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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行商訴字第 78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0年度行商訴字第78號民國111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學中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輔 佐 人 扶停雲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陳辰輔

參 加 人 科研市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歐陽坤訴訟代理人 呂靜怡律師

郭雨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經訴字第110063054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以「科研市集」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1、9、35及42類之商品及服務申請註冊(詳附圖所示),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參加人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10款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智慧局審查,認為系爭商標註冊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以110年3月31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就原處分認為系爭商標具後天識別性未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認有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未取得後天識別性而以110年9月10日經訴字第11006305480號訴願決定書予以撤銷原處分,由智慧局於4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原告不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如撤銷訴願決定,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系爭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

1、「科研市集」之發想過程,源於「市集」乃在固定時間、地點,進行貨物買賣的場所,即市場之意,呈現於一般人腦海中為無數攤販及人潮。而原告所販售者為化學試劑、實驗室用儀器、所提供服務為網購、基材切割、臨床實驗,呈現專業、高科技之商業印象,顯與市集予人之原始概念有所出入,故將冷冰冰的實驗器材、技術研究與日常生活中滿足需求之市集相連結,強調提供一個像雜貨店一樣什麼都有的平台,而創建全臺灣第一家集科學商品及技術研究服務為一體的公司。原告殫精竭慮,結合夢想與產業經營方向,利用高冷的科學與熱絡之市集極大反差之巧思,首創將「科研市集」整體結合,故對第1、9、35類之商品或服務而言,系爭商標與原告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係暗示性標識,並非說明文字,而對第42類研究開發服務而言,更係毫無關係,應認為具有先天識別性之任意性標識。

2、原告原所販售者為化學試劑、實驗室用儀器、所提供服務為網購、基材切割、臨床實驗,由最初之線上實驗耗材服務選購比價平台,逐步日常生活消費市場拓展,使「科學」與「生活」結合成全新商業形象,「玩味科學、品味生活」新概念的建立,將系爭商標「科研市集」刻入消費者記憶中,開創出獨到的商業思維。且以「科研市集」四字在GOOGLE網頁搜尋,檢索結果全部與原告有關,換言之,系爭商標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之標示,因此賦予排他專屬權不影響同業競爭。故系爭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而應准予註冊。

㈡、系爭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

1、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5條規定,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的相關證據包括⑵銷售量、營業額與市場占有率;⑶廣告量、廣告費用、促銷活動的資料等。商標之使用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證據,不一定是要商標確實使用,且並非系爭商標註冊日前,應包括註冊日後之證據資料,只要各資料間相互勾稽後,能證明系爭商標取得後天識別性之待證事實,即得作為證據,並非資料中沒有出現系爭商標,即非商標使用,便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

2、原告為電商,主要透過網路及電子郵件接觸消費者,故原告之營銷管道、宣傳方式多透過網路、多媒體進行,因網路及多媒體散布快速之特性,原告自108年5月6日至同年12月16日止(即系爭商標准許註冊日),在臉書廣告支出為新臺幣(下同)518,060元;自106年6月20日至108年12月16日止,在GOOGLE的廣告支出為430,977.82元(甲證15),半年內即投入近百萬元之廣告費用,故商品線上廣告關鍵字點擊和曝光率占1、2名,顯見透過上開平台傳媒大量行銷,在短期取得識別性極有可能。且出貨單、採購單、報價單上皆會印製商標,相關消費者或往來業者取得上開文件或以電子郵件溝通時,亦會因此接觸系爭商標而知悉系爭商標,故已取得識別性(甲證7、8)。原告為加深消費者印象,並於公車路線643刊登系爭商標之廣告(甲證12),且相關消費者對於系爭商標「科研市集」品牌之討論亦相當熱絡(甲證9)。原告並以系爭商標與各大學特約商店簽訂合作契約(甲證10),各大學年會上亦播放有科研市集介紹影片及宣傳資料(甲證13),且系爭商標亦搭配原告其他已註冊之燒杯圖案、英文STAREK SCIENTIFIC/SCIKET或網址或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使用,合併使用之資料亦得作為系爭商標使用之證據。

