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育瑞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日舜專利師林健群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益詮電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立勳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