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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行著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原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東龍(董事)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 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訴訟代理人 施偉仁

許雅雯

參 加 人 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仕帆(董事)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參 加 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朝貴(董事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下稱三民公司)前於民國10

5 年5 月24日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依著作權法第69條第

1 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小蘋果」等476 首(皆為曲)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嗣於105 年7 月21日及同年9 月26日補正相關資料及文件。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4日智著字第10616000730 號函為准予強制授權許可之處分,並於同函說明二告知三民公司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許可利用之方式。原告為強制授權許可處分「授權歌曲清單」編號B023、B026至B100、B102等歌曲(下稱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原告並提出授權合約書、補充合約書㈠、㈡、㈢,表明專屬授權予參加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原告對於系爭著作之強制授權許可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7 月11日經訴字第106063071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瑞影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瑞影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