明,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在先前技術之證據1及證據3,均揭示「均壓道」技術手段之基礎,倘遭遇進一步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相同,為業界習用裝置問題,自有動機檢索具有問題共通性之證據3,並加以組合,以解決習用散熱裝置所存在「分流之作動油油量不平均而造成二冷卻風扇的轉速不相同」業界習用裝置問題,實現請求項1所述「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該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

3.原處分忽略進步性判斷原則:被告將證據1、3分別獨立判斷,雖認證據3未分流云云。然其忽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通常知識基礎上結合證據1及3之進步性判斷原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通常知識,可將均壓管運用在分流循環,以解決業界習用裝置問題。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能夠修改、設定、參考相關引證案,進而完成系爭專利,會在通常知識之基礎,應用證據3所揭示「均壓管」技術特徵。況系爭專利說明書自承習用散熱裝置客觀上存在「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而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相同」業界習用裝置問題,是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應有動機修改、設定、參考證據1及3,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將循環稍微修改為分流循環,將均壓管運用在分流循環管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職是,縱認系爭專利之更正為合法,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證據1及3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2與3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或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之管路連接關係,經證據3揭露,是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之揭露,基於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所教示之動機,而與證據2進行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請之發明,有不具進步性之事由。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說明「分流之作動油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為習用裝置之缺陷,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解決此習用裝置問題之動機。證據2揭露二輸出管路,係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經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該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完整之循環油路。且證據3揭露二均壓管分別延伸至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而連接至二輸入管路之出口端。二均壓管實質為第一分流道及第二分流道之旁通管路,用於將過高壓力分散至管路其他部分,實質功效與系爭專利之二均壓道相同。

2.系爭專利屬流體力學技術領域:⑴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證據2與證據3同屬流體力學技術領

域,均為解決流體於管路中泵送之分流/合流問題具有共通性,系爭專利為關於氣液壓系統之發明,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在先前技術之證據3揭示「均壓道」技術手段之基礎,倘遭遇進一步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為業界習用裝置問題,自有動機檢索具有問題共通性之證據3,並加以組合,以解決習用散熱裝置所存在「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業界習用裝置問題,實現請求項1「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

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修改、設定、參考證

據而完成系爭專利,在通常知識之基礎,應用證據3所揭示「均壓管」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自承習用散熱裝置,客觀上存在「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的轉速不相同」業界習用裝置問題,是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動機修改、設定、參考證據2及3,完成系爭專利所請技術內容,將其循環稍微修改為分流循環,將均壓管運用在分流循環,以解決業界習用裝置問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得參酌申請時之慣用手段及通常知識,依據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證據2及證據3之教示,輕易完成其技術手段。準此,縱更正本合法,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先前技術及原證1至3足證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揭露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揭露系爭專利「控制裝置、油壓泵、二輸入管路、油壓馬達、二輸出管路、儲油槽、循環迴路」技術特徵。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控制裝置、止逆閥、油壓泵、二輸入管路、油壓馬達、二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儲油槽、循環迴路、分流閥」技術特徵,且揭示系爭專利「均壓管」技術手段。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控制裝置、止逆閥、油壓泵、二輸入管路、油壓馬達、二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儲油槽、循環迴路、迴路保護裝置」技術特徵。

2.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及證據1至3解決問題具共通性:⑴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證據1至3同屬流體力學技術領域,

均為解決流體於管路中泵送之分流/合流問題具有共通性,而系爭專利為關於氣液壓系統之發明,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在先前技術之證據3揭示「均壓道」技術手段之基礎,倘遭遇進一步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為業界習用裝置問題,自有動機檢索具有問題共通性之證據3,並加以組合,以解決習用散熱裝置所存在「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業界習用裝置問題。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修改、設定、參考相關引證而完成系爭專利,會在通常知識之基礎,應用證據3所揭示「均壓管」技術特徵。況系爭專利說明書自承習用散熱裝置,客觀上存在「分流作動之油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業界習用裝置問題,是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所教示之動機,自可修改、設定、參考證據1至3,而具有組合動機。職是,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證據1至3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所載之技術特徵,且具明顯之組合動機,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相鄰」或「相對」語焉不詳,無法由請

