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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行專訴字第 45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民國111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洪天時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輔 佐 人 徐金澤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王美花訴訟代理人 劉宗祐

參 加 人 彭冠勛訴訟代理人 劉沁瑋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經訴字第110063063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4日以「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智慧局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發給發明第I674343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智慧局審查,以109 年12月29日(109)智專三(三)05147字第109212659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0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前揭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嗣被告以110年7月29日經訴字第11006306310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關鍵技術特徵為:①「前述袋狀結構體係設置網形袋囊,…,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與②「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外圍的分隔結構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證據2並未揭露「模袋雙層結構1之外圍設置複數濾點2」、「模袋雙層結構1透過外圍設置複數濾點2以將該模袋雙層結構1彼此分隔成網狀」與「用於將前述模袋雙層結構1之外圍分隔成網狀的濾點2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之技術;而證據3並未揭露「隔室13透過外圍設置複數織邊14以將該隔室13彼此分隔成網狀」與「用於將前述隔室13之外圍分隔成網狀的織邊14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之技術,故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6至10皆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中,由於證據2、3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4、8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3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1,如前所述,由於證據2、3、4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3、4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四、綜上所述,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確實未被證據2、3、4等習知技術所揭露,更具有證據2、3、4所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訴願決定顯然係基於後見之明及對各證據之解讀錯誤所作出之不客觀之決定,應予撤銷。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項均未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進步性要件。

五、並聲明:㈠撤銷訴願決定。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㈠證據2為一種濾點型模袋,於其說明書第[0003]段進一步揭示

係一種具有排水功能的護坡用濾點型模袋,說明書第[0010]段及第[0011]段揭示「…模袋為雙層結構1,上下兩層為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施工時把流動性的混凝土或沙漿用高壓擠壓泵壓入該袋,…模袋有很強的滲水性,…」。是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由纖維編織而成之具有可塑性與透水性的袋狀結構體;前述袋狀結構體係設置網形袋囊,…,前述網形袋囊係由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互相編織而成」之技術特徵。

㈡證據2圖1揭示模袋之雙層結構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網形袋囊

10)被複數濾點(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分隔結構11)分隔成網狀,雖未揭示模袋雙層結構1之外圍設置複數濾點2,然而,證據2模袋在鋪設於邊坡時係將流動性的混凝土或沙漿灌入該模袋的雙層結構1之間,雙層結構1之結構體外圍必然要予以加強密封,否則混凝土或沙漿會流出結構體。因此,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於模袋雙層結構1之外圍設置複數濾點2,並互相連結形成一般袋體習用之環形或U形結構。又證據3第1頁摘要(ABSTRACT)揭示:「一種用於沿著堤防和其他土質結構(包括部分或完全被水覆蓋的結構)安裝的護岸面板,該護坡面板使用具有多個由織邊分隔成隔室的網狀物,網狀物由兩層織物組成,在同一台織機上分別編織以形成隔室,並交織形成織邊。…」,證據3圖8及說明書第6欄第4行至第8行並揭示織邊14設置於隔室13之外圍,且具有分隔隔室13的作用,已說明證據3為網狀結構,具有多個由織邊14分隔之隔室13(相當於系爭專利以利用分隔結構11將網形袋囊10彼此分隔成網狀),與證據2之濾點2具有分隔雙層結構1之作用相同,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了要將證據2模袋雙層結構1之外圍予以加強密封,以避免混凝土或沙漿等填充物撐破結構體,有動機參考證據3揭示之技術,簡單改變證據2之濾點2設置位置,於模袋雙層結構1之外圍設置複數濾點2,並互相連結形成一般袋體習見之環形或U形結構,而輕易完成前揭原告起訴理由四所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①與②技術特徵。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他技術特徵亦為證據2、3所揭露,詳如訴願決定書所載,不另贅述。是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3、4均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括請求

項1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分別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僅部分互相連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係為複數個互相不連通之網形袋囊」。查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證據3圖9及圖10揭示網狀物之隔室13部分以填充槽27互相連通、部分互相不連通;另證據3說明書第5欄第25行至第31行記載,如果使用導管18進行填充材料的填充,該導管18可以延伸穿過成列的複數隔室13或成排的複數隔室13,亦說明隔室13可以部分互相連通、部分互相不連通,是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4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1至4任一項之附屬項,包括

