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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行專訴字第 26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民國111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葛雷喬茲曼威茲 Grzegorz Malewicz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複 代理 人 施宛吟律師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許人偉

何立瑋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經訴字第11006301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5日以「一種透過使用地點與交通系統中的地方間的路徑或路徑長度以搜尋或比較地點的方法與裝置」(原名稱為「於運輸系統中以站點與地點間之路徑或路徑長度來搜尋或比較站點的方法與裝置」,下稱系爭申請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聲明以西元2018年11月12日申請之美國第62/758,710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於109年3月12日提出修正初審之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以109年4月15日(109)智專二(二)04463字第10920344000號,針對進步性核駁審定,超出部分併予指明不予專利。原告復於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並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案經被告以109年5月28日(109)智專三(二)04075字第10920508200號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通知原告前揭修正不符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且未克服初審核駁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並依專利法第4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發給最後通知。原告則於109年6月18日提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及申復理由,被告核認本案109年6月18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違反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10月22日(109)智專三(二)04201字第1092101471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10年4月1日經訴字第11006301290號決定駁回,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系爭申請案所提出之修正,僅為限縮申請時說明書內容,為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技術特徵,並未新增新事項;系爭申請案之核駁處分均以專利法所無之要件駁回;系爭說明書中「地點」、「地方」為一「任一位置」,並揭示「地點」為「代表」的實施例、「地方」為「代表」的實施例,因此109年06月18日所提交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係申請時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内之請求項,早已明示「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故原告所為不過係將申請時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内之請求項有提及「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予以不包括,並非添加新事項。

二、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a)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係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並列舉其他國家之審查意見,以及Sommer論文等,然原處分書並未參酌本領域之通常知識,亦未說明核駁理由,僅重複抄錄請求項範圍而遽下結論,不但全然忽視原告於再審查意見書與訴願理由書中以極力說明Sommer論文之內容以及相關其它前案、足可證明原告所為之修正係所屬技術領域之基本常識之事實,甚至未於理由項中具體說明原告於申請書內之定義中何有「未有揭示或隱含」之理由,亦未引證任何客觀參考文獻或說明審查意見推斷的過程,究竟有那些隱含事項得以從原告撰擬之限縮請求項推導,故原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另本院於111年1月27日庭期提出之爭點「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係首次爭議點,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示所揭露之範圍,逸脫109年10月22日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之處分內容。

三、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應就系爭發明專利申請案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系爭申請案於109年06月18日所提出修正本,係將請求項1至3加入「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開始/結束地點或開始/結束地方」之技術特徵,並於申復理由書主張該技術特徵係「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且「似乎不需要此限縮來克服初審委員及再審委員所提出的核駁事項」。惟系爭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並未有109年06月18日所修正所增加「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開始/結束地點或開始/結束地方」之必要技術特徵之記載。原處分書認為修正內容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予以核駁審定,並無違誤。再者系爭案申請時說明書第[0148]段記載「本方法使用任一地點與任意地方,…,該路徑起始或結束於某些地點並達到某些地方,…,其中包含該地點與該地方」等,是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讀系爭專利說明書後,並參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可得知「代表」可為任一地點或任一地方,但並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系爭申請案請求項所請之「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開始/結束地點或開始/結束地方」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申請案於109年06月18日所提之修正內容,係屬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示之內容,並非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原告主張不足採。

二、原告主張請求項1(a)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係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並列舉其他國家之審查意見,以及Sommer論文等,具備「明確性」云云。惟系爭申請案之核駁審定,係以不符專利法第43條第2項修正再次超出之規定,並非明確性之理由,前開起訴理由並不可採。且原處分書理由第八(四)均充分論述系爭申請案不准專利理由且援引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並未如起訴理由之謂「被告逕自將原告申請時及修正時之請求項抄錄於處分內後而認定添加新事項,完全忽視自行制定之專利審查基準」之情。

