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行專訴字第 34 號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原 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邱宏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陳冠中律師潘皇維律師輔 佐 人 陳建銘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參 加 人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文伯(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 年5 月27日經訴字第109063040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以「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與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於105 年5 月24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4174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10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08 年12月30日(108 )智專三

(二)04227 字第10821239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8年10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 至2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9 年5 月27日經訴字第10906304070 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有關「請求項1 至2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

㈠證據9 係參加人自行印製之「XQ全球贏家華人投資決策系統

」之使用手冊,為參加人自己作成之證據,其上所載之印製日期是否真實、正確,該印製物是否曾於何時公開等皆無從判斷,對於舉發證據之內容及樣式均可由參加人決定,難以認為客觀公正、難據以採信之證據。再者,「XQ全球贏家產品網站http ://www .xq .com .tw/daqSite /」(非證據9之使用手冊本身)於waybackmachine網站之庫存資料,查得該網站於西元2007年3 月3 日之歷史頁面資料(即「網頁1」),比較網頁1 與證據9 之內容,兩者所載文字內容存有差異,且非微小差異,根本完全不相同。又參加人所提丙證

2 至8 均無法與證據9 相互勾稽,無從佐證證據9 於系爭專利申請時已存在或已公開,丙證7 所載品名規格係「XQ2005全球贏家」,顯不同於證據9 所載2007年,無法與證據9 相互勾稽,且丙證7 亦證明訂購時間與出貨時間均與軟體版本無關。而丙證5 、6 、8 全未載明「附隨使用手冊」等文字,亦未證明軟體會隨附使用手冊乙事,甚且,丙證5 至8 並無揭示使用手冊之具體內容,自不足以證明證據9 製作之時間,亦無法排除事後製作之可能,則丙證5 、6 、8 亦不可能與證據9 相互勾稽,甚為明確。

㈡縱認證據9 具有證據能力(原告否認之),「證據2 、9 至

10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至25不具進步性;「證據3 、9 至10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8 、16、2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第一詳細資訊模式

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之技術特徵;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之技術特徵;證據9 至10所提供多種顯示方式,無涉不同的操作指令,無法教示證據2 、3所揭露單一模式的UI/UX 輕易完成更正後請求項1 所載提供多模式的UI/UX(即,不同之「顯示」所綁定的「操作」模式) 的「模式選擇指令」,又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9 至10為不同之技術領域,兩者無法輕易組合。綜上所述,「證據2、9 至10組合」、「證據3 、9 至10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證據9 至10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第

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之技術特徵。又證據9 至10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以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且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證據9 係桌上型電腦軟體而與系爭專利之行動應用程式不同,根本沒有系爭專利可供使用者觸控滑動操作之方式,亦無「選單列」、「選單項目」,遑論揭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且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 、9 至10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 、10、16、17、21、23具有進步性之理由同前,不再重複。

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4 至7 、9 、11至15、18至20、

24至25分別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3 、8 、10、16、

17、21、23之附屬項。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3 、8、10、16、17、21、23具有進步性,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 、4 至7 、9 、11至15、18至20、24至25亦具有進步性。

㈢原告將系爭專利之技術加入原告產品後,原告產品總累績下

載人數從原本的約190 萬人大幅提升至約330 萬人。截至目前為止原告產品之使用者數量,選擇第一種模式之使用者數量約30萬(17% ),而另兩種模式亦各有7 、80萬(42% )左右之使用者,由此統計數據可見原告產品之各種模式皆有相當數量的支持者,顯見每一種模式對原告產品來說都相當重要、值得重視,從而,原告之產品獲得商業上的成功,確實係由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即多種看盤模式)及其功效所致,自得以佐證系爭專利非能輕易完成。參加人之所以在系爭專利核准後迅速提起舉發,目的就是要仿冒原告之系爭專利技術,進而切入市場,益見原告產品因引入系爭專利技術後在市場上確實吸引更多使用者,系爭專利確實具有商業上的成功。因此,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得以「克服技術偏見」、「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獲得商業上的成功」,可證系爭專利具備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原告訴稱:證據9 「XQ全球贏家華人投資決策系統」使用手冊拍照檔應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惟:

⒈2019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5-1-31頁雖規定「對於私人出具之

證明書、實物照片、公司內部設計圖、錄影帶等證據,若無其他關聯證據足以證明其公開日期,應認定其不具證據能力」,惟證據9 之正本(正本存於00000000N02 ,經本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行政判決審認具證據能力,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係一體成形之膠裝書本,內頁具完整之產品使用教學,最末頁已有明確記載出版發行、地址及印刷日期,為打字印刷文件,性質屬刊物,非前述所指證明書、實物照片、公司內部設計圖、錄影帶、聲明書或切結書,並不適用前揭規定。專利審查基準第5-1-31頁雖又規定「一般而言,公文書、專利公報及刊物等之證據力較強,私文書及商業文件等之證據力較弱。出自舉發人自己作成之證據或與舉發人有利害關係之人的切結或聲明書難以認為客觀公正,除非能提供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為真實,通常較難遽以採信」,惟並未限制在「證據為舉發人自己作成,且舉發人未提出相關佐證」之情況下,不得認該證據具證據能力,另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責,被告依職權調查證據9 後,一併審酌「網頁1 」之關聯證據來認定證據

9 具證據能力,與法並無不合。⒉「網頁1 」係2007年3 月3 日公開於官方網站上,簡介XQ全

球贏家產品功能之網頁,證據9 則是2007年6 月出版的XQ全球贏家產品使用手冊,兩者公開時點相近且均係用以向不特定第三者介紹產品功能,故兩者內容的一致性,當可作為判斷證據9 是否真實存在之佐證。因網頁1 第二點記載看盤畫面背景可更改為黑、藍、白色三種色系、畫面可隨意切割為水平、垂直等分或三分自訂欄框,各欄框內容亦可設定為同步,此部分與證據2 第95、75至79、130 頁記載功能相符;網頁1 第三點記載可自訂報價欄位,啟動輪播功能等,與證據9 第67至74、103 至108 頁功能相符,上述調查結果更增證據9 之真實性。再原告僅空泛指稱「兩者所載文字內容根本完全不相同」並未提出具體理由。

⒊於另案(00000000N01 )舉發審查階段,參加人曾提出94年

4 月版本之使用手冊作為舉發證據,被告於106 年6 月13日行使闡明權通知參加人補強證據能力,參加人遂於106 年7月3 日將證據替換成96年6 月版本之使用手冊拍照檔案(同本案證據9 ),惟因出版日期不同,且未提出正本,被告否認其證據能力。可知參加人在收到被告闡明函後3 周內提出96年6 月版本之使用手冊拍照檔案,其正本即有高度存在之可能。

㈡原告主張證據2 、9 至10之組合、證據3 、9 至10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云云,然:

⒈證據9 至10第141 至144 頁揭示一種金融看盤軟體,提供各

金融商品對應的走勢圖、分價圖表、新聞、法人等相關分析資料,供使用者詳細掌握各商品的行情變化,且使用者可選擇詳細資訊的呈現方式,可以是單一方塊、左右兩方塊、或左一大右兩小等形式供使用者選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界定「在同一系統之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左右兩方塊)、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左一大右兩小)」技術特徵。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限定「不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間,相同功能對應的操作指令應不同」,證據9 所載可以選擇單一方塊、左右兩方塊、或左一大右兩小等呈現方式之切換,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限定特徵並無不同,復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例,其中第5 圖及說明書第22段對應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6 圖及說明書第23段對應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7 圖及說明書第24段對應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前述三種UI/UX 模式均是以向右滑動操作來切換區塊內的詳細資訊,差異主要在於顯示區塊數量上的不同,當知說明書中亦未界定不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間,相同功能對應的操作指令應不同。再,於系爭專利申請時點前,華碩、Infocus、HT C、華為、LG、三星等多家手機製造商實際販賣的智慧型手機內建有簡易模式,可讓消費者自行切換為普通模式或簡單模式(參原處分第39頁、被證1 及2 ),當知於一軟體系統具複數可切換的操作模式,讓使用者依習慣來自行選擇屬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⒉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9 至10三者之技術均應用於金融看盤

軟體,且皆用以提升該金融看盤軟體在「顯示一金融商品詳細資訊」時之實用性,明顯具結合動機。復證據2 第7 圖實施例記載畫面切割為三區塊,且各區塊可用以顯示一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9至10金融看盤軟體可讓使用者切換詳細資訊呈現方式之教示,當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又證據3 第9A圖實施例記載畫面切割為上下兩區塊,且區塊用以顯示一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9 至10金融看盤軟體可讓使用者切換詳細資訊呈現方式之教示,亦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前述否定進步性論理之建立過程,並未遭遇「因行動應用程式軟體與桌上型電腦軟體輸入方式、可顯示區域範圍不同,致使所遭遇的問題與解決方式迥然有異,導致技術間無法結合」之問題。

⒊證據2 圖1A至1D及說明書第3 段揭示的操作介面,其左下及

右下兩個資訊框顯示詳細資訊,並可依據使用者的觸控滑動切換詳細資訊,結合證據9 至10第144 頁揭示的單一方塊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之「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以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技術特徵,另關於系爭專利「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技術特徵,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均用來顯示一股票商品之走勢、五檔、技術、分時等詳細資訊,假設詳細資訊之選單項目總數量為15,除了如證據2 圖1A至1D般,左右資訊區塊的設選單項目總數量均為15外,選擇平均分配選單項目(左資訊區塊7 個右資訊區塊

8 個),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簡單變更而得。

㈢原告再稱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得以克服技術偏見、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云云,但:

⒈參證據9 至10第143 至144 頁揭示使用者可選擇詳細資訊的

呈現方式,可以是單一方塊、左右兩方塊、或左一大右兩小等形式;復參系爭專利申請時點前,華碩、Infocus 、HTC、華為、LG、三星等多家手機製造商實際販賣的智慧型手機內建有簡易模式,可讓消費者自行切換為普通模式或簡易模式,顯見於一應用軟體上附加「可切換操作模式」功能,並非電腦軟體開發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技術偏見而被捨棄之技術手段,且既然原告所稱問題之解決方案已見於申請時點前已公開之證據9 至10或申請時點之通常知識,顯不符合「該問題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申請前始終未被解決」之判斷要件,又原告所稱功效明顯為先前技術具備者。綜上,系爭專利並未克服技術偏見,也未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亦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⒉又原告僅空言指稱系爭專利技術加入原告產品後,原告產品

累積下載人數有大幅的提升,並未提供「累積下載人數大幅提升」相關證明,自難憑採。退萬步言,縱使原告提出客觀證明文件,因「累積下載人數大幅提升」代表大幅提升的用戶均為新使用者,惟新使用者並沒有長期使用舊版,需要依習慣切換至舊版的需求,另三竹股市APP 的舊版、單視窗、雙視窗版之操作介面非抄襲其他金融看盤APP ,習慣其他券商行動看盤軟體的客戶跳槽至三竹股市APP 仍有學習門檻,未能達到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故累積下載人數的顯著提升顯非發明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況免費軟體累積下載人數的提升並不涉及商業上的直接獲利,難認系爭專利獲得商業上的成功。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陳稱:㈠證據9 、10「XQ全球嬴家」使用手冊係一體成形之膠裝書本

,為打字印刷文件,其內頁具完整之產品使用教學,最末頁已有明確記載出版發行、地址及印刷日期,其性質係刊物,為「XQ全球贏家」軟體之使用手冊,提供給購買此軟體之不特定人閱覽,即屬公開之刊物,且由丙證7 訂購單第三點「‧‧‧附操作手冊乙份」亦能佐證證據9 (即該案之證據2)使用手冊係隨軟體附贈;又證據9 第4 頁亦記載公司聯絡方式,以便協助使用者解決問題,可證實證據9 、10使用手冊的受眾乃使用「XQ全球嬴家」軟體的不特定人,又其電子版本係放置於網站供公眾閱覽,並經被告、訴願會及本院於另案判決職權查核後證實證據9 、10使用手冊為一完整之膠裝書本,亦證實其有公開之事實,再證實其網站庫存頁內容與證據9 、10相符,且證實其能為公眾所閱覽,則證據9 、10使用手冊確實為專利法所稱刊物正本無疑,且其所載技術內容之公開日期96(2007)年6 月30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4 年3 月6 日),則證據9 、10當然有證據能力。而丙證2 至8 ,係證據9 、10「XQ全球嬴家」使用手冊之正本之印製報價單及會計憑證之印製證明,以及「XQ全球嬴家」軟體之多則客戶簽回訂購單與「XQ全球嬴家」使用手冊係隨軟體附贈之銷售證明,丙證2 至8 係證明證據9 、10有證據能力之補強證據。

㈡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整體記載內容,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9 、10使用者可選擇詳細資訊的呈現方式之教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可輕易將證據2 、3 的金融看盤軟體修飾為使用者可選擇詳細資訊的呈現方式。再者,證據2 、3 及證據9 、10同屬金融看盤軟體技術領域,並以將各金融商品之詳細資訊及相關分析資料呈現予使用者瀏覽參考為其目的,具有呈現各金融商品對應的走勢圖、分價圖表、新聞、法人等相關分析資料給使用者參考之共同技術特徵,顯具所屬技術領域之關聯性及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且證據9 、10存在金融看盤軟體可讓使用者切換詳細資訊呈現方式之教示,該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具結合動機(也就是說,在面臨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先前技術的問題與需求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確實會去參考同具有類似功能之桌上電腦版先前技術,且具有合理的組合動機,而將其輕易地轉化運用在行動裝置版本軟體上),而能輕易將證據2 、3 金融看盤軟體中所提供之使用者介面(User Interface , UI )及使用者體驗(User Experience , UX),修飾為使用者可自行切換選擇多模式之呈現方式,以滿足其操作需求及使用習慣,是證據2 至3 、9 至10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及3 皆不具進步性,而原訴願決定及原審定處分亦已詳細論證「證據2 、9至10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至25不具進步性;且「證據3 、9 至10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8 、16、21不具進步性,因此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至25皆不具進步性至明;而原告關於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克服技術偏見」,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得以「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獲得商業上之成功」等輔助性判斷因素之主張,顯然全然無據,均不足採。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104 年3 月6 日以「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與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5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於105 年5 月24日准予專利(即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41748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即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8 年10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案經被告審查,以108 年12月30日(108 )智專三(二)04

