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民國111年3月30日辯論終結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智先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專利師
陳學箴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許人偉
參 加 人 簡良哲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立虹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經訴字第110063056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活動序號的管理及發送系統及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於105年7月12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1項,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54958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簡良哲於108年7月24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1有違核准時所適用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103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3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0年2月23日(110)智專三(二)04265字第11020171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於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110年7月26日作成經訴字第11006305610號為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
一、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㈠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1「一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序號主檔,其
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個序號」、「一序號讀取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根據該致能訊號從該儲存單元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一水位判斷模組,連接該儲存單元,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並且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以及「一網路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用以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並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等技術特徵,以及元件間的連接關係、交互作用。證據3是根據客戶端提供的號碼找出對應的已發行的優惠券號碼,並且在客戶端確認要「兌換」優惠券時將所找出的優惠券進行鎖定,僅用以避免客戶再次兌換該張優惠券。證據3與證據2、證據4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相同,因此證據2至4間並無結合動機。即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4僅是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整合成一可運作之系統。
㈡綜上所述,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成本案說明書
段落〔0024〕所記載之「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功效,此已超出證據2至4技術內容功效之總合。故可知請求項1並非證據2至4之技術內容的單純拼湊,故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二、證據2至5不足以證明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6不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7不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至4間並無結合動機之理由已如前述,證據5主要記載一
種價值附加方法,用於對從原有應用輸出的列印資料附加價值。證據5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上與證據2至4皆不相同。且證據5所記載之技術並無法整合證據2至4,故證據2至5間無結合動機,即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5僅是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整合成一可運作之系統。
㈡證據6係記載一種活動標籤的結構,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
題、功能或作用上與證據2至4皆不相同。且證據6所記載之技術無法整合證據2至4,故證據2至4、6間無結合動機,即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4、6只是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整合成一可運作之系統。
㈢證據7係發放帶有不同圖片的預定類型的優惠券,在所欲解決
問題、功能或作用上與證據2至4皆不相同。證據7所記載之技術無法整合證據2至4,故證據2至4、7間無結合動機,即使強行組合證據2至4、7只是零散之技術特徵,並無法整合成一可運作之系統。證據2至4既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請求項2至5依附於請求項1,當然具有進步性。
三、證據2、3不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請求項6與證據2相較,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6之「根據該致能訊號從一儲存單元中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號中之尚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證據2未揭示之技術特徵並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解決特定問題時,能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簡單地對證據2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而完成。且由於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成本案說明書段落〔0024〕所記載之「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的功效,此功效已超出證據2、3技術內容的功效之總合,是請求項6並非證據2、3技術內容之單純拼湊,證據2、3不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請求項7與證據2相較,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7之「根據該致能訊號從該儲存單元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等技術特徵,及元件間的連接關係、交互作用。證據2未揭示之技術特徵,並非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解決特定問題時,能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簡單地對證據2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而完成。
且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成說明書段落〔0024〕所記載「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之功效,此功效已超出證據2至4技術內容的功效之總合,可知請求項7並非證據2至4技術內容之單純拼湊,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至5間並無結合動機、證據2至4、6間無結合動機、證據2至4、7間無結合動機之理由,已如前述。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請求項8至11依附於請求項7,當然具有進步性。
六、並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
一、請求項1限縮該儲存單元設置於「非管理平台」以儲存複數個序號,屬一般周知、普遍使用手段,且證據2已揭示促銷獎券是具有唯一條碼,可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跟蹤(說明書第〔0027〕段),故檢索與觸發獎券列印之處理(說明書第〔0030〕至〔0031〕段)當然實質隱含讀取未使用序號以產生獎券,且證據2揭示打印收銀結算單的同時將促銷獎券和收銀結算單打印在一張打印介質上(說明書第〔0031〕段),故可知促銷獎券上的唯一條碼當屬結帳時所發出的序號,至為明顯,並可知已發出促銷獎券之唯一條碼序號不得重複,亦即證據2所揭示檢索與觸發獎券列印之處理內容已實質隱含要將已被讀出之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以防止重複取用。再者,證據2之說明書第〔0030〕至〔0031〕段揭示生成相應的促銷券之處理,係由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即門店處理服務器)向遠端管理平台之分類庫檢索出預設編碼及觸發相關獎券之打印。可知,遠端管理平台必然先將檢索到的促銷獎券資訊回傳給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再透過該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在打印收銀結算單的同時將促銷獎券及收銀結算單打印出來。因此,證據2所揭示內容即是遠端管理平台(主機)向門店處理服務器(從機)發行唯一編號(序號)獎券,再透過門店處理服務器打印出來後交給消費者,而非遠端管理平台直接向消費者發行促銷獎券,原告容有誤解。
二、證據2沒有記載在非管理平台的其他地方設置儲存單元以儲存包含複數個序號並監控其剩餘未使用序號之數量,但並非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證據2中已明確記載排除此一技術手段之反向教示,原告容有誤解。證據2為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及方法,其說明書第〔0022〕至〔0031〕段揭示遠端管理平台的數據中心服務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發佈信息,並經轉送至門店處理服務器,倘門店處理服務器接收到有匹配的適時消費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獎券,且該促銷獎券上具有唯一條碼,故證據2所揭示內容為主機(遠端管理平台)向從機(門店處理服務器)發行唯一號碼(條碼)。而證據4為具唯一編號(即序號)之號碼發行與管理裝置,其說明書第〔0014〕至〔0016〕段揭示當分配手段22處理號碼分配時,該從機2之判斷手段23會判斷剩餘未分配的編號數量是否充足,倘判定未分配編號之數量不足,從機2之要求手段24會透過請求主機l之發行手段10發行新編號;證據4雖非直接與獎券或優惠券之發行相關,惟習知獎券或優惠券亦有發行序號之需求,故顯而易知證據4亦可用於獎券或優惠券之序號管理。因此,證據2、4均屬於序號發行與管理之相關技術領域,且皆以主從機系統架構處理發行序號之分配,彼此之技術內容具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再者,證據4揭示主機l發行新編號給從機2,而從機2設置判斷手段23以判斷本身所剩餘未分配的編號數量是否充足,即為充分教示與建議要監控非管理平台之儲存單元中所剩餘未使用序號數量,以及證據4之說明書第〔0017〕段揭示主機1的監視手段11監視由從機2管理的號碼是否小於或等於規定數量,即為教示與建議對於剩餘未使用序號數量進行水位判斷。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將證據2、4結合之動機。
