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民國111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海英俊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張耀文
參 加 人 賴信安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經訴字第11006305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2年11月4日以「離心式風扇」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23項,其中請求項1、10、17、2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於94年6月1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3579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7年7月24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年10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之申請(請求項17、21更正增加「形成一突出部」之技術内容)。案經被告審查,以110年2月23日(110)智專三(三)02063字第110201710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年10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2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10年7月28日以經訴字第1100630578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㈠被告認定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系爭專
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均有違誤:
1.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
,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以及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轂部的外緣,且近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後傾葉式結構,而遠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前傾葉式結構」。
⑵如證據2圖1,進給翼片32與輪轂連接的部分為直線連接,
且其截面形狀呈長條狀,而扇葉20的截面形狀則是呈弧狀,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近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後傾葉式結構,而遠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前傾葉式結構」的技術特徵。
⑶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的請求項9當然具有進步性。
2.組合證據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1為雙向入風的離心式風扇,用於電子裝置例如筆記型電腦散熱風扇;證據2則應用於單向入風的鼓風機葉輪,其尺寸無法設置得較小且較輕薄,故無法應用於證據1所欲應用的電子裝置散熱領域。證據1、2的入風方式及應用領域均不相同,且說明書均未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如何組合,更證明證據1、2不具組合動機。
3.組合證據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⑴組合證據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9不具進步性:證據1、2無合理組合動機。
⑵組合證據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證據1、2的入風方式不同;證據2進給翼片32與輪轂14之間並不存在一定的水平距離,與系爭專利的葉片411所形成的倒角結構與轂部40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不同;證據2的進給翼片32所起的作用與系爭專利的倒角結構通過減少葉片重量達到減輕扭矩負載的作用不同,證據2中的進給翼片32不等同系爭專利的倒角結構,證據2沒有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6的技術特徵。請求項7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當然具有進步性。
⑶組合證據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證
據1為雙向入風的離心式風扇,葉片上下兩端都是入風口側,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技術特徵;證據1中,實際上是圓環722將葉片723區隔成上下兩層葉片,以便將氣流從葉輪的上下兩側吸入後再沿徑向排出,無論是上層葉片還是下層葉片,本質上都是作功的葉片,不存在系爭專利用於散熱的突出部,與系爭專利的葉片所欲達成的功效不同。
㈡被告認定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16不具新穎性
;證據3或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16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均有違誤:
1.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及請求項11、12、16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倒角結構:證據3公開了
一種渦輪風扇,其一般用在製冷器、空調器和清潔器,證據3中,葉片13的一端與風扇罩14相連,另一端徑向設置在風扇轂12的外圓周表面12a上,即葉片13與風扇轂12直接相連,中間沒有隔開一定的水平距離;再者,該葉片曲面部分所起作用與系爭專利倒角結構所起作用亦不相同,如證據3圖3所示,風扇轂12内縮於風扇罩中且距入風口有較大距離,故入風口的面積主要由風扇罩14頂部的圓形面積決定,不像系爭專利是由葉片與轂部共同限定的。此外,證據3中,葉片垂直於風扇轂12的外圓周表面設置,葉片的曲面部分13b設置成位於延伸部分13c與連接部分13a之間的凸形曲面;但是該曲面部分的作用並不在於改變葉片入風口的面積,也不涉及散熱問題,而是一方面想增大葉片的截面積,一方面想通過減少渦輪風扇中的「L」形氣流所產生的渦流等不穩定氣流來降低雜訊,證據3中的曲面部分13b不能等同於系爭專利的倒角結構。
⑵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0的請求項11、12、16當然具有新穎性。
2.證據3或組合證據1、2或組合證據1、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及請求項11、12、16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2或組合證據1、3或組合證據1、2與通常知識或組合證據1、3與通常知識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組合證據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倒角結構,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證據3不易輕易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有進步性。
⑵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倒角結構,證據1圖1A-圖
7B來看,葉片12、223、323、523、623、723均無倒角結構的設計,當然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倒角結構加大入風口(有利於氣體吸入)的功效。
⑶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倒角結構,證據2的進給
翼片32之作用與系爭專利倒角結構所起的作用不同。具體而言,進給翼片32具有波狀部分34和上升部分36,但是波狀部分34的作用並不在於改變葉片入風口的面積,更不涉及散熱問題,而是在於減少馬達上的扭矩負載,其實質上就是通過減少葉片重量達到減輕扭矩負載的作用。證據2中進給翼片32的波狀部分34的存在不僅不會增加進風量,反而由於進給翼片形狀的縮減會使得進風量減小,證據2的進給翼片不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葉片的倒角結構。
⑷證據1、2與證據1、3的入風方式及應用領域均不相同,且
說明書均未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如何組合,更證明證據1、2與證據1、3不具組合動機。
⑸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0的請求項11-16當然具有進步性。
㈢被告認定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7、19、20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均有違誤:
1.證據1、2、3均未公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技術特徵:⑴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突出部:證據1為雙向入
風的離心式風扇。葉片上下兩端都是入風口側,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7「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技術特徵。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8-9段及圖7A,其所示的是第六實施例,其中明確記載「該底座71還具有數個開孔711…其中該圓環722是連接於每片葉片723内側中央部份」;「通過上述的結構,此實施例也能有效降低噪音和增加風量」。證據1實際上是圓環722將葉片723區隔成上下兩層葉片,以便將氣流從葉輪的上下兩側吸入後再沿徑向排出,無論是上層葉片還是下層葉片,本質上都是作功的葉片,而不存在系爭專利中用於散熱的突出部。證據1中葉輪從上下兩側雙面入風,空氣流量大,馬達本身散熱性能良好。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沒有動機在證據1設置散熱突出部。
⑵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倒角結構:理由同二、㈡2.⑵。
⑶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突出部:參照證據2圖1-2
,葉片20未突出於底座12所在平面,且未朝向轉動軸16延伸,故未形成如系爭專利的突出部。
⑷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倒角結構:理由同二、㈡2.⑶。
⑸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突出部:參照證據3圖3-4
,葉片13在軸向雖突出於外圓周表面12a所在平面,然而葉片13在徑向並未向旋轉軸方向延伸,未形成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突出部。