227 字第10821239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8 年10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 至2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9 年5 月27日經訴字第10906304070 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 、9 及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⒉證據2 、9 及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5

不具進步性?⒊證據2 、9 及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至20

不具進步性?⒋證據2 、9 及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至25

不具進步性?⒌證據3 、9 及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16、21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4 年3 月6 日,於105 年5 月24日經審

定准予專利,並於同年7 月11日公告,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2項所明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與方法。該裝置包含一記憶體,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其中,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以及,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參系爭專利摘要)。習知技術通常只提供單一模式的UI(使用者介面)與UX(使用者體驗),無法迎合眾多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致使廠商在市場推展時常遇上新進使用者有轉換系統的學習門檻問題,系爭專利內建數種不同使用者體驗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提供使用者選擇其習慣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舉發階段聲請更正,經被告准許,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5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3 、

8 、10、16、17、21、23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內容如下:

第1 項: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

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其中,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其中,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該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該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該選單項目操作指令;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

第2 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三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三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三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處理器根據該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

第3 項: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

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其中,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以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且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

第4 項:如請求項3 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

第5 項:如請求項3 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

第6 項:如請求項3 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不同的該資訊區塊所配置的選單列包含不同的選單項目。

第7 項:如請求項1 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該處理器接收複數個設定指令用以設定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些設定指令係選自:一視圖底色設定指令、一字型大小設定指令、一字型顏色設定指令、一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一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以及一更新頻率設定指令。

第8 項: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一記憶

體、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存於該記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一第一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該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該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該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以及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第9 項:如請求項8 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該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三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三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三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該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

第10項: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一記憶

體、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存於該記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一第一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以及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 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以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且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

第11項:如請求項10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該第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

第12項:如請求項10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該第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

第13項:如請求項10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不同的該資訊區塊所配置的選單列包含不同的選單項目。

第14項:如請求項10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該選單列所包含的選單項目選自:走勢圖、個股詳細、即時明細、分時明細、分價明細、分量明細、最佳五檔、最佳十檔、技術分析、價量統計、相關新聞、盤後、趨勢、財務、個股期貨、個股選擇權以及個股權證。

第15項:如請求項8 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其中

該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一第六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接收複數個設定指令用以設定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些設定指令係選自:一視圖底色設定指令、一字型大小設定指令、一字型顏色設定指令、一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以及一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

第16項: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裝置

,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該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該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該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以及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

第17項: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裝置

,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以及產生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並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複數個詳細資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且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

第18項:如請求項17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其中

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

第19項:如請求項17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其中

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

第20項:如請求項16所述之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其中

進一步包含:接收複數個設定指令同時套用至該些詳細資訊模式引擎,該些設定指令係選自:一視圖底色設定指令、一字型大小設定指令、一字型顏色設定指令、一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一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以及一更新頻率設定指令。

第21項: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以執行:

一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該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該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該選單項目操作指令;及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

第22項:如請求項21所述之電腦程式產品,經由該行動裝置

安裝以執行:一第六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三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三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三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該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

第23項: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以執行:

一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一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二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及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以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且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

第24項:如請求項23所述之電腦程式產品,其中該第四程式

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

第25項:如請求項23所述之電腦程式產品,其中該第四程式

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

㈣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為103 年10月8 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B號

「移動裝置金融看盤軟件的多態性按鍵裝置及方法」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4 年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為一種移動裝置金融看盤軟體的多態性按鍵裝置及方法,主要運用於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et PC )、筆記型電腦、小筆電、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螢幕觸控式移動裝置(Touch-Screen Mobil

e Device)。證據2 於運行於上述移動裝置的金融看盤軟體中提供一種多態性按鍵,讓使用者對同一按鍵使用觸控拖曳及放下(Touch Drag and Drop)的操作方式以切換商品的詳細資訊,亦可用點擊(Tap /Click )的操作方式放大顯示商品的詳細資訊,讓使用者能夠快速、方便地依其需求切換並查看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顯示于指定區塊,或放大顯示。(參證據2 摘要),證據2 主要技術特徵為提供一種操作方式,讓用戶利用觸控拖曳(Drag)該多態性按鍵的操作方式至任一詳細資訊區塊放下(Drop),以切換詳細資訊,或直接點擊該多態性按鍵,使對應該多態性按鍵的資訊做一回應動作,證據2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 為100 年12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TZ000000000A1 公開

號「金融看盤軟體詳細資訊組合之裝置及方法」發明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4 年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為一種金融看盤軟體詳細資訊組合之裝置及方法,主要運用於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et PC )、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

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螢幕觸控式行動設備(Touch-Screen Mobile Device)。證據3 提供具有多個視圖的詳細資訊組合視圖運行於上述行動設備之金融看盤軟體,讓使用者以觸控滑動的方式操作詳細資訊組合,讓使用者能夠快速、方便地查看金融商品之詳細資訊,而不必以繁雜的選單與按鍵操作方式,來切換各個不同之詳細資訊(參證據3 摘要)。習知技術中,當使用者點選下拉按鈕30,即彈出(Pop-Up)一詳細資訊選單32,用以供使用者選擇欲切換之詳細資訊視圖。證據3 主要係增設一詳細資訊組合視圖,該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區分為兩大資訊區塊,在直式視圖係分為上、下兩大資訊區塊,而在橫式視圖則分為左、右兩大資訊區塊,並在兩資訊區塊各配置一詳細資訊組合,讓使用者利用觸控滑動的操作方式輕易切換詳細資訊組合,而不必再透過選單與按鍵操作即可任意查看各詳細資訊視圖,證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9 、10為「XQ全球贏家華人投資決策系統」使用手冊拍

照輸出PDF 檔及部分頁面影本,由證據9 第289 頁可知其係於西元2007年6 月初版一刷,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4 年

3 月6 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10為證據9 封面、底面、版權頁面及第6 、142 至148 頁影本。證據9 係參加人開發之「XQ全球贏家華人投資決策系統」產品的使用手冊,介紹該產品的基本操作、個人化設定、內容洞悉及控制台等,使用手冊第75、79至81頁揭露可自行設計版面如垂直分割或水平分割,將顯示畫面切分為不同區塊,每一區塊顯示不同的詳細資訊內容,之後可用快捷鍵呼叫設定的顯示畫面,使用手冊第142 至148 頁揭露有5 種預設的顯示方式可供切換選擇,分別是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其代表圖示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㈤證據9 具證據能力:

⒈證據9 為「XQ全球贏家華人投資決策系統」使用手冊拍照輸

出PDF 檔,係一體成形之膠裝製作印刷文件,內頁無法隨意抽換,其內容為「XQ全球贏家華人投資決策系統」軟體之介面及功能教學、操作方法介紹及個人化設定說明,觀察其實際內容,並無不連續的情況,且頁次與目錄一致,故可視為一完整且無事後修改之印刷文件。