三、證據2、4具有結合動機,理由已詳如前述。原處分理由(五)
1、(1)至(6)係引用證據2、4之內容,逐一詳述請求項1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各證據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並就證據2、4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1解決之問題、所採行之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係可輕易完成之理由,故原處分理由已考慮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之技術特徵,是原告主張並不足採,另原告訴稱原處分任意切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馬賽克式比對及後見之明等語僅為空泛指摘,亦不足採。
四、請求項1僅記載水位判斷模組「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其內容並無限定依據平常的來客量調整水位限制之功能,故原告所稱調整水位限制已超出請求項1所界定申請專利範圍,自不得作為主張具進步性之依據;縱使請求項1限縮該水位判斷模組「依據平常的來客量調整水位限制」,惟判斷或監視水位只是一般周知、普遍使用手段,為配合判斷或監視水位再附加調整水位限制功能亦僅屬利用通常知識即能簡單變更者。原告主張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交互作用後能達「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之功效,惟證據2之說明書第〔0022〕至〔0031〕段已揭示由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即門店處理服務器)接收到有匹配的消費信息,向遠端管理平台之分類庫檢索出預設編碼及觸發相關促銷獎券之打印,且該促銷獎券是具有唯一條碼,故證據2所揭示促銷獎券之發行,必須在各門店接收到相應匹配的消費條件時觸發,而非如廣告宣傳單隨機發送,即當然具有「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之功效。且證據4為具唯一編號(即序號)之號碼發行與管理裝置,其說明書第〔0014〕至〔0016〕段揭示當分配手段22處理號碼分配時,該從機2之判斷手段23會判斷剩餘未分配的編號數量是否充足,倘判定未分配編號之數量不足,從機2之要求手段24會透過請求主機l之發行手段10發行新編號,則可知證據4已明確揭示主機1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從機2,自有對應請求項1「適時且適當地分配序號給真正需要的門市」之功效。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4之結合輕易完成請求項l之發明,故原告主張不足採。
五、原處分理由(五)2、(1)至(2)已引用證據2、5之內容,詳述請求項2、3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證據2、5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並已敘明證據2、5同屬優惠券管理相關技術領域,且附加活動資訊之作用亦有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5,更已就證據2至5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2、3解決之問題、所採行之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可輕易完成之理由。原處分理由(五)3、引用證據6之內容,詳述請求項4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證據6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敘明證據2揭示列印促銷獎券,而證據6為列印抽獎活動URL連結的標籤紙,兩者同屬商業促銷活動管理相關技術領域,其利用獎券或標籤列印促銷內容以吸引消費者的作用亦為共通,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6,更已就證據2至4、6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4解決之問題、所採行之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可輕易完成之理由。原處分理由(五)4、引用證據7之內容,詳述請求項5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證據7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並敘明證據2、7同屬優惠券管理相關技術領域,且產生優惠券識別條碼的作用亦共通,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證據2、7,更已就證據2至4、7個別或其組合與該請求項5解決之問題、所採行之技術手段及其達成之功效具體說明其可輕易完成之理由。
六、原處分理由(五)5、載明證據2、3之結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而非證據2至4之結合,故原告主張顯有違誤。另原告主張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6之「根據該致能訊號從一儲存單元中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號中之尚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惟該內容僅以方法步驟形式記載,但技術特徵與請求項1之「序號讀取模組」相對應,原告主張理由與請求項1相同,故答辯理由詳如答辯理由二、(四)及原處分理由(五)5、(4)所載。
七、證據2、4具有結合動機如前所述,又請求項7之內容僅以方法步驟形式記載,但其記載利用電腦軟硬體資源以處理活動序號發送之技術特徵與請求項1對應一致,且原告主張理由與請求項1相同,故答辯理由詳如答辯理由二至五及原處分理由(五)6、所載。
八、原告主張證據2至5間無結合動機、證據2至4、6間並無結合動機及證據2至4、7間並無結合動機,且證據2至4不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請求項8至11依附於請求項7,當然具有進步性云云。然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前所述,而請求項8至11依附於請求項7,原處分理由(五)7、至(五)9、已詳述各證據間結合動機,並可證明請求項8至1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故原告主張均不足採。
九、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參加人陳述:
一、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1「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既記載「一儲存單元,儲存
有一序號主檔,其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個序號」,其中儲存單元連接序號讀取模組、產生模組、水位判斷模組,並未進一步限定儲存單位係設置於非管理平台之技術特徵。實則,儲存單元之位置限制僅係說明書實施例之特徵,而非請求項1所明確限定者,原告之解釋已不當將說明書之技術特徵引入請求項1,恣意限縮請求項1的權利範圍,並非適法。再者,證據4揭露「主機器1的發行手段10對從屬機器2發行規定量之一批編號,接收該編號,從屬機器的管理手段21將藉由接收手段20接收的該編號作為管理對象,並管理其中剩餘的未分配編號」、「從屬機器2的分配手段22,若有來自編號要求來源的編號要求,便自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中依序選出編號並分配至編號要求來源。」,可知從屬機器2之管理手段21為儲存一批編號,並管理剩餘未分配編號之裝置,即對應於一設置於管理平台(亦即主機器1)以外之「儲存單元」。從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完全被證據2、4之組合揭露。
㈡原處分已敘明證據2說明書〔0027〕段揭露「判斷標記模組(11
0)可以根據促銷獎券上的唯一條碼(例如遵循EN13規則、隨機生成、防偽、驗證),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跟蹤。」,是該促銷獎券是具有唯一號碼,可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跟蹤,故觸發銷售獎券的打印,已實質隱含讀取未使用之條碼以產生促銷獎券,防止重複讀取,亦已實質隱含標記該獎券對應之唯一條碼序號已被使用。再者,證據4揭露「從屬機器2的分配手段22,若有來自編號要求來源的編號要求,便自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中依序選出編號並分配至編號要求來源。」,可知從屬機器2之分配手段22依序選出編號並分配,等同讀出序號中之未使用一序號,並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之元件作用,以使從屬機器2的判斷手段23可監控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是否足夠。從而,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被證據2、4之組合揭露。此外,證據3已教示操作員控制台將優惠券資訊告知優惠券管理設施時,若優惠券有效,資料庫欄位會自動上鎖,當該上鎖在運作中時,任何要存取該優惠券的進一步請求皆不會成功,此上鎖特徵防止使用該優惠券的詐欺,其揭露之內容亦可視為「優惠券管理或發行系統」領域習知之背景知識,並作為參考。
㈢證據2整體技術手段實際上為:遠端管理平台之數據中心服務
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並經轉送至門店處理服務器,倘門店處理服務器接收到有匹配的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券,且該促銷獎券上具有唯一條碼。確屬於主機(遠端管理平台)向從機(門店處理服務器)發行唯一號碼(條碼)。原告稱證據2係主機(遠端管理平台)直接向消費者發行唯一編號(序號)獎券,顯有違誤。
㈣促銷獎券的發佈資訊即表示促銷獎券的實質內容。證據2第〔0
022〕段完整內容可知「各門店的處理服務器接收促銷獎券的發佈資訊以及門店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並對接收到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匹配(即促銷獎券的發佈資訊與門店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相互匹配),如有匹配的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券」,即表示「促銷獎券的發佈資訊」具有促銷獎券的實質內容,若非如此,各門店的處理服務器無從生成相應之促銷獎券,並在該筆交易完成後,在列印完收銀結算單之後接著列印出生成之促銷獎券,並在門店處理服務器內存儲紀錄。此外請求項1之特徵在於根據結帳清單及贈送條件以生成一活動序號券,並在序號數量少於一預定量時向管理系統發出一配號請求。證據2已揭露根據結帳清單和贈送條件之匹配關係以生成一促銷券的技術特徵,其「促銷獎券的發佈信息」不惟預先存儲在遠端管理平台的數據中心服務器,亦經傳送並放置在賣場、超市總部的資料服務器,以及各門店的處理服務器,最後再由各門店的處理服務器將「促銷獎券的發佈信息」生成相應之促銷獎券。
㈤證據2揭露之「促銷獎券的發佈信息」本不限於儲存在遠端管