三、縱使系爭申請案之修正內容可能是通常知識,但未明確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且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視為「不允許的增加」,此亦已於原處分書第八(四)2(1)點末段陳明;退萬步言,原告所強調系爭申請案所修正之必要技術特徵僅係為通常知識,然該必要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說明書之記載。系爭申請案109年05月04日之修正本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已為再審查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第一(三)點理由通知,而於109年6月18日之修正本除了未克服再審查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之不予專利理由,該修正再次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內容而原處分以該修正本已違反專利法第43條第2項之規定而予以核駁審定,自無再針對系爭申請案是否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要件進行審查。

四、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本件之爭點:(見本院卷第300頁)

一、系爭申請案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所提請求項1至3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不符專利法第43第2項之規定?

二、系爭申請案109年6月18日所提修正請求項1至3加入之「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不符專利法第43第2項之規定?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43條第2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專利法第43條第2項、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申請案於審定前,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又審查時,應以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與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本案被告係依系爭申請案109年6月18日之修正本暨申請專利範圍(原處分卷第287至288頁),作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故系爭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應與申請時(108年8月15日)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原處分卷第38至39頁)進行比較,以判斷是否違反現行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二、系爭申請案技術分析:㈠系爭申請案技術內容:

系爭申請案所欲解決問題:

系爭申請案係關於搜尋或比較地點。傳統上,搜尋的目標從一系列可能的替代方案中找到一可達到最佳化目的的地點,像是在給定特定行程條件與所搜尋地點的期望特徵的情況下的最小化路徑長度。例如,當給定通勤的所需目的地與房地產物件特徵的情況下搜尋房地產物件時,搜尋的目標可能為列舉出具有最短通勤時間的符合匹配特徵的房地產物件,其他的目標可能是以通勤時間比較任一房地產物件。(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第1頁[先前技術],原處分卷第78頁)系爭申請案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申請案的實施例係關於搜尋或比較地點。其中一實施例為一種基於通勤時間的房地產搜尋或比較方法,該方法可有效的處理公共交通與房地產物件數據,以計算該房地產物件和該車輛站點間的行程時間,且該行程時間會被儲存。導入一請求框架,以供表達各種搜尋或比較的請求,並於處理請求期間,該方法可識別依賴於任何房地產物件的通勤路徑的部分,因為該部分的行程時間是預先計算和儲存的,所以該方法可使用可度量的方式確定至每一個房地產物件的通勤時間,因此,該方法可快速的回應現今存在的最大都會區之一的房地產市場內的請求。其他實施例包括:基於貨幣成本、使用私人汽車進行交通運輸與除房地產之外的地點進行搜尋或比較。一電腦系統與一電腦服務也可實施該方法。(系爭申請案摘要,原處分卷第79頁)系爭申請案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系爭申請案提供了一種使用路徑或路徑長度進行搜尋或比較地點的方法、系統、電腦系統。該方法使用大量的預處理來預先計算與儲存數據庫中的各個地點間的路徑或路徑長度與其在交通系統中的代表(representatives),該方法亦為地點導入搜尋或比較框架,當接收到含有特定路徑的請求時,可從數據庫中檢索預先計算的數據,以快速計算每個地點間的路徑或路徑長度,同樣的,地點也可經使用路徑或路徑長度進行搜尋或比較(說明書第0004段,原處分卷第78頁反面)。根據本發明的實施例,本發明提供一種使用路徑或路徑長度以搜尋或比較地點的電腦系統。該系統為一種硬體與軟體的組合,可從一個或多個數據提供者處獲取有關一交通系統或地點的數據。該系統可建構圖形,用以模擬該地點與其在交通系統中的代表間的行程。該系統可計算圖形路徑,並儲存圖形路徑或圖形路徑長度,因此當收到請求時,可快速計算每個地點間的路徑或路徑長度,並使用路徑或路徑長度搜尋或比較地點(說明書第0005段,原處分卷第78頁反面)。

㈡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㈢系爭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

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詳如附表一所示)109年3月12日初審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紅色畫底線為本次修正處,詳如附表二所示):

