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民國111年9月21日辯論終結原 告 吳炎東輔 佐 人 葛介正(兼送達代收人)
劉旭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陳忠智
參 加 人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寶鴻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11006310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請求:「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對申請第105123916號『一種提高植物的抗氧化物質之方法』發明專利『請求項1至3、5、7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應作成『請求項1至3、5、7至8舉發不成立」』之審定。」(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嗣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6日準備程序中更正聲明為:「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3、5、7至8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見本院卷第192頁至第193頁),查本件核屬撤銷訴訟,原告所為實為訴之聲明之適當更正,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並無不合。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參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3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被告之聲請,由到場之當事人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105年7月28日以「一種提高植物的抗氧化物質之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經被告於107年2月2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3768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6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先後於109年12月23日、110年2月25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中109年12月23日更正本依專利法第77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經被告審查後,認上開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而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
5、7至8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10年8月9日(110)智專三(一)02054字第110207681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10年2月2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3、
5、7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4、6舉發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就原處分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110年12月29日以經訴字第11006310700號決定訴願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後,遂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應撤銷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不同區段之透光率技術特徵,機械
式地拆解為4個技術特徵,而分別與證據2至6內容進行比對,顯未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發明之整體為審查對象。證據2至6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桃紅色、紫紅色或深紫紅色透光材料、太陽光經過該等透光材料後的透光率達到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及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之技術特徵,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結果;且證據3所涉內容係「提高植物内抗氧化物質含量」,證據5、6所涉內容係「促進植物生長的方法」,其等並無具有技術領域及所欲解決的問題之共通性;又證據3、5就藍膜部分結論相反,兩者更無結合動機;另證據
3、4均揭露紅膜無法有效提高植物内抗氧化物質含量,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屬反向教示,且其等試驗有儀器不適當等問題,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2至6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應具有進步性,附屬於請求項1之請求項2、3、5、7、8亦同具進步性。準此,原處分所為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屬違法不當。
㈡並聲明:
⒈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3、5、7至8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㈠證據3、5之技術內容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之太陽光經過
