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民國110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原 告 林錦鴻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複 代理人 林國清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複 代理人 洪子洵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經訴字第110063044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以「隱形眼鏡保濕裝置及其保濕方法」申請發明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為第000000000號發明申請案(下稱系爭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後,被告認本案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108年11月28日以(108)智專一(六)05292字第10821135280號專利核駁審定書為「本案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再審查,經被告再為審查後,於110年2月20日以(110)智專三(三)05078字第11020161820號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維持原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機關於110年6月10以經訴字第1100630449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難甘服,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系爭申請案,依108年8月29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所示,其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第1項及第7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本件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關帶電粒子在流體中受到電場作用而移動的現象稱為電泳(electrophoresis),而電解原理則是施加電壓驅使物質在電極處發生非自發的氧化還原反應,且基於熱力學的基本原理,當外加的電壓差小於該氧化還原反應所需的電壓差時不會發生電解反應之技術,固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知。然而,系爭申請案對於保養液施加電流應會使其中帶靜電的分子發生電泳現象,但不必然會發生電解反應。原證4號為維基百科的「Intermolecular force」(分子間作用力)條目,其中提及離子-誘導偶極力與偶極-偶極力同為靜電作用力;原證5號為百度百科的「分子間作用力」條目,提及「分子間作用力......有三個來源:......分子中電子的運動產生瞬時偶極矩,它使鄰近分子瞬時極化,後者又反過來增強原來分子的瞬時偶極矩,這種相互耦合產生靜電吸引作用,這三種力的貢獻不同,通常第三種作用的貢獻最大」等語,並列舉離子-誘導偶極力屬於此分子間作用力;原證6號為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教授之講義說明「Ion-induced dipole interaction(離子-誘導偶極力作用)屬於靜電作用力」,通常知識者從上開知識中可直接且無歧異瞭解如何執行本案請求項1、7之技術手段以實現本案之說明。在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應無從認為本案說明書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從而原處分未提供明確且充分的理由,具體指出說明書中缺陷,即逕認定需大量的嘗試錯誤或複雜實驗,始能發現本案發明之方法,難謂符合論理及經驗法則。又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及請求項1、7中關於使保濕劑帶靜電進而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隱形眼鏡表面陳述,說明書載明「當該保養液被施加電流時,附著於該隱形眼鏡的該保濕劑可透過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所產生的分子間交互作用而增加。舉例來說,當一個帶靜電的物體靠近另一個不帶靜電物體時,靜電感應會使不帶靜電的物體內部在靠近帶靜電物體的一邊集聚與帶靜電物體所攜帶電荷相反極性的電荷,以及使不帶靜電的物體內部在遠離帶靜電物體的另一邊產生與帶靜電物體同極性的電荷,異性電荷互相吸引,就會表現出『靜電吸附』的現象。在本案實施例中,該隱形眼鏡不導電且不帶靜電,當該控制模組21被啟動且經由該等電極22提供電流通過該保養液時,可使該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該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不帶靜電的隱形眼鏡的表面。因此,保濕劑可大量地吸附在隱形眼鏡鏡片上,以增進隱形眼鏡的效果」等內容,已提出具體且合理之說明,足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了解其內容,可據以實現系爭申請案之發明,是由原處分理由之內容,實無法明確說明為何本案說明書無法藉由請求項1所記載的裝置及請求項7所記載的方法使保濕劑吸附於隱形眼鏡表面而達到保濕效果,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所規定之明確性原則,原處分自有違誤等語,而聲明: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對於系爭申請案,應為准予專利之處分。