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紅色部分為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紅色畫底線為本次修正處,詳如附表三所示):

109年6月18日再審查發出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後所提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紅色部分為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紅色畫底線為本次修正處,詳如附表四所示):

系爭專利申請案審查歷程(詳如附表五所示):

三、系爭申請案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同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所提請求項1至3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不符專利法第43第2項之規定:㈠申請案於審定前,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審查時,應以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若其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應以審查意見通知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申復;屆期未申復或修正後仍超出者,予以核駁審定。對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修正之審查,係判斷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內容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指申請當日已明確記載(明顯呈現)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包括優先權證明文件)中之全部事項,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得知者,係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若能明確得知(或不懷疑)其已經單獨隱含(solely implies)或整體隱含(collectivelyimply)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固有的特定事項(specific matter),而沒有隱含其他事項。修正後之事項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者,包括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確記載之事項(例如相反的或增加的事項),以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即可判斷為引進了新事項。

㈡系爭申請案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同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所提請求項1至3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原告於再審查理由指稱該修正內容已見於申請時說明書第[008]、[0117]段所引述之先前技術US0000000B2之第二節「全球選擇站」,因此在請求項1(a)該修正內容是於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先前技術,不該被視為超出說明書範圍。嗣原告主張原處分並未參酌本領域之通常知識,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a)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係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云云。

㈢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1.2.3節「先前技術」載明「說明書的內容應包含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參考任何文獻的情況下,即得以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因此,引述先前技術文獻時,應考量該文獻所載之內容是否會影響可據以實現之判斷,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未參考該文獻之內容,即無法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並據以實現,則應於說明書中詳細記載文獻之內容,不得僅引述文獻之名稱。」。次按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第4.1.3節「先前技術」載明「不允許為了增加可據以實現該發明,或為了補救申請時說明書內容揭露不明確或不充分之缺失為目的,補充增加先前技術的內容。例外者…由於這種修正僅涉及先前技術而不涉及發明本身,故允許於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中增加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經查,系爭申請案第[0008]段內容為「於先前技術中,如本發明的該方法、該電腦系統與該電腦服務各自共同執行任務並非通用或眾所皆知的,先前技術包含US8,417,409B2,其連續案US8,738,286B2,其分割案US8,756,014B2;KR00-0000000B1,其連續案PCT/KR2016/01083;WO2017/065431A1;US2018/0000000A1;與KR00-0000000B1」,依據第[0008]段,是提示原告已知的先前技術案號(先前技術US0000000B2之申請人為GOOGLE公司),以利於瞭解本案要解決存在先前技術的問題或缺失,申請人於修正時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欠缺明確或欠缺充分揭露的「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增加為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故此次修正並非係增加先前技術內容,而係補充發明內容,是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故原告主張其修正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並未引進新事項,原處分並未參酌本領域之通常知識云云,並不可採。

㈣又查系爭申請案第[0117]段內容為「為延長GT,於每個房屋群集s,添加節點HOME_CLUSTER_SOURCE_s與HOME_CLUSTER_TARGET_s,為了將每個房屋群集與一些於一閾值距離內的道路(例如100公尺)連接起來,係透過為至少一個r添加節點CONNECTOR_r。於一實施例中,該節點表示從一房屋群集位置到達一於閾值距離內道路的一最短距離投射(projection),該道路可能位於該房屋群集所配給的一停車場內,該節點透過標記為Zero且權重為0的線段與兩個房屋群集節點連接,該節點亦與表示道路段端點的節點相連接,且並不會添加停靠站的群集,因為於此GT中,並非模擬任何地點站或公車站,而是添加關於s’與t’的集合的節點REPRESENTATIVE_SOURCE_s’與REPRESENTATIVE_TARGET_t’;這些節點表示(represent)於最短行程中經常出現的位置,可使用現有技術獲得該位置,該些節點可表示群集,該節點可透過線段與別的節點正確的連接」,依據第[0117]段,未明確記載亦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之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即可判斷為引進了新事項。