3、系爭商標使用於非常特定之小眾市場,係供學有專精之相關領域的學生、老師、實驗機構、政府專業部門,而非一般消費性商品的消費者。此類購買化學原料用品之消費者,未來亦可能購買或使用工業化學品、實驗室儀器、五金、代理進出口等服務,因此,就第35類化學原料零售批發領域之消費者,亦同於第1類、第9類及第42類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且原告之商品為耗材,單價不高,於15個月內已接觸此市場中近8成之相關消費者,並取得近6,100多萬元之營業額,能為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與原告產生高度之連結。足見原告大量使用系爭商標,使小眾市場之多數相關消費者購買,已認識系爭商標作為商標之使用,並與原告產生高度之連結,而具有後天之識別性。

㈢、系爭商標既具有先天識別性,並無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縱無先天識別性,亦已因原告於特定小眾市場長期、密集使用而具有相當知名度,所提供資料足證系爭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系爭商標註冊後亦持續經營,投入大量資金,自108年12月17日至110年11月24日止,在臉書支出的廣告費用共1,594,711元;自108年12月17日至110年11月24日止,在GOOGLE支出之廣告費用共為2,029,905元,合計3,624,616元,加上註冊前之廣告費用,總計約6,584,406元。且學者亦認系爭商標註冊日後之使用證據,亦得證明系爭商標取得後天識別性,即應准予註冊,足見原告註冊後之使用商標證據,雖不足以證明商標註冊時之事實狀態,然註冊後之大量使用,顯然有利於原告,自仍應准予系爭商標註冊,應無不妥。另訴外人銳隆光電有限公司(下稱銳隆公司)以「銳隆科研市集及圖」商標申請註冊,亦經被告准許註冊在案,可見「科研市集」係具有識別性之商標。參加人係惡意搶註、競爭及攀附商譽而故意將「科研市集」申請為參加人特許名稱,並對系爭商標提起異議,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尚有未洽,爰聲明:撤銷訴願決定。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系爭商標不具有先天識別性:

1、系爭商標係由單純未經設計之横書中文「科研市集」所構成。其中「科研」一詞,未編於國語辭典修訂本,非既有詞彙,然科技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訂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是「科研」即為科學技術研究或科學研究之簡稱;而「市集」一詞,於國語辭典修訂本所訂係指在固定時間、地點,進行貨物買賣的場所。是系爭商標「科研市集」指定使用於第1類「工業用化學品;……」、第9類「實驗室用儀器,……」、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及第42類「提供研究和開發;……」等商品及服務,予相關消費者之認知印象,係在描述其為科學研究相關器材等商品或所提供販售之商品與科學研究相關,或係提供科學研究相關服務,客觀上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表彰商品及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故不具識別性。

2、依101年5月2日智慧局智商字第10115001112號函訂定發布之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即明確說明原則上該例示事項皆屬不具識別性且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者,無須聲明不專用,故「市集」一詞已例示為不專用。另其他類似申請案中申請號000000000「生鮮市集及圖」(註冊第29類、第35類),亦遭核駁,其理由略為消費者之認知,係蒐羅各種生鮮食品或商品之集散中心販賣處,方便消費者選購,不會將其作為識別服務之來源;另商標註冊第0000000號「生活市集及圖」(註冊第35類),就「生活市集」聲明不專用,即不就「生活市集」主張商標權,均足見「科研市集」不足以表彰商品及服務來源之標識,不具識別性,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㈡、系爭商標不具有後天識別性:

1、原告所提出之出貨單、採購單及報價單(甲證7);於公車路線643刊登系爭商標之廣告(甲證12);相關消費者對於系爭商標「科研市集」品牌之討論(甲證9);原告以系爭商標與各大學特約商店簽訂合作契約(甲證10);各大學年會上亦播放有科研市集介紹影片及宣傳資料(甲證13)等等證據資料,均非系爭商標之使用事證,且系爭商標均有與外文SCIKET.COM及燒杯圖結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2、又系爭商標於108年12月16日核准註冊,是本件商標異議之事實審查基準時,應為系爭商標核准註冊審定時。原告於訴願階段所提出附件三之109年10月22日臺灣好報標題為「全臺大學理工系都是他客戶!科研市集用電商解決實驗室痛點」之報導(乙證6-6即甲證35),其日期晚於系爭商標註冊日(108年12月16日),即難採為系爭商標註冊時業經原告廣泛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證據,且原告均未提出系爭商標於第1類、第9類及第42類商品及服務之使用證據。

3、至原告提出附件四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附件五之商標評定理由書(乙證1卷第326至328頁、第329至348頁),均與系爭商標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認定無涉。諸多證據均難採為系爭商標註冊時業經原告廣泛使用之證據。況62所學校中固有46所曾向原告下單,無法證明原告市占率已達其稱之8成,粉絲人數之比較亦無法說明其市場占有率,是無法確實知悉系爭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行銷之具體情形,均難以認定系爭商標已具有後天識別性。

㈢、爰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陳述:

㈠、系爭商標不具有先天識別性:系爭商標之「科研」於系爭商標註冊日前業經政府機關、各大新聞媒體、業界廣泛使用,並非原告所獨創,既為說明性文字,任何人均可使用,並無抄襲問題。

㈡、系爭商標不具有後天識別性:原告於註冊日後,並無任何使用於第1類、第9類及第42類商品或服務之證據。原告提出之第35類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證據不多,縱可證明有使用,惟其使用證據量亦不多,更何況該等使用證據均為另外結合外文SCIKET.COM及燒杯圖,不足以認定系爭商標已經取得後天識別性。而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大部分為註冊日後之使用證據,不得作為系爭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證明。又臺大科研經費一年即高達44億元之多,原告主張其15個月賣出6,000多萬元,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商標已廣為知悉。

㈢、原告提出學者之文章中並非贊成所有撤銷訴訟的事實基準都可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且該文章內並未提及商標異議事件,是以法院裁判仍應依據行政處分時即商標註冊時為準,況被告亦無因嗣後取得後天識別性而重為處分之義務,自不適用原告提出學者之見解。

㈣、其餘同被告之答辯理由及聲明。

五、本件爭點為:

㈠、系爭商標是否有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得註冊事由?

㈡、如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則是否有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應適用之法令:按異議商標之註冊有無違法事由,除第106條第1項及第3 項規定外,依其註冊公告時之規定,商標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查系爭商標於108年12月16日註冊公告(乙證1卷第13頁),嗣參加人於109年3月11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乙證1卷第15至20頁),經原處分機關於110年3月31日做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於同年9月10日作成撤銷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於4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之決定,則系爭商標無同法第10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適用,故系爭商標之註冊是否有異議事由,應依系爭商標註冊公告時即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12月14日施行之商標法(下稱商標法)為斷。

㈡、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具先天識別性之情形:

1、按商標係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商標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文字作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是否具有識別性,應視該文字是否為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倘該文字係新創之詞彙,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義,即具有先天識別性;反之,倘該文字為既有的詞彙,且該文字係習見或通常之用語,因該等文字原係公眾得自由使用之公共文化財,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而應視該文字是否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說明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的相關特性,亦即該文字並非直接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功用、成分、性質、特徵或對消費者產生之效果,惟經消費者於運用想像及推理後,得將文字之特定既有含義與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特性產生聯想,進而達到隱喻之效果,消費者並因此會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時,則該文字始具有先天識別性。

2、查系爭商標乃由未經設計之横書中文字體「科研市集」所構成,而其中「科研」一詞,雖未編於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然科技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訂定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是「科研」即為科學技術研究或科學研究之簡稱;而「市集」一詞,於國語辭典修訂本所訂係指在固定時間、地點,進行貨物買賣的場所。是系爭商標「科研市集」指定使用於第1類「工業用化學品;……」、第9類「實驗室用儀器,……」、第35類「五金零售批發;……」及第42類「提供研究和開發;……」等商品及服務,予相關消費者認知之印象,在於描述其為科學研究相關器材等商品或所提供販售之商品與科學研究相關或係提供科學研究相關服務,客觀上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表彰商品及服務來源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當不具識別性。