三、被告辯以:系爭申請案108年8月29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請求項1 係為增進隱形眼鏡保濕效果(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14)。參酌對應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說明書【0025】至【0027】內容揭示電極對保養液施加電流,保養液與隱形眼鏡之間利用分子間交互作用,讓保養液的保濕劑吸附於隱形眼鏡鏡片上,增加保濕效果。然系爭申請案所運用於保養液中通入電流,保養液中勢必受一電場作用產生電位變化。於此情形下,保養液中之帶正電之離子向低電位之導電件移動,而帶負電之離子向高電位之導電件移動,進而吸附於電極表面或環繞其周圍,此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一般常識。分子運動彼此間存在著某些吸引或排斥的力量,即凡德瓦力(van der waals force),依分子的極性不同而分為不同分子間作用力,此為系爭申請案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一般知識。原證4至6雖稱離子-誘導偶極力為「極性分子與非極性分子互相靠近時,極性分子的永久偶極所形成的正負電荷端會極化鄰近的非極性分子,使非極性分子產生臨時偶極也形成正負端,此兩個正負端之間的靜電吸引力即為偶極-誘導偶極力」等語,經查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界定電流通過保養液使保養液保濕劑帶靜電,吸附於不帶靜電之隱形眼鏡表面,然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保養液中各種分子結構,其分子極性亦不可而知,系爭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從得知保養液中各種分子間作用力即為原告所主張「離子-誘導偶極力」,並且產生如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又CZ000000000(即109年7月27日再審審查意見通知函引用之引證1,下稱引證1)為一種隱形眼鏡還原儀,保養液通入電流,電路板、導電片、電極、清潔劑形成一電通路,將隱形眼鏡蛋白質向其中一電極移動,清潔隱形眼鏡。查引證1與系爭申請案所運用之技術手段相同,惟再審查申復理由強調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7技術特徵為「該電流通過保養液時,可使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於不帶靜電之隱形眼鏡表面」,與引證1之技術手段不同,卻無法說明為何保養液通過電流後係產生何種分子間交互作用可產生如請求項1或7所稱之保養液保濕劑帶靜電,靜電保濕劑吸附於不帶電之隱形眼鏡表面效果,故原告上開理由應不足採。系爭申請案於109年7月27日以(109)智專三(三)05078字第10920707140號審查意見通知函請原告即申請人申復或修正,審查意見通知函理由(三)已明確指明系爭申請案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理由;110年2月20日以(110)智專三(三)05078字第11020161820號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理由(二)亦針對原告即申請人申復理由經審酌仍不符專利要件予以說明。本案依法核駁,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規定,原處分維持核駁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起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27頁):
㈠、原告於107 年11月7 日以「隱形眼鏡保濕裝置及其保濕方法」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系爭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後,被告於108 年11月28日以(108 )智專一(六)05292 字第10821135280 號專利核駁審定書為本案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再審查,經被告再為審查後,做成不予專利之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決定機關於110 年6 月10日做成訴願駁回之訴願決定。
㈡、本案依申請時說明書、圖式及108年8月29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
㈢、系爭申請案,其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第1項及第7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五、本件經兩造協商後之爭點為(本院卷第227至228頁):
㈠、系爭申請案是否有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無法據以實現之情 況?
㈡、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申請案係於107年11 月7日提出申請,被告於108年11月28日為不予專利之處分,經原告不服提起再審查,被告仍以維持原不予專利之處分。是以系爭申請案應否准許,應依現行專利法之規定為斷。
