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民國112年1月12日辯論終結原 告 國立中正大學 設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段168號代 表 人 馮展華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律師
林維信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傅國恩
參 加 人 曾尹秀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柯凱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經訴字第111063037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電子送達文書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5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及參加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以「可供即時監控平行度之滾珠螺桿」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2125445號審查,於104年10月30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並發給發明第I513927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9年4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10年11月29日(110)智專三(三)05238字第110211689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9年4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1年5月17日經訴字第1110630371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認為本件判決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而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系爭專利固具有「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兩兩相對地固定在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之技術特徵,然系爭專利主要係處理待解決之問題為系爭專利感測器是直接偵測兩螺帽的相對端面的平行度,只要兩螺帽之間的組裝關係在平行度上有所變化,系爭專利之感測器就能感測。然而,證據3的位移檢測裝置8a,是設置在彈性構件10A上,證據5的感測器則是設置在矩形槽的槽底、而這個矩形槽又設置在遮蓋片上,因此證據5的感測器是設置在遮蓋片,無論是證據3的「位移檢測裝置在彈性構件上」或是證據5的「感測器是設置在遮蓋片」,其感測器皆不能直接偵測螺帽的相對端面的平行度,而是偵測彈性構件的變形或是偵測遮蓋片的變形,這樣的技術在兩螺帽的相對端面的平行度關係發生變化時,並不能確保能夠偵測到其變化。證據3與證據5僅係間接偵測兩螺帽之間的平行度的技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直接偵測具有本質上差異,且證據3與證據5之功能或作用不同,實難認渠等之技術內容具有關連性或共通性。縱認證據3及證據5有組合動機,組合後仍非屬於得直接偵測兩螺帽之間的平行度的技術,系爭專利請求項1就證據3、5間,應仍具有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證據3說明書第[0050]至[0052]段及圖7(a)、(b)、(c)已揭露軸向伸縮部6包含彈性構件10A以及微小位移機構11,而位移檢測裝置8a設置在彈性構件10A上,說明書第[0032]、[0051]段以及圖3(a)更揭示位移檢測裝置8a係用於檢測兩螺母4、5之間的距離變化,故證據3於前述段落已揭示軸向伸縮部6位於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且軸向伸縮部6包含位移檢測裝置8a用於檢測兩螺母4、5之間的距離變化。同樣,證據3說明書第[0066]、[0067]段及圖14已揭示軸向伸縮部6包含彈性構件10A以及微小位移機構11,而位移檢測裝置8a設置在彈性構件10A上,故證據3已揭示軸向伸縮部6位於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軸向伸縮部6包含位移檢測裝置8a用於檢測兩螺母4、5之間的距離變化,且圖14至少揭示兩個位移檢測裝置8a用於檢測兩螺母4、5之間於端面上兩點以上的距離變化(即量測平行度),證據3係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平行度偵測的技術特徵,即證據3實質上已揭露雙螺帽滾珠螺桿之二螺帽平行度的感測器。證據5揭露雙螺帽滾珠螺桿中預壓調整的技術手段,證據5於圖2已揭示量測件25用於檢測兩螺母22、23之間的距離變化,且證據5圖3揭示四個位移檢測裝置33,該檢測裝置用於檢測兩螺母之間於端面上四點的距離變化(即量測平行度)。無論是證據3或證據5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平行度偵測的技術特徵,證據3或證據5除了揭露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平行度偵測的技術特徵外,證據3或證據5更將其用於預壓的調整。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的範圍並無所謂直接量測與間接量測的問題,縱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而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平行度偵測不能是間接量測,然證據3或證據5採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同的技術手段,均係採用直接量測兩螺母之間的距離變化的技術,故原告稱證據3或證據5僅係間接偵測平行度的理由應不足採。