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原 告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Valentino S.p.A.)代 表 人 嘉瑞利.波樂西 (Gabriele Borasi)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杜政憲
參 加 人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宏海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民國111年1月18日經訴字第1110630015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9月22日中台異字第G0107070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111年11月30日前補正說明有關「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述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該如何解釋」,書狀請逕寄對造。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