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行專訴字第 13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原 告 植康生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秝涵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官速貞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經訴字第111063000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3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次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且訴願法第16條第1項、第77條第2款分別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準此,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應扣除在途期間,若逾越法定期間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又按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應先經合法訴願前置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甚明。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從而,當事人提起訴願逾越法定期間,即屬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其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因不合提起撤銷訴訟須經合法訴願之前置要件,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行政法院應以其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有助血糖調節及降低血脂的成份及其取得方法」申請發明專利,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發明專利案(下稱本件專利),經被告以110年6月21日

(110)智專三(四)01051字第11020585010號審查意見通知函,函請原告修正及申復,原告於110年10月22日提出申復及修正,經被告於110年10月26日以(110)智專三(四)01051字第11021044350號再審查審定書審定仍應不予專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1年1月18日經訴字第11106300070號訴願決定書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前段規定為不受理決定。於是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四、原告申請本件專利係採電子送件,兩造經上開申請、修正及申復等程序均依循「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以電子送達正常往返,而原處分經被告以電子送達方式於110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代理人○○○位在OO市○○區○○路○段000號OO樓之O的住居所,此有專利案件電子送達證明(見原處分卷第51頁)附卷可稽,對於原處分收件日期為110年10月28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黃豐緒律師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7頁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第1行),惟原告訴訟代理人以「因為電子郵件有時候的送達時間,係因電腦設定的軟體自動收受並且打開該電子郵件所致,此部分會再具狀補充,但我們當事人確實尚未收受」為由,爭執是否已完成送達(見本院卷第87頁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第1至4行),經本院受命法官諭知應提出相關證據為憑(見本院卷第87頁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倒數第5至倒數第3行),惟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原告並未提出證據置辯,依「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第10條第3項「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並於電子傳達後適時查閱專利專責機關之通知」規定,原告代理人○○○既已收受原處分之電子送達,自應依規定自行查閱,且其效力及於原告,是原處分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又同辦法第15條之2第4項規定「電子送達之時間,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所記錄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時間為準,並自次日起算法定期」,依此,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的30日不變期間,應自110年10月29日起算。又原告代理人○○○位在臺中市西屯區,且原告住居臺中市南區,而受理訴願機關的所在地在臺北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前段及「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均為4日,核計30日不變期間的末日應為110年12月1日(該日並非星期六、星期日、國定紀念日或其他休假日)。惟原告遲至110年12月7日始提起訴願,有被告的收文章戳為證(見原處分卷第53頁、訴願卷第3頁),顯已逾期。訴願決定以原告提起訴願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自無不合。原告提起撤銷訴訟,難認已經合法的訴願程序,且無從補正,應裁定駁回。

五、綜上,原告提起訴願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訴願機關以其訴願逾期,致程序上為不受理決定,核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應認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顯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予裁定駁回。又本件因起訴而不合法,應予駁回,則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即毋庸審究,併此敘明。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