理平台的數據中心服務器;而請求項1亦未明確將儲存單元之位置進行限定,儲存單元僅須「連接」於序號讀取模組及產生模組已足。證據4已揭露對應於請求項1的水位判斷模組及網路模組之技術特徵,亦予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修改證據2之動機,使證據2之系統功能更趨完善,且不致使其無法運作,從而,證據2、4之組合非拼湊式組合。
㈥綜上所述,證據2、4組合完整揭露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
證據2、4亦具有組合動機,且系爭專利並未達成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4之組合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已違反其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關於進步性之規定。
二、證據2、3之組合已揭露請求項6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3亦具有組合動機,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之組合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已違反其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關於進步性之規定。
三、證據2至4間具有組合動機,已如前述,請求項2至5、7至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上開證據組合之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當然已違反其103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關於進步性之規定。
四、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本件之爭點:(本院卷第234頁)
一、證據2至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至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至4及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至4及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至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至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2至4及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2至4及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3年11月26日,審定日為105年7月12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3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㈠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⒈為使便利商店行銷方案之活動序號能適時且適當地分配給
真正需要的門市,並且能自動判斷是否達參與行銷活動的資格及於參與資格時才進行序號卷的列印,以利行銷活動的施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4〕、〔0073〕段,原處分卷二第26頁反面、18頁反面)。系爭專利乃提供一種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即服務式端點銷售系統(POS)收銀機(30),包含一條碼掃描器(310)、一收銀模組(320)、一儲存單元(330)、一網路模組(350)、一活動判斷模組(360)、一序號讀取模組(370)、一產生模組(380)、以及一列印單元(390)。POS收銀機(30)將接收到的序號主檔儲存在儲存單元(330)中。儲存單元(330)儲存有對應每個活動代號的贈送條件。活動判斷模組(360)判斷結帳清單中的結帳資訊是否滿足贈送條件。當結帳清單中的結帳資訊滿足贈送條件時,活動判斷模組(360)產生一致能訊號,序號讀取模組(370)根據致能訊號從儲存單元(330)中序號主檔內讀出未使用的一序號,產生模組(380)根據致能訊號取得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並且根據讀出的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活動資訊檔產生一序號卷。再由列印單元(390)將結帳清單以及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張上,以產生提供給消費者之交易收據(具有結帳清單)以及實體序號卷。(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47〕至〔0051〕段,原處分卷二第22、21頁)⒉POS收銀機(30)另包括一水位判斷模組(340)連接儲存單元(
330)、網路模組(350)與序號讀取模組(370)。儲存單元(330)更儲存有一水位限制,在每次產生序號卷之後,水位判斷模組(340)判斷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水位限制。於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小於水位限制時,水位判斷模組(340)產生一配號要求Rd。網路模組(350)經由網路(20)連接活動序號的管理系統(10),將配號要求Rd輸出給活動序號的管理系統(10)。活動序號的管理系統(10)響應接收到的配號要求Rd產生符合配號要求之序號主檔(具有新的(未使用的)複數序號),回傳給對應的之POS收銀機(30)。(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64〕至〔0067〕段,原處分卷二第19頁)。
㈡系爭專利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1項,其中請求項1、6、12及17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舉發聲明請求撤銷專利權項次為請求項1至11,其中,請求項2至5為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請求項7至11為依附請求項6之附屬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包括:
一條碼掃描器,用以掃描至少一條碼並產生相應該至少一條碼的至少一掃描訊號;一收銀模組,連接該條碼掃描器,用以根據該至少一掃描訊號產生一結帳清單;一活動判斷模組,連接該收銀模組,用以根據該結帳清單以及一贈送條件產生一致能訊號;一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序號主檔,其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個序號;一序號讀取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根據該致能訊號從該儲存單元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一產生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根據該致能訊號取得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並且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產生一序號卷;一列印單元,連接該收銀模組與該產生模組,用以將該結帳清單以及該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張上;一水位判斷模組,連接該儲存單元,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並且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以及一網路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用以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並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產生模組包括:一合成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將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產生模組包括:一條碼產生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用以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產生至少一條碼;以及一合成模組,連接該條碼產生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將該至少一條碼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產生模組包括:一網址產生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用以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及一基本網址列產生至少一連結網址;以及一合成模組,連接該條碼產生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將該至少一連結網址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5:如請求項1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其中該至少一活動資訊檔的數量為複數個,且各該活動資訊檔一對一具有一完整圖案的複數圖案區塊中之一。
請求項6:一種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包括:
掃描至少一條碼並產生相應該至少一條碼的至少一掃描訊號;根據該至少一掃描訊號產生一結帳清單;根據該結帳清單以及一贈送條件產生一致能訊號;根據該致能訊號從一儲存單元中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號中之尚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根據該致能訊號取得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並且根據讀出的該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產生一序號卷;以及利用一列印單元將該結帳清單以及該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張上。
請求項7:如請求項6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更包括: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以及經由該網路輸出該配號要求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
請求項8: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該序號卷的產生步驟包括:將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9: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該序號卷的產生步驟包括: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產生至少一條碼;以及將該至少一條碼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10: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該序號卷的產生步驟包括: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及一基本網址產生至少一連結網址;以及將該至少一連結網址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
請求項11:如請求項6或7所述之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其中該至少一活動資訊檔的數量為複數個,且各該活動資訊檔一對一具有一完整圖案的複數圖案區塊中之一。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㈠證據2:
證據2係西元2012年4月1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及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技術內容:
證據2係提供一種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及方法,該裝置包括:判斷標記模塊,判斷輸入的商品碼符號是否屬規定的類別,當屬規定的類別時進行標記;整合壓縮模塊,將標記後的碼符號與對應的交易信息進行整合形成整合後的編碼,並進行壓縮後發送;解碼提取模塊,解碼並提取解碼後的分類碼和交易信息;檢索通訊模塊,根據提取出的解碼後的分類碼和交易信息,從分類庫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編碼,並通過TCP協議將預設編碼提交給存儲器並從存儲器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激活熱鍵模塊,發出指令激活熱鍵的預定義功能,並將促銷獎券和交易信息發送給印表機;驅動列印模塊,調用印表機的列印指令,設置列印資料進行列印。(證據2摘要,原處分卷一第51頁)⒉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㈡證據3:
證據3係西元1999年5月11日公告之美國第US0000000號「SYS
TEM AND METHOD FOR ELECTRONICCOUPON MANAGEMENT(電子優惠券管理系統及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技術內容:
證據3係一種用於管理和兌換商品和服務促銷優惠券的系統和方法。該系統在操作員控制台和具有一個或多個優惠券文件的遠端資料庫伺服器之間提供鏈接,每個優惠券文件包含多個優惠券紀錄。客戶致電給操作員,並從發給該客戶的優惠券告知加密的優惠券號碼。該加密的優惠券號碼用於存取遠端資料庫伺服器上優惠券文件中的相關優惠券紀錄。優惠券的狀態被傳回至操作員控制台。如果優惠券有效,則操作員控制台提供客戶所請求的商品或服務。操作員控制台隨後向優惠券文件發送命令以更改優惠券記錄中優惠券的狀態。(證據3摘要,原處分卷一第45頁,中譯文:本院卷第279、298、299頁)⒉證據3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㈢證據4:
證據4為西元1998年2月20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號「番号発行処理装置とそれに接続される上位(編號發行處理裝置以及與其連接的上位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技術內容:
證據4係一種編號發行處理系統,當採用要對在複數地區運行的編號要求來源發行編號的構成時,能夠一邊遵照集中管理的型態,一邊快速發行編號。解決手段:由作為中央裝置來發揮功能的主機器(1)以及連接至主機器(1)的複數個從屬機器(2)所構成,當採用要對編號要求來源發行編號的構成時被構成為:主機器(1)具備發行手段(10),該發行手段(10)對從屬機器(2)發行規定量的一批編號,並且從屬機器(2)具備接收手段(20)、管理手段(21)及分配手段(22),該接收手段(20)接收發行手段(10)所發行的編號,該管理手段(21)將接收手段(20)接收到的編號作為管理對象,並對其中剩餘的未分配編號進行管理,該分配手段(22)當有來自編號要求來源的編號要求時,自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中分配編號。(參證據4摘要,原處分卷一第34頁,中譯文:本院卷第281、305至318頁)⒉證據4主要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㈣證據5:
證據5係西元2012年5月2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列印數據的價值附加方法、價值附加裝置和紀錄介質」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技術內容:
證據5係一種列印數據的方法,能夠在不變更原有應用程式的情况下,對從原有應用輸出的列印數據容易進行豐富多彩的價值附加。在由應用實行規定處理的具有一個以上通信端口的計算機中,實行對從應用輸出的列印數據附加價值的處理的價值附加方法包括:數據取得步驟,在通信端口取得列印數據之前,由OS內核層取得列印數據;和數據處理步驟,在應用層,基於預先登記的信息,對所取得的列印數據實行列印內容的附加和/或删除的處理,將該處理後的數據輸出至規定的通信端口。(參證據5摘要,原處分卷一第30頁)⒉證據5主要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㈤證據6:
證據6為西元2005年3月17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A號「キャンペーン用ラベル、該ラベルを読み取るためのプログラムおよびキャンペーン開催方法(用於活動的標籤、讀取標籤之程式及舉辦活動的方法)」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技術內容:
證據6揭露黏貼在物品或包裝上的標籤(11)具有可黏貼在物品等上的第一基材(11a)和可分離地固定在其上的第二基材(11b)基材,在第二基材的背面設有包含申請URL和序列號的二維碼(22),以不可密封的狀態與第一基材密封,使背面不可見。提供一對目標標記(25a)和(25b),它們跨二維碼彼此面對並且用作二維碼的照相讀取中的目標。(參證據6摘要,原處分卷一第21頁,中譯文:本院卷第283、299、300頁)⒉證據6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㈥證據7:
證據7為西元2009年6月11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A號「クーポン発行管理システム(優惠券發放管理系統)」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4年11月2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⒈技術內容:
證據7係一種優惠券發行和管理系統,用於發行優惠券以促進顧客再次光臨商店,並在預先設定的規定條件下管理優惠券。優惠券發行和管理系統由添加一個監控設備(2B)組成,用於監控多個POS終端(3)和商店控制器(2A)之間發送和接收的數據,以及一個優惠券管理設備(9),用於指示優惠券(7)的發行基於由監控設備(2B)監控的發送和接收的數據,當滿足預定條件時給出益處的圖示。(參證據7摘要,原處分卷一第7頁,中譯文:本院卷第285、301至303頁)⒉證據7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四、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1與證據2之比對:
⒈經查,證據2說明書及圖1揭露一種促銷獎券生成裝置,其
中說明書第〔0018〕至〔0021〕段記載「…商品代碼讀取裝置諸如掃描槍是用於在店員將商品對準讀取窗時讀取粘貼在商品上的條形碼或二維代碼等的碼符號,並將包含有條形碼的商品信息輸出給POS終端的裝置」、「在商品代碼讀取裝置中也可以…具有作爲圖像數據取得部、條形碼讀取部、商品銷售登記部等功能」、「條形碼讀取部在商品被攝像時,在攝像有附加在其商品上的條形碼時,能够從攝像其條形碼的幀圖像讀取與條形碼對應的代碼訊息(諸如商品代碼等的商品所涉及的訊息)」(原處分卷一第49頁),前述證據2所揭露之商品代碼讀取裝置、POS終端分別對應於請求項1之條碼掃描器、收銀模組,而證據2之商品代碼讀取裝置輸出給POS終端之消費商品代碼訊息即對應於請求項1之結帳清單,故證據2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包括:一條碼掃描器,用以掃描至少一條碼並產生相應該至少一條碼的至少一掃描訊號;一收銀模組,連接該條碼掃描器,用以根據該至少一掃描訊號產生一結帳清單」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2說明書第〔0027〕段另記載「判斷標記模塊110用於判
斷輸入的商品碼符號是否屬於規定的類別,當屬於規定的類別時,對所述碼符號按照類別進行標記,例如當輸入的碼符號所代表的商品屬於規定的類別中的乾性食品時,在該碼符號的前面標記乾性食品的標號001,當輸入的碼符號所代表的商品不屬於規定的類別時,則不對商品進行標記。規定的類別是指事先按照促銷獎券劃分的類別,例如,某一個時間段內對購買乾性食品的顧客給予促銷獎券,比如對購買核桃的顧客可以向其推薦松子産品,並給予松子的促銷獎券」(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證據2之判斷標記模塊(110)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活動判斷模組」;又證據2說明書第〔0022〕、〔0024〕段記載「在本發明中,…門市處理伺服器接收門市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並通過門市處理伺服器對接收到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匹配,如果沒有匹配的信息,就不生成促銷券,此次處理就此完成;如果有匹配的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券,門市處理伺服器調用POS終端的打印機指令,在該筆交易完成後,在列印完收銀結算單之後接著列印出生成的促銷獎券,並在門市處理伺服器內存儲記錄」、「在以下所述的實施例中,以實現本發明的目的所需執行的程序存儲在門市伺服器中爲例進行說明,通過執行存儲在門市伺服器中的程序來實現判斷標記模塊、整合壓縮模塊、解碼提取模塊、檢索通訊模塊、激活熱鍵模塊、驅動列印模塊、解除模塊、以及存儲模塊及對應的各個步驟的功能」(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可知證據2之判斷標記模塊(110)是儲存於門市伺服器中,門市處理伺服器對接收到的門市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是否生成促銷券之匹配判斷(匹配條件對應於請求項1之「贈送條件」),若匹配則產生促銷券(匹配觸發對應於請求項1之「致能訊號」),故前開證據2所揭露之內容對應於請求項1「一活動判斷模組,連接該收銀模組,用以根據該結帳清單以及一贈送條件產生一致能訊號」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2第〔0030〕段記載「檢索通訊模塊140…將預設編碼提交
給存儲器並從所述存儲器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在這裏,存儲器設置在作爲集中管理連鎖各超市、賣場的遠端管理平臺的數據中心的伺服器上。在遠端管理平臺的數據中心的伺服器上事先存儲有預設的促銷獎券以及分類庫,該分類庫中存儲有對應分類碼和交易信息的各種預設編碼,可以根據分類碼和交易信息選擇預設編碼,例如…分類碼00000000和分類碼000000000代表的兩種商品在一定時間段會有一定數量的共同銷售,則在遠端平臺中針對該分類碼組合預設編碼(鍵值)0000000000000與相關的銷售獎券匹配。在實際交易發生時,凡是有分類碼00000000或分類碼000000000被檢索到的情况下,都會有觸發0000000000000相關的銷售獎券的列印」(原處分卷一第48頁),可知證據2之存儲器(位於數據中心伺服器)對應於請求項1之「一儲存單元」,而儲存於存儲器中之銷售獎券資料及其編號(如0000000000000)對應於請求項1之序號主檔及序號;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另記載「由設置在遠端管理平台的數據中心伺服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的發布訊息給放置在賣場、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再以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傳輸給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既然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能接受來自於數據中心伺服器的促銷獎券訊息,亦隱含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中有儲存促銷獎券訊息之單元,故證據2已揭露請求項1「一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序號主檔,其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個序號」之技術特徵。