⑹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倒角結構:證據3針對現
有渦輪風扇的葉片形狀不適合「L」形氣流的問題,通過改變葉片的形狀,防止因不穩定氣流產生的雜訊,提高風扇效率。其餘理由同二、㈡1.⑴。
2.證據1、2與證據1、3不具組合動機:證據1、2與證據1、3的入風方式及應用領域均不相同,且說明書均未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從得知如何組合。
3.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7的請求項18-20當然具有進步性。
㈣被告認定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新穎性;證
據1或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均有違誤:
1.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及請求項22、23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的突出部:理由同二、㈢1.⑴。
⑵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21的請求項22、23當然具有新穎性。
2.證據1或組合證據1、2或組合證據1、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及請求項22、23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實際上沒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的突出部,且證據
1為雙向入風的離心式風扇,不同於系爭專利的單向入風的離心式風扇。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從證據1不易輕易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1的技術特徵。
⑵證據2、3實際上沒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的突出部,證據1、2與證據1、3無合理組合動機。
⑶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21之請求項22、23不具進步性。
㈤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就原告主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近軸側之該些葉
片呈後傾葉式結構,而遠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前傾葉式結構』的技術特徵;證據1與證據2、3不具組合動機」部分:
1.證據2說明書第2欄記載「如圖1中箭號22所示。形成風扇葉片20使其凹面24由一大致徑向狀態往該旋轉方向彎曲。因此,靜止的周邊觀察者在該鼓風機葉輪旋轉時,觀察到風扇葉片20的該凹面24。…將風扇葉片20連接至輪轂14,進給翼片32係向後彎曲。即,該進給翼片以遠離鼓風機葉輪10旋轉方向的傾斜角度與底座12的虛構半徑相交。」可知證據2揭露進給翼片以遠離鼓風機葉輪旋轉方向的傾斜角度與底座的虛構半徑相交,已揭露進給翼片鄰近輪轂呈後傾葉式結構;形成風扇葉片20使其凹面24由一大致徑向狀態往該旋轉方向彎曲,使遠離輪轂呈前傾葉式結構。
2.證據1與證據2、3具組合動機:⑴證據1與證據2、3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證據1與證據2、3
均屬離心式風扇,皆具有旋轉軸、定子、磁性元件及出入風口等元件,三者原理及機制均是利用具有磁性元件之轉子與線圈之定子相對位置,通電時產生磁導通而推動轉子旋轉,作用均能達到散熱通風效果,因此,即使證據2、3與證據1之應用領域不同,仍應可認定證據1與證據2、3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
⑵證據1與證據2、3具有功能、作用及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證
據1與證據2、3間皆係驅使主軸轉動並讓外部風扇轉動,達到散熱通風效果,可認定在功能及作用上具有共通性,證據1與證據2、3所欲解決問題同係解決空氣聲躁及增加風壓風量之問題。因此,證據1與證據2、3具組合動機。
㈡就原告主張「證據2、3不存在系爭專利葉片所形成的倒角結
構與轂部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證據2翼片缺角作用在於通過減少葉片重量達到減輕扭矩負載,且葉輪的入風口面積由環決定;證據3葉片曲面作用在增大葉片截面積及降低雜訊,且入風口面積由風扇罩決定」部分:
1.系爭專利請求項6、10、17未有限定「倒角結構與轂部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自無法以系爭專利圖式揭露之限定技術特徵做為進步性比對的依據。況且,系爭專利設計倒角結構目的在於藉由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端之倒角可加大風扇之入風口,同時保有葉片之主要作功面積,以提昇散熱效果,此與倒角結構與轂部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之技術内容及由該距離增加之空間作用無涉。
2.為衡平入風量增加且不影響葉片作功面積,系爭專利採用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而證據2、3亦在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除了證據2翼片缺角可在於通過減少葉片重量達到減輕扭矩負載;證據3葉片曲面作用在增大葉片截面積及降低雜訊之外,兩者亦可達成加大風扇之入風口,同時保有葉片之主要作功面積,以提昇散熱效果。再者,系爭專利既已定義入風口大小係各個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端點連線所形成之區域,因此,原告所稱證據2葉輪的入風口面積由環決定;證據3入風口面積由風扇罩決定顯然理解錯誤,是以該起訴理由並不足採。
㈢就原告主張「證據1的葉片上下兩端都是入風口側,未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8、17、21『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技術特徵;證據1實際上是圓環722將葉片723區隔成上下兩層葉片,以便將氣流從葉輪的上下兩側吸入後再沿徑向排出,無論是上層葉片還是下層葉片,本質上都是用來作功的葉片,而不存在系爭專利用於散熱的突出部」部分:
1.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17、21的技術特徵:證據1說明書第6頁第4段記載「當該風扇運轉時,外在氣流可自該底座的數個開孔和該上蓋的入風口上下入氣」,可見該入風口係在上蓋上側,該開孔則位於遠離上蓋之下側。證據1第7A、7B圖揭示該扇葉結構72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723所在平面突出於該圓環722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17、21所界定「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技術特徵。況且,系爭專利請求項8、
17、21僅界定「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技術特徵,其專利權範圍不排除葉片上下兩端都具可以導入氣流之型態。
2.證據1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實質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突出部之附屬技術特徵:
證據1相對入風口側之突出該圓環同側之平面葉片,除了用來作功之外,亦可如同系爭專利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而形成一突出部,該突出部結構突出於連接部底側的平面,用於增加流經風扇馬達的氣流量,因此可帶走風扇馬達在高速旋轉時所產生的高熱能,有效降低風扇馬達的溫度,使風扇馬達能長時間維持在高轉速運轉以增加散熱功能,是以該起訴理由並不足採。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主張及聲明:㈠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9部分:
1.原告雖主張證據2近軸側之進給翼片32的截面形狀呈長條狀,而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l「近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後傾葉式結構」的技術特徵,惟依參加人丙證1-1之1999年版ISO13349國際標準及引用該標準作成之1999年版BS848-8英國國家標準中,第3.6.1centrifugal fan(離心式風扇)註解3之說明可知,無論是如丙證1-1第14圖(a)左方呈弧狀之後彎式葉片,或如該圖右方呈長條狀之後斜式葉片,皆屬於後傾式葉片。比對證據2遠軸側之風扇葉片20、丙證1-1第14圖(c)之葉片、系爭專利之葉片211遠軸側可知,三者之葉片外形及截面形狀並無不同,足見證據2之遠軸側的風扇葉片20確實屬於前傾式葉片,因此,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2.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1說明書第3/6頁第5、6行更記載:「其可應用但不限定於一般的離心式風扇、側吹式風扇、側吹式散熱組件或裸扇」,已明確記載結合證據2之教示或建議,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動機結合證據1與證據2。
3.系爭專利請求項2-9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5不具進步性:
證據1第7A、7B圖揭示一環部或圓環722及一扇葉結構72,係由複數個葉片723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固定於該環部或圓環外緣以固定於該基盤、證據1第7A、7B圖揭示該環部或圓環722與該基盤721一體成型,均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3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2、3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1第2A、2B圖揭示一上環部222,呈環形結構,連接於該葉片223之入風口2121側,在此基礎上為免防洩壓蓋遮蔽入風口,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容易想到將防洩壓蓋内徑調整為大於或等於該葉輪入風口直徑,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整體技術特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5不具進步性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7不具進步性:
證據2圖2揭露該些進給翼片32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該些複數進給翼片32具一内側或波狀部分34,其高度係與輪轂14的距離成正比地增加,使該些進給翼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該倒角結構為一曲角結構,且該些翼片之近軸側之軸向高度小於遠軸側之軸向高度,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7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6、7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至於原告主張「葉片與輪轂間存在一定水平距離」之特徵,從未記載於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更記載「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轂部的外緣」,自不得將原告所主張之特徵讀入請求項6中,而變更請求項6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證據1第7A、7B圖揭示該扇葉結構72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723所在平面突出於該圓環722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8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8「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僅是用以描述葉片形狀,且系爭專利之該突出部5211係用於增加流經風扇馬達的氣流量。證據1第7A、7B圖揭示該扇葉結構72的葉片構造既已滿足系爭專利請求項8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原告亦肯認證據1也能有效降低噪音和增加風量,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的附屬技術特徵亦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證據1第3A、3B圖揭示一下環部324與各葉片323底部外緣對齊,可見該下環部係連接於該扇葉結構32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外緣,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界定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9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㈡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0-16部分:
1.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及請求項11、12、16不具新穎性:⑴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有至少一防洩壓蓋,呈環形結構,連接於該葉輪之入風口側的技術特徵,原告主張葉片所形成倒角結構與轂部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已被該呈環形結構的至少一防洩壓蓋32所連接覆蓋,亦與證據3該些葉片13之吸風部分17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吸風部分側之近轉軸19側呈一倒角結構與轂部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之技術特徵相同,功效亦與證據3相同。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⑵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6不具新穎性:證
據3第4圖揭示外圓周表面12a係自該風扇轂12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該些葉片13之延伸部分13c則固定於該外圓周表面以固定於該風扇轂;證據3第4圖揭示該外圓周表面12a係與該風扇轂12一體成型;證據3第3圖揭示風扇罩14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13的外緣,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6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
2.證據3或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及請求項11、12、16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或證據
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全部技術特徵,亦可達到系爭專利除改善風扇運轉時的洩壓情況,以提昇散熱效果,同時降低噪音的產生之外;另可加大風扇之入風口,同時保有葉片之主要作功面積,以提昇散熱效果,故請求項10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1第2A、2B圖揭示「一種風扇,包括:一基盤221,係用以固定該風扇於一轉動軸;以及一扇葉結構22,係由複數個葉片223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基盤的外緣;以及一上環部222,呈環形結構,連接於該葉片223之入風口2121側」,是以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技術特徵;證據2第2圖揭露複數進給翼片32具有一内側或波狀部分34,其高度係與輪轂14的距離成正比地增加,使該些進給翼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證據2的該些進給翼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既呈一倒角結構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相同,證據2的該倒角結構亦當然具有系爭專利之倒角結構使葉輪有一較大之入風口,有利於氣體吸入提昇散熱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10亦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1與證據3均屬離心式風扇相同領域,具技術領域關連性同係解決噪聲及提升風扇效率,具有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證據1說明書第3/6頁第5、6行更記載:「其可應用但不限定於一般的離心式風扇、側吹式風扇、側吹式散熱組件或裸扇」,而證據3之渦輪風扇,即為軸進側出的離心式風扇,證據1已明確記載結合證據3之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之組合動機結合證據1與證據3,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證據3之圖3、4已揭示,該多個葉片13於吸風部分17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且該圖3、4亦已揭示該多個葉片13入風口側之近轉動軸側具一曲面部分13b,該曲面部分13b即呈一倒角結構。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經由證據3所教示,將證據1之葉片223形成如證據3之葉片13,即於入風口側之近轉軸19側形成有如證據3之曲面部分13b,亦即呈一倒角結構。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6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四、㈠3.⑴
請求項2、3部分及四、㈠3.⑷請求項9部分,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6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11、12、16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四、㈠3.⑴請求
項5部分及四、㈠3.⑵請求項7部分;證據3第3圖揭示「複數葉片13之吸風部分17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吸風部分側之近轉軸19側呈一倒角結構」,該倒角結構為一曲角結構,且該些葉片之近軸側之軸向高度小於遠軸側之軸向高度,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四、㈠3.⑶請求項8,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15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㈢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7-20部分:
1.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⑴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技術特徵:
①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倒角結構:證據1第7A
、7B圖揭示「一種風扇,包括:一基盤721,係用以固定該風扇於一轉動軸;一環部或圓環722,係自該基盤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以及一扇葉結構72,係由複數個葉片723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則固定於該環部或圓環外緣以固定於該基盤,其中該扇葉結構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圓環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是以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技術特徵。
②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突出部:理由同四、㈠3.⑶請求項8。
⑵證據2、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的倒角結構:證據1雖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的技術特徵,然證據2第2圖揭露複數進給翼片32具有一内側或波狀部分34,其高度係與輪轂14的距離成正比地增加,使該些進給翼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證據3第3圖揭示「複數葉片13之吸風部分17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吸風部分側之近轉軸19側呈一倒角結構」,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且請求項17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2.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四、㈠3.⑵請求項7部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18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3.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四、㈠3.⑴請求項3部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19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4.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理由同四、㈠3.⑷請求項9部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0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且請求項20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㈣就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部分::