⒉證據9 之性質為「XQ全球贏家華人投資決策系統」軟體之使

用手冊,其內容為該軟體之使用教學,證據9 第4 頁有參加人公司客服專線、傳真、email 信箱及服務時間等聯絡方式,以常理推之,其係附隨於該軟體供購買者學習及查閱,亦即不特定第三人只要購買該軟體即可獲得並閱覽該使用手冊,屬公眾得以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其性質屬公開之刊物而非私人出具之證明書等證據。

⒊證據9之公開日期:

⑴證據9 封底內頁為版權宣告,印刷有「2007年6 月初版一

刷」文字,所以可認定其最晚於2007年6 月30日出版,由於證據9 為一完整且無事後修改之印刷文件,已如㈤⒈所述,亦可認定證據9 記載之內容公開日最晚為2007年6月30日。

⑵參加人主張其提出之丙證2 至丙證8 影本可以證明證據9

之完成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經核其中丙證2 至4 無法與證據9 相互勾稽,丙證5 至8 可與證據9 相互勾稽,並證明證據9 之公開日期,分析如下:

①丙證2 為德毓公司傳真回覆參加人委託印製1000本書本

之報價單影本、丙證3 為參加人之2007年會計帳底稿,載有「[ XQ] 手冊*1000 印刷費-德毓」支出1000本手冊費用予德毓,惟丙證2 品名規格僅記載「書本」,丙證3 僅記載「手冊」,尚無法證明丙證2 、3 記載之項目即為證據9 ,故丙證2 、丙證3 無法與證據9 相互勾稽。

②丙證4 為中國國家版權局頒發之XQ全球贏家V2 .01軟體

著作權登記證書,載明初版(V1 .0 )之首次發表日為2005年4 月13日,V2 .01版的發證日為2007年3 月1 日,然證據9 之使用手冊並無記載版本號,無法確認所使用之軟體版本為V2 .01版,故丙證4 無法與證據9 相互勾稽。

③丙證5 為96年銷售XQ全球贏家軟體及使用手冊之客戶簽

回訂購單傳真共3 份、丙證6 為97年銷售XQ全球贏家軟體及使用手冊之客戶簽回訂購單傳真共3 份、丙證7 為銷售XQ全球贏家軟體及使用手冊予工研院,由工研院2008年5 月5 日簽發之訂購單傳真1 份、丙證8 為98至99年間銷售XQ全球贏家軟體及使用手冊之客戶簽回訂購單傳真共2 份。經查,丙證5 至8 之文件皆有記載日期,且丙證5 至7 皆為傳真文件,亦有表頭之傳真時間可參,丙證5 至8 之報價日期、訂購日期或傳真日期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丙證7 品名規格為「XQ2005全球贏家」,丙證5 、6 、8 品名規格為「XQ全球贏家」,僅由「品名規格」尚無法確定軟體版本與證據9 所載相同,證據9 載明初版一刷日期為2007年6 月,依一般經驗法則,在2007年6 月後一定時間內,在軟體大改版之前,所附贈之使用手冊應為證據9 ,所以可以推定丙證5 至

8 提供給客戶之使用手冊應為證據9 ,即有公開之事實。

⒋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2 至6 頁、109 年12月9 日行政訴

訟準備㈠暨聲請許可輔佐人狀第2 、3 頁及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3 至7 頁主張:證據9 為出自舉發人(即參加人)自行作成之證據,有臨訟製作之可能,難以認為客觀公正,且舉發人未提出其他具公正性之佐證,依2019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5-1-31頁之規定,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惟查,2019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5-1-31頁記載「對於私人出具之證明書、實物照片、公司內部設計圖、錄影帶等證據,若無其他關聯證據足以證明其公開日期,應認定其不具證據能力…一般而言,公文書、專利公報及刊物等之證據力較強,私文書及商業文件等之證據力較弱。出自舉發人自己作成之證據或與舉發人有利害關係之人的切結或聲明書難以認為客觀公正,除非能提供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為真實,通常較難遽以採信」,係指證明書、實物照片、公司內部設計圖、錄影帶等通常缺乏日期可證其公開日,或該文件可能屬事後製作,須以其他關聯證據證明其公開日期,但證據9 係一體成形之膠裝書本,為打字印刷文件,其內頁難以竄改,不會有部分頁面公開日期與其他頁面不同的情形,且內頁與目錄一致,為完整之產品使用教學,所載內容與被告機關依職權查詢wayback machine 網站儲存之參加人2007年3 月3日網頁內容相符(參以下㈤⒌之說明),具形式上之真正。又查,證據9 為隨軟體附贈之使用手冊,屬不特定第三人可閱覽之公開刊物,非屬僅參加人自己得知的自行製作的私文書,不符上述審查基準所述態樣,況且證據9 封底內頁已載明初版一刷日期為2007年6 月,可認定證據9 係公開日期早於系爭專利,原告雖主張證據9 有參加人臨訟製作之可能,然僅為其揣測,並未舉證證明證據9 內容有何可疑之處,或有為2007年6 月以後製作。

⒌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6 至8 頁、109 年12月9 日行政訴

訟準備㈠暨聲請許可輔佐人狀第2 、4 頁及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7 、8 頁主張:被告機關係依職權調得於wayback machine 網站之歷史頁面資料共兩頁(即網頁1 ),並非證據9 之使用手冊本身(共287 頁),無法將網頁1 所載粗略功能描述勾稽至證據9 之具體詳細內容云云。但查,網頁1 係wayback machine 網站儲存之2007年3月3 日原告網頁,早於證據9 之出版日期3 個月,網頁1 係以條列方式簡單列出產品特色,檢視其內容,與證據9 有諸多一致之處,例如:網頁1 第二點水平、垂直等分之自定欄框與證據9 第144 至148 頁記載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內容一致;網頁1 第二點之三分自定欄框與證據9 第144 至14

8 頁記載之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內容一致;網頁1第二點記載看盤畫面背景可更改為黑、藍、白色三種色系、畫面可隨意切割為水平、垂直等分或三分自訂欄框,各欄框內容亦可設定為同步,此部分與證據9 之第95、75至79、13

0 頁內容一致;網頁1 中第三點記載可自訂報價欄位,啟動輪播功能等,亦與證據9 第67至74、103 至108 頁內容一致;網頁1 與證據9 敘述的軟體產品功能與特色具有諸多一致之處,差異在於網頁1 係概略性的介紹,但證據9 則附加軟體介面截圖做更詳細的使用說明,然根據兩者一致的特色介紹內容及相近的公開時點,可證兩者係針對同一軟體產品做說明,網頁1 可作為證據9 是否真實之佐證。

⒍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8 、9 頁、109 年12月9 日行政訴

訟準備㈠暨聲請許可輔佐人狀第2 頁及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9 、10頁主張:基於「若證據9 正本於000000000N01舉發案(下稱:N01 舉發案)當時已存在,舉發人即參加人何以當時不提出證據9 正本?」,以及「迄今已約13年之證據9 正本何以近乎全新」等可疑之處,證據