請求項1至4任一項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之單一編織層係增加編織纖維以提升分隔結構之編織密度」。查證據2說明書第[0010]段揭示「…模袋為雙層結構1,上下兩層為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證據3說明書第5欄第66行至第6欄第2行揭示「網狀物11是在能夠同時織造兩層織物的織機上生產,並且可以被編程或配置為在適當的情況下交織兩層織物以生產單一織邊層」,證據2、3已揭示交織兩層織物以形成濾點或單一織邊層之技術,其編織密度自然大於單層織物,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3所揭示之兩編織層交織方式之技術予以簡單變更為增加纖維密度之方式而輕易完成,故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㈢至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6、7、9、10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訴願決定書所載,不另贅述。

三、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1至4任一項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至4任一項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係由PET材質製成之纖維編織而成,如此即可使前述袋狀結構體具有最佳的結構強度、彈性張力與透水性」。查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4說明書第[0010]段揭示「生態袋由PET纖維紡織而成」,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3、4均屬邊坡防護工程之結構或施工方法,且皆具有加強邊坡強度,確保邊坡結構安全,增加使用壽命之功效,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3、4之技術內容,進而將證據4由PET纖維織成之生態袋應用於證據2、3,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故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四、綜上所述,原告起訴理由均不可採,被告機關所為之訴願決定並無違誤,請駁回原告之訴。

五、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參加人陳述:

一、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3之間具備組合動機,而具備否定進步性之因素,其次,請求項1所界定之第1-A項、第1-B項、第1-D項及1-F項技術特徵均已見於證據2,證據2所未揭示之第1-C項、第1-E項以及第1-G項技術特徵均已見於證據3,加上請求項1相較於該些證據並未具備有利功效,而欠缺肯定進步性之因素,是以該請求項1自可由組合證據2、3而輕易完成,未具備進步性。

二、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2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2是依附於請求項1,且額外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

體(1)之網形袋囊(10)係彼此互相交叉連通」,對此證據2之圖1已揭示其模袋是彼此互相交叉連通,因此該請求項2也可由組合證據2、3而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㈡請求項3是依附於請求項1,且額外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

體(1)之網形袋囊(10)僅部分互相連通」,對此證據3之圖10之隔室(13)也僅部分互相連通,因此該請求項3也可由組合舉發證據2、3而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㈢請求項4是依附於請求項1,且額外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

體(1)之網形袋囊(10)係為複數個互相不連通之網形袋囊(10)」,對此證據2已揭示其模袋彼此互相連通,證據3已揭示其隔室(13)僅部分互相連通,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3所揭示之內容,而輕易完成請求項4所界定之發明,因此請求項4也不具進步性。

㈣請求項6是依附於請求項1,且額外界定「其中可藉由前述網

形袋囊(10)所設置的填充孔(100),讓前述網形袋囊(10)內部可被填充填充物」,對此證據3也揭將將填充軟管(23)插入隔間(13)之開口(24),並透過開口(24)泵送填充材料(28),因此該請求項6也可由組合證據2、3而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㈤請求項7是依附於請求項1至4之任一項,且額外界定「其中前

述分隔結構(11)之單一編織層(11a)係為由前述網形袋囊(10)之第一編織層(10a)與第二編織層(10b)編織成一體之結構」,對此證據2既已明確「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即隱含著該濾點(2)是由該上下兩層織物編織成一體之單一編織層結構,加上證據3也已具體揭示「透過編織兩片分開的用以形成隔室13的壁的織物或織物層12,並且透過交織兩組織物以形成互相連接和分離隔室13的織邊14」,因此該請求項6也可由組合證據2、3而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㈥請求項8是依附於請求項1至4之任一項,且額外界定「其中前

述分隔結構(11)之單一編織層(11a)係增加編織纖維以提升分隔結構(11)之編織密度」,對此,透過增加編織纖維以提升織物之編織密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即可輕易完成之技術特徵,因此請求項8也不具進步性。