求項之文字明確解釋,配合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解釋之。關於「相鄰」者,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之實施方式第3段記載,未具體解釋相鄰文義。且系爭專利第1圖、第3圖及第4圖所揭露之輸入管路,僅以二平行線段呈現之。關於「相對」者,說明書第8頁第2段之記載未具體解釋「相對」文義。系爭專利第1圖、第3圖及第4圖所揭露之輸出管路,僅以二平行線段轉向並匯流於主輸出管路(35)呈現之。縱以系爭專利之圖式進行限縮解釋,所稱相鄰者至多僅為輸入管路以二平行線段呈現之,所稱相對者至多僅為輸出管路以二平行線段轉向並匯流於主輸出管路呈現之。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為證據1第3圖、證據2第4圖及證據3第

1圖所揭露。系爭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液壓、油壓管路之設置,係以其兩端之連接關係達成具體功效,無涉於管路本身之配管走向,且系爭專利說明書未說明配管走向是否具體達成不可預期之功效。管路本身之配管走向僅為實際配置時,依據配置空間情況決定,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實際狀況可進行簡單改變所能達成者,況系爭專利並未說明管路本身之配管走向是否達成不可預期之功效。是請求項2「相鄰」或「相對」,均為依據證據1至3參酌通常知識之簡單應用。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附屬項,且證據1、3或2、3或1至3之組合,包含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請求項2「相鄰」或「相對」,均為依據證據1至3參酌通常知識之簡單應用,故證據1、3或2、3或1至3之組合,包含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3「迴流保護裝置」,係定義其設有二「止

逆閥」及一「第二管路」,且請求項3未單獨定義「迴流保護裝置」與其他元件之連接關係,相關連接關係均以「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敘述之。是請求項3「迴流保護裝置」技術手段,僅包含透過「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限定者,不應包含與「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無關之限定。原證2之第5圖揭露二個止回閥(31)及一第二管路,且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並且各支管係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內,且各自流入該二個止回閥以及第二管路。所述二個止回閥及第二管路之組合為「該迴流保護裝置」。原證2之第5圖揭露二個止回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二輸出管路之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附屬項,且證據1、3或2、3或1至3之組合,包含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請求項3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原證2所揭露。準此,證據1、3或2、3或1至3之組合,包含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之更正不違反專利法第67條:被告曾於108年3月15日(108)智專三(三)05123字第10840367840號函請原告,就專利權人於107年12月26日所提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表示意見,原告於108年4月17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理由書內容未主張系爭專利之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規定,而是新增證據3與組合證據1、2,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

嗣被告以108年7月19日(108)智專三㈢05123字第10820691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函知原告審定結果,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原告於專利訴願書僅針對舉發審定書「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處分表示不服,並未針對「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處分表示不服。原告遲於行政訴訟階段,始對更正本准予更正有所爭執,爭執事項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自非屬本件行政訴訟所應審究之範圍。

二、證據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壓管技術手段:依據證據1說明書第16頁第1行記載可知,因從泵馬達排出之動作油,將流入作為馬達動作之泵馬達(11),是證據1圖3泵馬達下方之橫向管路,並非訴願理由所述為一旁通管路,而是泵馬達之輸出管路,輸出管路呈丁型與泵馬達下方輸出管路匯流後,將動作油經由止回閥(30)流入泵馬達。職是,原告主張證據1圖之泵馬達下方二輸出管路間,連通有一旁通管路,不足為憑。

三、證據3第1圖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證據3之第1圖雖揭露二均壓管,惟由證據3說明書第5、6頁所記載,證據3經由電磁閥控制兩種循環;當電磁閥關閉,電磁閥打開時,此循環作為提供冷房及熱水用,反之,當電磁閥打開,電磁閥關閉時,仍可藉由此循環提供熱水。是證據3之電磁閥及二均壓管不會同時運作,證據3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分流閥」將油分流之功能,縱證據3揭露均壓管構造,在證據3揭露同時僅能選擇單一循環之情形,「單一」均壓道僅能平衡「單一」分流道壓力,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藉二均壓道「互相」平衡第一及第二分流道壓力不同。

四、先前技術及證據1與證據3不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均壓管」,證據3揭露「單一」均壓道僅能平衡「單一」分流道壓力,而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藉二均壓道「互相」平衡第一及第二分流道壓力不同。原告雖主張可在先前技術如原證1及原證3均揭示「均壓道」技術手段之基礎,實現請求項1「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該冷卻風扇做等速旋轉」云云,惟理由並不可採。