1.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理由同四、㈢1.請求項17部分。
2.系爭專利請求項22、23不具新穎性:理由同四、㈢3.4.請求項19、20部分,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2、23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
3.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全部技術特徵,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證據1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
㈤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整理爭點如下(參本院卷第287頁):㈠證據2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證據2是否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㈡證據3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16不具新穎性?證
據3或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16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㈢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7、19、20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㈣證據1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新穎性?證據1或
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係於92年11月4日申請,被告於94年6月1日審定准予專利,故系爭專利是否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應以核准審定時專利法即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4項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且申請前非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申請前非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又發明雖無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㈡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提出證據1至3作為舉發證據,其中,證據1
為92年1月22日公告之中國第0000000Y公告號「风扇」實用新型專利案,證據2為63年11月5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公告號「Blower Wheel」發明專利案,證據3為92年3月12日公開之中國第0000000A公開號「涡轮风扇」發明專利案,上開舉發證據之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即92年11月4日),均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而為適格之舉發證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習知技術中,離心式風扇主要由轂部以及複數個葉片所組成,轂部係用以固定風扇於旋轉軸而使風扇旋轉;葉片之近軸端則分別固定於轂部的外緣,其排列方式區分為前傾葉以及後傾葉。雖然前傾葉式風扇可輸出較大的風壓,提供較佳的散熱效果,但是亦使馬達的負荷增加不少,而後傾葉式風扇由於在相同轉速下,其散熱效果較前傾葉式風扇差,因此轉速必須提高才可達到與前傾葉式風扇相同的散熱效果。但是由於轉速提高,其所產生的噪音亦相對增大。且習知之離心式風扇常為了增加葉片作功的面積,而使得入風口面積減小,亦即葉片兩端的寬度相等,因此在入風量減少的情況下,散熱效果自然地相對降低。另風扇葉片與風扇外框間存在間隙太大,則吸入之氣體有軸向流動的空間,而發生洩壓的情況,使得散熱效果降低,同時產生較大的噪音。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離心式風扇,其中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呈後傾葉式結構,而遠軸側則呈前傾葉式結構。該些葉片並可於近軸側設計一倒角結構以加大風扇之入風口。該些葉片於入風口側之相對側更包含一突出部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以增加流經風扇馬達的氣流量。該離心式風扇更包括一防洩壓蓋,該防洩壓蓋連接於該葉輪之入風口側,可阻止吸入氣體的軸向流動以改善洩壓的情況。
2.系爭專利圖式:如附件所示。㈣爭點判斷如下:
1.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至9為其附屬項。茲說明請求項1之內容如下:「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以及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轂部的外緣,且近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後傾葉式結構,而遠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前傾葉式結構」。
⑴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❶證據2說明書第1欄第64-67行及圖1記載「如圖1所示,
鼓風機葉輪10具有大致扁平的圓形底座12。底座12具有位於其中心的錐形輪轂14,適於容設電動馬達18的輸出軸16」,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之鼓風機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離心式風扇,證據2之輪轂14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轂部,證據2之輸出軸16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旋轉軸;證據2說明書第1欄第64行至第2欄第24行及圖1記載「鼓風機葉輪10具有大致扁平的圓形底座12…數個直立式葉片20設於底座12上並與其平面垂直。該葉片沿著該底座的圓周間隔設置…直立的進給翼片32設於底座12上,並將風扇葉片20連接至輪轂14」,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及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轂部的外緣」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之葉輪10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葉輪,證據2之葉片20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葉片;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24行及圖1記載「這些葉片相對於鼓風機葉輪10由馬達18帶動的旋轉方向係向前彎曲…風扇葉片20,使其凹面24由一大致徑向狀態往該旋轉方向彎曲…進給翼片32係向後彎曲的。即,該進給翼片以遠離鼓風機葉輪10旋轉方向的傾斜角度與底座12的虛構半徑相交」,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近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後傾葉式結構,而遠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前傾葉式結構」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❷原告雖主張:如證據2圖1所示,進給翼片32與輪轂連
接的部分為直線連接,且其截面形狀呈長條狀,而扇葉20的截面形狀則是呈弧狀,因此,證據2實際上沒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近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後傾葉式結構,而遠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前傾葉式結構」的技術特徵。經查,原告主張前傾葉輪指葉輪出口角大於90度為前傾葉輪也稱為前向葉輪,換言之,從風輪徑向截面來看,葉片外側延線和葉片該點轉動方向的切線反向之間的夾角為鈍角的,為前傾風輪;反之,後傾葉輪指葉輪出口角小於90度為後傾葉輪也稱為後向葉輪,換言之,從風輪徑向截面來看,葉片外側延線和葉片該點轉動方向的切線反向之間的夾角為銳角的,為後傾風輪(見本院卷第303頁);被告及參加人則以二者區別係由葉片末端緣之指向而定,若葉片末端緣之指向係傾向葉輪之旋轉方向,即屬前傾式葉片,若葉片末端緣之指向係背向葉輪之旋轉方向,則屬後傾式葉片(見本院卷第313、316頁),兩造對於前後傾式葉片之文字定義雖非完全一致,但判斷方式近似且結果等效,則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88頁)。參照被告提出之圖式可知(見本院卷第313頁),根據葉片在邊緣處向外的指向,相對於旋轉方向呈前傾(即葉輪出口角大於90度之鈍角)為前傾式葉片,相對於旋轉方向呈後傾(即葉輪出口角小於90度之銳角)則為後傾式葉片。證據2近軸側之葉片邊緣處即為綠圈處【如附圖二之1】,以葉片A為例,葉片在邊緣處向外的指向為箭頭D,葉片旋轉方向為22(順時針),因此葉片A在邊緣處向外的指向D,相對於旋轉方向呈後傾,故證據2的葉輪近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後傾葉式結構;又證據2遠軸側之葉片邊緣處即為橘圈處【如附圖二之2】,以葉片A為例,葉片在邊緣處向外的指向為箭頭D',葉片旋轉方向為22(順時針),因此葉片A在邊緣處向外的指向D'相對於旋轉方向呈前傾,故證據2的葉輪遠軸側之該些葉片呈前傾葉式結構。
❸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故證據2當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請求項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9更界定「更包括:一強化環,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外緣」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1、12行及圖1、2記載「葉片20的上部可由環26連接」,由證據2圖1、2可看出環26係連接葉輪各葉片的外緣;雖然證據2揭露之環26位於入風口側而非入風口之相對側,但如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頁第7、8行所述,強化環的功能係強化葉片結構,故強化環是位於入風口側還是入風口之相對側僅為設置位置的簡單改變,對其功能並無影響,強化環亦可位於入風口側為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推知之習知技術。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輕易完成本項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1、2之組合當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②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2並界定「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則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2行及圖7A、7B【如附圖一之1】記載「扇葉結構72包含一基盤721、一環部或圓環722以及數個環設於該圓環722的上的葉片723,其中該圓環722是連接於每片葉片723內側中央部份。該基盤721、該圓環722與該數個葉片723可以一體成型方式構成」,由圖7A、7B可看出圓環722自基盤721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葉片723近軸側則固定於圓環722外緣以固定於基盤721,其中證據1之圓環722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連接部。
