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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行專訴字第 1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許育瑞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日舜專利師林健群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益詮電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立勳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