㈦請求項9是依附於請求項1至4之任一項,且額外界定「其中前

述袋狀結構體(1)係預先鋪設在邊坡上,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1)之網形袋囊(10)內填充混凝土,以形成網狀混凝土結構體,如此該包含前述網狀混凝土結構體之袋狀結構體(1)的形狀係對應邊坡表面的形狀,並穩固的附著在邊坡表面上,確保邊坡結構的安全」,對此證據3圖1至圖3已揭示先將網(11)預先舖設於邊坡上再填充混凝土,使其對應邊坡表面形狀及穩固附著,因此該請求項9也可由組合證據2、3而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10是依附於請求項9,且額外界定「其中前述

分隔結構(11)係設置固定樁,以防止袋狀結構體滑動脫離」,對此證據3已揭示「網11的頂部邊緣可以在填充過程中透過將由網11突出的纜線16附接到錨固件17而固定」,因此該請求項10也可由組合證據2、3而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3、4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請求項5是依附於請求項1至4之任一項,且額外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1)係由PET材質製成之纖維編織而成,如此即可使前述袋狀結構體(1)具有最佳的結構強度、彈性張力與透水性」,此一技術特徵也已見於證據4,因此該請求項5也可由組合證據2、3、4而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四、綜上所述,證據2、3之組合確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及6-10不具進步性,證據2、3、4之組合確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是以訴願決定並無違誤。

五、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16-17頁)

一、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8年1月4日,核准審定日為108年6月24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106 年1 月8 日修正公布、106 年5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6 年專利法)為斷。按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6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一般常見的邊坡結構(例如堤岸或山壁),為防止雨水、河水或海水侵蝕,必須以重機具開挖邊坡,再於邊坡上設置一水泥防護牆。然而,水泥防護牆的施工非常緩慢、施工成本高且須耗費非常多的人力,且必須先評估設計後才可施工,因此降低了提岸邊坡的維護速度與效率,當遇到較嚴重的天災時(例如颱風、豪雨或地震),即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災害損失或交通中斷的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2〕)⒉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本發明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至少包含一由纖維編織而成之具有可塑性與透水性的袋狀結構體;前述袋狀結構體係設置網形袋囊,並於網形袋囊設置填充孔,使網形袋囊內可填充填充物,前述網形袋囊係由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互相編織而成;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分隔結構將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前述分隔結構係為單一編織層,且該分隔結構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或第二編織層的編織密度。(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5〕)⒊系爭專利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一種具有可塑性與透水性的網狀邊坡防護結構,其可預先鋪設在邊坡上,再填充混凝土等填充物,以形成網狀防護結構,該網狀防護結構的形狀係對應邊坡表面的形狀,並穩固的附著在邊坡表面上,確保邊坡結構的安全,並達到降低施工成本、減少施工時間、減少施工人力與提升施工效率之功效。(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㈡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⒈一種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至少包含:由纖維編織而成之

具有可塑性與透水性的袋狀結構體;前述袋狀結構體係設置網形袋囊,並於前述網形袋囊設置填充孔,前述網形袋囊係由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互相編織而成;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前述分隔結構係為單一編織層,且該分隔結構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或第二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外圍的分隔結構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

⒉根據請求項1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係彼此互相交叉連通。

⒊根據請求項1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僅部分互相連通。

⒋根據請求項1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係為複數個互相不連通之網形袋囊。

⒌根據請求項1至4項任一項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

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係由PET材質製成之纖維編織而成,如此即可使前述袋狀結構體具有最佳的結構強度、彈性張力與透水性。

⒍根據請求項1項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中可藉由前

述網形袋囊所設置的填充孔,讓前述網形袋囊內部可被填充填充物。

⒎根據請求項1至4項任一項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

中前述分隔結構之單一編織層係為由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編織成一體之結構。

⒏根據請求項1至4項任一項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

中前述分隔結構之單一編織層係增加編織纖維以提升分隔結構之編織密度。

⒐根據請求項1至4項任一項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

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係預先鋪設在邊坡上,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內填充混凝土,以形成網狀混凝土結構體,如此該包含前述網狀混凝土結構體之袋狀結構體的形狀係對應邊坡表面的形狀,並穩固的附著在邊坡表面上,確保邊坡結構的安全。

⒑根據請求項9所述之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係設置固定樁,以防止袋狀結構體滑動脫離。

三、證據技術分析:㈠證據2:

西元2013年4月3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000000000U 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8年1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證據2技術內容:

一種濾點型模袋,其特徵在於:所述模袋爲雙層結構,上下兩層爲高强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本實用新型既具備了普通模袋快速成型,施工方便,使用壽命長的優點,又克服了普通模袋排水功能差的缺點。鋪設施工完成後坡面滲水可以方便的從濾點排出,排水效果良好,整體工程美觀。(證據2摘要,原處分卷第11頁)⒉證據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3:

西元1985年3月5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 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8年1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證據3技術內容:

該護坡面板使用具有多個由織邊分隔成隔室的織網,該網狀物(織網)由兩層織物組成,在同一台織機上分別編織以形成隔室,並交織形成織邊。…網狀物(織網)被運送到其安裝地點放置;然後,網狀物(織網)中的隔室以填充材料充填膨脹,填充材料可以是水泥漿或砂漿。(參證據3摘要,本院卷第61至62頁)⒉證據3之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證據4:

西元2018年5月4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000000000U 號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8年1月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證據4技術內容:

一種抗沖刷生態邊坡,包括支撐坡底,所述支撐坡底側外壁設有石籠網,且石籠網內填裝有砂石,所述支撐坡底頂端側設有擋水塊,所述支撐坡底頂端外壁遠離擋水塊側設有支撐斜柱,所述支撐斜柱頂端側設有坡頂層,且坡頂層頂端設有等距離分布的竪直放置的支撐立柱,且支撐立柱頂端設有路面層,所述支撐斜柱側壁靠近坡頂層位置處開有通孔,且通孔內插接有PVC過水管,所述PVC過水管靠近支撐斜柱側壁外壁處套接有進水頭,所述支撐坡底、支撐斜柱、支撐立柱和路面層均爲鋼筋混凝土結構。本實用新型防止邊坡被沖蝕,更加安全,有利於植物根系蔓延,防止水土流失,有利於加强邊坡强度,提升邊坡抗沖刷能力,綠色環保。(參證據4摘要,原處分卷第3頁)⒉證據4之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四、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及6至10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比較:

⒈證據2說明書【0001】揭示「一種護坡用濾點型模袋」,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技術特徵。證據2圖1及說明書【0010】揭示「所述模袋爲雙層結構1,上下兩層爲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說明書【0011】揭示「而濾點處沒有混凝土或沙漿,保留了其良好的滲水性」可推知證據2之模袋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袋狀結構體結構,且證據2之由纖維編織而成之具有可塑性與透水性的模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由纖維編織而成之具有可塑性與透水性的袋狀結構體;」技術特徵。

⒉證據2圖1及說明書【0010】揭示「所述模袋爲雙層結構1,

上下兩層爲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可推知證據2之模袋、雙層結構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袋狀結構體、網形袋囊結構,且證據2之模袋爲雙層結構1的織物結構,能形成網形袋囊,及雙層結構1由上下兩層的織物形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袋狀結構體係設置網形袋囊,前述網形袋囊係由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互相編織而成;」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說明書【0011】揭示「施工時把流動性的混凝土或沙漿用高壓擠壓泵壓入該袋」在混凝土或沙漿填入過程中必有填充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於前述網形袋囊設置填充孔」技術特徵。

⒊證據2圖1及說明書【0010】揭示「所述模袋為雙層結構1,

上下兩層為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可推知證據2之雙層結構1、濾點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網形袋囊、分隔結構,且證據2之前述雙層結構1之縫隙位置係設置複數濾點2,以利用前述濾點2將前述雙層結構1彼此分隔成網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技術特徵。

⒋證據2圖1及說明書【0010】揭示「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

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可推知證據2之濾點2是由上下兩層織物交織在一起形成而隱含為單一編織層,而單一編織層因交織方式有可能形成交錯態樣,而使濾點2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雙層結構1之上層的編織密度或下層的編織密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分隔結構係為單一編織層,且該分隔結構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或第二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技術特徵。

⒌差異說明:

由證據2圖1揭示複數濾點2並未設置於雙層結構1之外圍。

是以,證據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網形袋囊之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外圍的分隔結構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技術特徵。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之比較:

⒈證據3揭示一種護坡面板方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堤岸邊坡防蝕結構體」技術特徵。