3、次查,依101年5月2日智慧局智商字第10115001112號函訂定發布之公告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即明確說明原則上該例示事項皆屬不具識別性且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者,無須聲明不專用(本院卷四第298頁),故「市集」一詞已例示為不專用,至為明確。另其他類似申請案中申請號000000000「生鮮市集及圖」(註冊第29類、第35類),亦遭核駁,其理由略為消費者之認知,係蒐羅各種生鮮食品或商品之集散中心販賣處,方便消費者選購,不會將其作為識別服務之來源;又商標註冊第0000000號「生活市集及圖」(註冊第35類),就「生活市集」已聲明不專用,即不就「生活市集」主張商標權,均足見以不專用之「市集」與其他不具識別性之「生鮮」、「生活」所結合之單純文字而成之「生鮮市集」、「生活市集」,亦均不具有識別性,需再結合其他具有識別性之圖示或文字後,該商標整體始符合先天識別性之要件。從而,系爭商標為單純之「科研市集」文字,自不足以表彰商品及服務來源之標識,應認不具識別性,而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4、至原告另提出訴外人銳隆公司以「銳隆科研市集及圖」商標申請註冊,業經被告准許註冊,而主張本件「科研市集」亦應具有識別性等語(本院卷四第291頁),惟查「銳隆科研市集及圖」商標中之「科研市集」,雖如上所述,僅為單純之文字不具識別性,然「銳隆」並非通用詞,應具識別性,其與不具識別性之「科研市集」結合後之「銳隆科研市集」,已與「科研市集」有所區別,再加上其「圖」示商標,於圖形與文字結合後之整體商標,應已具識別性,被告准許商標註冊,自屬有據。據此,商標之審查應整體為之,自不得以鋭隆公司之商標准予註冊,即逕予推認原告單純以「科研市集」為商標,亦應具有識別性,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㈢、系爭商標未取得後天識別性:

1、按撤銷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主張行政機關之處分違法並損害其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行政法院之任務在於審查行政處分是否以其發布時之事實及法律狀態為據,進而判斷有無違法及損害原告權益,並決定其撤銷與否。在行政處分發布後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既非原處分機關作成時所能斟酌,自不能以其後(從原處分發布至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之間)出現之事實或法律狀態而認定原處分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31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故撤銷訴訟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基準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原處分發布時之事實或法律狀態。此與課予義務之訴或給付之訴,係以事實審行政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之際為法律及事實狀態之基準時不同。

2、查本件原告係提起撤銷訴願決定之撤銷訴訟,依前開說明,本件商標異議案之事實基準時,應為系爭商標核准註冊審定時,應可認定,至於原告雖提出甲證41即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三,主張應斟酌原處分做成後始發生商標使用之補強證據等語(本院卷四第67至68頁),然上開提案係就課予義務訴訟所為之提案討論,與本案為撤銷訴訟自屬有別,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即難採憑。原告復提出附件3學者文章主張系爭商標註冊日後之使用證據,亦得證明系爭商標取得後天識別性,即應准予註冊,原告於系爭商標註冊後大量使用之證據,顯然有利於原告取得系爭商標之後天識別性,仍應准予系爭商標註冊乙節,惟前開文章僅論及「倘在最初的行政處分作成之後,事實及法律狀態已經為有利原告之變更時,則原告可另案據以申請行政機關作成一個新的、對應於已變更之狀態的行政處分」等內容(本院卷四第262頁),亦即在商標註冊後之大量使用,僅係有利於另據以提出申請,而非逕認應准予該商標之註冊,原告援引前開文章主張本案之事實基準點應為言詞辯論終結前,顯有誤會,應非可採。是以系爭商標於108年12月16日核准註冊,本件商標異議之事實審查基準,自應以系爭商標核准註冊審定時為準。