9 確有臨時製作之嫌,欠缺證據能力云云。然查,N01 舉發案審查時,參加人係以94年4 月版本之使用手冊作為舉發證據,因其為活頁形式,無法證明其內頁無增修,參加人復以96年6 月版本之使用手冊拍照檔案(同本件證據9 )替換,惟因其非使用手冊正本,且出版日期不同,而不具證據能力,參加人隨即於00000000N02 舉發案提出96年6 月版本之使用手冊正本,由上述事實流程可知參加人在收到被告闡明函後3 周內提出96年6 月版本之使用手冊拍照檔案,其正本有高度存在之可能。又查,參加人於109 年12月18日行政陳述意見㈡狀第7 、8 頁記載其保留一盒「XQ全球贏家」V2 .0x產品(包含穿線膠裝裝訂的使用手冊)作為展示之用,放置於展示櫃且平常無人打開包裝盒翻閱,故保存情況良好,上述說明符合常理,原告僅以證據9 外觀良好質疑其公開日期,並不可採。

⒎原告於109 年12月9 日行政訴訟準備㈠暨聲請許可輔佐人狀

第5 至11頁及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3至20頁主張丙證5 至8 無法證明軟體附隨之使用手冊即為證據9 云云。惟查,軟體產品出貨時附贈使用手冊為業界常態,否則使用者如何得知操作方法?雖使用手冊可能為網路下載,然其並無法完全取代紙本使用手冊附隨軟體產品出貨的狀況,且以2007年的科技環境觀之,當時網路速度不及現今,紙本使用手冊仍為常見的態樣,因此丙證5 至8 之訂購單雖僅記載「XQ全球贏家」,然推知其包含使用手冊合於常理,且丙證7 訂購單第三點所載「…附操作手冊乙份」亦能佐證手冊係隨軟體附贈。復查,證據9 係2007年6 月印刷之使用手冊(參前述㈤⒈⒉⒋⒌⒍),可知該版軟體應於2007年6 月前已完成,依業界習慣,新版軟體會取代舊版軟體,而丙證5 至8 記載之日期皆為2007年6 月以後,因此推知丙證5 至8 產品附隨之使用手冊即為證據9 應為妥適,而證據

9 既隨產品販售而為不特定第三人得以閱覽,故可認定為已為公開之刊物。

㈥證據2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5不具進步性(理由與原處分略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

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et PC )、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的電子裝置處理金融產品資訊,並將其顯示於螢幕,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記載「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即報價視圖之一)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Slide )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技術特徵,其中「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及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處理器執行以產

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

0 、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

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故證據9 第119 、12

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故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⒉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三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三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三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處理器根據該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理由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 0003] 段揭露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第三操作指令)該報價資訊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證據9 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

et PC )、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 )、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的電子裝置處理金融產品資訊,並將其顯示於螢幕,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記載「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即報價視圖之一)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Slide )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證據2 圖1A至1D繪示下半部詳細信息包含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明細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技術特徵,其中「左/ 右觸控滑動」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走勢報價信息、分時明細信息」對應「資訊區塊」,「頁簽」對應「選單列」。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

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於第143 、144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資訊區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所以證據9 第119、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發明,因此,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 0004] 段及圖2A、2B揭露使用者可以點擊(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放大操作指令)欲放大的詳細信息,該信息便可放大顯示,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⒌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3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9 第119 頁揭露可點選主功能列中「檔案」中的「開啟舊頁」,或直接以鍵盤的「Ctrl+O」指令開啟之前儲存的畫面呈現模式;證據9 第144 頁揭露呈現模式包含單一方塊及上下兩方塊;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⒍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

系爭專利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3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不同的該資訊區塊所配置的選單列包含不同的選單項目」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1A至1D圖揭露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明細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詳細資訊,將兩信息區塊的頁簽做成包含不同項目僅為簡單介面變換,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之習知技術;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⒎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

系爭專利請求項7 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處理器接收複數個設定指令用以設定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些設定指令係選自:一視圖底色設定指令、一字型大小設定指令、一字型顏色設定指令、一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一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以及一更新頻率設定指令」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9 第57至60頁揭露金融商品手動調整排序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7 之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第67至70頁揭露設定或新增金融商品報價欄位並排序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第82、83頁揭露將不同商品名稱設定不同顏色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字型顏色設定指令),第95至97頁揭露設定畫面背景底色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視圖底色設定指令),字型大小設定及更新頻率設定為一般金融軟體常見之可供使用者設定項目,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得知之習知技術;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⒏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

et PC )、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 )、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的電子裝置處理金融產品資訊,並將其顯示於螢幕,該處理器、記憶體係依循程式指令運作,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一記憶體、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存於該記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一第一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 即報價視圖之一) 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 Touch-Slide)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之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技術特徵,其中「左/ 右觸控滑動」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及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第二程式指令,

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但參諸證據9 第119 、120、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

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因證據9 為軟體使用手冊,該軟體當然係以程式驅動電子裝置執行上述動作,所以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發明,故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⒐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8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操作以產生具有一第三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三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三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該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 0003] 段揭露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第三操作指令)該報價資訊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證據9 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第一至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證據9 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可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⒑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

et PC )、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 )、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的電子裝置處理金融產品資訊,並將其顯示於螢幕,該處理器、記憶體係依循程式指令運作,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一記憶體、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存於該記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一第一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記載「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即報價視圖之一)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 Slide)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證據2 圖1A至1D繪示下半部詳細信息包含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明細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其中「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走勢報價信息、分時明細信息」對應「資訊區塊」,「頁簽」對應「選單列」。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記載「一第二程式指令

,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於第143 、14

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因證據9 係為軟體使用手冊,該軟體當然係以程式驅動電子裝置執行上述動作,所以,證據9 第119 、120 、14

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因此,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⒒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於請求項10,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之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 0004] 段及圖2A、2B揭露使用者可以點擊(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放大操作指令)欲放大的詳細信息,該信息便可放大顯示;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⒓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

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0,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之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9 第119 頁揭露可點選主功能列中「檔案」中的「開啟舊頁」,或直接以鍵盤的「Ctrl+O」指令開啟之前儲存的畫面呈現模式;證據9 第144 頁揭露呈現模式包含單一方塊及上下兩方塊;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⒔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

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於請求項10,並更一步界定「其中不同的該資訊區塊所配置的選單列包含不同的選單項目」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1A至1D圖揭露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明細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詳細資訊,將兩信息區塊的頁簽做成包含不同項目僅為簡單介面變換,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之習知技術;可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⒕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