⒉證據3圖3、摘要揭示「該護坡面板使用具有多個由織邊分

隔成隔室的織網,該網狀物(織網)由兩層織物組成,在同一台織機上分別編織以形成隔室,並交織形成織邊」及說明書第4欄第62-67行揭示「充填工作典型地是藉由將隔間13切開開口24來達成,通常是從最底部的幾個隔間,然後插入填充軟管23,並透過該開口24泵送填充材料28」,可推知證據3之織網11、隔室13、開口2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袋狀結構體、網形袋囊、填充孔,且證據3之織網11係設置隔室13,並於前述隔室13設置開口2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袋狀結構體係設置網形袋囊,並於前述網形袋囊設置填充孔」技術特徵。

⒊證據3圖8、9及說明書第6欄第4至8行揭示「如圖8所示,透

過編織兩片分開的織物或織物層12以形成隔室13的壁,並且通過交織兩層織物以形成互相連接和分隔隔室13的織邊14」,可推知證據3之隔室13、織邊1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網形袋囊、分隔結構,且證據3之前述隔室13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織邊14,以利用前述織邊1將前述隔室13彼此分隔成網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技術特徵。

⒋證據3說明書第5欄第66行至第6欄第8行揭示「網狀物(織網

)11是在能夠同時織造兩層織物的織機上生產,並且可以被編程或配置為在適當的情況下交織兩層織物以生產單一織邊層。…,如圖8所示,透過編織兩片分開的織物或織物層12以形成隔室13的壁,並且通過交織兩層織物以形成互相連接和分隔隔室13的織邊14」,可推知證據3之隔室13、織邊14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網形袋囊、分隔結構,且證據3之織邊14為兩層織物交織而成之單一編織層,而單一編織層因交織方式有可能形成交錯態樣,而使織邊14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隔室13之上層的編織密度或下層的編織密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分隔結構係為單一編織層,且該分隔結構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或第二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技術特徵。

⒌證據3圖8、9揭示織網11的外圍的織邊14係互相連結,並形

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外圍的分隔結構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技術特徵。

㈢組合動機: ⒈證據2為一種濾點型模袋,說明書【0003】揭示「一種具有排水功能的護坡用濾點型模袋」,說明書【0010】揭示「模袋為雙層結構1,上下兩層為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說明書【0011】揭示「施工時把流動性的混凝土或沙漿用高壓擠壓泵壓入該袋,…模袋有很強的滲水性」。

⒉證據3為一種護坡面板方法,摘要揭示「該護坡面板使用具

有多個由織邊分隔成隔室的織網,該網狀物(織網)由兩層織物組成,在同一台織機上分別編織以形成隔室,並交織形成織邊。…網狀物(織網)被運送到其安裝地點放置;然後,網狀物(織網)中的隔室以填充材料充填膨脹,填充材料可以是水泥漿或砂漿」。

⒊證據2為一種濾點型模袋,證據3為一種護坡面板方法,均

屬邊坡防護工程之結構或施工方法,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證據2、3皆具有加強邊坡強度,確保邊坡結構安全,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在證據2基礎上,將雙層結構1之縫隙位置係設置複數濾點2簡單變更,結合證據3之隔室13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織邊1技術內容,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3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的網狀,其中在外圍的

部分是指「外圍非封閉」的放射形結構,且該形狀的結構特徵已明確的定義在請求項1「網形袋囊10之外圍設置複數分隔結構11中」。而前述透過分隔結構11所定義之放射狀網形袋囊10,其在填充混凝土時可分散側邊的應力,避免應力集中在側邊導致袋體破裂,又「該網形袋囊外側的每一個應力集中點皆有四個方向可分散應力,以降低網形袋囊被撐破的風險」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雖記載「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外圍的分隔結構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進一步限定「外圍」態樣,因此外圍的態樣是非封閉的放射形結構或是封閉形式,均屬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範圍。又證據3圖8、9揭示,前述隔室13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織邊14,以利用前述織邊14將前述隔室13彼此分隔成網狀,以及織網11的外圍的織邊14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雖然證據3圖8、9所示之外圍係設置複數織邊14的態樣為封閉形式,然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記載「外圍為非封閉的放射形結構」相關用語,尚不得依系爭專利圖1揭示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的態樣為非封閉的放射形結構,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揭露之技術內容有所不同,亦即證據3圖8、9之外圍係設置複數織邊1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技術特徵。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0012】說明「前述網形袋囊10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11,以利用分隔結構11將網形袋囊10彼此分隔成網狀。位於袋狀結構體1之外圍的分隔結構11可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以強化袋狀結構體1的強度、耐用性及可塑性」,然而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特別說明「放射狀網形袋囊,其在填充混凝土時可分散側邊的應力,避免應力集中在側邊導致袋體破裂」及「該網形袋囊外側的每一個應力集中點皆有四個方向可分散應力,以降低網形袋囊被撐破的風險」之作用功效,且前述功效並非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記載內容推導,因此系爭專利僅為證據2、3之簡單結構變化或簡單附加,不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可採。