㈡、系爭申請案技術分析:
1、系爭申請案之技術內容:
⑴、目前的隱形眼鏡的材質一般為玻璃(glass)或矽膠(silicon
e elastomer)或矽水凝膠(silicone hydrogel)等材質製成,且在不使用的狀況下,隱形眼鏡可單純浸泡於包含保濕劑的隱形眼鏡保養液中,讓保濕劑附著於隱形眼鏡的鏡片表面以達到保濕的效果。但由於鏡片跟保濕劑處於相同電荷的環境,因而保濕劑並無法有效地附著於鏡片上,而仍有改善空間(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03】,乙證1卷第8頁背面)。系爭申請案所欲解決問題技術特點在於:隱形眼鏡保濕裝置,包含:一殼體單元,包括一殼體及至少一設於該殼體的容置區,該容置區供一隱形眼鏡及一保養液容置;及一控制單元,設於該殼體,該控制單元包括一與該至少一容置區隔開的控制模組及一對與該控制模組電連接並設置在該至少一容置區的電極,且該控制模組能被操作而透過該等電極對該至少一容置區中的該保養液施加一電流,而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一分子間相互作用(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05】,乙證1卷第7頁)。
⑵、隱形眼鏡保濕方法,包括:將該隱形眼鏡置入一隱形眼鏡保
濕裝置的一殼體所形成的至少一容置區中,且該至少一容置區中注入一保養液,並對該保養液施加一電流,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一分子間相互作用(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12】,乙證1卷第7頁背面)。藉由該控制模組透過該等電極對該等容置區中的該保養液施加電流,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分子間交互作用,而利用隱形眼鏡鏡片不帶靜電的性質來吸附帶靜電的保濕成分,使隱形眼鏡鏡片能夠充分吸附保養液中的保濕成分,讓使用者在配戴隱形眼鏡時能夠更明顯的感受到隱形眼鏡保濕所帶來的濕潤度(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14】,乙證1卷第6頁至第7頁背面)。
2、系爭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原告於108年8月29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項,其中請求項1、7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分述如下:
⑴、第1項:一種隱形眼鏡保濕裝置,包含:一殼體單元,包括
一殼體及至少一設於該殼體的容置區,該容置區供一隱形眼鏡及一保養液容置;及一控制單元,設於該殼體,該控制單元包括一與該至少一容置區隔開的控制模組及一對與該控制模組電連接並設置在該至少一容置區的電極,且該控制模組能被操作而透過該等電極對該至少一容置區中的該保養液施加一電流,而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一分子間交互作用;其中,該控制模組被啟動且經由該等電極提供該電流通過該保養液時,可使該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該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不帶靜電的該隱形眼鏡的表面。
⑵、第2項:如請求項1所述的隱形眼鏡保濕裝置,其中該殼體包
括一第一殼體及一可分離地連接該第一殼體的第二殼體,該至少一容置區係位於該第二殼體,該控制單元的該控制模組係位於該第一殼體,該控制單元的該等電極從該第一殼體凸伸出,並在該第一殼體與該第二殼體連接時置入該至少一容置區中。
⑶、第3項:如請求項2所述的隱形眼鏡保濕裝置,其中該第二殼
體設有兩個容置區及位於該等容置區之間的一分隔壁,且該分隔壁形成有一連通該等容置區的凹槽,使得該等容置區中的該保養液能互相流通,且當該第一殼體與該第二殼體連接時,該等電極分別插入該等容置區中。
⑷、第4項:如請求項1所述的隱形眼鏡保濕裝置,還包含一設於
該殼體的開關元件,其與該控制模組電連接且能被操作以開啟或關閉該控制模組。
⑸、第5項:如請求項1所述的隱形眼鏡保濕裝置,還包含至少一可分離地蓋設於該至少一容置區的蓋體。
⑹、第6項:如請求項5所述的隱形眼鏡保濕裝置,其中,該至少
一容置區包含複數個相間隔的容置區,該至少一蓋體包含複數個蓋體,該等蓋體的每一個可分離地蓋設於該等相間隔的容置區中相對應的一容置區。
⑺、第7項:一種隱形眼鏡保濕方法,包括:將該隱形眼鏡置入
一隱形眼鏡保濕裝置的一殼體所形成的至少一容置區中,且該至少一容置區中注入一保養液;及對該保養液施加一電流,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一分子間交互作用,該電流通過該保養液時,可使該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該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不帶靜電的該隱形眼鏡的表面。
⑻、第8項:如請求項7所述的隱形眼鏡保濕方法,更包括:在該
容置區中設置一對與一控制模組電連接的電極,且該控制模組能被操作以透過該等電極施加該電流於該保養液。
3、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件圖一至圖四所示。
㈢、再審查引用之引證1技術分析:
1、技術分析:引證1為西元2015年12月30日公告之中國第CZ000000000U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申請案優先權日為106(西元2017)年11月22日,可為系爭申請案之先前技術。