五、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證據3不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原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止逆閥之出口與分歧連通之二輸入管路間設有一分流閥,分流閥中具有一連通止逆閥出口之入口,分流閥中具有由二分流閥之入口,分別引流至二輸入管路之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且於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之後方,分別具有與二輸入管道相連通之一第一分流道及一第二分流道,並於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而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技術特徵。原證3揭露「單一」均壓道僅能平衡「單一」分流道壓力,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藉二均壓道「互相」平衡第一及第二分流道壓力不同。準此,原告雖主張可在先前技術之原證2及3均揭示「均壓道」技術手段之基礎,實現請求項1「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該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該冷卻風扇做等速旋轉」云云,並不可採。

肆、參加人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之更正未違反專利法第67條規定:

(一)系爭專利更正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之揭露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系爭專利更正後「控制裝置」,應解讀為止逆閥、分流閥及相關管路之組合裝置,屬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之更正,主要是將原說明書記載有關「分流閥」技術特徵,更正限縮至請求項1中,且更正後之請求項1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可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發明目的,並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而將止逆閥更正為控制裝置,僅是配合所引進分流閥之技術特徵所進行之適應性更正。依據系爭專利更正後之內容可知,控制裝置實際上構成止逆閥、分流閥與相關管路之組合裝置,並非僅為止逆閥單一元件。

(二)系爭專利更正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記載有「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則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技術特徵,並非僅止逆閥即可達成其發明目的。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末段起至第9頁及第10頁第三段起之說明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使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之功效,必須透過由止逆閥與分流閥組合構成之控制裝置,始可達成,僅憑止逆閥一個元件無法達成適當分流之作用,為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正後「控制裝置」,應解讀為由止逆閥、分流閥與相關管路組成之裝置,為增加限制要件之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且可達成請求項更正前「可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發明目的,並不會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規定。

(三)請求項1之更正未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與第4項:

1.請求項1之更正未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末段之發明內容段落記載可知,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正後「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內容,而未超出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請求項1之更正未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依據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界定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定義「控制裝置」,是由止逆閥與新增之分流閥及其詳細管路所構成,「控制裝置」在解釋上屬於增加限制要件之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整體判斷,更正結果不會導致擴大公告時之專利範圍。況更正後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可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之發明目的,並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規定。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

(一)先前技術與證據1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依照系爭專利之第6圖可知,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段落所指,另一種習用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不具有可用以控制分流以達成均壓之控制裝置。系爭專利所自承之先前技術未揭露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關分流與均壓技術,且同時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可控制單一液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能「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確保其散熱之功效。證據1之第3圖所示旁通管路,是用以連通兩泵馬達出口之作動油,使其匯流成一股,再流入止回閥,其目的非為均壓而設置,且證據1之第3圖雖具有二分流之輸入管路,然在二輸入管路之交接處,未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分流閥」結構,是不具有於「分流閥」所具有「分歧點、分流道、均壓道」流道結構特徵,且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可控制單一液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能「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確保其散熱之功效。

(二)證據2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證據2雖揭露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然參閱證據2說明書第3頁第3段、第5頁第3段記載內容之說明可知,原證2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如何使水陸兩用車入水行進時,其冷卻系統之風扇葉片能「即時停止運轉」,而與系爭專利欲解決如何使二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之發明目的,具有明顯不同。再者,綜觀證據2說明書及其圖式未揭露有分流閥結構及可達成二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之技術手段,故原證2未揭露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分流閥」結構及「分流閥」所具有「分歧點、分流道、均壓道」流道結構特徵,而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可控制單一液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能「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確保其散熱之功效。

(三)證據3不能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證據3為一種兼具提供熱水之空調機組改良,冷媒自乾燥器

(11)流出後,僅能就電磁閥擇一流入,再分別流經各自管路中之膨脹閥、蒸發器。證據3利用雙電磁閥之切換,達到夏天同時提供冷房及熱水、冬天僅提供熱水之目的,可回收熱冷媒之熱量、降低冷凝器之負載,並省卻產生熱水之設備。是證據3不會同時打開雙電磁閥,使冷媒分流流入,且電磁閥入口端或出口端沒有設計能達成兩管路均壓之相關技術。證據3之第1圖所揭示其中一均壓道(151)是用以連通膨脹閥(25)與低壓管(28),而另一均壓道(152)是用以連通膨脹閥與低壓管。申言之,證據3揭露之均壓道均是連通至同一個低壓管,而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有關「第一分流道(123)與第二分歧點(124)間具有一均壓道(126),而第二分流道(125)與第一分歧點(122)間具有另一均壓道(127)」交錯連通之技術特徵。證據3未揭露與系爭專利相同管路連接關係之前提,證據3之均壓道實質上僅能保持同一低壓管中冷媒之平衡,而不具可對二個輸入管路進行適當分流之作用。準此,證據3揭露之管路連接關係,無法達成或教示出系爭專利之控制裝置,可用以控制單一液壓泵(2)所輸出之作動油能「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確保其散熱效率之功效。