㈤原告復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有交疊的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可直接縫合連接,大範圍的分隔結構11的交接處可打入U型錨釘,使網形袋囊10的結構可無限連接延伸云云。然原告所主張達成網形袋囊的結構可無限連接延伸之功效,需藉助縫合連接及交接處可打入U型錨釘的技術手段,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見縫合連接、交接處可打入U型錨釘,及使網形袋囊的結構可無限連接延伸相關用語之技術特徵,因此縫合連接及交接處可打入U型錨釘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且達成網形袋囊的結構可無限連接延伸的功效並非出自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功效,因而不得作為考量進步性的因素,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㈥原告又主張:被告機關對於證據3之技術解釋之第一點有誤,證據3所揭露的「隔室1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形袋囊10」係不相同之結構;證據3於第8至10圖中揭露「網11係由複數條由複數隔室13及填充槽27組成之線形袋囊」與「線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織邊14,以利用前述織邊14將複數個線形袋囊彼此分隔開來,並呈現線性結構」,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的「網形袋囊10」係指「前述網形袋囊10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11,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11將前述網形袋囊10彼此分隔成網狀」。因此,證據3所揭露的「由成列或成排的複數隔室13組成之線形袋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網形袋囊 10」確實為不相同的結構云云。惟查,證據3摘要揭示「該護坡面板使用具有多個由織邊分隔成隔室的織網,該網狀物(織網)由兩層織物組成,在同一台織機上分別編織以形成隔室,並交織形成織邊。…然後,網狀物(織網)中的隔室以填充材料充填膨脹,填充材料可以是水泥漿或砂漿」,可推知隔室13是織網構造相當於網形,且隔室13可以形成填充材料的空間,相當於袋囊內可以盛裝物品,且由證據3圖7、9、10皆能顯示隔室13具有袋囊之外觀,因此證據3隔室13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網形袋囊」。且證據3於說明書第5欄第25至31行揭示「該導管可以從網11的頂邊延伸穿過成列的複數隔室13…可替代地,導管18可以延伸穿過成排的複數隔室13」,及證據3圖8至10揭示織網11係由複數條由複數隔室13及填充槽27組成之線形袋囊,不論是成列的複數隔室13、成排的複數隔室13及線形袋囊,僅是說明隔室13排列方式,與隔室1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網形袋囊」,二者並不衝突,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仍不足採。

㈦原告再主張:被告機關對於證據3之技術解釋之第二點有誤,

證據3所揭露的「織邊14」並非將「由成列或成排的複數隔室13組成之線形袋囊」之外圍加強密封之結構云云。惟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外圍加強密封之結構是由「前述分隔結構係為單一編織層,且該分隔結構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或第二編織層的編織密度」技術特徵所提供,而在證據3說明書第5欄第66行至第6欄第8行揭示「網狀物(織網)11是在能夠同時織造兩層織物的織機上生產,並且可以被編程或配置為在適當的情況下交織兩層織物以生產單一織邊層。…,如圖8所示,透過編織兩片分開的織物或織物層12以形成隔室13的壁,並且通過交織兩層織物以形成互相連接和分隔隔室13的織邊14」,可推知證據3之織邊14為兩層織物交織而成之單一編織層,而單一編織層因交織方式有可能形成交錯態樣,而使織邊14的單一編織層的編織密度係大於前述隔室13之上層的編織密度或下層的編織密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開技術特徵,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可採信。