❷原告固主張:證據1、2的入風方式及應用領域均不相
同,另外,證據1、2說明書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難謂有組合動機。惟查,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聯性或共通性,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聯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證據1、2皆為風扇領域的相關發明,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證據1、2所欲解決問題皆包含降低扇葉運轉時產生的噪音,具有所欲解決問題共通性;證據1、2的發明皆提出弧形結構的扇葉,以提升風扇作功效率(在相同風壓下降低風扇功率要求或在相同功率要求下提升風壓),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綜合考量證據
1、2間技術內容的關聯性和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證據1與證據2的技術內容,將證據1連接葉片與基盤的圓環應用至證據2的風扇結構中。從而,原告上開主張非為可採。
❸綜上所述,證據1、2間具有結合動機,且證據1、2之
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有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2,請求項2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3並界定「其中該連接部係與該轂部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1、22行及圖7A、7B記載「該基盤721、該圓環722與該數個葉片723可以一體成型方式構成」之內容,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請求項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
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4並界定「更包括:至少一防洩壓蓋,呈環形結構,連接於該葉輪之入風口側」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7頁第11-23行及圖2A、2B【如附圖一之2】記載「上蓋212具有一開口2121做為風扇的入風口,而該扇葉結構22是裝設於該扇框21所限定的一凹槽213中而形成一氣流的流道,此流道是指氣體由入風口2121至出風口214所經過的路徑…扇葉結構22包含一基盤221、一上環部222以及數個環設於該基盤221的圓周外緣與該上環部222之間的葉片223…該上環部222形成於該數個葉片的頂部外緣,通過此結構可防止泄流和降低噪音」之內容,證據1揭露之上環部222連接於葉輪之入風口側,且位於氣流流道中,可改善風扇運轉時的洩壓狀況,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4的防洩壓蓋,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⑤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4,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之
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5並界定「其中該防洩壓蓋之內徑大於或等於該葉輪入風口之直徑」之技術特徵。經查,由證據1圖2A可知上環部222位於入風口與葉輪之間,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若要讓入風口更大,可使上環部222的內徑大於或等於葉輪入風口之直徑,讓入風口2121完全不被遮蔽,證據1、2與通常知識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⑥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請求項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6並界定「其中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3、14、25-30行及圖2記載「風扇葉片20的外邊緣28往圓形底座12的方向向內逐漸變細…各個進給翼片26具有一內側或坡狀部分34,其高度係與輪轂14的距離成正比地增加,各個進給翼片26並具有一上升部分36以流線型方式將部分34連接至一風扇葉片20」,故證據2揭露之葉片20的入風口側(證據2圖2元件符號26所在之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證據2圖2元件符號30所在之側)之徑向寬度【如附圖二之3】。
❷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倒角結構與轂部具有一定的水平
距離,證據2進給翼片32與輪轂14之間並不存在一定的水平距離。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6僅記載「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並無限定倒角結構與轂部須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而證據2揭露之葉片20因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具有一和緩的斜面36,符合「倒角結構」的技術定義(亦即將物件的較銳利稜角切削成和緩斜面的加工,並不涉及兩物件間是否具有一定的距離),故原告主張系爭專利倒角結構與轂部須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而與證據2倒角結構不同,為不可採。❸綜上所述,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有技術特
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⑦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請求項6,請求項7並界定「其中
該些葉片之該倒角結構為一曲角或切角結構,且該些葉片之近軸側之軸向高度小於遠軸側之軸向高度」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3、14、25-30行及圖2記載「風扇葉片20的外邊緣28往圓形底座12的方向向內逐漸變細…各個進給翼片26具有一內側或坡狀部分34,其高度係與輪轂14的距離成正比地增加,各個進給翼片26並具有一上升部分36以流線型方式將部分34連接至一風扇葉片20」,故證據2揭露之葉片20的倒角結構為一曲角或切角結構,且該些葉片之近軸側之軸向高度小於遠軸側之軸向高度。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⑧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請求項2,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8並界定「其中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連接部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1行及圖7A、7B記載「扇葉結構72包含一基盤721、一環部或圓環722以及數個環設於該圓環722的上的葉片723,其中該圓環722是連接於每片葉片723內側中央部份」,由圖7A、7B可看出扇葉結構72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723所在平面突出於圓環722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基盤721方向)延伸。
❷原告雖主張:證據1的葉片上下兩端都是入風口側,
而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技術特徵;且證據1無論是上層葉片還是下層葉片,本質上都是用來作功的葉片,而不存在系爭專利中用於散熱的突出部。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限定之技術特徵係葉片與連接部的結構特徵,與入風口是單向還是雙向入風無關,又原告所述之散熱功能係因葉片與連接部間具有突出部結構,此一突出部結構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指之技術特徵,既然證據1揭露之風扇結構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相同的結構特徵,證據1揭露之風扇必然也具有相同之功效,原告所述理由不足採。
❸綜上所述,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
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2.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
12、16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0為獨立項,請求項11至16為其附屬項。茲說明請求項10之內容如下:「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轂部的外緣,且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以及至少一防洩壓蓋,呈環形結構,連接於該葉輪之入風口側」。
⑴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6不具進步性
,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❶證據2說明書第1欄第64-67行及圖1,對應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0「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
證據2說明書第1欄第64行至第2欄第24行及圖1,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轂部的外緣」之技術特徵。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3、14、25-30行及圖2,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且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1.⑴①❶及1.⑵⑥。