(四)各證據組合均不能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段落所記載之習知散熱裝置及證據1至3,均未揭露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界定有關「止逆閥(11)出口(112)與分歧連通之二輸入管路間設有一分流閥(12)」、「分流閥中具有二由分流閥之入口(121)分別引流至二輸入管路之第一分歧點(122)及第二分歧點(124)」、「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後,始分別具有與二輸入管路相連通之一第一分流道(123)及一第二分流道(125),並於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126),而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127)」技術特徵之前提,且各證據均不具有可控制單一液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能「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以確保其散熱效率之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無法僅憑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段落、證據1及證據3組合,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段落、證據2及證據3組合,或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段落、證據1、證據2及證據3組合即能輕易完成。

準此,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3具進步性:在原告所提各證據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2、3均為其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有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故各證據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前提,原告所提各證據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訴訟未違反訴願前置程序:

(一)當事人得於本院提出補強證據作為攻擊防禦方法: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審理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就同一商標或專利權之有效性爭議,得發生多次之行政爭訟,難以終局確定,甚而影響其他相關民刑事訴訟之終結。而於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審理關於舉發、評定及異議事件等行政訴訟事件之法官,其智慧財產專業知識得以強化,並有技術審查官之輔助,應有充分之能力在訴訟中就新證據為斟酌判斷,容許在行政訴訟仍得補提關於撤銷、廢止理由之新證據,以期減少就同一商標或專利權有效性之爭執,因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拖延未決之情形。是審理法第33條制定之目的,就是在處理此類問題,避免異議人或評定人另外聲請異議、評定而衍生另一種行政爭訟程序,故容許在行政訴訟中,仍得補提該等新證據,以解決循環發生行政爭訟之情形。準此,審理法第33條所稱之新證據,並非所有在原處分階段未提出,而行政訴訟階段,始提出之證據,均為新證據,而是針對專利權或商標權應否撤銷之獨立證據。倘非證明具有撤銷或廢止理由之獨立證據,用以增強主要證據證明力之補強證據,其屬發現真實之性質,當事人於行政訴訟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提出該等補強證據,作為攻擊防禦方法。

(二)訴願程序有審查與審定系爭專利之更正:按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專利法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本旨在於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案者,無論係於舉發前或舉發後提出,抑是更正案係單獨提出或併於舉發答辯時所提出之更正,為平衡舉發人與專利權人攻擊防禦方法之行使,均將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以利紛爭一次解決等語。申言之,關於「是否准予更正」及「舉發是否成立」應合併審定。倘就原處分所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聲明不服提起訴願,訴願程序應就「是否准予更正」與「舉發是否成立」合併審查及審定。被告與參加人雖抗辯:原告於更正階段未表示意見,應不得於本院爭執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是否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第4項云云。然原告於訴願請求事項:原處分即被告108年7月19日(108)智專三05123字第10820691660號處分書應予撤銷等語(見本院卷第109頁)。揆諸前揭說明,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而提起訴願,訴願範圍涵蓋原處分主文「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全部。並經訴願機關審查與審定申請專利範圍更正,除未超過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外,亦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第4項規定,認原處分機關准予更正,尚無不合,本件依更正本審查等事實,有訴願決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頁)。嗣原告不服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訴訟。原告對全部訴願提起本件訴訟,其就系爭專利更正是否合法之意見及理由,其性質屬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作為補強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之補強證據。職是,系爭專利之更正部分前經訴願程序審理與審定,因系爭專利之更正是否合法,涉及系爭專利有無進步性之判斷,本件行政訴訟自得審究更正部分是否合法,況專利舉發案涉及公共利益與著重紛爭一次解決,應認更正適法性部分,應為本件訴訟審理範圍,始可貫徹紛爭一次解決。

