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0年度行專訴字第51號原 告 紐西蘭商費雪派克保健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哈伍德,喬納森‧大衛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蔡清福律師蔡馭理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上列當事人間因設計專利申請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