㈧原告另主張:被告機關對於證據3之技術解釋之第四點有誤,

證據3僅揭露「隔室13之外圍設置有織邊14」與「由成列或成排的複數隔室13組成之線形袋囊之外圍係設置織邊14,以利用前述織邊14將前述線形袋囊彼此平行分割排列」之技術,並未揭露「隔室13透過外圍設置複數織邊14以將該隔室13彼此分隔成網狀」與「用於將前述隔室13之外圍分隔成網狀的織邊14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之技術云云。然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外圍的分隔結構係互相連結,並形成環形結構或U形結構」,及系爭專利圖1是利用網形袋囊10之縫隙位置的分隔結構11將前述網形袋囊10彼此分隔成網狀,而非利用網形袋囊10之外圍的分隔結構11將前述網形袋囊10彼此分隔成網狀。又系爭專利並未揭露利用網形袋囊10之外圍的分隔結構11將前述網形袋囊10彼此分隔成網狀之實施例。因此,前述網形袋囊之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不得作為考量進步性的因素。且證據3揭示隔室13之縫隙位置及外圍設置複數織邊14,以利用前述織邊14將該隔室13彼此分隔成網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網形袋囊之縫隙位置及外圍係設置複數分隔結構,以利用前述分隔結構將前述網形袋囊彼此分隔成網狀」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再者,證據3圖8明確揭示隔室13之外圍分隔成網狀的織邊14係互相連結,並形成U形結構,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㈨系爭專利請求項2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係彼此互相交叉連通」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證據2圖1揭示模袋之雙層結構1係彼此互相交叉連通,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係彼此互相交叉連通」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㈩系爭專利請求項3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僅部分互相連通」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3圖10揭示織網11在沿邊坡的縱向排列之隔室13僅部分互相連通,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僅部分互相連通」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係為複數個互相不連通之網形袋囊」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1揭示模袋之雙層結構1係彼此互相交叉連通,及證據3圖10揭示織網11在沿邊坡的縱向排列之隔室13僅部分互相連通,是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可依實際情形將網形袋囊設計成互相不連通的形式。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係為複數個互相不連通之網形袋囊」之技術特徵,為證據2雙層結構1及證據3隔室13連通方式的簡單改變。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1,界定「其中可藉由前述網形袋囊所設置的填充孔,讓前述網形袋囊內部可被填充填充物」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0011】揭示「把流動性的混凝土或沙漿用高壓擠壓泵壓入該袋」及證據3圖3、7、說明書第4欄說明書第4欄第62至67行揭示「充填工作典型地是藉由將隔間13切開開口24來達成,通常是從最底部的幾個隔間,然後插入填充軟管23,並透過該開口24泵送填充材料28」,可推知隔室13所設置開口24讓隔室13內部可被填充材料,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其中可藉由前述網形袋囊所設置的填充孔,讓前述網形袋囊內部可被填充填充物」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至4任一項,界定「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之單一編織層係為由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編織成一體之結構」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0010】揭示「模袋為雙層結構1,上下兩層為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及證據3說明書第5欄第66行至第6欄第8行揭示「網狀物(織網)11是在能夠同時織造兩層織物的織機上生產,並且可以被編程或配置為在適當的情況下交織兩層織物以生產單一織邊層。…,如圖8所示,透過編織兩片分開的織物或織物層12以形成隔室13的壁,並且通過交織兩層織物以形成互相連接和分隔隔室13的織邊14」,可推知織邊14之單一編織層係為由隔室13之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編織成一體之結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之單一編織層係為由前述網形袋囊之第一編織層與第二編織層編織成一體之結構」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至4任一項,界定「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之單一編織層係增加編織纖維以提升分隔結構之編織密度」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0010】揭示「模袋為雙層結構1,上下兩層為高強度低伸縮性的滌綸或丙綸織物,所述上下兩層織物間隔一定距離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濾點2」,及證據3說明書第5欄第66行至第6欄第8行揭示「網狀物(織網)11是在能夠同時織造兩層織物的織機上生產,並且可以被編程或配置為在適當的情況下交織兩層織物以生產單一織邊層。…,如圖8所示,透過編織兩片分開的織物或織物層12以形成隔室13的壁,並且通過交織兩層織物以形成互相連接和分隔隔室13的織邊14」,可推知織邊14之單一編織層係增加編織纖維以提升織邊14之編織密度,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之單一編織層係增加編織纖維以提升分隔結構之編織密度」之技術特徵。

