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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行專訴字第 58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 張庭鈞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陳永群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6 月9 日所為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