3、次查,細繹原告提出附表所示系爭商標使用之證據資料,其中附表甲證19至甲證39,均為系爭商標註冊日即108年12月16日之後,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作為證明系爭商標具有後天識別性之證據資料,而甲證42非系爭商標使用之事證,故上開證據資料亦無從作為系爭商標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證明。另附表甲證7,係標示第三人商標之商品,非系爭商標之使用證據(本院卷三第163至165頁),而附表甲證8至甲證14,乃系爭商標或有結合燒杯之圖案,或有結合英文字sciket,或結合上開二者,均非單純使用系爭商標之證據資料,均難採為系爭商標於註冊時業經原告廣泛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證據資料,況原告均未提出系爭商標使用於第1類、第9類及第42類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證據,故難認系爭商標已取得後天之識別性。至於原告另提出甲證1至甲證6之資料、甲證40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甲證42之文章,均與系爭商標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之認定無涉,末此敘明。

七、綜上,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得註冊情形,況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無從認系爭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之情事,是依同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不准註冊。原處分所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自有違誤,被告所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4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並無違法,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之主張答辯或援引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怡伸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 形之一,經最高行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玫玲附圖:

系爭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 申請日期:107年12月6日 註冊日期:108年12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08年12月16日 專用期限:118年12月15日 商標名稱:科研市集 商標權人:勢得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類別:第001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工業用化學品;科學用化學品;化學試劑。 商品類別:第009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實驗室用儀器;燒杯;燒杯蓋;滴管;酒精燈;顯微鏡;培養皿;血清瓶;離心管;試管;恆溫箱;實驗室用層析儀器;實驗室用玻璃乾燥器;燒管;實驗用玻璃瓶;實驗室用水槽;實驗室用冷凍箱;滴瓶;計量用玻璃器皿;實驗室用特製家具;吸量管;化學裝置;化學儀器;實驗室用烘箱;實驗室用爐;分液漏斗;觀察儀器;實驗室用離心機。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五金零售批發;化學原料零售批發;化學製品零售批發;精密儀器零售批發;度量衡器零售批發;代理進出口服務;提供商品行情。 商品類別:第042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提供研究和開發;為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技術性研究;技術專案研究;技術性文件撰寫;工業分析及研究服務;實驗儀器租賃;科學實驗室服務;科學研究;技術學的諮詢;化學研究;化學分析;化學服務;生物學研究;細菌學研究;醫學試藥試劑臨床實驗;臨床試驗;醫學試藥試劑研究分析。