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於請求項10,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選單列所包含的選單項目選自:走勢圖、個股詳細、即時明細、分時明細、分價明細、分量明細、最佳五檔、最佳十檔、技術分析、價量統計、相關新聞、盤後、趨勢、財務、個股期貨、個股選擇權以及個股權證」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 0003] 段及第1A至1D圖 揭露詳細資訊諸如:走勢圖、個股報價資訊、技術分析圖、分時明細、價量統計、五檔盤口、個股新聞、基本資訊、趨勢診斷、財務診斷…等;可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⒖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於請求項8 ,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等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一第六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接收複數個設定指令用以設定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些設定指令係選自:一視圖底色設定指令、一字型大小設定指令、一字型顏色設定指令、一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以及一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9 第57至60頁揭露金融商品手動調整排序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第67至70頁揭露設定或新增金融商品報價欄位並排序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第82、83頁揭露將不同商品名稱設定不同顏色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字型顏色設定指令),第95至97頁揭露設定畫面背景底色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視圖底色設定指令),字型大小設定及更新頻率設定為一般金融軟體常見之可供使用者設定項目,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得知之習知技術;故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⒗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TabletPC)、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 )、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Internet Device /Ultra-Mobile PC )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觸控螢幕的電子裝置接收報價資訊,並加以處理產生詳細資訊以顯示於螢幕,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裝置,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即報價視圖之一)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Slide )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之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技術特徵,其中「左/ 右觸控滑動」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及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

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可知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發明,因此,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⒘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

et PC )、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 )、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處理器、記憶體的電子裝置處理金融產品資訊,並將其顯示於螢幕,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裝置,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即報價視圖之一)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Slide )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之技術特徵,證據2 圖1A至1D繪示下半部詳細信息包含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明細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並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複數個詳細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其中「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走勢報價信息、分時明細信息」對應「資訊區塊」,「頁簽」對應「選單列」。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

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產生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資訊區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可知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產生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發明,因此,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⒙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8:

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7,並更一步界定「其中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 0004] 段及圖2A、2B揭露使用者可以點擊(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放大操作指令)欲放大的詳細信息,該信息便可放大顯示;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⒚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9:

系爭專利請求項19依附於請求項17,並更一步界定「其中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9 第119 頁揭露可點選主功能列中「檔案」中的「開啟舊頁」,或直接以鍵盤的「Ctrl+O」指令開啟之前儲存的畫面呈現模式;證據9 第144頁揭露呈現模式包含單一方塊及上下兩方塊;所以,證據2、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⒛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0:

系爭專利請求項20依附於請求項16,並更一步界定「其中進一步包含:接收複數個設定指令同時套用至該些詳細資訊模式引擎,該些設定指令係選自:一視圖底色設定指令、一字型大小設定指令、一字型顏色設定指令、一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一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以及一更新頻率設定指令」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9 第57至60頁揭露金融商品手動調整排序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自選股排序設定指令),第67至70頁揭露設定或新增金融商品報價欄位並排序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報價欄位排序設定指令),第82、83頁揭露將不同商品名稱設定不同顏色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字型顏色設定指令),第95至97頁揭露設定畫面背景底色的功能(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視圖底色設定指令),字型大小設定及更新頻率設定為一般金融軟體常見之可供使用者設定項目,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得知之習知技術;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1: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

et PC )、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 )、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 )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處理器、記憶體、通訊模組的電子裝置處理金融產品資訊,並將其顯示於螢幕,該處理器、記憶體、通訊模組係依循程式指令運作,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以執行:一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記載「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即報價視圖之一)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Slide )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之記載,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其中「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第

一、第二操作指令及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第三程式指令,使

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0 、143、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

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因證據9 為軟體使用手冊,該軟體當然係以程式驅動電子裝置執行上述動作,可知證據

9 第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發明,因此,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2:

系爭專利請求項22依附於請求項21,並更一步界定「一第六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三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並根據該第三使用者體驗的一第三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該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 0003] 段揭露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第三操作指令)該報價資訊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證據9 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第一至第三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證據9 第119 、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故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3:

⑴證據2 說明書第[ 0002] 段記載「公知觸控式移動裝置,

例如:手機、PDA 、股票機、智慧手機、平板電腦(Tabl

et PC )、筆記型電腦(Notebook/Laptop Computer)、小筆電(Netbook Computer)、以及行動上網裝置(Mobile Internet Device/Ultra-Mobile PC)等。當螢幕足夠大時,其上運行的金融看盤軟體通常將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配置於報價視圖(例如:自選報價視圖與類股報價視圖)中,以方便用戶點擊(Tap /Click )報價視圖中任一種金融商品,即可快速地查看詳細資訊」,已揭露使用手機或電腦等具有處理器、記憶體、通訊模組的電子裝置處理金融產品資訊,並將其顯示於螢幕,該處理器、記憶體、通訊模組係依循程式指令運作,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以執行:

一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之技術特徵;證據2 第[ 0003] 段「公知金融看盤軟體10採直式顯示時,自選報價視圖12(即報價視圖之一)中可分為三個區塊。上半部為報價資訊14,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Slide )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之記載,證據2 圖1A至1D繪示下半部詳細信息包含走勢報價信息20及分時明細信息22,兩信息區塊皆具有頁簽18供切換顯示其他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每個該資訊區塊配置一選單列並顯示該詳細資訊,該處理器根據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操作指令,以切換顯示該些詳細資訊…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相同之選單項目總數量」之技術特徵,其中「左/右觸控滑動」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欄位資訊」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走勢報價信息、分時明細信息」對應「資訊區塊」,「頁簽」對應「選單列」。

⑵證據2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一第三程式指令,使

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

9 第119 、120 、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因證據

9 為軟體使用手冊,該軟體當然係以程式驅動電子裝置執行上述動作,可知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分別包含一或複數個資訊區塊…其中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係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總數量」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2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發明,因此,證據2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4:

系爭專利請求項24依附於請求項23,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第四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一放大操作指令,以將該資訊區塊放大顯示於該螢幕之可視範圍」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2 第[ 0004] 段及圖2A、2B揭露使用者可以點擊(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放大操作指令)欲放大的詳細信息,該信息便可放大顯示;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4不具進步性。

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5:

系爭專利請求項25依附於請求項23,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第四程式指令進一步包含:當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時,使該處理器在該資訊區塊內接收該模式選擇指令,以切換至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來顯示該資訊區塊的該些詳細資訊」附屬技術特徵,因為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證據9 第119 頁揭露可點選主功能列中「檔案 」中的「開啟舊頁」,或直接以鍵盤的「Ctrl+O」指令開啟之前儲存的畫面呈現模式;證據9 第144 頁揭露呈現模式包含單一方塊及上下兩方塊;所以,證據2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4、15頁、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

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5至28頁主張: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在同一系統提供多模式之「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二視圖具有「相同」的「全部詳細資訊」的技術內容云云。惟查,證據2圖1A至1D已揭露在同一畫面分割成不同資訊區塊,各個不同資訊區塊分別顯示不同的詳細資訊,亦即證據2 已揭露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證據2 雖未揭露在同一系統具有模式選擇功能,可在不同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間切換,但查,證據9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五種呈現方式,該五種呈現方式將顯示畫面分割為不同數目的資訊區塊,每一資訊區塊可顯示不同的詳細資訊,又證據9 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可認證據9 已揭露在同一系統具有模式選擇功能,可在不同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間切換,職是,原告上開主張不足採。

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21至24頁、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

