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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行專訴字第 45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 何沛麒即 原 告 (送達代收人 陳芸安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相關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一)第246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又第98之2條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