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09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禧多影音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周佳宏(董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所為110年度行著訴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定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加徵裁判費1/2,故應徵收裁判費6,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2項規定,上訴人如無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者,應委任律師或符合同法第241條之1第2 項規定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然上訴人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前述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已合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