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行專更一字第 5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更一字第5號原 告 默沙東荷蘭藥廠(Merck Sharp & Dohme B.V.)代 表 人 Laura Ginkel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呂書瑋律師劉君怡專利師複 代理 人 羅秀培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王碧瑩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日期:2023-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