二、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參照本院卷第215至230頁之109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參加人前於95年6月30日以「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項,經被告審查結果,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證書在案。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復於107年12月2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更正本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7條規定,依更正本審查,並於108年7月19日為「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至3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8年10月29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厥為:1.系爭專利之更正是否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與第4項規定?2.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規定?3.證據1、3或2、3或1至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4.證據1、3或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證據1至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三、判斷系爭專利之進步性準據法:系爭專利於95年6月30日申請,並於97年9月30日審查核准專利,嗣於107年12月26日向被告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業經被告審查,認符合現行專利法第67條規定,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要件,應適用93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職是,本院茲依序審查事項如後:㈠分析系爭專利技術,以探討系爭專利之更正是否違反專利法第67條規定?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規定。㈡分析證據1至3技術分析,以各別認定有無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1.證據1、3或2、3或1至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證據1、3或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3.證據1至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⑴習用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有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造成熱

風無法排出,使散熱裝置喪失散熱功效。其自油壓泵(91)輸入之作動油,被二輸入管路所分流,所分流作動油之油量不平均,因此於輸入各油壓馬達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相同,進而造成產生內部熱循環情形產生,使二冷卻風扇無法完全排出熱氣。

⑵當引擎熄火時,各油壓馬達轉軸會被慣性旋轉之冷卻風扇所

轉斷,而減低油壓馬達之壽命,並使管路吸入外部空氣。倘當重型機具之引擎突然熄火時,二冷卻風扇原以高速旋轉作動,雖二油壓馬達立即停止運轉,然二冷卻風扇會以慣性繼續旋轉,並分別強制轉動二油壓馬達之轉軸,而轉斷其停滯不動之轉軸,且各管路不再有作動油進行循環,反而造成各管路會吸入外部空氣(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

2.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⑴系爭專利之散熱裝置係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

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①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②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該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徑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內,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該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

3.系爭專利之功效:系爭專利藉由控制裝置(1)設置,而可控制由單一油壓泵(2)所輸出之作動油能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而維持其散熱功效。散熱裝置之迴流保護裝置(5)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53),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係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2A)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當重型機具之引擎突然熄火時,二油壓馬達之轉軸可繼續隨著慣性旋轉之冷卻風扇轉動,而進行減速之動作,不致被冷卻風扇瞬間之慣性力轉斷,且各管路內不致吸入外部空氣(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7頁)。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3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參加人於107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更正本,更正內容係於原公告請求項1增加「止逆閥之出口與分歧連通之二輸入管路間設有一分流閥,分流閥中具有一連通止逆閥出口之入口,分流閥中具有二由分流閥之入口,分別引流至二輸入管路之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且於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之後方,分別具有與二輸入管路相連通之一第一分流道及一第二分流道,並於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而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記載,並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敘述,更正為「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

1.原公告本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係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⑴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⑵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經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內,以形成完整之循環油路。

2.107年12月26日更正本: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係連設於

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的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①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止逆閥之出口與分歧連通之二輸入管路間設有一分流閥,分流閥中具有一連通止逆閥出口之入口,分流閥中具有二由分流閥之入口,分別引流至二輸入管路之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且於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後,始分別具有與二輸入管路相連通之一第一分流道及一第二分流道,並於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而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②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經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內,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請求項1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

其中各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各輸出管路相對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請求項1所述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

其中散熱裝置包括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係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而各止逆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二輸出管路之另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

五、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1之技術分析:證據1為92年7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539812號「油壓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6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2所示。證據1為一種油壓裝置,其特徵如後:1.具備有內在或附加所需量之慣性之驅動源(41);2.由驅動源驅動之油壓泵(11)連接油壓泵之排出側之第1控制閥(1);3.將第1控制閥之通過側(1a)引導至工作油槽(21)流路;4.使輸入側朝前述油壓泵之排出側之止回閥(24),將前述第1控制閥從通過側切換成阻止側(1b)時,利用油壓泵之慣性力將衝擊性壓力上升之工作油,供給連接止回閥之輸出側之負載(參照證據1請求項1)。