桃紅色、紫紅色或深紫紅色透光材料後的透光率達到「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及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至6所揭露之內容已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至6皆為利用具有透光性質之膜網材料改變植物生長特性之相關技術領域,且均係以變化不同透光材料之顏色為手段,俾達到變化光照光質之目的,具有解決植物生長問題之共通性,並進一步能達到提升植物之抗氧化物質(如抗壞血酸)或生長的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至6。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當能為證據2至6簡單結合而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知之功效,自不具進步性,附屬於請求項1之請求項2、3、5、7、8均之技術內容亦均為證據2至6所揭露,亦均不具進步性。
㈡並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件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93頁至第195頁):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⒉證據2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
進步性?⒊證據2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
進步性?⒋證據2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
進步性?⒌證據2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
進步性?⒍證據2至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更正後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
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5年7月28日,經被告審查後於107年2月23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637686號專利證書,並於107年10月11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之公告本、智慧局專利核准審定書稿、系爭專利證書附卷可參(見乙證1卷第29頁、乙證3卷第109頁、第104頁至該頁背面),是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自應以其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9】段、第【0012】段所載(見乙證3第100頁、第100頁背面),系爭發明係關於一種提高植物的抗氧化物質之方法,其包括:(a)置放至少一具調整或保留光譜波長之透光材料於光源和植物光受體間;及(b)光經過該透光材料後,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9%;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0%;與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78%。植物栽植在此透光比率內會讓植物的品質增加-不論植物的營養生長或生殖生長等階段的產物。品質增加除了口感、香味、甜度,更增加了對人體健康相對有益的成份,如抗氧化能力、美白物質、抗氧化物質(包含但不限於抗壞血酸、花青素、酚類化合物、多酚、各種維生素、鞣花酸)等有益的成份。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原核准請求項共8項,原告於110年2月25日提出對請求項1、4、6更正申請(包含刪除請求項4、6),經被告准予更正,故申請專利範圍以更正後請求項內容為準,請求項共計6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依更正後請求項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提高植物的抗氧化物質之方法,其包括:(a)置放至少一具調整或保留光譜波長之透光材料於光源和植物光受體間;及(b)光經過該透光材料後,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9%;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0%;與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78%,其中該光源為自然光源;該透光材料顏色係桃紅色、紫紅色或深紫紅色,且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及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
⑵請求項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抗氧化物質係抗壞血酸、各種維生素、花青素、鞣花酸或酚類化合物。
⑶請求項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方法,其係藉由單層、雙層透光材料之組合遮蔽植物達到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9%;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0%;與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78%。
⑷請求項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透光材料係指布料、編織網、紗網、編織布、塑膠布、塑膠膜、塑膠紙、塑膠板、隔熱紙、玻璃、遮陽漆或不織布。
⑸請求項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方法,其中該透光材料係桃紅色,其編織密度大於55%之網。
⑹請求項8: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方法,其係使用於自然環境或溫室。
㈢舉證證據之說明:
證據2為102年(2013年)11月20日公開之韓璘等人(2013)發表之「不同光照強度下花魔芋(Amorphophalluskonjac)與謝君魔芋(Amorphophallusxiei)光合特性及光保護機制研究」之文獻;證據3為99年(2010年)6月公開之胡陽等人(2010)發表之「不同光質對‘達賽萊克特’草莓果實品質的影響」之文獻;證據4為94年(2005年)2月10日公開之徐凱等人(2005)發表之「不同光質對草莓葉片光合作用和葉綠素熒光的影響」之文獻;證據5為103年12月11日公開之我國公告之第I463942號「一種促進植物生長之方法」專利;證據6為76年(1987年)9月5日公開之日本公開特許公報之昭62-201522號「植物栽培法」專利,其等公開、公告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5年7月2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按「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通常得依下列步驟進
行判斷……確認該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間的差異由『相關先前技術』中選出適合作為進步性判斷之論理的引證,並由其中選定一個引證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進行差異比對,該作為比對基礎之單一引證,稱為主要引證,其餘作為論理之引證稱為其他引證。」核准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專利要件3.4關於進步性判斷定有明文。查依證據3之摘要及結果與分析中表1(見乙證1卷第17頁、第16頁),分別揭露「利用不同有色膜探討分析了不同光質對達賽萊克特草莓……果實品質的影響」、「不同有色膜各幅射光譜的透射率」;復依證據3之結果與分析中表3(見乙證1卷第16頁背面),亦揭露不同有色膜對草莓果實品質的影響(包含「抗壞血酸」成分含量),是證據3前述內容相較於系爭專利,不但屬相同技術領域,且均為透過變化不同透光材料之顏色、光質藉以評估植物中抗氧化成分之含量影響,可徵證據3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較為相似,故本件即以證據3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差異比對之基礎(主要引證),先予說明。
⒉證據3係有關不同光質對草莓果實品質影響之研究,依該研究
材料和方法中「1.2不同光質處理」、「1.3指標測定」、結果與分析中「2.1不同有色膜光質特徵分析」各別所載「以太陽光透光率相近的特製不同顏色的濾光膜……得到不同的光質」、「用紫外可見近紅外分光光度計(UV-3600,Shimadzu,Japan)測定不同有色膜内透射光的光譜,將有色膜置於樣品池光路的薄膜架子上……」、「各種有色膜不同波段在300〜1100nm範圍内的透光率例於表1」等內容(見乙證1卷第17頁背面);及參酌該試驗結果之表1.「不同有色膜各輻射光譜的透射率」,其中「紅膜」欄位之透射率揭露於紫外光(300〜400nm)的透射率為1.57%、藍紫光(400~510nm)的透射率為0.22%、綠光(510〜610nm)的透射率為0.66%、紅橙光(610〜720nm)的透射率為10.51%;「藍膜」欄位之透射率揭露於紫外光(300〜400nm)的透射率為4.17%、藍紫光(400〜510nm)的透射率為7.74%、綠光(510〜610nm)的透射率為
0.82%、紅橙光(610〜720nm)的透射率為3.78%(見乙證1卷第16頁),上開技術內容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提高植物的抗氧化物質之方法,其包括:(a)置放至少一具調整或保留光譜波長之透光材料於光源和植物光受體間;及(b)光經過該透光材料後,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9%;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0%;與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78%且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及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材料和方法中「1.1試驗材料」、「1.2不同光質處理」所載「3月20日於室外試驗地置於不同膜下培養」、「以太陽光透光率相近的特製不同顏色的濾光膜……得到不同的光質。設中性膜(白膜)、紅色膜、黃色膜、綠色膜、藍色膜5個處理和對照處理(不覆膜、接受自然光)」,亦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光源為自然光源」之技術特徵。基此,證據3僅未明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透光材料顏色為桃紅色、紫紅色或深紫紅色」之技術特徵,其餘技術特徵均已揭露。
⒊然依證據5之發明說明書所載「在一較佳實施例中,透光材料
係指塑膠布、編織網。該透光材料的顏色包括但不限………紫紅色或深紫紅色」之技術內容(見乙證1卷第7頁背面),已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透光材料顏色為桃紅色、紫紅色或深紫紅色」之技術特徵。
⒋再者,證據2摘要記載「為探討不同耐光性植物光合特性及光
保護機制,本研究以耐高光的喜陰植物花魔芋……和典型的喜陰植物謝君魔芋……為材料,測定與分析在透光率為100%、15%及2%光照條件下兩種魔芋的光合能力、抗氧化酶活性及抗氧化物和光合色素組分的含量」(見乙證1卷第21頁);證據3摘要記載「利用不同有色膜探討分析了不同光質對達賽萊克特草莓……果實品質的影響」(見乙證1卷第17頁);證據4研究記載「筆者在相同光強……的條件下,研究了不同光質對草莓葉片光合作用的影響……從而為草莓生產中適宜農膜的研究和開發及改善草莓設施栽培的供光條件提供理論依據」(見乙證1卷第14頁背面);證據5說明書記載「本發明可根據植物生長時每種階段所需光源特性不同,採用不同顏色的透光材料將光源調整為特定階段所需之最佳比例,藉以縮短植物成長期」(見乙證1卷第7頁背面至第6頁);證據6說明書及相關中譯本記載「本發明所提供之植物栽培法……減少太陽光中的綠色波長光,藉由主要由紅色波長光所構成的光線穿透的淡紅色聚乙烯膜,形成農業用溫室」(見乙證1卷第2頁、第168頁),由上述內容可知,證據2至6同屬利用具有透光性質之膜網材料改變植物生長特性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皆係以變化不同透光材料之顏色、光質或透光率等方式,以達成影響植物的生長之目的,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有動機組合證據2、3、4、5、6。是以,證據3、5自有組合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3、5所揭露之上開內容,即可經由一般例行性試驗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之發明,故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3、4、5、6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抗