2、技術內容:一種隱形眼鏡清洗裝置,尤其涉及一種隱形眼鏡還原儀;包括底座、中座、蓋體以及清潔機構;中座的頂面設置有兩個容置槽,容置槽上扣合有密封蓋;清潔機構包括電源、電路板、導電片以及電極;電路板設置於電子元件室內,幷與電源電連接;導電片爲兩個、均設置于電子元件室內,並且其中一端均與電路板電連接;電極爲兩個、分別貫穿設置於兩個容置槽的底部、並與容置槽底部相互密封連接,電極的頂端均外露於容置槽內、底端均外露於電子元件室,電極的底端與導電片的另一端電連接。本實用新型的隱形眼鏡還原儀,設計合理、防水性較好、方便隨身携帶、將清洗功能與存放功能合二爲一、同時有效清洗隱形眼鏡(引證1之摘要,乙證1卷第44頁)。
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件圖五所示。
㈣、系爭申請案確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1、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係指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記載之用語亦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倘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考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法瞭解如何執行該技術手段以實現該申請專利之發明者,例如需要大量的嘗試錯誤或複雜實驗,始能發現實現該發明之方法,而其已超過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合理預期之範圍時,此種說明書之記載不得被認定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西元201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2-1-6、2-1-7頁,1.3.1可據以實施要件)。
2、目前隱形眼鏡的材質一般為玻璃(glass)或矽膠(silicone elastomer)或矽水凝膠(silicone hydrogel)等材質製成,且在不使用的狀況下,隱形眼鏡可單純浸泡於包含保濕劑的隱形眼鏡保養液中,讓保濕劑附著於隱形眼鏡的鏡片表面以達到保濕的效果。但由於鏡片跟保濕劑處於相同電荷的環境,因而保濕劑並無法有效地附著於鏡片上,本案發明技術之功效為藉由該控制模組透過該等電極對該等容置區中的該保養液施加電流,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分子間交互作用,而利用隱形眼鏡鏡片不帶靜電的性質來吸附帶靜電的保濕成分,使隱形眼鏡鏡片能夠充分吸附保養液中的保濕成分,讓使用者在配戴隱形眼鏡時能夠更明顯的感受到隱形眼鏡保濕所帶來的濕潤度,業經原告記載於系爭申請案說明書
【003】(乙證1卷第6頁至第7頁背面、第8頁背面)。
3、查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21】雖記載「當該保養液被施加電流時,附著於該隱形眼鏡的該保濕劑可透過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所產生的分子間交互作用而增加。舉例來說,當一個帶靜電物體靠近另一個不帶靜電物體時,靜電感應會使不帶靜電的物體內部在靠近帶靜電物體的一邊集聚與帶靜電物體所攜帶電荷相反極性的電荷,以及使不帶靜電的物體內部在遠離帶靜電物體的另一邊產生與帶靜電物體同極性的電荷,異性電荷互相吸引,就會表現出『靜電吸附』的現象。在本實施例中,該隱形眼鏡不導電且不帶靜電,當該控制模組21被啟動且經由該等電極22提供電流通過該保養液時,可使該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該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不帶靜電的隱形眼鏡的表面。因此,保濕劑可大量地吸附在隱形眼鏡鏡片上,以增進隱形眼鏡的保濕效果」等語(乙證1卷第5頁),然系爭申請案說明書並未具體揭露保養液通過電流係如何產生何種分子間交互作用可產生如請求項1或7所稱之保養液保濕劑帶靜電,靜電保濕劑吸附於不帶電之隱形眼鏡表面,是以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法據以實現系爭申請案發明,從而系爭申請案已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4、次查,保養液、保濕劑的成分相關段落為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20】所載「該保養液主要包括生理食鹽水(saline),並包括一保濕劑,例如hydroxypropyl methyl cellulose(HPMC),以及其他添加劑,例如edetate disodium (EDTA),poloxamer,polyaminopropyl biguanide,cyanocobalamin(vitamin B12)及其等的組合」及「本說明書內容中所提及之『保養液』泛指任何含有保濕成分的溶液,例如:含有保濕成分的隱形眼鏡保養藥水或護理液等,皆屬於『保養液』之範疇」等語(乙證1卷第5頁至6頁背面、第4頁),可知系爭申請案未特別限定保養液、保濕劑的組成成分,然而保濕劑之成分可能為非離子型,無法因通電而使此類型保濕劑帶電,原告於申請書內稱保養液泛指任何含有保濕成分之溶液均可藉由電流通過而使保養液之保濕劑帶有靜電乙節,顯非無疑。