(二)證據2之技術特徵:證據2為89年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380538號「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之改良裝置」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5年6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3所示。證據2為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其連通引擎內壁之冷卻水管由隔板穿入間隔室,且銜接於冷卻系統之散熱水箱,間隔室下側設置入水口,入水口處設置液位開關,散熱水箱之風扇係由可旋轉的連動桿加以轉動,隔板上設置液壓馬達,連動桿一端接設於液壓馬達心軸,引擎室底端設置液壓泵浦,液壓泵浦及各種液壓元件之配合,可控制液壓馬達啟閉,而能控制風扇旋轉或停止轉動。準此,可以液壓迴路之設計及手動針閥之操作,而能更為精確的控制風扇,達到更具安全性之實用功效(參照證據2摘要)。

(三)證據3之技術特徵:證據3為91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14222號「兼具提供熱水之空調機組改良㈠」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主要圖式,如附圖4所示。證據3係一種兼具提供熱水之空調機組改良㈠,係於高壓管併設有一連結泵浦及進、出水管,作循環之熱交換器,使高壓側之高溫先藉此作為循環水之加熱,並儲存於儲熱槽中供拉出使用,且冷凝器後併設有兩電磁閥,分別連設原本之冷媒循環及另一熱交換器,利用兩電磁閥之ON或OFF切換,使冷媒可進入原冷媒循環以供應室內之冷氣,或進入另一熱交換器作熱交換,使機組可全年運轉且夏天同時供應熱水及冷氣,冬天時供應大量熱水(參照證據3摘要)。

六、系爭專利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與第4項規定:

(一)本院應審查系爭專利更正之合法性:按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依第25條第3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專利法第6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專利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內容,將請求項1「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更正為「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因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第7頁第3段及第8頁第3段均係記載「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因此更正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等語。被告與參加人抗辯稱原告於訴願階段並未爭執更正本之適法性,不符訴願前置原則,不得於行政訴訟中爭執云云(參照本院整理當事人爭執事項1)。所謂訴願前置原則,係指當事人於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前應先為訴願之請求,此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與第5條所明定。本件行政訴訟之原告為舉發事件之舉發人,核屬課予義務訴訟,自有訴願前置原則之適用。查原告於訴願階段雖未爭執更正本之適法性,然依經濟部訴願決定書決定理由所載,訴願階段已就更正內容進行判斷,並無不符合訴願前置原則之情事。況本件更正係伴隨舉發事件所提出,更正應否准許,直接涉及原處分之判斷基礎是否有誤,足生改變進步性判斷結果之影響,自應於進步性判斷時先行審酌,以獲致正確之判斷結果。準此,本件就更正本之合法性所為爭執,自得於行政訴訟中提起。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

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合法更正部分: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第8頁第3段記載「一控制裝置(1),其具有一止逆閥(11),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2)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系爭專利申請時之圖式第1圖顯示控制裝置包含有止逆閥,可知系爭專利雖係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控制裝置包含止逆閥,實質上控制裝置具有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之功能,是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揭露「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技術內容,故系爭專利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內容,將請求項1「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更正為「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逾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部分: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內容,請求項1所增加「止逆閥之出口與分歧連通之二輸入管路間設有一分流閥,分流閥中具有一連通止逆閥出口之入口,分流閥中具有二由分流閥之入口分別引流至二輸入管路之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且於第一分歧點及第二分歧點後,始分別具有與二輸入管路相連通之一第一分流道及一第二分流道,並於第一分流道與第二分歧點間具有一均壓道,而第二分流道與第一分歧點間具有另一均壓道」內容,雖為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惟所增加之內容未見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規定:參加人雖辯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清楚定義控制裝置是由止逆閥、分流閥及其詳細管路所構成,控制裝置在解釋上屬於增加限制要件之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整體判斷,更正結果不會導致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云云。惟更正前請求項1載明藉由「止逆閥」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而非由其他元件所達成,更正後請求項1變更為藉由「控制裝置」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參觀諸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正前後均記載「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所使用者為開放式連接詞,可知控制裝置除具有一止逆閥外,亦可包含其他元件,更正後「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文義,包含可藉由控制裝置中非屬止逆閥之其他元件,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之態樣。準此,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內容,請求項1「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更正為「藉由控制裝置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將控制分流之設備由「止逆閥」變更為「控制裝置」,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之記載可知,控制裝置與止逆閥之意義不同,更正已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4項規定。