❷證據1說明書第7頁第11-23行及圖2A、2B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0「以及至少一防洩壓蓋,呈環形結構,連接於該葉輪之入風口側」之技術特徵,亦如前述1.⑵④所述。
❸證據1、2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所欲解決問題共通性
、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證據1與證據2的技術內容,已如1.⑵②所述。
❹綜上所述,證據1、2間具有結合動機,且證據1、2之
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②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6不具進
步性,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11並界定「更包括: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則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之技術特徵。經查,依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2行及圖7A、7B,其中證據1之圓環722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連接部,證據1之基盤721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轂部,證據1之葉片723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葉片,已如前述1.⑵②。證據1、2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❷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請求項11,請求項11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12並界定「其中該連接部係與該轂部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1、22行及圖7A、7B記載「該基盤72
1、該圓環722與該數個葉片723可以一體成型方式構成」之內容,已如前述1.⑵③。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❸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13更界定「其中該防洩壓蓋之內徑大於或等於該葉輪入風口之直徑」之技術特徵。經查,由證據1圖2A可知上環部222位於入風口與葉輪之間,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若要讓入風口更大,可使上環部222的內徑大於或等於葉輪入風口之直徑,讓入風口2121完全不被遮蔽,已如前述1.⑵⑤。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❹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14更界定「其中該些葉片之該倒角結構為一曲角或切角結構,且該些葉片之近軸側之軸向高度小於遠軸側之軸向高度」之技術特徵。經查,依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3、14、25-30行及圖2揭露倒角結構為一曲角或切角結構,已如前述1.⑵⑦。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請求項11,請求項11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15更界定「其中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連接部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之技術特徵。經查,依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1行及圖7
A、7B可看出扇葉結構72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723所在平面突出於圓環722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基盤721方向)延伸,已如前述1.⑵⑧。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❻系爭專利請求項16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請求項16更界定「更包括:一強化環,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外緣」之技術特徵。經查,依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1、12行及圖1,可看出環26係連接葉輪各葉片的外緣,已如前述1.⑴②。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16不具進步性;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新穎性:
❶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1、22行及圖3、4【如附圖三
之1、三之2】記載「渦輪風扇10包括:風扇轂12,其與驅動裝置(未示出)的轉軸19相連」,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之渦輪風扇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離心式風扇,證據3之風扇轂12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轂部,證據3之轉軸19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旋轉軸;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2、23行及圖
3、4記載「多個葉片13,其徑向設置在風扇轂12的外圓周表面12a上」,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分別固定於該轂部的外緣」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之葉片13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葉片;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6-29行及圖3、4記載「葉片13的前緣設有:連接部分13a,其與風扇罩14相連;延伸部分13c,其從風扇轂12的外圓周表面12a與轉軸19平行延伸;以及曲面部分13b,其設置成位於延伸部分13c與連接部分13a之間的凸形曲面」,由圖3、4可看出葉片13之入風口側(元件符號17所在之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元件符號12所在之側)之徑向寬度,呈現一倒角結構,如附圖三之1,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且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之技術特徵;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3、24行及圖3、4記載「風扇罩14,其以葉片13為中心在風扇轂12的對面一側與多個葉片13相連」,由圖4可推知由俯視圖(如證據3圖1)觀之,風扇罩14會呈環形結構且位於吸風部分17側,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以及至少一防洩壓蓋,呈環形結構,連接於該葉輪之入風口側」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原告固主張:證據3中,葉片13的一端與風扇罩14相連,另一端徑向設置在風扇轂12的外圓周表面12a上,即葉片與風扇轂12直接相連,中間沒有隔開一定的水平距離,其不同於系爭專利的倒角結構;證據3葉片上的曲面部分所起的作用與系爭專利的倒角結構所起的作用不同云云。系爭專利請求項10僅記載「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並無限定倒角結構與轂部須具有一定的水平距離,且證據3揭露之風扇結構具有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相同的結構特徵,證據1揭露之風扇必然也具有相同之功效,原告所述系爭專利倒角結構與證據3倒角結構、所起的作用不同等理由均不足採。
❷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新
穎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1更界定「更包括: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則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6、27行及圖4記載「葉片13的前緣設有:連接部分13a,其與風扇罩14相連;延伸部分13c,其從風扇轂12的外圓周表面12a與轉軸19平行延伸」,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之外圓周表面12a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連接部。因此,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❸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請求項11,請求項11不具新
穎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更界定「其中該連接部係與該轂部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經查,由證據3圖3、4可知風扇轂12與風扇轂外圓周表面12a係一體成形構造。因此,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新穎性。
②證據3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進步性:
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當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進步性,基此,證據1、3之組合當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進步性。