5、復查,系爭申請案未特別限定保養液之組成成分,保養液的其他非保濕劑成分如因通電後產生電離子,亦可能產生排斥保濕劑吸附於隱形眼鏡表面之情事,故在操作條件不明之情形下,該技術特徵能否達成或實現亦顯有不確定性。原告主張系爭申請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知,帶電粒子在流體中受到電場作用而移動的現象稱為電泳,而電解的原理則是施加電壓驅使物質在電極處發生非自發的氧化還原反應,且基於熱力學的基本原理,當外加的電壓差小於該氧化還原反應所需的電壓差時不會發生電解反應等語,另被告援用引證1稱為一種隱形眼鏡還原儀,保養液通入電流,電路板、導電片、電極、清潔劑形成一電通路,將隱形眼鏡蛋白質向其中一電極移動,清潔隱形眼鏡等語,然查引證1說明書【0033】載明:「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基於電泳技術,即:帶電顆粒在電場作用下,向著與其電性相反的電極移動,稱爲電泳......。當電路板通電時,由於電路板、導電片、電極和清潔劑形成了一個電通路,而在兩個電極間施加有一定的電勢差,黏附在隱形眼鏡上的蛋白質由於電勢差的作用,與隱形眼鏡脫離,並在清潔劑中向其中一個電極移動,最終吸附在電極表面,實現隱形眼鏡的清潔,還原隱形眼鏡良好的使用狀態」等語(乙證1第43頁背面),可知兩個電極間施加有一定的電勢差(即電位差),倘電位差大於氧化還原反應所需的電壓差時會發生電解反應,有可能同時形成電泳與電解反應。因此由先前技術得知清潔劑(或保養液)通過電流,有可能會產生電解和電泳效應,二者競合之通電操作條件(如施加電壓大小、通電時間)影響,亦會進一步影響系爭申請案之保濕劑吸附於不帶靜電隱形眼鏡之表面效能,即難謂操作條件不明的情況下,可據系爭申請案說明書而實現其發明。
6、原告又主張對於保養液施加電流會使其中帶靜電分子發生電泳現象但不必然發生電解反應等語,惟查依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27】記載:「如圖4的步驟S10,將該隱形眼鏡置入一隱形眼鏡保濕裝置的一殼體所形成的至少一容置區中,例如上述的該隱形眼鏡保濕裝置100的該殼體10所形成的該等容置區12;然後,如圖4的步驟S11,對該保養液施加一電流,例如上述該控制模組21透過伸入該等容置區12中的該等電極22對該保養液施加電流,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分子間交互作用,而達到增加隱形眼鏡保濕效果之功效」「本案保濕方法的作用(保濕成分吸附於鏡片上)時間為30秒,但並不以此為限」等語(乙證1卷第4頁),在未具體說明保養液通過電流實驗過程的操作條件,如何可使該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該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不帶靜電的該隱形眼鏡的表面,而在保濕劑成分不明及操作條件不確定下,均無法得知保養液施加電流應會使其中帶靜電的分子僅發生電泳現象,但不必然會發生電解反應,是以原告前開主張,亦難採憑。
7、至於原告雖提出隱形眼鏡鏡片導電後所含玻尿酸保濕劑之成分含量檢測試驗報告,以該報告主張根據測量結果,容器內剩餘的玻尿酸含量越少,即代表隱形眼鏡上所吸附的玻尿酸越多等情,然容器內剩餘的玻尿酸含量越少,並不必然代表隱形眼鏡上所吸附的玻尿酸越多,玻尿酸亦能附著於容器內壁上或實驗器材上,無法直接證明隱形眼鏡上之玻尿酸含量。再者,觀諸原告前開報告之E、F組實驗條件大致相同,其差異在於導電的伏特數的數值不同,E組導電條件為3.0伏特,玻尿酸之吸收面積數值最低;F組導電條件為4.5伏特,玻尿酸之吸收面積數值次低(本院卷第194頁),由此顯見施加電壓大小足以影響玻尿酸之吸收面積。是以系爭申請案說明書未界定電壓及操作條件之前提下,難謂可達成所欲之效果,遑論能依據系爭申請案說明書而實現其發明。
㈤、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亦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
1、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就該法條之內容而言主要係規定請求項之記載須符合明確、簡潔且為說明書所支持要件之規定。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即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而申請專利範圍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其中,關於請求項之記載須明確的部分主要係指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明確,且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亦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單獨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具體而言,即每一請求項中記載之範疇及必要技術特徵應明確,且每一請求項之間的依附關係亦應明確。解釋請求項時得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而請求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主要係指申請專利範圍中申請專利之發明的認定,必須是申請人在申請時已認知並記載於說明書中之發明,由於請求項為主張發明專利權範圍的基本單元,若請求項之範圍超出說明書揭露之內容,將使得超出部分之未公開發明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剝奪公眾自由使用的利益,進而阻礙產業發展。因此,請求項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係要求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利用例行之實驗或分析方法,即可由說明書揭露的內容合理預測或延伸至請求項之範圍時,應認定請求項為說明書所支持。