㈤原告主張依美國、澳洲、大陸、日本、韓國之部分審查意見,對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而言,請求項1具備明確性云云。然原告所提美國、澳洲、大陸、日本、韓國之部分審查意見,並未見到上述國家已經認可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3「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之技術特徵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先予敘明。又原告自系爭申請案提出申請至再審查各階段,歷經多次修正、刪除請求項(系爭申請案於108年8月15日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109年3月12日大幅修正請求項為3項、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修正請求項、109年6月18日又再次修正),審查基礎與各國家已有不同。又專利係採屬地主義,各國專利法制及其審查基準各有不同,且個案審查時所檢索比對之先前技術亦互有差異,故即使其他國家對某發明授予專利權證據,尚難逕行採為我國相關案件有利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32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仍不足採。

㈥原告主張本院於111年1月27日準備程序時新增之爭點1係首次爭議點,已經超出審判範圍云云。惟關於「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之修正,最早出現於初審階段申請人於109年3月12日所提出修正之內容,109年4月15日初審核駁審定書第2頁理由(二)即已告知原告此處修正內容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然原告於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仍未修正,並增加修正「一可被電腦讀取的儲存裝置,係可儲存一個或多個程式,每一該些程式被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之技術特徵,故原處分書第8頁(五)乃認定109年5月4日修正之「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與109年6月18日修正新增「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之特徵技術,均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不符專利法第43第2項之規定(見本院卷第86頁),本院新增此爭點,係為逐一論究原告於申請過程中,各階段所提不同日期、不同修正處是否有違反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以釐清案情,並未逸脫原處分109年10月22日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之處分內容,原告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㈦綜上,系爭申請案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所提請求項1~3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有修正超出而違反專利法第43條第2項之情事。

四、系爭申請案109年6月18日所提修正請求項1至3加入之「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不符專利法第43第2項之規定:㈠原告主張系爭申請案所提出之修正,僅為限縮申請時說明書內容,為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技術特徵,並未新增新事項,因此109年06月18日所提交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係申請時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内之請求項,早已明示「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故原告所為不過係將申請時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内之請求項有提及「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予以不包括,並非添加新事項云云。經查,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皆未有任何關於「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之敘述;關於「代表」一詞見於說明書中僅於申請時之說明書第[0004]、[0005]段「本發明為關於交通系統中的代表(representatives)間的行程路徑或路徑長度之計算」、第[0022]段「該代表為一交通系統中的車輛停靠點」、第[0033]段該圖形可能包含代表公車站、地鐵站或者是兩者皆是的節點」、第[0044]段「每一個皆代表一個房屋」、第[0050]段「因此代表該圖形路徑的一貨幣成本的最大值」及第[0061]段「s1…sn代表停靠站,或h1…hn代表房屋」,以及申請時請求項1之「該至少一代表包含一中心附近代表」、請求項2之「至少一地點中的一地點,係可代表:(a)一房地產物件;(b)一工作;(c)一學校;(d)一商店;或(e)一餐廳」、請求項4之「該至少一代表包括一群集代表,該群集代表係代表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個或多個代表」等敘述;系爭申請案修正之請求項所請之「代表」應為對應說明書第[0004]、[0005]、[0022]段,其並未有揭示或隱含任何「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之技術特徵,且無法從上述內容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新增技術特徵,應屬已超出系爭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

㈡原告又主張系爭申請案所提出之修正,僅為限縮申請時說明書內容,為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該技術特徵,並未新增新事項;109年06月18日所提交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係申請時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内之請求項,早已明示「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故原告所為不過係將申請時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内之請求項有提及「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予以不包括,並非添加新事項云云。經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第4.2.2節「允許的刪除」第(7)點載明「由請求項中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之技術內容會導致引進新事項,因為該等被排除之內容並非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能直接無歧異得知者。惟若無法以正面敘述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得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先予敘明。原申請時請求項所載「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應屬明確,反而109年06月18日修正後之「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將導致請求項不明確。且此等修正係由請求項中排除某部分之技術內容,會導致將引進新事項,因為該等被排除之內容並非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能直接無歧異得知者,且並非無法以正面敘述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亦即此等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原告主張其係將申請時發明申請專利範圍内之請求項有提及「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予以不包括,並非添加新事項,亦不足採。