(四)被告應不准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綜上所述,前揭更正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並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項、第4項規定,被告應不准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七、請求項1至3及其對應之說明書內容已明確且充分揭露: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之輸入,以驅動該散熱裝置」,而說明書中未記載引擎所供應之動力如何輸入,圖式亦未顯示引擎與散熱裝置之連接關係,請求項2與3依附於請求項1,未就前述記載進一步限定或詳述,致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說明書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為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云云。然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6頁所載之先前技術表明,習知重型機具之引擎散熱裝置,係由引擎驅動油壓馬達,再透過油壓泵而驅動冷卻風扇運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19至24行表明,系爭專利之發明在於藉由控制裝置之設置,以改善冷卻風扇轉速不一致的問題,可知引擎如何驅動油壓馬達,再透過油壓泵而驅動冷卻風扇運轉之技術內容,為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就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理解並無困難。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及其對應之說明書內容,應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

八、系爭專利有效性部分:系爭專利107年12月26日之更正本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與第4項,應不准更正之。職是,本院就進步性之比對,應以系爭專利原公告之請求項為審理基礎。

(一)先前技術及證據1與3之組合不足證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

1.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19至24行、第6頁第9至17行及圖式

第6圖所載先前技術揭露:一種習用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以一油壓泵(91)經二輸入管路之分流,而將作動油分流送至二油壓馬達,以驅動二冷卻風扇之運轉,而輸送至二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再經由二輸出管路進行合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911),以形成完整之循環油路。當引擎熄火時,各油壓馬達轉軸會被慣性旋轉之冷卻風扇所轉斷,而減低油壓馬達之壽命,並使管路吸入外部空氣。當重型機具之引擎突然熄火時,二冷卻風扇原以高速旋轉作動,雖二油壓馬達會立即停止運轉,然二冷卻風扇仍會以慣性繼續旋轉,並分別強制轉動二油壓馬達之轉軸,而轉斷其停滯不動之轉軸,且各管路不再有作動油進行循環,反而造成各管路會吸入外部空氣。

⑵先前技術中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引擎、輸入管路、油壓馬

達、冷卻風扇、輸出管路、油壓泵、儲油槽,相當於請求項1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引擎、輸入管路、油壓馬達、冷卻風扇、輸出管路、油壓泵、儲油槽,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揭露請求項1「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係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二輸出管路,係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經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一完整循環油路」技術特徵。而先前技術未揭露請求項1「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技術特徵。

2.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1之技術特徵:證據1說明書第16頁第1至9行及圖式第3圖揭露:車輛減速時,從泵馬達排出之動作油,將流入作為馬達動作之泵馬達。因泵馬達被連結在驅動源,將作為所謂引擎剎車動作,而使車輛減速。再者,控制動作係與由飛輪(42)將車輛加速時相同,將切換之控制閥(5)與控制閥(4),將分別成為控制閥(9)與控制閥(8)進行相同之動作而能夠說明。證據1之止回閥

(24)、泵馬達(11)、輸入泵馬達之管路、泵馬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控制裝置及止逆閥、油壓泵、輸入管路、油壓馬達,故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該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技術特徵。再者,依證據1說明書第7頁第9至17行所述,可知證據1之泵馬達係連接車輛使之減速,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油壓馬達連接冷卻風扇不同。準此,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技術特徵。

3.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16行至第7頁第7行及圖式第1圖揭露:經熱交換器(1)高壓管(101)再將已初步被冷卻之冷媒,送入冷凝器(21),作降溫及凝結成高壓液態冷媒,可配合乾燥器(11)乾燥及過濾雜質後,再分送連接電磁閥及膨脹閥:

當電磁閥(12)關閉而電磁閥(13)打開時,冷媒經電磁閥、膨脹閥(26)進入蒸發器(27),蒸發器為室內機之冷排作為室內冷氣用,蒸發過後之低溫低壓氣態冷媒進入儲液器(16),由壓縮機(2)利用低壓管(28)拉回,再次壓縮昇溫及昇壓作下一循環。反之,當室內冷氣不用時,切斷電磁閥,打開電磁閥使冷媒經膨脹閥(14)進入另一蒸發器(15)作熱交換,再經儲液器、低壓管回到壓縮機處,作壓縮昇溫、昇壓;且蒸發器併設於冷凝器(21)處,兩者共用風扇(29),以達到同時冷卻冷凝器之目的。當空調機組於不需提供冷房效果之冬天期間,仍可進行運轉,以全年均可提供熱水。依證據3所述,證據3為空調機組並可兼具提供熱水之作用,管路之電磁閥係於不同使用情況時交互開啟,並無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應之技術內容,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技術特徵。