氧化物質係抗壞血酸、各種維生素、花青素、鞣花酸或酚類化合物」之附屬技術特徵。
⒉查依證據3之結果與分析中表3(見乙證1卷第16頁背面),
其上已記載不同有色膜對草莓果實關於「抗壞血酸(The ascoribic acid)」含量變化,即可對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前述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3、4、5、6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該等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並更一步界定「其係藉由
單層、雙層透光材料之組合遮蔽植物達到340nm〜5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9%;500nm〜60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50%;與600nm〜850nm區段之透光率低於78%」之附屬技術特徵。
⒉查依證據2之摘要、材料與方法中「1.3試驗設計」分別所載
「為探討不同耐光性植物光合特性及光保護機制,本研究以耐高光的喜陰植物花魔芋……和典型的喜陰植物謝君魔芋……為材料,測定與分析在透光率為100%、15%及2%光照條件下兩種魔芋的光合能力、抗氧化酶活性及『抗氧化物』和光合色素組分的含量」、「試驗設置3個光梯度,分別是自然全光照及兩種通過『不同層數』黑色尼龍網遮陽搭建的蔭棚,蔭棚光照強度用LI-1400光量子數據採集器……測量」之內容(見乙證1卷第21頁、第21頁背面),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提高植物抗氧化物之目的下,即可理解使用不同層數透光材料調整透光率,是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請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3、4、5、6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該等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透
光材料係指布料、編織網、紗網、編織布、塑膠布、塑膠膜、塑膠紙、塑膠板、隔熱紙、玻璃、遮陽漆或不織布」之附屬技術特徵。
⒉查依證據2之材料和方法中「1.3試驗設計」所採用之「尼龍
網」(見乙證1卷第21頁背面);證據3之材料和方法中「1.2不同光質處理」所採用之「濾光膜」(見乙證1卷第17頁背面),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3、4、5、6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該等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並更一步界定「其中該透
光材料係桃紅色,其編織密度大於55%之網」之附屬技術特徵。
⒉查依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透光材料顏色為桃紅色
、紫紅色或深紫紅色」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且桃紅色、紫紅色、深紫紅色均係紅色與藍色之混色調配結果,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可經一般例行性試驗而可輕易完成桃紅色之透光材料,故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其中該透光材料係桃紅色」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之摘要、材料與方法中「1.3試驗設計」分別所載「為探討不同耐光性植物光合特性及光保護機制,本研究以耐高光的喜陰植物花魔芋……和典型的喜陰植物謝君魔芋……為材料,測定與分析在透光率為100%、15%及2%光照條件下兩種魔芋的光合能力、抗氧化酶活性及『抗氧化物』和光合色素組分的含量」、「試驗設置3個光梯度,分別是自然全光照及兩種通過『不同層數』黑色尼龍網遮陽搭建的蔭棚,蔭棚光照強度用LI-1400光量子數據採集器……測量」之內容(見乙證1卷第21頁、第21頁背面),已揭示可採用「不同層數之黑色尼龍網」作為透光材料,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該等內容考量植物抗氧化活性時,為達成改變透光率之目的,即有動機因上開技術內容而就該尼龍網編織密度作簡易調整與變化,藉此評估光源強度對於植物抗氧化活性及抗氧化物質之影響,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編織密度大於55%之網」之附屬技術特徵。因而,證據2、5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請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3、4、5、6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該等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㈨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並更一步界定「其係使用於自然環境或溫室」之附屬技術特徵。
⒉查依證據3之材料和方法中「1.1試驗材料」與「1.2不同光質
處理」採用之「室外試驗地(3月20日)」(見乙證1卷第17頁背面),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理解證據3「不同光質對達賽萊克特草莓果實品質的影響試驗」可於戶外之自然環境進行,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前述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3、4、5、6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該等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㈩原告主張不足採之理由:
⒈原告主張:證據3、4在紅色膜處理後植物之抗壞血酸下降之
結果,已形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請內容之反向教示,且系爭專利相對於證據3、4具有明顯之有利功效,故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按「反向教示」係指相關舉發證據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包含舉發證據中已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或基於舉發證據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而不會依循該等技術內容所採的途徑者(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7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據3已揭示不同有色膜對於草莓果實抗壞血酸含量之影響(即表3,見乙證1卷第16頁背面),雖該結果顯示使用紅膜透射處理,該草莓抗壞血酸含量小於對照組,然於討論內容記載「本研究中以藍膜和黃膜處理的草莓果實抗壞血酸含量較高,綠膜處理的含量較低,紅膜處理的最低,這是由於藍膜和黃膜處理下紫外光/藍紫光比值較低導致」等語,更引用參考文獻分別指出「研究發現高劑量UV-B降低番茄抗壞血酸含量,反之可提高抗壞血酸含量」、「可見光與紫外光同時照射下之白菜,葉片最初抗壞血酸量呈現上升趨勢,但稍後抗壞血酸的含量呈現下降趨勢,且最後低於光照前水準,認為紫外光會損傷核酸,還會使蛋白質復性,導致酶活力損失,代謝減慢最終抗壞血酸含量降低而紫外光越強下降越多」、「研究黃瓜發現,紅光與藍光有利於果實抗壞血酸的提高,進而認為不同植物對光質的要求不同所致,其作用機理有待進一步探討」等語(見乙證1卷第16頁背面),可徵證據3並非揭示透射紅膜之紅光對於刺激草莓果實抗壞血酸含量有負面影響,僅認定「高比例之紫外光/藍紫光」可能導致抗壞血酸含量較低。故證據3之技術內容並未構成反向教示,且依前述,證據3、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2至6間具有組合動機,至證據4有無原告前稱之技術內容,並不影響本院所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認定,是原告據此主張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洵無足取。
⒉原告復主張:證據5以藍色塑膠布或編織網促進植物生長,而
證據3明顯揭示藍膜處理下單株產量最低,兩者功效相反,並無組合動機云云。然查,證據3、5均係為採用不同透光材質評估植物生長之相關先前技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與作用或功能之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具有組合證據3、5之動機,業如前述。又依證據3之材料和方法中「1.1試驗材料」所載(見乙證1卷第17頁背面),該研究試驗係於中國天津南開大學八里台校區進行,內容係針對不同有色膜對於達賽萊克特草莓品質之影響,並於研究摘要記載「藍膜處理下果實可溶性蛋白,抗壞血酸和可滴定酸含量均為最高,單株產量最低」(見乙證1卷第17頁);而證據5說明書則未確切揭露栽培環境,雖記載「置放本發明之寶藍色塑膠布或編織網的蝴蝶蘭之馴化期和置放黑色編織網的蝴蝶蘭相比也縮短1~2週」(見乙證1卷第6頁背面),然經對照證據3,兩者顯係基於「不同環境」及「不同植物」之不同變因所執行生長試驗之結果,本質上實無從比較,自難徒憑原告所自行擷取上開片段內容而認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證據3、5無結合動機,是原告上開主張,應不足採。
⒊原告另以證據3、4均未對所有透光材料進行編織密度控管,
實驗設計可能產生兩個以上的變因,進而影響實驗結果,該等實驗結果不準確,且證據3、4均未使用可以測量陽光的光譜儀進行透光率的測量,其等結果不足採信云云。然查,證據3、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2至6間具有組合動機,均如前述,是原告所為質疑證據4之實驗結果部分實不會影響上開認定結果。又證據3係研究透過不同有色膜加以調整或保留特定光譜波長之光質評估對於草莓果實品質影響,其實驗設計變因是「不同有色膜」,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理解使用「有色膜」,而非使用「網」,自不會有原告所稱因編織密度不同而產生兩個變因,造成實驗結果不準確之情形;且依證據3之材料和方法中「1.1試驗材料」與「1.2不同光質處理」所載(見乙證1卷第17頁背面),其試驗方式採用「室外試驗地(3月20日)」,已揭示該研究試驗在室外環境進行,所應用之光源自可能包括太陽光;再者,證據3係為中國四川農業大學學報之文獻,其內容載有完整實驗材料和方法、結果與分析,當具有相當之學術公信力,而證據3既使用分光光度計分析不同特定波長區段的透射率光譜,當可理解該分光光度計之效能足以該當該等分析,包括以太陽光為光源之情形;況縱證據3所使用分光光度計無法分析「以太陽光為光源,對於不同有色膜所產生不同特定波長區段的透射率光譜」,惟該證據3與系爭專利發明均以不同透光材料調整或保留不同特定波長區段的透射率光譜,據此評估植物抗氧化物質是否提升,是兩者具有相同技術目的,則無論證據3採用太陽光或其他人造光源,該實驗結果仍得採信。基此,原告前開主張,仍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證據2、3、4、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7至8不具進步性,則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7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從而,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上開請求項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予說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惠君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