五、按發明專利申請案違反第21條至第24條、第26條、第31條、第32條第1項、第3項、第33條、第34條第4項、第6項前段、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項、第3項或第108條第3項規定者,應為不予專利之審定,專利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綜上所述,系爭申請案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所提請求項1至3之「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不符專利法第43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109年5月28日再審查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指出系爭專利109年5月4日修正內容不符合專利法第43第2項之規定(見原處分卷第277頁),然原告於109年6月18日之修正不但未修正請求項1至3,且又加入「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之技術特徵,新增之109年6月18日之修正仍又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並未克服再審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之不予專利之理由,不符合專利法第43條第2 項之規定,被告依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勿庸逐一論列,一併說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王碧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宜諳附圖: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

1.圖2顯示系爭申請案實施例中數據的預處理和儲存的範例流程圖

2.圖3顯示系爭申請案實施例中使用預處理儲存的數據回應請求的範例流程圖

3.圖8顯示系爭申請案實施例中計算從通勤路徑起點處的最短行程時間的範例:附表一:系爭申請案申請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

1.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方法,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方法係包含:

(a)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方法,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方法係包含:

i.該中心附近代表出現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一路徑上,且其行程長度介於一最短的第一閾值內;與

ii.該中心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二閾值內;該方法的特徵在於:

(b)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 [如圖6所示之範例實施例],其中該至少一地點中的每個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每個第一代表,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包含一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其係包含該第一地點與該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該行程的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三最短閾值內;

(c)接收一包含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的一請求;

(d)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如圖8、9所示之範例實施例]:

i.確定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

A.該至少一代表中的每個附近代表,與

B.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行程長度係介於該第二閾值內;與

ii.對於該至少一附近代表中的每個該附近代表,

A.確定一於該開始/結束地方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行程描述,其於一第四最短閾值內,與

B.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點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與

(e)以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包含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的一代替名詞。

2.如請求項1中所述之方法,其中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地點,係可代表:

(a)一房地產物件;

(b)一工作;

(c)一學校;

(d)一商店;或

(e)一餐廳。

3.如請求項1中所述之方法,其中該請求可進一步包含至少一:

(a)從該開始/結束地點出發的一第一出發時間;

(b)抵達該開始/結束地點的一第一抵達期限;

(c)從該開始/結束地方出發的一第二出發時間;或

(d)抵達該開始/結束地方的一第二抵達期限。

4.如請求項1中所述之方法,其中

(a)該至少一地點包括一群集地點(cluster site),該群集地點係代表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個或多個地點,係基於以下其中一點,分群該一個或多個地點:

i.一行程的長度;或

ii.一地理鄰近度,其中該一個或多個地點進一步包含一地理位置;或

(b)該至少一代表包括一群集代表,該群集代表係代表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個或多個代表,係基於以下其中一點,分群該一個或多個代表:

i.一行程的長度;或

ii.一地理鄰近度,其中該一個或多個代表進一步包含一地理位置。

5.如請求項1中所述之方法,其中該開始/結束地點係代表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地點群集,其中該計算進一步包含確定一行程的延伸,該行程的延伸包含一於該地點群集與該地點群集中之一地點間的行程的描述。

6.如請求項1中所述之方法,其中一壓縮列表包含一個或多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且於該數據庫中之該儲存的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可進一步包含壓縮該壓縮列表。

7.如請求項1中所述之方法,可進一步包含:

(a)接收關於該交通系統的數據,係包含

i.多個交通元件;與

ii.至少一片段長度,每個片段長度皆用以描述從一第一交通元件至一第二交通元件之行程的一長度,且每個交通元件皆被包括在該多個交通元件;與

(b)創建一包含多個圖形節點的圖形,包括

i.多個交通元件節點,每個交通元件節點表示該多個交通元件中的其中之一;

ii.至少一地點節點,每個地點節點表示該至少一地點中的其中之一;與

iii.至少一代表節點,每個代表節點表示該至少一代表中的其中之一。該圖形進一步包含多個圖形線段,其包括一圖形線段,該圖形線段係從一圖形線段源頭節點連結至一圖形線段目標節點,並包含一圖形線段權重,該圖形線段包含一個:

iv.該圖形線段源頭節點包含一該多個交通元件節點中的一第一交通元件節點,該圖形線段目標節點包含一該多個交通元件節點中的一第二交通元件節點,與該圖形線段權重表示該至少一片段長度中的一片段長度,該片段長度係描述從由該第一交通元件節點表示的一交通元件至該第二交通元件節點表示的一交通元件間的一行程的長度。

v. 該圖形線段源頭節點與該圖形線段目標節點依某種順序包含一第一圖形節點與一第二圖形節點,該第一圖形節點係被包括於該至少一地點節點中,與該第二圖形節點係被包括於該多個圖形節點中,且該圖形線段權重係描述由該第一圖形節點表示的一地點與該第二圖形節點表示的一實體(entity)間的一行程的長度;或

vi.該圖形線段源頭節點與該圖形線段目標節點依某種順序包含一第三圖形節點與一第四圖形節點,該第三圖形節點係被包括於該至少一代表節點中,與該第四圖形節點係被包括於該多個圖形節點中,且該圖形線段權重係描述由該第三圖形節點表示的一代表與該第四圖形節點表示的一實體(entity)間的一行程的長度;其中該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包含以下代表:(c) 該至少一代表節點中的一代表節點與該至少一地點節點中的一地點節點之間的一圖形路徑或圖形路徑長度。

8.如請求項7中所述之方法,其中該代表節點與該地點節點之間的該圖形路徑或圖形路徑長度係透過應用以下至少一演算法:

(a)一Dijkstra最短路徑演算法,或

(b)一A*(A star)搜尋演算法, 於以下至少一圖形上

(c)該圖形,或

(d)具有反向圖形線段的該圖形。

9.如請求項1中所述之方法,其中該至少一地點包含:

(a)對於1≤i≤m範圍內的的每個i,一閾值m≥1,一地點Si;進一步包含:

(b)接收至少一坐標,於1≤i≤m範圍內的每個坐標i,與該閾值m;其中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包含:

(c)對於該至少一坐標的每個坐標i,一向量v係包含一向量v[i],該向量v[i]包含該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該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包含一從該附近代表至該地點Si之行程的描述;或

(d)對於該至少一坐標的每個坐標i,一向量v’係包含一向量v’[i],該向量v’[i]包含該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該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包含一從該地點Si至該附近代表之行程的描述。

10.如請求項9中所述之方法,其中該至少一附近代表包含:

(a)對於1≤j≤s範圍內的的每個j,與一閾值s≥1,一附近代表Rj;進一步包含:

(b)接收一+運算,係包含對於一向量的一個或多個坐標,運算帶有該座標的值的數的一第一總和;與

(c)接收一min運算,係包含對於一個或多個坐標,運算跨越多個向量的坐標值的第三最小值;其中

(d)該開始/結束地方為一開始地方,且其中該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

i.對於1≤j≤s範圍內的的每個j,與一閾值s,確定一行程rpRj的長度,該行程rpRj的長度為從該附近代表Rj至該開始地方的一行程長度; 其中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1 ≤j≤s範圍內的的每個j,與該閾值s,係包含一向量v’Rj,該向量v’Rj為該向量v’,其中該附近代表為該附近代表Rj; 其中一向量v’Rj行程長度,於該至少一坐標中的最少一第三坐標i,包含一向量,該向量為於該第三坐標i的該向量v’Rj之v’Rj[i]值中的行程長度;與

ii.使用一第一數學公式找到一第一最小値,係包含該+運算與該min運算: min1≤j≤s, 於該至少一坐標中的至少一第五坐標i,該第一最小値:

A.代表一從該地點Si至該開始地方的行程的描述,與

B.使用該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其中該開始/結束地點為該地點Si;;或

(e)該開始/結束地方為一結束地方,且其中該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

i.對於1 ≤j≤s範圍內的的每個j,與該閾值s,確定一行程prRj的長度,該行程prRj的長度為從該結束地方至該附近代表Rj的一行程長度; 其中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1≤j≤s範圍內的的每個j,與該閾值s,係包含一向量vRj,該向量vRj為該向量v,其中該附近代表為該附近代表Rj;其中一向量vRj行程長度,於該至少一坐標中的最少一第四坐標i,包含一向量,該向量為於該第四坐標i的一向量vRj之vRj[i]值中的行程長度;與

ii.使用一第二數學公式找到一第二最小値,係包含該+運算與該min運算:min1≤j≤s, 於該至少一坐標中的至少一第六坐標i,該第二最小値:

A.代表一從該地點Si至該開始地方的行程的描述,與

B.使用該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其中該開始/結束地點為該地點Si。

11.如請求項10中所述之方法,其中

(a)該+運算中的運算係包含至少一:

i.於從一下限至一上限之範圍內的一飽和計算(Saturation Arithmetic)演算,

ii.對一整數運算的一計算運算,或

iii.對一浮點數(floating point number)運算的一計算運算;

(b)該第一數學公式或該第二數學公式進一步包含至少一硬體支援的向量運算(Vector Operation);或

(c)該第一數學公式的使用或該第二數學公式的使用進一步包含:將運算分成多個分區,並以平行的方式執行多個分區。

12.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電腦系統,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電腦系統係包含:

(a)一個或多個處理器;

(b)儲存一個或多個程式的一電腦可讀之儲存媒體,以供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執行;與

(c)該一個或多個程式包含由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執行的指令,以執行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含:

(d)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對於該至少一地點中的每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每一開始/結束地方,該至少一代表包含一中心附近代表,其中

i.該中心附近代表出現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一路徑上,且其行程長度介於一最短的第一閾值內;與

ii.該中心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二閾值內;該電腦系統之特徵在於該至少一步驟進一步包含:

(e)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如圖6所示之範例實施例],其中該至少一地點中的每個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每個第一代表,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包含一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其係包含該第一地點與該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該行程的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三最短閾值內;

(f)接收一包含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的一請求;

(g)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如圖8、9所示之範例實施例]:

i.確定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

A.該至少一代表中的每個附近代表,與

B.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行程長度係介於該第二閾值內;與

ii.對於該至少一附近代表中的每個該附近代表,

A.確定一於該開始/結束地方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行程描述,其於一第四最短閾值內,與

B.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點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與

(h)以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包含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的一代替名詞。

13.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裝置,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裝置包含一個或多個模組,用以執行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含:

(a)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對於該至少

i.該中心附近代表出現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一路徑上,且其行程長度介於一最短的第一閾值內;與

ii.該中心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二閾值內;該裝置之特徵在於該至少一步驟進一步包含:

(b)確定與儲存 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如圖6所示之範例實施例],其中該至少一地點中的每個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每個第一代表,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包含一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其係包含該第一地點與該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該行程的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三最短閾值內;

(c)接收一包含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的一請求;

(d)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如圖8、9所示之範例實施例]:

i.確定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

A.該至少一代表中的每個附近代表,與

B.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行程長度係介於該第二閾值內;與

ii.對於該至少一附近代表中的每個該附近代表,

A.確定一於該開始/結束地方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行程描述,其於一第四最短閾值內,與

B.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點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與

(e)以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包含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的一代替名詞;該裝置進一步包含:

(f)一接收器,以從一用戶接收該請求;與

(g)一發送器,以用一部份的該訊息回應該用戶。附表二:109年3月12日初審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紅色畫底線為本次修正處)

1.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方法,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方法係包含:

(a)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b)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c)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方法的特徵在於:

(d)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e)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

2.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電腦系統,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電腦系統係包含:

(a)一個或多個處理器 ;

(b)一可被的腦讀取的儲存裝置,係可儲存一個或多個程式,其中每一該程式可被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 ; 以及

(c)該一個或多個程式包含由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的指令,以呈現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括:

(d)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e)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f)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電腦系統之特徵在於:

(g)確定與儲存 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h)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

3.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裝置,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 該裝置包含一個或多個模組,用以執行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含:

(a)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 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b)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c)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裝置更包括:

(d) 一接收器,以從一用戶接收該請求;以及

(e) 一發送器,以用一部份的該訊息回應該用戶;該裝置之特徵在於:

(f)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g)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附表三:109年5月4日申請再審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紅色部分為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紅色畫底線為本次修正處)

1.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方法,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方法係包含:

(a)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b)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c)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方法的特徵在於:

(d)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e)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

2.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電腦系統,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電腦系統係包含:

(a)一個或多個處理器 ;

(b)一可被的腦讀取的儲存裝置,係可儲存一個或多個程式,其中每一該程式可被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一可被電腦讀取的儲存裝置,係可儲存一個或多個程式,每一該些程式被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以及

(c)該一個或多個程式包含由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的指令,以呈現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括:

(d)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e)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f)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電腦系統之特徵在於:

(g)確定與儲存 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h)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

3.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裝置,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 該裝置包含一個或多個模組,用以執行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含:

(a)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b)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c)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裝置更包括:

(d)一接收器,以從一用戶接收該請求;以及

(e)一發送器,以用一部份的該訊息回應該用戶;該裝置之特徵在於:

(f)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g)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附表四:109年6月18日再審查發出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函後所提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紅色部分為109年3月12日所提修正,紅色畫底線為本次修正處)

1.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方法,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方法係包含:

(a)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b)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c)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方法的特徵在於:

(d)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e)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

2.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電腦系統,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該電腦系統係包含:

(a)一個或多個處理器 ;

(b)一可被的腦讀取的儲存裝置,係可儲存一個或多個程式,每一該程式可被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 ; 以及

(c)該一個或多個程式包含由該一個或多個處理器所執行的指令,以呈現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括:

(d)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e)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f)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電腦系統之特徵在於:

(g)確定與儲存 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h)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

3.一種用於搜尋或比較至少一地點的裝置,係透過使用該至少一地點與一交通系統內的至少一地方間的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 該裝置包含一個或多個模組,用以執行至少一步驟,其中該至少一步驟包含:

(a)接收於該交通系統中的至少一代表,其中代表的數量最多為該交通系統的規模乘以一預定比例;

(b)接收一包含該至少一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的一請求;以及

(c)以一訊息回應該請求,該訊息係經由使用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而獲得;該裝置更包括:

(d)一接收器,以從一用戶接收該請求;以及

(e)一發送器,以用一部份的該訊息回應該用戶;該裝置之特徵在於:

(f)確定與儲存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於一數據庫,其中每個第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係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第一地點與該至少一代表中的一第一代表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以及

(g)計算該至少一路徑或路徑長度,其包含該至少一地點中的一開始/結束地點與該至少一地方中的一開始/結束地方之間於該交通系統內的一行程的描述,其中該至少一代表中不包括該開始/結束地點或該開始/結束地方,其中該計算包含:

i.確定該至少一代表中的至少一附近代表,其中每個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間的一行程長度介於一第一閾值內;

ii.從該至少一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中檢索一於該開始/結束地點與該附近代表間的一第二預計算路徑或路徑長度;以及

iii.確定一於該附近代表與該開始/結束地方之間的該交通系統內的行程描述。附表五:系爭專利申請案審查歷程: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