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34至36頁主張:證據9-10未揭露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的選單列各有不同,不同的資訊區塊所配置的選單列包含不同的選單項目云云。然查,證據2 圖1A至1D繪示在一詳細資訊視圖顯示畫面可分割成不同資訊區塊,各個不同資訊區塊分別顯示不同的詳細資訊,且各資訊區塊皆具有選單列,證據2 圖1A1D所示各資訊區塊的選單列雖皆顯示相同的選單項目,但將選單列的選單項目設定為不同僅為顯示介面的簡單變化;證據9 已揭露不同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呈現方式具有不同的資訊區塊數目或排列方式,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證據2 、9 結合後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呈現方式可具有不同的選單列,不同的資訊區塊所配置的選單列包含不同的選單項目,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8、19頁、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

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9至31頁主張:證據9 、證據10所提供多種呈現方式,無涉不同的操作指令,當使用者以滑鼠或鍵盤選擇任一種顯示方式後,即以固定畫面的方式觀看報價資訊,通常不再需要任何操作以切換相關資訊云云。惟查,證據9 雖係顯示於電腦螢幕,然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得知當顯示於平板電腦或手機上時,因螢幕尺寸縮小,若畫面中分割區塊過多,勢必無法在固定畫面顯示所有內容,證據2 第[ 0003] 段揭露使用者可以左/右觸控滑動(Touch-Slide )該報價資訊14以流覽所有欄位資訊,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結合證據2 之觸控滑動方式於證據9 之多區塊呈現方式應用於小螢幕時,使用者可使用觸控滑動方式切換瀏覽單一固定畫面顯示不下的其他資訊,職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非可採。

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8、19頁、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

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31至33頁主張:證據2 、3 所揭示之軟體係應用於行動設備之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而證據9 、證據10所載之軟體係應用於桌上型電腦之軟體,屬不同技術領域,無法輕易結合云云。然查,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所謂「技術領域之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得就應用該技術之物、原理、機制或作用等予以考量,本件證據2 、3 與證據9、10皆為金融看盤軟體,屬IPC 分類號G06Q 40/04「專門適用於行政、管理、商業、經營、監督或預測目的的數據處理系統或方法」、「金融,如銀行業、投資或稅務處理;保險,如風險分析或養老金」、「交易,例如股票、消費品、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貨幣匯兌」之技術領域,其應用於桌上型電腦或行動設備之行動應用程式並不影響證據揭露之技術特徵所涉之技術領域。所謂「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予以判斷,證據2 、3 與證據9 、10皆具有從網路接收伺服器傳送之金融產品資料並將其整理、歸納為各式圖表數據顯示於螢幕的功能,證據2 、3 與證據9 、10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綜合考量證據2 、3 與證據9 、10係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與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本院因認證據2 、9 及10具有結合動機,且證據3 、9 及10亦具有結合動機,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足採。

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27至31頁、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

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39至44頁主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克服技術偏見,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得以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並取得商業上的成功云云。但查,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0005] 段可知其解決之問題為「先前技術的硬體與軟體協同運作僅提供使用者單一的UI與UX」,其解決之技術手段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該技術手段帶來的功效為「提出一種支援多模式股票詳細資訊之切換技術,藉由各模式具有不同的UI與UX設計,以讓使用者自行選擇較習慣的模式,以便彌補先前技術不足之處」,然上述技術手段已揭露於證據9 (參前述㈥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比對說明),自難謂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而得以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另外,原告雖提出App 下載人數資料佐證系爭專利取得商業上的成功,惟下載人數增加僅能反應軟體產品的成功,該成功可能是介面設計、程式穩定度、資料庫、廣告宣傳、銷售策略等各方面因素所導致,系爭專利對下載人數的成長有多少貢獻度實難估算,且原告就此亦未明確舉證證明,本院因認下載人數增加無法證明係因系爭專利所帶來商業上的成功,原告此項主張不可採。

㈦證據3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 、16、21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⑴證據3 說明書第6 頁之記載及第4 圖顯示「輸入裝置與操

作模組52係負責處理使用者以實體按鍵與螢幕觸控之操作與輸入,例如使用者點選按鍵、觸控滑動視圖、手寫輸入股票代號…報價模組54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報價視圖…詳細資訊模組56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詳細資訊視圖…資料接收模組58係負責接收由伺服器端所傳至觸控式行動設備之報價資料」之技術特徵,已揭露報價模組具有處理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詳細資訊視圖的處理能力,而操作模組可依使用者觸控操作選擇觀看詳細資訊視圖,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包含:一記憶體,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該詳細資訊關於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螢幕;及一處理器,連接該記憶體與該螢幕,以存取複數個詳細資訊並顯示該詳細資訊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說明書第11、12頁記載及第7A、7B、8 圖顯示「增設一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顯示於螢幕觸控式行動設備的顯示器上,該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區分為兩大資訊區塊,在直式視圖係分為上、下兩大資訊區塊,而在橫式視圖則分為左、右兩大資訊區塊,並在兩資訊區塊各配置一詳細資訊組合。該詳細資訊組合係包含所有的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或包含任意之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以供使用者以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該詳細資訊組合之各部位資訊…詳細資訊組合64係包含一走勢報價視圖24、一即時明細視圖34、一最佳五檔視圖38、一價量統計視圖42以及一技術分析視圖46等五個詳細資訊視圖的水平整合。另垂直整合的方式,係將各詳細資訊視圖以垂直的方式串聯為垂直的視圖」之技術特徵,已揭露包含資訊區塊的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及使用者以水平或垂直觸控滑動的方式切換瀏覽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其中「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水平滑動操作指令、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⑵證據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

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0、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

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可知證據9 第119 、12

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3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3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因此,證據3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3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⑴證據3 說明書第6 頁之記載及第4 圖顯示「輸入裝置與操

作模組52係負責處理使用者以實體按鍵與螢幕觸控之操作與輸入,例如使用者點選按鍵、觸控滑動視圖、手寫輸入股票代號…報價模組54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報價視圖…詳細資訊模組56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詳細資訊視圖…資料接收模組58係負責接收由伺服器端所傳至觸控式行動設備之報價資料」之技術特徵,已揭露報價模組具有處理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詳細資訊視圖的處理能力,而操作模組可依使用者觸控操作選擇觀看詳細資訊視圖,上述模組係依循程式指令運作,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裝置,該裝置包含一記憶體、一螢幕及一或多個處理器,該處理器執行儲存於該記憶體的複數個程式指令,該等程式指令包含:一第一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於該記憶體」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說明書第11、12頁之記載及第7A、7B、8 圖顯示「增設一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顯示於螢幕觸控式行動設備的顯示器上,該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區分為兩大資訊區塊,在直式視圖係分為上、下兩大資訊區塊,而在橫式視圖則分為左、右兩大資訊區塊,並在兩資訊區塊各配置一詳細資訊組合。該詳細資訊組合係包含所有的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或包含任意之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以供使用者以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該詳細資訊組合之各部位資訊…詳細資訊組合64係包含一走勢報價視圖24、一即時明細視圖34、一最佳五檔視圖38、一價量統計視圖42以及一技術分析視圖46等五個詳細資訊視圖的水平整合。另垂直整合的方式,係將各詳細資訊視圖以垂直的方式串聯為垂直的視圖」之技術內容,已揭露包含資訊區塊的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及使用者以水平或垂直觸控滑動的方式切換瀏覽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其中「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水平滑動操作指令、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⑵證據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第二程式指令,使

