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行專訴字第 45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沛麒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相關行政訴訟法之規定:㈠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

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㈡第246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㈢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00元。又第98之2條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6,000元,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費,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同年12月3日本院查詢簡答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246 條第2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