附表:原告提出系爭商標使用之證據資料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時間 甲證7 印製有系爭商標之出貨單、採購單、報價單 出貨單108年6月4日 採購單108年10月23日 報價單106年4月16日 (本院卷三第163至165頁) 甲證8 Email簽名檔 108年9月12日 (本院卷三第167至168頁) 甲證9 相關消費者對科研市集品牌之討論 108年3月5日 (本院卷三第169至177頁) 甲證10 各大學特約商店合作契約 108年1月14日、同年月19日、同年4月3日 (本院卷三第179至188頁) 甲證11 台安傑天使投資評論 西元2016年(105年) (本院卷三第189頁) 甲證12 2018年12月3日公車廣告 107年12月3日至108年6月2日 (本院卷三第191至195頁) 甲證13-A 科研市集介紹影片0000 000年間 (本院卷三第197頁) 甲證13-B 2018年10月12日 -鍍膜年會活動資料 107年10月12日 (本院卷三第199至212頁) 甲證13-E 2018年11月9日 -化工年會活動資料 107年11月9日 (本院卷三第213至224頁) 甲證13-F 2018年11月16日-材料年會活動資料 107年11月16日 (本院卷三第225至231頁) 甲證13-H 2018年12月8日 -化學年會活動資料 107年12月8日 (本院卷三第233至245頁) 甲證13-I 2019年1月18日 -高分子年會活動資料 108年1月18日 (本院卷三第247至260頁) 甲證13-U 2019年11月1日 -真空年會活動資料 108年11月1日 (本院卷三第261至264頁) 甲證13-V 2019年11月8日 -化工年會活動資料 108年11月8日 (本院卷三第265至266頁) 甲證13-W 2019年11月17日 -鍍膜年會活動資料 108年11月17日 (本院卷三第267至268頁) 甲證14 獲選獎項 107年11月16日 (本院卷三第269至279頁) 甲證19 註冊後之出貨單、採購單、報價單 出貨單110年11月24日 採購單110年11月26日 報價單110年11月23日 (本院卷三第335至337頁) 甲證20 商標註冊後與往來業者之通信 110年11月24日 (本院卷三第339至340頁) 甲證21 2020-Dcard科研市集討論_臺大七年級生創科研界的Amazon-臺灣大學板_Dcard 109年10月27日 (本院卷三第343頁) 甲證22 臺大七年級生創科研界的Amazon科研市集三年破億年營收-風傳媒 109年10月22日 (本院卷三第345至350頁) 甲證23 Dcard討論科研市集_學校裡的販賣機_有趣板_Dcard 110年3月19日 (本院卷三第351至355頁) 甲證24 科研市集筆記本 110年11月1日 (本院卷三第357至364頁) 甲證25 風傳媒新聞_偉大科學發明起源「實驗紀錄本」賣到缺貨科研市集搶佔實驗室耗材品牌心佔率_風傳媒 110年11月12日 (本院卷三第365至368頁) 甲證26 實驗記錄本_經濟日報新聞_實驗室神隊友!科研市集創辦人分享經營心法-科技新視野_商情_經濟日報 110年11月12日 (本院卷三第369至371頁) 甲證27 實驗記錄本新聞_實驗室耗材電商如何打品牌?科研市集創辦人分享B2B行銷心法-蕃新聞 110年11月12日 (本院卷三第373至374頁) 甲證28 實驗記錄本_實驗室耗材電商如何打品牌?科研市集創辦人分享B2B行銷心法-民視新聞網 110年11月12日 (本院卷三第375至377頁) 甲證29 提袋、馬克杯、杯墊、line貼圖 110年間 (本院卷三第379至382頁) 甲證31 2021年1月8日公車廣告 110年1月22日至同年3月22日 (本院卷三第387至390頁) 甲證32-A Youtube行銷影片 110年間 (本院卷三第391至394頁) 甲證32-B 科研市集形象影片 參甲證13-A (本院卷三第395頁、第197頁) 甲證32-C 2020-真空年會活動資料 109年11月9日 (本院卷三第397至399頁) 甲證32-D 2020年11月6日-材料年會活動資料 109年11月6日 (本院卷三第401至411頁) 甲證32-E FITI_科技部創新創意競賽相關資料 109年12月7日 (本院卷三第413至415頁) 甲證33 科研市集贊助獎學金公告 109年度 (本院卷三第417至422頁) 甲證34 科研市集合作日光國際企業 110年4月19日 (本院卷三第423至426頁) 甲證35 全臺大學理工系都是他客戶!科研市集用電商解決實驗室痛點 109年10月22日 (本院卷三第427至433頁) 甲證36 不必再等業務報價、隨時下單!科研市集一站購足實驗室用品 109年10月22日 (本院卷三第435頁) 甲證37 科研市集MRO採購助企業數位轉型-工商時報 110年12月1日 (本院卷三第437至439頁) 甲證38 YEZ國際加速器媒合7家新創洽接國內外資本-工商時報 110年11月8日 (本院卷三第441至443頁) 甲證39 科研市集助攻企業強化MRO管理,Sciket Business 平台加速採購流程迎向數位轉型_TechNews科技新報 110年11月25日 (本院卷三第445至447頁) 甲證42 網路文章:中小企業如何實做低預算網路行銷 106年9月7日 (本院卷三第505至508頁)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