⒋證據2說明書第〔0030〕段中記載「檢索通訊模塊140…從所述
存儲器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第〔0027〕段記載「…根據促銷券上的唯一條碼(例如遵循EN13規則、隨機生成、防偽、驗證),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跟蹤」(原處分卷一第48頁),可知每一促銷獎券之序號應與其他促銷獎券不同,故證據2之檢索通訊模塊(140)同時對應於請求項1之序號讀取模組及產生模組,既然證據2揭露每一促銷獎券上的序號不同(唯一條碼),即已隱含檢索通訊模塊(140)所檢索出之促銷獎券係尚未被使用者,故已揭露請求項1之「一序號讀取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根據該致能訊號從該儲存單元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及「一產生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根據該致能訊號取得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技術特徵。
⒌證據2說明書第〔0031〕段記載「激活熱鍵模塊150在檢索出
所述促銷獎券後,發出指令激活熱鍵的預定義功能,並將所述促銷獎券和所述交易訊息發送給印表機。…當有匹配的促銷獎券時,通過操作該熱鍵可以在列印收銀結算單的同時將促銷獎券和收銀結算單列印在一張列印介質上…。驅動列印模塊160根據所述激活鍵盤的指令,調用印表機的列印指令,設置列印數據,並利用預定義功能通過操作所述熱鍵將與根據交易訊息形成的收銀結算單和所述促銷獎券依次列印在列印介質上」(原處分卷一第48頁),證據2之激活熱鍵模塊(150)或驅動列印模塊(160)對應於請求項1之「列印單元」,並已揭露請求項1之「一列印單元,連接該收銀模組與該產生模組,用以將該結帳清單以及該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張上」技術特徵。
⒍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記載「在本發明中,由設置在遠端
管理平臺的數據中心伺服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的發布信息給放置在賣場、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再由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傳輸』給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門市處理伺服器接收門市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訊息,並通過門市處理伺服器對接收到的實時消費訊息進行匹配…」(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上述遠端管理平台的數據中心伺服器與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間,或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和POS終端間實時消費訊息間的傳遞,實質隱含其係透過網路進行資料傳輸,表示POS終端應具備網路模組,始得透過網路來傳送資料,而證據2之超市總部數據伺服器或遠端管理平臺的數據中心伺服器即對應於請求項1之管理系統,故證據2已揭露請求項1「一網路模組,連接該活動判斷模組,用以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之技術特徵。
⒎綜上,請求項1與證據2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相互比對,二
者之差異在於:證據2並未揭露對於促銷獎券之序號管理的相關技術手段,特別是證據2並未提及當未使用的序號剩餘數量不足時請求管理系統進行配號,亦即證據2並未揭露請求項1之「一水位判斷模組,連接該儲存單元,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並且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並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技術特徵。
㈡請求項1與證據2之差異為證據3、4所揭露:
⒈證據3之技術內容係關於電子優惠券管理系統及其方法,其
第3欄第1至16行記載「本發明系統之較佳實施例包括操作員控制台108、主要優惠券管理伺服器(PCMS)118、輔助優惠券管理伺服器(SCMS)122及資料分配系統(DDS)132。操作員控制台108是專供操作員使用優惠券管理服務器的介面…PCMS 118和SCMS 122是專用優惠券資料庫伺服器,其包含所有促銷和優惠券的當前狀態。DDS 132負責以新的促銷和優惠券訊息來更新PCMS 118和SCMS122,並維護所有優惠券交易日誌」(本院卷第279頁)、證據3圖10及第12欄第42至47行記載「參考步驟1004,如果消息接收器302確定優惠券狀態不是"可用",則消息接收器302進行到步驟1008。在步驟1008中,消息接收器302確定優惠券狀態是否為"讀取-鎖定"。"讀取--鎖定"狀態表示指定的優惠券當前已使用。因此,只要優惠券保持在"讀取-鎖定"狀態而未返回到"可用"狀態,第二顧客102將被鎖定不能使用該優惠券」(本院卷第299頁),可知證據3之主要優惠券管理伺服器(PCMS)(118)和輔助優惠券管理伺服器(SCMS)(122),係處理所有促銷和優惠券之當前狀態,而PCMS(118)內的消息接收器(302)係確定優惠券是否為已使用,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一序號讀取模組…讀出該些序號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技術特徵。
⒉證據4之技術內容係關於編號發行處理裝置,證據4說明書
第〔0012〕段記載「該發行手段10,對從屬機器2發行規定量之一批編號。監視手段11,監視從屬機器2所管理的可分配編號是否成為規定量以下。啟動手段12,當監視手段11檢測到規定量以下時啟動發行手段10」(本院卷第281頁)、證據4說明書第〔0014〕至〔0016〕段記載「…主機器1的發行手段10對從屬機器2發行規定量之一批編號,接收該編號,從屬機器的管理手段21將藉由接收手段20接收的該編號作為管理對象,並管理其中剩餘的未分配編號,藉此管理可對編號要求來源分配的編號」、「從屬機器2的分配手段22,若有來自編號要求來源的編號要求,便自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中依序選出編號並分配至編號要求來源」、「該分配手段22的處理時,從屬機器2的判斷手段23判斷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是否足夠,若判斷為不足,要求手段24便對主機器1的發行手段10要求編號發行,藉此將能夠分配給編號要求來源的編號登錄至管理手段21」(原處分卷一第33頁),可知證據4之管理手段(21)是管理未分配(即未使用)的編號,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之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之技術特徵;證據4之判斷手段(23)於從屬機器(2)內判斷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是否足夠,當編號不夠時向主機器(1)要求編號,是以證據4之判斷手段(23)相當於請求項1之「一水位判斷模組,連接該儲存單元,用以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並且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之技術特徵;又前述證據4之從屬機器(2)透過要求手段(24)向遠端的主機器(1)請求發行編號,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網路模組,…,用以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並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技術特徵。故證據4已揭露請求項1與證據2間之差異技術特徵。
㈢證據2、3、4具有組合動機:
⒈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4所共同揭露,詳如前
述。證據2之技術內容為促銷獎券生成裝置,證據4之技術內容為編號發行處理系統,證據4第〔0003〕、〔0004〕段並記載其係以計算機來管理編號發行需求,可知證據4屬於以行政、管理為目的之資料處理系統技術領域,與證據2為相同或相關聯之技術領域;再者,證據2係由遠端的數據中心伺服器轉傳促銷獎券給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與POS終端(見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證據4係以遠端的主機器(1)分配編號給多個從屬機器(2)(見證據4說明書第〔0016〕段,原處分卷一第33頁),可知證據2、4皆以主從式系統架構來處理促銷獎券或編號之分配,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尤其證據4為解決編號分配與管理上之問題,揭露在從屬機器(2)中利用判斷手段(23)來判斷編號是否足夠,不足時向主機器(1)要求發行編號等技術手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技術內容,在面臨如何有效改善或管理獎券編號的分配與管理問題時,當有合理動機參考並組合證據4之相關技術手段,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另證據3係關於電子優惠券管理系統,其目的在於解決優惠券驗證(使用或未使用)之管理問題,並採用操作員控制台與優惠券管理伺服器之主從式系統架構,與前述證據2、4不論技術領域、解決問題或功能或作用等因素亦具有共通性,又證據2、4之組合既已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至4之組合自當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主張由請求項1整體之記載,其儲存單元應解釋為「非屬
管理系統的儲存單元」,參考其繪製之圖式(如附圖八)證據2在遠端平台的數據中心伺服器(數據中心服務器)設置儲存單元,以儲存包含複數個序號的序號主檔,各分店並不儲存序號或包含複數個序號的序號主檔,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1之「儲存單元」技術特徵云云。惟請求項1係界定「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包含有「儲存單元」、「網路模組」等構件,並界定該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序號主檔,其中該序號主檔包括複數個序號」,以及網路模組「…用以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並經由該網路將該配號要求輸出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並未界定該管理系統係位於何處,由請求項1所記載之連接關係,雖可瞭解網路模組與管理系統間經由網路相互傳遞配號要求及回傳新序號,但儲存單元與管理系統間之關係付之闕如,自不能將請求項1之「儲存單元」解釋為「非屬管理系統」,而附加原本所未記載之限制條件,除非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否則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4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證據2所揭露之存儲器位於(屬於)遠端管理平台(數據中心伺服器),故應將請求項1之儲存單元解釋為「非屬管理系統」,則證據2之存儲器即不等同於請求項1之儲存單元。然證據2除揭露位於遠端管理平台之存儲器外,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另記載「由設置在遠端管理平台的數據中心伺服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的發布訊息給放置在賣場、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再以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傳輸給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是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能接受來自於數據中心伺服器的促銷獎券訊息,即隱含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非屬遠端管理平台)中具備有儲存促銷獎券訊息之單元。且參酌說明書第〔0071〕段所載「…前述之各儲存單元是用以儲存相關之軟體/韌體程式、資料、檔案或其組合等。…儲存元件可以是例如揮發性記憶體或非揮發性記憶體等…」(原處分卷二第18頁),可知系爭專利之儲存元件係指利用半導體、磁性媒介等技術製成、用來儲存資料的記憶體,為一般數位資料處理裝置中所普遍具備之構件,而於POS收銀機、門市處理伺服器或遠端管理伺服器中設置儲存單元來儲存數位資料或相關軟體程式,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採。