4.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1、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維持引擎室內熱氣排出之功效,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1、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且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

1、3欲達到發明目的及功效均不同,各證據間缺少所欲解決問題、作用及功能之關聯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1,雖屬相關聯之車輛油壓裝置技術領域,然客觀上缺乏彼此組合之動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1與3所揭露內容,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1與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1與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1與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二)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證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

1.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⑴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19至24行、第6頁第9至17行及圖式

第6圖所載之先前技術揭露「一種習用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以一油壓泵(91)經二輸入管路之分流,而將作動油分流送至二油壓馬達,以驅動二冷卻風扇之運轉,而輸送至二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再經由二輸出管路進行合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911),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當引擎熄火時,各油壓馬達之轉軸會被慣性旋轉之冷卻風扇所轉斷,而減低油壓馬達之壽命,並使管路吸入外部空氣。當重型機具之引擎突然熄火時,二冷卻風扇原以高速旋轉作動,雖二油壓馬達會立即停止運轉,然二冷卻風扇仍會以慣性繼續旋轉,並分別強制轉動二油壓馬達之轉軸,而轉斷其停滯不動之轉軸,且各管路不再有作動油進行循環,反而造成各管路會吸入外部空氣」。

⑵先前技術中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引擎、輸入管路、油壓馬

達、冷卻風扇、輸出管路、油壓泵、儲油槽,相當於請求項1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引擎、輸入管路、油壓馬達、冷卻風扇、輸出管路、油壓泵、儲油槽,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揭露請求項1「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係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動力之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係包括: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經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技術特徵。再者,先前技術未揭露請求項1「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技術特徵。

2.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技術特徵:證據2說明書第3頁第1至3行、第7頁第22行至第8頁第5行及圖式第4圖揭露「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尤指一種具有液壓控制及手動切斷散熱水箱風扇轉動之設計結構者,風扇(22)啟動,可用引擎(11)帶動液壓泵浦(30),將液壓油由油槽引出且分別流至兩側,且各經過一組止回閥(31)及高壓調整球閥(32)後,進入兩側液壓馬達(25)使其旋轉,而能帶動連動桿(23),且啟動風扇加以旋轉進行散熱,而油路可再流經濾油器(34),且流入回油箱(35),並由另一濾油器再進入液壓泵浦(30)所形成之循環迴路」。證據2之止回閥及高壓調整球閥、止回閥、液壓泵浦、液壓馬達之輸入管路、風扇,相當於請求項1之控制裝置、止逆閥、油壓泵、輸入管路、冷卻風扇,故證據2揭露請求項1「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技術特徵。

3.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均為車輛油壓驅動冷卻系統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聯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油壓馬達與證據2之液壓馬達為實質相同之構件,均用以驅動冷卻風扇,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雙重冷卻風扇轉速控制之問題時,自會有動機以證據2之止回閥(31)及高壓調整球閥(32),加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之油壓迴路,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證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各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各輸出管路相對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圖式第4圖揭露液壓馬達(25)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液壓馬達,輸出管路相對且分別連通於各液壓馬達,故證據2揭露請求項1「其中各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各輸出管路相對且分別連通於各該油壓馬達」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整體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先前技術及證據1至3之組合足證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職是,故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1至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

(四)先前技術與證據1至3之組合不足證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散熱裝置包括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係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內,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而各止逆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二輸出管路之另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

2.組合先前技術與證據1至3未揭露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1至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藉由附屬之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引擎熄火時,各油壓馬達仍有作動油輸入,各油壓馬達之轉軸繼續隨著慣性旋轉之冷卻風扇轉動,不致被冷卻風扇轉斷,而保護油壓馬達的壽命,且管路不吸入外部空氣之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以觀,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1至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仍有不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1至3所揭露內容,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發明。準此,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1至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九、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並已實質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及其對應之說明書內容已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1與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與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1至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請求項1與2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1至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原公告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違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與第4項規定,被告應不准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以參加人提出之107年12月26日系爭專利更正本,為本件審查與審定,容有違誤,是原告執以指摘,就前開部分,為有理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部分,因本件關於行政機關對專利更正與專利有效性判斷,具有第一次決定權,司法機關不應介入,專利更正與專利有效性具有關聯性,為紛爭一次解決性及當事人之權益,本件有待發回,由被告依本院上述法律見解再為審查處分,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毋庸審究部分之說明: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