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原 告 美商亞馬遜科技公司 Amazon Technologies, Inc.代 表 人 艾美馬翰 Aimee Mahan訴訟代理人 郭建中律師
吳霈栩律師陳羿愷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亞馬遜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素芬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亞馬遜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上述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訴外人朱嘉森前於民國106年5月18日以「亞馬遜世界AMAZON
WORL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1類之「休閒農場;觀光鳥園;觀光農場;遊樂園;兒童樂園;牧場;跑馬場;動物園;觀光蝴蝶園;生態農場」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嗣將該商標申請權移轉予參加人,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924758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情形,對之申請評定。被告以111年2月24日中台評字第H01080095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9月1日經訴字第1110630528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