㈤原告復主張證據2與請求項1整體之技術手段不相同,證據2未
揭露請求項1之序號讀取模組、水位判斷模組及網路模組等技術特徵云云。然證據2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雖是集中管理各分店的促銷獎券,但其說明書第〔0030〕段所揭露之檢索通訊模塊(140)相當於請求項1之序號讀取模組,由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記載,實質隱含透過網路或網路模組來傳輸資料,而證據4之從屬機器(2)的要求手段(24),等同於請求項1之網路模組;證據2雖未監控各分店的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剩餘數量,而未揭露請求項1之水位判斷模組,但證據4之判斷手段(23)是在判斷編號是否足夠(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當編號不夠時,透過要求手段(24)向主機器(1)要求編號,對應揭露請求項1之水位判斷模組,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顯不足採。
㈥原告另主張證據2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是集中管理各分店的促
銷獎券,無需監控各分店的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剩餘數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加入證據4,僅能在完全改變證據2之整體架構才能勉強結合證據4,故證據2、4並無組合動機。而證據3之主要技術為客戶端透過打電話方式提供優惠券號碼以供兌換相關優惠,並避免客戶再次兌換該張優惠券,證據3與證據2、4間無論技術領域、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上皆不相同,故證據2至4間並無結合動機云云。惟查,證據2之技術內容固然未監控各分店的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剩餘數量,但對於獎券或優惠券的發放進行管理,例如避免濫用、限制數量等,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之所欲解決問題,證據2第〔0027〕並已說明「…根據促銷獎券上的唯一條碼,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跟蹤…」(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可知前述有關獎券或優惠券之管理問題乃係相關發行系統所需面臨之課題。而證據4與證據2同樣利用主從式系統架構來處理處理促銷獎券或編號之分配,屬於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特別是證據4為了解決編號分配與管理上的問題,揭露了在從屬機器(2)中利用判斷手段(23)來判斷編號是否足夠,不足時向主機器(1)要求發行編號等技術手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技術內容,在面臨如何有效改善或管理獎券編號的分配與管理問題時,有合理動機參考並組合證據4之相關技術手段;而所屬技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組合證據2、4時,基於其對主從式系統架構中伺服端(數據中心伺服器)與用戶端(POS收銀機或門市處理伺服器)整體系統及程式設計上之通常知識,當可參考證據4將證據2之技術內容適當予以調整、變更,使其具備有監控各門市未使用優惠券剩餘數量之功能,並無技術上先天不相容之情形,原告主張證據2、4無組合動機,並不足採。另證據3之技術內容並非僅在於客戶與操作員控制台(108)間以電話互相聯繫,而係優惠券管理伺服器(118/122)、資料分配系統(132)與操作員控制台(108)間如何控管優惠券使用或未使用等狀態(參證據3圖1、3等)之技術手段,以即時驗證優惠券之有效性(參證據3第1欄第50至64行,本院卷第298頁),顯然證據3與證據2、4同屬於以行政、管理為目的之資料處理系統技術領域,且證據2、3之技術內容均與優惠券管理相關,不論所欲解決之問題,或功能、作用等因素等皆具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得參酌證據2至4之技術內容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之相互組合並適當予以修飾或變更。原告此部分主張,仍不足採。
五、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產生模組包括:一
合成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將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㈡查證據5係揭露一種列印數據的價值附加方法,其說明書第〔0
071〕及〔0078〕段記載「…可以利用該系統信息決定所附加的優惠券的內容。例如,將所附加的優惠期的有效期間設定為從發行時間點起一定時間(例如一周),可將從表示該時間點的系統信息的日期起一定期間後的日期嵌入優惠券內。或者,基於期間或時間帶變更使用優惠券時的折扣率,也可以將系統信息示出的日期時間信息所對應的折扣率嵌入所附加的優惠券中。這些的有效期限或折扣率也作為規則……被登記,據此數據解析部205決定插入這些信息來進行列印」,及「…為了檢驗該優惠券的複製或偽造,可以在所附加的優惠券嵌入獨一無二的通行碼和與此對應的條形碼…數據加工部206按照該保存的代碼,將通行碼和與其對應的條形碼嵌入優惠券中來進行數據加工」(原處分卷一第26頁反面)。前開證據5於優惠券上之優惠期間或折扣率等資訊,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活動資訊,證據5之數據解析部205(或數據加工部206)可將前述活動資訊與通行碼等合併於優惠券,對應於請求項2之「合成模組」,故證據5已揭露請求項2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
㈢證據5說明書第〔0010〕、〔0030〕段記載「在POS系統中,也希
望在現有的收據上附加優惠券或廣告以提高收據的市場性附加價值」、「…如圖1所示,構成為多個POS終端裝置2經由網路4與POS伺服器1連接。POS伺服器1由計算機系統構成,實行上述多個POS終端裝置2的管理和從這些POS終端裝置2取得的各種數據的匯總、管理等處理」(原處分卷一第29頁反面、第28頁反面),可知證據5之技術內容為促銷獎券或優惠券管理相關技術領域,與前述證據2至4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並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且證據5就POS伺服器與POS終端裝置間,對於收據與優惠券等數據資料之處理,亦與證據2至4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合理動機將證據5所述之列印數據的技術手段結合於證據2至4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相關技術內容使其優惠券的列印更富有變化,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2之發明,故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㈣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產生模組包括:一
條碼產生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用以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產生至少一條碼;以及一合成模組,連接該條碼產生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將該至少一條碼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說明書第〔0027〕段揭示促銷獎券上具有唯一條碼,且第〔0030〕段揭示從分類庫檢索出的預設促銷獎券具有預設編碼,已隱含依據編碼來產生條碼,而具有相對應於前開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的條碼產生模組;又證據5說明書第〔0071〕及〔0078〕段記載,數據解析部(205)或數據加工部(206)可於優惠券上嵌入優惠期間、折扣率等資訊,或與通行碼對應之條形碼,故證據5之數據解析部(205)與數據加工部(206)對應揭露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5所揭露,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證據2至5,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依證據2至5之技術內容輕易完成請求項3之發明,故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至4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產生模組包括:一
網址產生模組,連接該序號讀取模組,用以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及一基本網址列產生至少一連結網址;以及一合成模組,連接該條碼產生模組與該儲存單元,用以將該至少一連結網址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㈡證據6說明書第〔0050〕段記載「在標籤紙的第二基材11b背面
上,印刷有作為活動舉辦者的伺服器位置的URL訊息18,以及用於供伺服器判斷申請者資格及判斷是否贏得獎品的序號19,並且還印刷有包含將URL訊息18及序號19予以編碼的二維條碼22」(本院卷第283頁),即已揭露將網址(URL訊息18)、序號(19)等轉換為二維條碼(22),並與活動相關資訊共同列印於活動用標籤紙(促銷優惠券)上(參見證據6圖2),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說明書第〔0030〕至〔0031〕段揭露在分類庫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並將之與收銀結算單列印在一張列印介質上,亦是在單一列印介質上共同列印多項資訊。
㈢證據6之技術內容為使活動用標籤容易讀取之方法,屬促銷獎
券或優惠券管理相關技術領域,與證據2至4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除就管理促銷獎券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就促銷獎券上列印資訊之使用與POS收銀機的功能或作用亦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至4及6,使證據6包含連結網址於促銷活動標籤上的相關技術手段結合於證據2至4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相關技術內容,使得POS收銀機併於消費資料所輸出的促銷優惠券更能吸引消費者使用,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4之發明,故證據2至4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至4及7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並界定「其中該至少一活動資訊檔
的數量為複數個,且各該活動資訊檔一對一具有一完整圖案的複數圖案區塊中之一」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㈡證據7係揭露一種優惠券發行管理系統,其說明書第〔0029〕段
