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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商更(一)字第 2 號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2109年度行商更(一)字第2號3上訴人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代表人李開源(董事長)678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9,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109年度行商更字第2號10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11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12代理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上訴人或其13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14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二、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15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上訴16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17」、「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18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一、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19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二、稅務行政20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三、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21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四、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22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23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行政訴24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25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26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

27二、次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11表明上訴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上訴人應2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本件亦3未據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4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狀到院,亦應5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6訴,特此裁定。

7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8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9審判長法官蔡惠如10法官林惠君11法官杜惠錦1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3本件不得抗告。

14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15書記官林佳蘋2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