2、系爭申請案獨立項請求項1及7均載有「使該保養液與該隱形眼鏡之間產生一分子間交互作用」及「該電流通過保養液時,可使該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該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不帶靜電的該隱形眼鏡的表面」之技術特徵,而請求項2至6及8分別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或7之附屬項,因此請求項2至6應包括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及請求項8應包括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
3、惟查,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均未明確界定何謂「分子間交互作用」,以及如何達成「該電流通過保養液時,可使該保養液的保濕劑帶靜電,該帶靜電的保濕劑可透過靜電吸附的現象吸附於不帶靜電的該隱形眼鏡的表面」等技術手段及其內容。又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對此並無具體說明,業如前述,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單獨由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記載之內容,無法清楚瞭解其意義而會對其範圍產生疑義致使不明確,從而系爭申請案確有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4、又系爭申請案說明書並未具體揭露保養液通過電流係如何產生何種分子間交互作用可產生如請求項1或7所稱之保養液保濕劑帶靜電,靜電保濕劑吸附於不帶電之隱形眼鏡表面,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法藉由簡單試驗據以製造及使用系爭申請案之發明。易言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法利用例行之實驗或分析方法由說明書揭露的內容合理預測或延伸至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之範圍。
從而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無法為系爭申請案說明書所支持,而與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
5、原告雖主張通常知識者能夠由系爭申請案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清楚了解系爭申請案採用的技術手段,中國知識產權局甚至認為通常知識者能夠由證據前案可以輕易完成系爭申請案之發明。從而,通常知識者以其具備的一般知識,在系爭申請案說明書之前提下能夠清楚理解系爭申請案所採取的技術手段是如何實現,而能夠據以實施系爭申請案之技術手段,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則在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的支持下並無任何不明確之情事。故系爭申請案說明書顯然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也沒有不明確之情事而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等語。然專利係採屬地主義,各國專利法制及其審查基準各有不同,且個案審查時所檢索比對的先前技術亦互有差異,故其他國家對某發明授予專利權證據,尚難逕行採為我國相關案件有利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2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提出之中國對應案欲證明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及請求項1至8具有可專利性,惟中國知識產權局之對應案相關認定自不能拘束我國法院;再者,前開段落均已說明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無法據以實現之理由,及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8不具有明確性、無法為說明書支持等理由,自難以其對應專利在中國已核准專利,執為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及請求項1至8具有可專利性,故原告所稱均不可採。至於原告末以被告作成原處分之理由有誤而認被告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之規定等語,惟被告原處分已詳為說明系爭申請案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之處,難認有何違反該條規定之處,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非可採,末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處分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准予專利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怡伸法 官 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玫玲附件圖一:隱形眼鏡保濕裝置的第一實施例的立體圖圖二:第一實施例之隱形眼鏡保濕裝置設有蓋體的立體分解圖圖三:隱形眼鏡保濕裝置的第二實施例的立體圖圖四:隱形眼鏡保濕方法的流程圖圖五:引證1之主要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