記載「如圖3(a)至3(d)所示,附圖優惠券7之券面上印有被分割為複數個(此處係以4個為例)圖案的一部分(以下稱為拼圖圖案)。當收集所有拼圖圖案701時,完成如圖3(e)示的完整圖案704…為識別全部的拼圖圖案701,分配不同的優惠券ID,並在附圖優券7之券面將該ID以條碼703予以記載」(本院卷第285頁),其中證據7之多個優惠券ID對應之條碼
(703)與完整圖案(704)之各個拼圖圖案(701),等同於系爭專利之複數個活動資訊檔及其對應之完整圖案的複數區塊中之一,故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7所揭露。
㈢證據7之技術內容為優惠券發行管理系統,與證據2至4屬相同
或相關之技術領域,並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且證據7就POS管理伺服器(9)與POS終端(3a/3b/3c)間對於優惠券等數據資料之處理(參證據7圖1),亦與證據2至4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合理動機將證據7所述附有拼圖圖案優惠券相關技術手段結合於證據2至4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藉其促銷內容以吸引消費者使用,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5之發明,故證據2至4及7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6與證據2之比對:
⒈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記載「在本發明中,…門市處理伺
服器接收門市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並通過門市處理伺服器對接收到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匹配,如果沒有匹配的信息,就不生成促銷券,此次處理就此完成;如果有匹配的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券,門市處理伺服器調用POS終端的打印機指令,在該筆交易完成後,在列印完收銀結算單之後接著列印出生成的促銷獎券,…」(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第〔0027〕、〔0030〕、〔0031〕段則記載促銷獎券上具有唯一條碼,以及促銷獎券與預設編碼相對應等相關技術內容,可見證據2已揭露發送促銷獎券(對應預設編碼或條碼)之方法,對應於請求項6之「一種活動序號的發送方法」技術特徵。
⒉證據2說明書第〔0018〕段記載「本發明中,商品代碼讀取裝
置諸如掃描槍是用於在店員將商品對準讀取窗時讀取粘貼在商品上的條形碼或二維代碼等的碼符號,並將包含有條形碼的商品信息輸出給POS終端的裝置」(原處分卷一第49頁),證據2揭露店員以掃描槍讀取貼在商品上的條形碼或二維代碼對應於請求項6之「掃描至少一條碼並產生相應該至少一條碼的至少一掃描訊號」技術特徵。另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記載「…門市處理伺服器接收門市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並通過門市處理伺服器對接收到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匹配,…,如果有匹配的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券…」(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復參照證據2第〔0030〕、〔0031〕段記載將促銷獎券與收銀結算單列印在一張列印介質上等相關內容,可知證據2已揭露利用商品代碼讀取裝置之掃描訊號讀取商品訊息,進而產生結帳清單(以決定是否生成促銷獎券),對應於請求項6「根據該至少一掃描訊號產生一結帳清單」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2說明書第〔0027〕段記載「判斷標記模塊110用於判斷
輸入的商品碼符號是否屬於規定的類別,當屬於規定的類別時,對所述碼符號按照類別進行標記,…。規定的類別是指事先按照促銷獎券劃分的類別,例如,某一個時間段內對購買乾性食品的顧客給予促銷獎券,比如對購買核桃的顧客可以向其推薦松子産品,並給予松子的促銷獎券」(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又由前述證據2說明書第〔0022〕、〔0024〕段記載有關門市處理伺服器接收門市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並通過門市處理伺服器對接收到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匹配,如果有匹配的信息,就生成相應的促銷券等相關內容,可知證據2之門市處理伺服器對接收到的門市每一個POS終端的實時消費信息,進行是否生成促銷券的匹配之判斷(匹配條件對應於請求項6之「贈送條件」),若匹配則據以產生促銷券(匹配觸發對應於請求項6之「致能訊號」),故證據2已揭露請求項6之「根據該結帳清單以及一贈送條件產生一致能訊號」技術特徵。
⒋證據2第〔0030〕段記載「檢索通訊模塊140…將預設編碼提交
給存儲器並從所述存儲器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在這裏,存儲器設置在作爲集中管理連鎖各超市、賣場的遠端管理平臺的數據中心的伺服器上。在遠端管理平臺的數據中心的伺服器上事先存儲有預設的促銷獎券以及分類庫,該分類庫中存儲有對應分類碼和交易信息的各種預設編碼,可以根據分類碼和交易信息選擇預設編碼,例如…分類碼00000000和分類碼000000000代表的兩種商品在一定時間段會有一定數量的共同銷售,則在遠端平臺中針對該分類碼組合預設編碼(鍵值)0000000000000與相關的銷售獎券匹配。在實際交易發生時,凡是有分類碼00000000或分類碼000000000被檢索到的情况下,都會有觸發0000000000000相關的銷售獎券的列印」(原處分卷一第48頁),可知證據2之存儲器(位於數據中心伺服器)對應於請求項6之「一儲存單元」,而儲存於存儲器中之銷售獎券資料及其編號(如0000000000000),對應於請求項6之序號主檔及序號;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另記載「由設置在遠端管理平台的數據中心伺服器傳輸預先存儲在其上的促銷獎券的發布訊息給放置在賣場、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再以超市總部的數據伺服器傳輸給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原處分卷一第49頁反面),是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能接受來自於數據中心伺服器的促銷獎券訊息,隱含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中有儲存促銷獎券訊息之單元。前述證據2說明書第〔0030〕段中記載「檢索通訊模塊140…從所述存儲器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並依第〔0027〕段記載「…根據促銷券上的唯一條碼(例如遵循EN13規則、隨機生成、防偽、驗證),在該促銷獎券被使用時進行處理、跟蹤」,可知每一促銷獎券之序號應與其他促銷獎券不同,是證據2揭露每一促銷獎券上的序號不同(唯一條碼),即隱含檢索通訊模塊所檢索出之促銷獎券係尚未被使用者,對應於請求項6之「根據該致能訊號從一儲存單元中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號中之尚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根據該致能訊號取得至少一活動資訊檔中之一,並且根據讀出的該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產生一序號卷」之技術特徵。
⒌證據2說明書第〔0031〕段記載「激活熱鍵模塊150在檢索出
所述促銷獎券後,發出指令激活熱鍵的預定義功能,並將所述促銷獎券和所述交易訊息發送給印表機。…當有匹配的促銷獎券時,通過操作該熱鍵可以在列印收銀結算單的同時將促銷獎券和收銀結算單列印在一張列印介質上…。驅動列印模塊160根據所述激活鍵盤的指令,調用印表機的列印指令,設置列印數據,並利用預定義功能通過操作所述熱鍵將與根據交易訊息形成的收銀結算單和所述促銷獎券依次列印在列印介質上」(原處分卷一第48頁),證據2之激活熱鍵模塊(150)或驅動列印模塊(160),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列印單元」,並已揭露請求項6之「利用一列印單元將該結帳清單以及該序號卷列印在至少一紙張上」技術特徵。
⒍綜上,請求項6之整體技術特徵既已為證據2所揭露,則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內容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當可輕易完成請求項6之發明。
㈡請求項6之發明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至3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
⒈查證據3之技術內容係關於電子優惠券管理系統及其方法,
其第3欄第1至16行記載「本發明系統之較佳實施例包括操作員控制台108、主要優惠券管理伺服器(PCMS)118、輔助優惠券管理伺服器(SCMS)122及資料分配系統(DDS)132。操作員控制台108是專供操作員使用優惠券管理服務器的介面…PCMS 118和SCMS 122是專用優惠券資料庫伺服器,其包含所有促銷和優惠券的當前狀態。DDS 132負責以新的促銷和優惠券訊息來更新PCMS 118和SCMS122,並維護所有優惠券交易日誌」(本院卷第279頁)、證據3圖10及第12欄第42至47行記載「參考步驟1004,如果消息接收器302確定優惠券狀態不是"可用",則消息接收器302進行到步驟1008。在步驟1008中,消息接收器302確定優惠券狀態是否為"讀取-鎖定"。"讀取--鎖定"狀態表示指定的優惠券當前已使用。因此,只要優惠券保持在"讀取-鎖定"狀態而未返回到"可用"狀態,第二顧客102將被鎖定不能使用該優惠券」(原處分卷一第40頁,本院卷第299頁),可知證據3之主要優惠券管理伺服器(PCMS)(118)和輔助優惠券管理伺服器(SCMS)(122)係處理所有促銷和優惠券的當前狀態,而PCMS(118)內的消息接收器(302)係確定優惠券是否為已使用,亦即證據3已揭露請求項6之「讀出一序號主檔中之複數序號中之尚未使用的至少一序號,並且將該序號主檔中被讀出之該至少一序號標記為已使用」技術特徵。是以,縱認前述技術特徵並非證據2所明確揭露者,仍已為證據3所揭露。
⒉證據2之技術內容為促銷獎券生成裝置,證據3之技術內容為
電子優惠券管理系統,證據2、3均為獎券或優惠券管理系統的相同技術領域;且證據2係由遠端的數據中心伺服器轉傳促銷獎券給各門市的處理伺服器與POS終端(見證據2說明書第〔0022〕段),而證據3亦採用操作員控制台與優惠券管理伺服器之主從式系統架構,並以優惠券驗證(使用或未使用)之管理為其所欲解決問題,是以證據2、3就所欲解決問題,以及優惠券管理系統之功能、作用均具備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當面臨管理優惠券之驗證或有效性問題時,當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3所述將優惠券標記為已使用或未使用狀態之相關技術手段,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6之發明。況且,單獨以證據2既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詳如前述,則組合證據2及3自當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6,並界定「更包括:判斷該序號主檔
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以及經由該網路輸出該配號要求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陳述如前。
㈡證據2、3雖未揭露請求項7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惟查,證據