③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6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6更界定「更包括:一強化環,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外緣」之技術特徵。經查,被告之專利舉發審定書第13頁記載「查證據3第3圖揭示風扇罩14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3的外緣,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界定的附屬技術特徵」(見本院卷第33頁),可知被告係將證據3圖3的風扇罩14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6的強化環;然被告在審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時已將證據3的風扇罩14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防洩壓蓋(見本院卷第32頁),卻又在審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時將證據3的風扇罩14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6的強化環,故比對有誤。依證據3圖3、4所示風扇罩14與葉片13的寬度比例,其作用應為將氣流限制在葉片13及風扇罩14所包圍形成之流道內,可改善洩壓以加大輸出風壓,應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0的防洩壓蓋,故證據3並無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強化環技術特徵。另查,證據3說明書或圖式並無教示於風扇罩14外可於葉片的外緣再設置強化結構,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僅由證據3輕易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述之強化環結構,證據3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④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證據1、
3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
3、14不具進步性:❶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3更界定「其中該防洩壓蓋之內徑大於或等於該葉輪入風口之直徑」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7頁第11-23行及圖2A、2B記載,證據1之上環部222亦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3的防洩壓蓋,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若要讓入風口更大,可使上環部222的內徑大於或等於葉輪入風口之直徑,讓入風口2121完全不被遮蔽,已如前述1.⑵⑤。
證據1、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有技術特徵,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原告固主張:證據1、3兩者入風方式不同、應用領域不同、說明書均無教導組合可能與方式,二者不具有組合動機,證據3背景技術第3段記載「滑輪風扇不設管道」,故證據3非離心式風扇等情。惟查,離心式風扇乃指空氣基本上軸向進入葉輪,並以垂直方向自葉輪離開,有參加人提出之1999年版ISO13349國際標準及引用該標準作成之1999年版BS848-8英國國家標準第3.6.1點記載可稽(見本院卷第328頁),證據3背景技術既已載明「渦輪風扇從風扇的軸向吸風,並通過風扇的側表面部分徑向排風」,足認渦輪風扇可為離心式風扇,證據1、3均為離心式風扇,且皆為風扇領域的相關發明,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證據1、3所欲解決問題皆包含降低扇葉運轉時產生的噪音,具有所欲解決問題共通性;證據1、3的發明皆提出弧形結構的扇葉,降低不穩定氣流的影響以提升風扇作功效率(在相同風壓下降低風扇功率要求或在相同功率要求下提升風壓),具有功能或作用共通性。證據1、3入風方式不同不影響系爭專利或相關證據欲解決問題或具有的功能,綜合考量證據1、3間技術內容的關聯性和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證據1與證據3的技術內容。
❷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4更界定「其中該些葉片之該倒角結構為一曲角或切角結構,且該些葉片之近軸側之軸向高度小於遠軸側之軸向高度」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6行至第6頁第1行及圖3、4記載揭露葉片13之連接部分13a、曲面部分13b、延伸部分13c形成一曲角或切角的倒角結構,已如前述2.⑵①❶。證據1、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❸系爭專利請求項16依附請求項10,請求項10不具進
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6更界定「更包括:一強化環,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外緣」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2行及圖3A【如附圖一之3】記載「扇葉結構32包含一基盤321、一上環部322、一下環部324以及數個環設於該上環部322與該下環部324之間的葉片323」,由圖3A可看出下環部324寬度較上環部322窄,下環部324連接於葉片的外緣,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強化環。證據1、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3.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7、19、20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7為獨立項,請求項18-20為其附屬項;茲說明請求項17之內容如下:「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以及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其中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連接部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並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
⑴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20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❶證據2說明書第1欄第64-67行及圖1記載,對應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7「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之鼓風機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離心式風扇,證據2之輪轂14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轂部,證據2之輸出軸16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旋轉軸;證據2說明書第1欄第64行至第2欄第1行及圖1記載,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2之葉輪10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葉輪,證據2之葉片20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葉片;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3、1
4、25-30行及圖2記載,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並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1.⑴①❶、1.⑵⑥。❷另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2行及圖7A、7B記載
,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1之圓環722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連接部,證據1之基盤721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轂部,證據1之葉片723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葉片;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1行及圖7A、7B可看出扇葉結構72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723所在平面突出於圓環722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基盤721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其中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連接部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之技術特徵,亦如前述1.⑵②、1.⑵⑧。
❸綜上所述,證據1、2間具有結合動機,且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7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②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20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請求項17,請求項17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8更界定「其中該些葉片之該倒角結構為一曲角或切角結構,且該些葉片之近軸側之軸向高度小於遠軸側之軸向高度」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3、1
4、25-30行及圖2揭露之葉片20的倒角結構為一曲角或切角結構,已如前述1.⑵⑦,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8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❷系爭專利請求項19依附請求項17,請求項17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9更界定「其中該連接部係與該轂部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1、22行及圖7A、7B記載「該基盤721、該圓環722與該數個葉片723可以一體成型方式構成」之內容,已如前述1.⑵③,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❸系爭專利請求項20依附請求項17,請求項17不具進步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0更界定「更包括:一強化環,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外緣」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說明書第2欄第11、12行及圖1、2記載「葉片20的上部可由環26連接」,雖然證據2揭露之環26位於入風口側而非入風口之相對側,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輕易完成本項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1.⑴②。
⑵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9、20不具進步性:
①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❶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1、22行及圖3、4,對應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7「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之渦輪風扇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離心式風扇,證據3之風扇轂12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轂部,證據3之轉軸19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旋轉軸;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2、23行及圖
3、4,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3之葉片13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葉片;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26-29行及圖3、4,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並該些葉片之入風口側之徑向寬度小於相對側之徑向寬度,使該些葉片入風口側之近軸側呈一倒角結構」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2.⑵①❶。
❷再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2行及圖7A、7B,對
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1之圓環722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連接部,證據1之基盤721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轂部,證據1之葉片723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葉片;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0、21行及圖7A、7B可看出扇葉結構72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723所在平面突出於圓環722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基盤721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7「其中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連接部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之技術特徵,亦如前述1.⑵②、1.⑵⑧。
❸綜上所述,證據1、3間具有結合動機,且證據1、3
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7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②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20不具進步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19依附請求項17,請求項17不具進
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9更界定「其中該連接部係與該轂部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1、22行及圖7A、7B記載「該基盤721、該圓環722與該數個葉片723可以一體成型方式構成」之內容,已如前述1.⑵③,證據
1、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9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❷系爭專利請求項20依附請求項17,請求項17不具進
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0更界定「更包括:一強化環,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外緣」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2行及圖3A可看出下環部324寬度較上環部322窄,下環部324連接於葉片的外緣,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強化環,已如前述2.⑵④❸。證據1、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0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4.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新穎性;證據1或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21為獨立項,請求項22-23為其附屬項;茲說明請求項21之內容如下:「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以及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則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其中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連接部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
⑴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新穎性:
①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19-24行及圖7A記載「離心式風扇包含一底座71和一扇葉結構72…該扇葉結構72包含一基盤721、一環部或圓環722以及數個環設於該圓環722的上的葉片723,其中該圓環722是連接於每片葉片723內側中央部份…該扇葉結構72是受一轉動軸(圖未示)的帶動(由配置於該底座的承接部上的馬達(圖未示)所驅動)而旋轉」,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一種離心式風扇,其包括:一轂部,係用以固定該離心式風扇於一旋轉軸;一連接部,係自該轂部外周面向外徑向延伸而成;以及一葉輪,係由複數個葉片組成,該些葉片之近軸側則固定於該連接部外緣以固定於該轂部」之技術特徵,其中證據1之離心式風扇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離心式風扇,證據1之基盤721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轂部,證據1之圓環722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連接部,證據1之葉片723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葉片,證據1之轉動軸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旋轉軸;由證據1圖7A、7B可看出扇葉結構,形成一突出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1「其中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所在平面突出於該連接部同側之平面,且該側葉片向該旋轉軸方向延伸,形成一突出部」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1.⑵⑧。因此,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②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23不具新穎性:
❶系爭專利請求項22依附請求項21,請求項21不具新穎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2更界定「其中該連接部係與該轂部一體成型」之技術特徵。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9頁第21、22行記載「該基盤721、該圓環722與該數個葉片723可以一體成型方式構成」,已如前述1.⑵③。因此,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2全部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新穎性。
❷系爭專利請求項23依附請求項21,請求項21不具新穎
性之理由詳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3進一步限定「更包括:一強化環,係連接於該葉輪相對入風口側之葉片的外緣」。經查,證據1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2行及圖3A可看出下環部324寬度較上環部322窄,下環部324連接於葉片的外緣,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20之強化環,已如前述2.⑵④❸。證據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3所有技術特徵,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新穎性。
⑵承上,證據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新穎性,
故證據1當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證據1既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故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當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㈠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證據2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㈡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2、16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或證據1、2與通常知識之組合或證據1、3與通常知識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14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㈢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19、20不具進步性;證據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㈣證據1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新穎性;證據1或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3不具進步性。
從而,被告以原處分為「請求項1至2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於法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