再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3所揭示之兩編織層交織方式之技術,予以簡單變更為增加纖維密度之方式而輕易完成,且透過增編織纖維以提升編織密度僅是常見手段。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1至4任一項,界定「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係預先鋪設在邊坡上,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內填充混凝土,以形成網狀混凝土結構體,如此該包含前述網狀混凝土結構體之袋狀結構體的形狀係對應邊坡表面的形狀,並穩固的附著在邊坡表面上,確保邊坡結構的安全」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0002】揭示「模袋護坡工程方式是一種新技術,它是採用高強度合成纖維編織的模袋,鋪設在需要保護的陸地、水下、坡面上。把流動性的混凝土或砂漿用高壓擠壓泵壓入該袋,…,模袋護坡還具有整體性好,抗沖刷能力強,…、柔性大、…,可保證成型後緊貼地面」,及證據3圖1至3揭示,將織網11預先鋪設在邊坡上,再於織網11之隔室13內填充混凝土等填充材料,以形成網狀混凝土結構體,並穩固的附著在邊坡表面上,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係預先鋪設在邊坡上,再於前述袋狀結構體之網形袋囊內填充混凝土,以形成網狀混凝土結構體,如此該包含前述網狀混凝土結構體之袋狀結構體的形狀係對應邊坡表面的形狀,並穩固的附著在邊坡表面上,確保邊坡結構的安全」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技術特徵比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9,界定「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係設置固定樁,以防止袋狀結構體滑動脫離」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3圖1至3揭示錨固件17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固定樁,再者,證據3圖1至3揭示織網11頂部邊緣能透過錨固件17以錨固的形式進行固定,以防止織網11滑動脫離,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其中前述分隔結構係設置固定樁,以防止袋狀結構體滑動脫離」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五、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至4任一項,界定「其中前述

袋狀結構體係由PET材質製成之纖維編織而成,如此即可使前述袋狀結構體具有最佳的結構強度、彈性張力與透水性」技術特徵。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又證據4說明書【0010】揭示「生態袋由PET纖維紡織而成」,且PET材質製成之纖維具有最佳的結構強度、彈性張力與透水性此為固有功效,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其中前述袋狀結構體係由PET材質製成之纖維編織而成,如此即可使前述袋狀結構體具有最佳的結構強度、彈性張力與透水性」之技術特徵。

㈡組合動機:

⒈證據2、3之組合動機,業如前述。

⒉證據4為一種抗沖刷生態邊坡,摘要揭示「一種抗沖刷生態

邊坡,包括支撑坡底,所述支撑坡底側外壁設有石籠網,且石籠網內填裝有砂石,所述支撑坡底頂端側設有擋水塊,所述支撑坡底頂端外壁遠離擋水塊側設有支撑斜柱,所述支撑斜柱頂端側設有坡頂層,且坡頂層頂端設有等距離分布的竪直放置的支撑立柱,且支撑立柱頂端設有路面層,所述支撑斜柱側壁靠近坡頂層位置處開有通孔,…,所述支撑坡底、支撑斜柱、支撑立柱和路面層均爲鋼筋混凝土結構。本實用新型防止邊坡被沖蝕,更加安全,有利于植物根系蔓延,防止水土流失,有利于加強邊坡強度,提升邊坡抗沖刷能力,綠色環保。」。

⒊證據2為一種濾點型模袋,證據3為一種護坡面板方法,證

據4一種抗沖刷生態邊坡,均屬邊坡防護工程之結構或施工方法,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證據2、3、4皆具有加強邊坡強度,確保邊坡結構安全,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在證據2、3基礎上,將證據2模袋的材質或證據3織網11的材質簡單變更,結合證據4之生態袋由PET纖維紡織而成技術內容,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證據2、3、4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故證據2、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證據2、3、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所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6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並無違誤,原告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宜諳附圖一: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一)圖1是袋狀結構體的示意圖:

(二)圖2是圖1之A-A剖視圖

(三)圖3是圖2之C區之部分放大圖

(四)圖4是填充混凝土之網形袋囊之剖視圖

(五)圖5是相鄰袋狀結構體互相縫合之示意圖附圖二:證據2主要圖式附圖三:證據3主要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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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圖四:證據4主要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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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