4之技術內容係關於編號發行處理裝置,證據4說明書第〔0012〕段記載「該發行手段10,對從屬機器2發行規定量之一批編號。監視手段11,監視從屬機器2所管理的可分配編號是否成為規定量以下。啟動手段12,當監視手段11檢測到規定量以下時啟動發行手段10」(本院卷第281頁)、證據4說明書第〔0014〕至〔0016〕段記載「…主機器1的發行手段10對從屬機器2發行規定量之一批編號,接收該編號,從屬機器的管理手段21將藉由接收手段20接收的該編號作為管理對象,並管理其中剩餘的未分配編號,藉此管理可對編號要求來源分配的編號」、「從屬機器2的分配手段22,若有來自編號要求來源的編號要求,便自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中依序選出編號並分配至編號要求來源」、「該分配手段22的處理時,從屬機器2的判斷手段23判斷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是否足夠,若判斷為不足,要求手段24便對主機器1的發行手段10要求編號發行,藉此將能夠分配給編號要求來源的編號登錄至管理手段21」(原處分卷一第33頁,本院卷第307頁),可知證據4之判斷手段(23)於從屬機器(2)內判斷管理手段(21)所管理的編號是否足夠,當編號不夠時向主機器(1)要求編號,相當於請求項7之「判斷該序號主檔中之未使用的序號的剩餘數量是否小於一水位限制;於該剩餘數量小於該水位限制時產生一配號要求」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4之從屬機器(2)係透過要求手段(24)向遠端的主機器(1)請求發行編號,相當於請求項7之「經由一網路連結一管理系統;以及經由該網路輸出該配號要求給該管理系統藉以取得該管理系統回傳之新的複數序號」附屬技術特徵。故請求項7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4所揭露。
㈢請求項7之全部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至4所揭露。證據2、3間之
組合動機業如前述,而證據4之技術內容為編號發行處理系統,證據4第〔0003〕、〔0004〕段記載其係以計算機來管理編號發行需求,可知證據4屬於以行政、管理為目的之資料處理系統,與證據2、3為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且證據4係以遠端的主機器(1)分配編號給多個從屬機器(2)(見證據4說明書第[0016]段),可知證據2至4皆以主從式系統架構來處理促銷獎券或編號之分配,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均在處理或解決有關促銷獎券或編號分配、管理上的問題。而證據4揭露在從屬機器(2)中利用判斷手段(23)來判斷編號是否足夠,不足時向主機器(1)要求發行編號等技術手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3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技術內容,在面臨如何有效改善或管理獎券編號的分配與管理問題時,當有合理動機參考並組合證據4之相關技術手段,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7之發明,故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6或7,並界定「其中該序號卷的產生步
驟包括:將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㈡證據5係揭露一種列印數據的價值附加方法,其說明書第〔007
1〕及〔0078〕段記載「…可以利用該系統信息決定所附加的優惠券的內容。例如,將所附加的優惠期的有效期間設定為從發行時間點起一定時間(例如一周),可將從表示該時間點的系統信息的日期起一定期間後的日期嵌入優惠券內。或者,基於期間或時間帶變更使用優惠券時的折扣率,也可以將系統信息示出的日期時間信息所對應的折扣率嵌入所附加的優惠券中。這些的有效期限或折扣率也作為規則……被登記,據此數據解析部205決定插入這些信息來進行列印」,及「…為了檢驗該優惠券的複製或偽造,可以在所附加的優惠券嵌入獨一無二的通行碼和與此對應的條形碼…數據加工部206按照該保存的代碼,將通行碼和與其對應的條形碼嵌入優惠券中來進行數據加工」(原處分卷一第26頁反面)。證據5於優惠券上之優惠期間或折扣率等資訊,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活動資訊,證據5之數據解析部205(或數據加工部206)可將前述活動資訊與通行碼等合併於優惠券,已揭露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
㈢證據5之技術內容為與促銷獎券或優惠券管理相關,與證據2
至4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並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且證據5就POS伺服器與POS終端裝置間對於收據與優惠券等數據資料之處理,亦與證據2至4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合理動機將證據5所述之列印數據的技術手段結合於證據2至4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相關技術內容使其優惠券的列印更富有變化,進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故證據2至5之組合足 以證明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6或7,並界定「其中該序號卷
的產生步驟包括: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產生至少一條碼;以及將該至少一條碼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如前所述。
㈤證據2說明書第〔0027〕段揭示促銷獎券上具有唯一條碼,且第
〔0030〕段揭示從分類庫檢索出的預設促銷獎券具有預設編碼,即已隱含其係依據編碼來產生條碼;又證據5說明書第〔0071〕及〔0078〕段記載數據解析部(205)或數據加工部(206)可於優惠券上嵌入優惠期間、折扣率等資訊,或者與通行碼對應之條形碼,是以證據5之數據解析部(205)與數據加工部(206)所進行之步驟,對應揭露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5所揭露,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證據2至5,業如前述,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可依證據2至5之技術內容輕易完成請求項9之發明,故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十一、證據2至4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6或7,並界定「其中該序號卷的產
生步驟包括:根據讀出的該至少一序號及一基本網址產生至少一連結網址;以及將該至少一連結網址與取得的該活動資訊檔合併成該序號卷」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㈡證據6說明書第〔0050〕段記載「在標籤紙的第二基材11b背
面上,印刷有作為活動舉辦者的伺服器位置的URL訊息18,以及用於供伺服器判斷申請者資格及判斷是否贏得獎品的序號19,並且還印刷有包含將URL訊息18及序號19予以編碼的二維條碼22」(本院卷第283頁),已揭露將網址(URL訊息18)、序號(19)等轉換為二維條碼(22),並與活動相關資訊共同列印於活動用標籤紙(促銷優惠券)上(參見證據6圖2),對應揭露前述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
另證據2說明書第〔0030〕至〔0031〕段揭露在分類庫中檢索出對應的預設的促銷獎券,並將之與收銀結算單列印在一張列印介質上,亦是在單一列印介質上共同列印多項資訊。
㈢證據6之技術內容為使活動用標籤容易讀取之方法,屬促銷
獎券或優惠券管理相關技術領域,與證據2至4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除就管理促銷獎券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就促銷獎券上列印資訊之使用與POS收銀機的功能或作用亦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至4及6,使證據6包含連結網址於促銷活動標籤上的相關技術手段結合於證據2至4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相關技術內容,使得POS收銀機併於消費資料所輸出的促銷優惠券更能吸引消費者使用,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10之發明,故證據2至4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十二、證據2至4及7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㈠請求項11依附於請求項6或7,並界定「其中該至少一活動
資訊檔的數量為複數個,且各該活動資訊檔一對一具有一完整圖案的複數圖案區塊中之一」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及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以及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㈡證據7係揭露一種優惠券發行管理系統,其說明書第〔0029〕
段記載「如圖3(a)至3(d)所示,附圖優惠券7之券面上印有被分割為複數個(此處係以4個為例)圖案的一部分(以下稱為拼圖圖案)。當收集所有拼圖圖案701時,完成如圖3(e)示的完整圖案704…為識別全部的拼圖圖案701,分配不同的優惠券ID,並在附圖優券7之券面將該ID以條碼703予以記載」(本院卷第285頁),其中證據7之多個優惠券ID對應之條碼(703)與完整圖案(704)之各個拼圖圖案
(701)等同於系爭專利之複數個活動資訊檔及其對應之完整圖案的複數區塊中之一,故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7所揭露。
㈢證據7之技術內容為優惠券發行管理系統,與證據2至4屬相
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並具有所欲解決問題的共通性,且證據7就POS管理伺服器(9)與POS終端(3a/3b/3c)間對於優惠券等數據資料之處理(參證據7圖1),亦與證據2至4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有合理動機將證據7所述附有拼圖圖案優惠券相關技術手段結合於證據2至4之促銷獎券生成裝置,藉其促銷內容以吸引消費者使用,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11之發明,故證據2至4及7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柒、綜上所述,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及7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及6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4及7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違反103年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故原處分所為「請求項1至11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11舉發成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捌、本件事證已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附圖:
附圖一: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1.系爭專利第2A、2B圖為活動序號的管理方法流程圖:
2.系爭專利第8A圖為活動序號的管理系統示意圖:
3.系爭專利第11圖為活動序號的發送系統示意圖:附圖二:證據2主要圖式圖1係促銷獎券生成裝置的構成框圖附圖三:證據3主要圖式
1. 圖1係電子優惠券管理系統的資料流示意圖
2.證據3圖3是主要優惠券管理伺服器(PCMS)內所含元件的資料流示意圖
3.證據3圖10是表示處理請求消息操作的控制流程圖附圖四:證據4主要圖式圖1係編號發行處理裝置的原理構成圖附圖五:證據5主要圖式
1.圖1係POS終端裝置的實施方式的示意結構圖
2. 圖2係POS終端裝置的實施方式的示意結構圖附圖六:證據6主要圖式圖2係活動用標籤(打開狀態)實施例附圖七:證據7主要圖式
1.圖1係優惠券發行管理系統與所適用POS系統的網路構成示意圖
2.圖3係優惠券發行和管理系統中發行的附圖優惠卷之實施例附圖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