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惟參諸證據9 第119 、120 、

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因為證據9 為軟體使用手冊,該軟體當然係以程式驅動電子裝置執行上述動作,故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執行以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3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3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發明,因此,證據3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3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6:

⑴證據3 說明書第6 頁記載及第4 圖顯示「輸入裝置與操作

模組52係負責處理使用者以實體按鍵與螢幕觸控之操作與輸入,例如使用者點選按鍵、觸控滑動視圖、手寫輸入股票代號…報價模組54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報價視圖…詳細資訊模組56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詳細資訊視圖…資料接收模組58係負責接收由伺服器端所傳至觸控式行動設備之報價資料」之技術特徵,已揭露報價模組具有處理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詳細資訊視圖的處理能力,而操作模組可依使用者觸控操作選擇觀看詳細資訊視圖,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一種股票多模式詳細資訊方法,應用於一行動裝置,該行動裝置包含一觸控螢幕,該方法包含: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說明書第11、12頁之記載及第7A、7B、8 圖顯示「增設一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顯示於螢幕觸控式行動設備的顯示器上,該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區分為兩大資訊區塊,在直式視圖係分為上、下兩大資訊區塊,而在橫式視圖則分為左、右兩大資訊區塊,並在兩資訊區塊各配置一詳細資訊組合。該詳細資訊組合係包含所有的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或包含任意之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以供使用者以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該詳細資訊組合之各部位資訊…詳細資訊組合64係包含一走勢報價視圖24、一即時明細視圖34、一最佳五檔視圖38、一價量統計視圖42以及一技術分析視圖46等五個詳細資訊視圖的水平整合。另垂直整合的方式,係將各詳細資訊視圖以垂直的方式串聯為垂直的視圖」之技術內容,已揭露包含資訊區塊的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及使用者以水平或垂直觸控滑動的方式切換瀏覽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其中「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水平滑動操作指令、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⑵證據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

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但參諸證據9 第11

9 、120 、143 、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足認證據9 第

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該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螢幕」之技術特徵。⑶證據3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3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發明,因此,證據3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3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1:

⑴證據3 說明書第6 頁之記載及第4 圖顯示「輸入裝置與操

作模組52係負責處理使用者以實體按鍵與螢幕觸控之操作與輸入,例如使用者點選按鍵、觸控滑動視圖、手寫輸入股票代號…報價模組54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報價視圖…詳細資訊模組56依據資料接收模組58所接收之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一詳細資訊視圖…資料接收模組58係負責接收由伺服器端所傳至觸控式行動設備之報價資料」之技術特徵,已揭露報價模組具有處理金融商品報價資訊而產生詳細資訊視圖的處理能力,而操作模組可依使用者觸控操作選擇觀看詳細資訊視圖,上述模組係依循程式指令運作,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一種電腦程式產品,經由一行動裝置安裝以執行:一第一程式指令,使一處理器經由一通訊模組接收一金融商品報價資訊;一第二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依據該金融商品報價資訊產生複數個詳細資訊,並儲存複數個詳細資訊於一記憶體」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說明書第11、12頁之記載及第7A、7B、8 圖顯示「增設一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顯示於螢幕觸控式行動設備的顯示器上,該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區分為兩大資訊區塊,在直式視圖係分為上、下兩大資訊區塊,而在橫式視圖則分為左、右兩大資訊區塊,並在兩資訊區塊各配置一詳細資訊組合。該詳細資訊組合係包含所有的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或包含任意之詳細資訊視圖之組合,以供使用者以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該詳細資訊組合之各部位資訊…詳細資訊組合64係包含一走勢報價視圖24、一即時明細視圖34、一最佳五檔視圖38、一價量統計視圖42以及一技術分析視圖46等五個詳細資訊視圖的水平整合。另垂直整合的方式,係將各詳細資訊視圖以垂直的方式串聯為垂直的視圖」之技術內容,已揭露包含資訊區塊的詳細資訊組合視圖,以及使用者以水平或垂直觸控滑動的方式切換瀏覽詳細資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第一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一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一第二操作指令以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其中該第二操作指令選自以下指令:一垂直滑動操作指令、一水平滑動操作指令或一選單項目操作指令」之技術特徵,其中「觸控滑動以上/下(適用於垂直整合型資訊)或是左/右(適用於水平整合型資訊)切換」對應「第一、第二操作指令、水平滑動操作指令、垂直滑動操作指令」,「詳細資訊組合視圖」對應「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

⑵證據3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第三程式指令,使

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之技術特徵,然參諸證據9 第119 、120 、143、144 頁,於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單一方塊、上下兩方塊、左右兩方塊、左一大右兩小、上一大下兩小的五種呈現方式(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第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供使用者擇一顯示,各方塊可顯示如走勢圖、成交明細、分價表等預設相關資訊;於第119 、12

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模式選擇指令)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以使用者最習慣的畫面顯示方式呈現金融商品的詳細資訊(如第119 頁的圖式),因為證據9 為軟體使用手冊,該軟體當然係以程式驅動電子裝置執行上述動作,足認證據9 第119 、120 、143 、144 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一第三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一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四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產生具有一第二使用者體驗之一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顯示該些詳細資訊於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一第五程式指令,使該處理器根據一模式選擇指令以決定將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或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產生於一觸控螢幕,且該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與該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不會同時產生於該觸控螢幕」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3 及證據9 皆為金融產品看盤軟體,具有技術領域關

聯性,皆可讓使用者藉由電子終端及時接收資訊並瀏覽行情,並提供不同技術方式整理的數據資料及圖表,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3 之硬體架構及滑動觸控方式結合證據9 之可選擇不同畫面呈現方式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發明,故證據3 及9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為證據9 部分頁數影本,證據9 、10為關聯證據,所以,證據3 、9 及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⒌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6至18頁、110 年1 月11日行政訴

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8、29頁主張: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在同一系統提供多模式之「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且該二視圖具有「相同」的「全部詳細資訊」的技術內容云云。然查,證據3說明書第11頁及第7A、7B圖已揭露在同一畫面分割成不同資訊區塊,各個不同資訊區塊分別顯示不同的詳細資訊,亦即證據3 已揭露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詳細資訊模式視圖」、「第二詳細資訊模式視圖」,證據3 雖未揭露在同一系統具有模式選擇功能,可在不同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間切換,惟參諸證據9 ,證據9 第143 、144 頁揭露顯示畫面有五種呈現方式,該五種呈現方式係將顯示畫面分割為不同數目的資訊區塊,每一資訊區塊可顯示不同的詳細資訊,證據

9 第119 、120 頁揭露使用者可用「Ctrl+O」快捷鍵從「最近使用的頁面」、「自定頁面」或「我的最愛」中切換開啟已儲存的畫面呈現方式,因此,證據9 已揭露在同一系統具有模式選擇功能,可在不同的詳細資訊模式視圖間切換,職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證據2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至25不具進步性;證據3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8 、16、21不具進步性。

因此,被告核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所為「請求項1 至2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之處分,其結論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