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㈠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3已揭露在二螺帽間設置用於檢測預負荷的預負荷檢測裝置7有兩種,其一為使用位移檢測裝置8檢測二螺帽間的軸向位移,從對應於預負荷的軸向位移來檢測預負荷,其中,該位移檢測裝置8可為電阻式傳感器8a、電壓型傳感器8b、電磁感應傳感器8c、電容式傳感器8d或光學干涉式傳感器8e等。證據5已教示可於呈90度交錯的四個矩形槽33中各容置一個應變片34。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揭示之內容,並參酌證據5之教示後即可知悉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兩兩相對地固定在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之技術特徵。證據3及證據5均為滾珠螺桿領域而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且均具有軸向預壓調整裝置的作用或功能共通性,兩者具有合理的組合動機。是以,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2、3、5之組合或證據2、3 、4 、5之組合包含證據3、5組合揭示之內容,亦均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證據2、3、5、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3、4依附於請求項1,其中,證據3或證據5揭示之滾珠螺桿以及螺帽截面呈圓形或環型,因此平行度感測器呈弧狀為形狀之簡單變更。證據5請求項2揭示「緊固件(12,24,32)為包含一轉軸或該螺桿的一圈環」,該緊固件為一圓環,可使相鄰之平行度感測器(測量件25或應變片34)連接在一起。證據3圖3(b)更揭示平行度感測器8b之外弧面齊平於第1/第2螺母部4和5之外環面。是以,證據2、3、5之組合或證據2至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4不具進步性。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㈠不爭執事項:㈡
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事實概要所示。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⒉證據2、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
進步性?⒊證據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
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專
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2年7月6日,審定日為104年10月30日,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應以其審定時所適用之103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
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滾珠螺桿是精密定位中常用的零組件,滾珠以滾動方式作為螺桿與螺帽之間的動力傳輸介面,以大幅降低螺帽在作動時的摩擦阻力。然而將滾珠螺桿組裝於機台時,通常必須要透過有相關組裝經驗的人員對螺桿的平行度進行校正安裝,若相關人員沒有足夠的組裝經驗,很容易造成螺桿的平行度產生偏差,如此在經過長時間運轉之下便會影響滾珠螺桿的使用壽命(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段落)。
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之滾珠螺桿包含有一螺桿、二螺帽、一連結鍵、多數個滾珠,以及二平行度感測器。該螺桿具有一外螺紋;各該螺帽套設於該螺桿,各該螺帽之內環面具有一內循環通道及一內螺紋,各該螺帽之內螺紋與該螺桿之外螺紋之間形成一螺旋路徑,該螺旋路徑銜接各該螺帽之內循環通道,而且,各該螺帽之外環面具有一鍵槽;該連結鍵設於該二螺帽之鍵槽內,用以將該二螺帽連結在一起;該些滾珠可滾動地設於該螺旋路徑及各該內循環通道內,用以降低各該螺帽相對該螺桿作動時的摩擦阻力;該二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相對地設於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用以感測該二螺帽之間的預壓力在組裝之後是否有所變化,進而換算出該螺桿是否維持在良好的平行度,以供使用者作即時監控(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5]段落)。
⑶系爭專利之功效:
系爭專利之滾珠螺桿10透過監控每一個平行度感測器51所輸出的電壓值,除了可以在組裝過程中對螺桿11的平行度進行即時監控之外,同時在運作過程中也可以確保兩螺帽21之間維持正常的預壓力,使整體結構具有良好的剛性、定位精度及定位穩定性,而且,該些平行度感測器51的所在位置不易受到外界干擾而能有效提高感測的準確度(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段落)。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原告於109年4月15日向被告提出更正本,更正內容係將請求項1之「以及至少二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相對地固定在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更正為「以及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兩兩相對地固定在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請求項2之「其中該二平行度感測器均呈弧狀」更正為「其中該四平行度感測器均呈弧狀」;請求項3之「其中該些平行度感測器的數量為四」的記載刪除,經被告審查後准予更正,其內容如下,因原告及參加人對於更正並無不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准予更正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⑵109年4月15日更正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請求項1:一種可供即時監控平行度之滾珠螺桿,包含有:
一螺桿,具有一外螺紋;二螺帽,套設該螺桿,該二螺帽之內環面分別具有一內循環通道及一內螺紋,該二螺帽之內螺紋與該螺桿之外螺紋之間形成一螺旋路徑,該螺旋路徑銜接該二螺帽之內循環通道,該二螺帽之外環面分別具有一鍵槽,該二鍵槽之間相互銜接;一連結鍵,設於該二螺帽之鍵槽內;多數個滾珠,可滾動地設於該螺旋路徑與各該內循環通道內;以及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兩兩相對地固定在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可供即時監控平行度之滾珠螺桿,其中該四平行度感測器均呈弧狀。
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可供即時監控平行度之滾珠螺
桿,其中,各該平行度感測器呈弧狀,該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環繞在該螺桿之周圍,且相鄰二該平行度感測器之間藉由至少一連接塊而實體連接在一起。
請求項4:如請求項2或3所述之可供即時監控平行度之滾珠
螺桿,其中各該平行度感測器之外弧面實質上齊平於各該螺帽之外環面。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101(西元2012)年10月3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0270546
4A號「一種雙螺母墊片式內循環滾珠絲桿副」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7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爲一種雙螺母墊片式內循環滾珠絲桿副,包括一橫向放置的絲桿,絲桿的外圓周上設有外螺紋,絲桿上套有主螺母和副螺母,主螺母和副螺母左右放置,在主螺母和副螺母之間設有墊片,主螺母、副螺母和墊片通過連接鍵相連接,連接鍵通過螺栓固定在副螺母上,主螺母和副螺母的內壁上均設有內螺紋,內螺紋的螺紋口分別對應一個外螺紋的螺紋口,且兩者拼合成滾道,主螺母的左端與絲桿之間、副螺母的右端與絲桿之間均設有防塵圈,主螺母和副螺母中均設有反向器,每個反向器的槽口均對應兩個相鄰的外螺紋口,每個滾道中均設有排成一排設置的鋼球。具有結構簡單,裝卸方便,工作可靠,剛性好的優點(參證據2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82(1993)年6月8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5-141498A號專
利案及中譯文,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7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為一種進給螺桿裝置,在與螺桿軸2螺合的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之間設置有能夠沿軸向伸縮的軸向伸縮部6,軸向伸縮部6由在轉動方向上具有剛性的彈性構件所構成,一預負荷檢測裝置,用於檢測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之間的預負荷,並以預負荷檢測裝置的檢測值來控制軸向伸縮部6的伸長或收縮(參證據3摘要),證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⒊證據4為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發行之智慧自動化產業
期刊第三期第74至79頁之「滾珠螺桿於進給系統預壓變化監測之探討」專文,證據4之封面右下角記載「2012年03月號」,可知係2012年3月發行,因未記載完整之年月日,以該年月之末日推定為發行公開日,即101(2012)年3月31日,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7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為一種監測滾珠螺桿的方法,滾珠螺桿的預壓變化可經由監測滾珠螺桿螺帽的振動訊號而做出診斷。基於所建立的預壓可調式進給系統,實驗所得的時頻分析結果可用所提出的動態模型做合理解釋。而滾珠螺桿的預壓變化可以利用峰值頻率及其頻率所對應的功率大小診斷出來。此方法可用來評估滾珠導螺桿使用某段時間後的健康狀態(參證據4第79頁結論段落),證據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5為79(1990)年7月11日公開之歐洲第0377145A2號專利案及中譯文,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年7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為一種調整裝置,用於調整軸向元件使滾動軸承與滾珠螺桿螺帽達到無間隙預緊,該裝置包含一個設置於軸向抵撐之力流路徑內、可變化其設定值的緊固件,其中該緊固件為由多數片狀壓電元件組成的一個包(參證據5摘要中譯文),證據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㈣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比對,可知證據3說明書第[001
3]、[0028]、[0031]段落及圖式第1圖已揭露一種可藉由檢測軸向位移而即時監控預負荷狀況之進給螺桿裝置,包含有有:一螺桿軸2,具有一外螺紋;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套設螺桿軸2,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之內環面分別具有一內循環通道及一內螺紋,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之內螺紋與螺桿軸2之外螺紋之間形成一螺旋路徑,螺旋路徑銜接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之內循環通道;多數個滾珠3,可滾動地設於螺旋路徑與各內循環通道內,證據3之進給螺桿裝置、螺桿軸2、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滾珠3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滾珠螺桿、螺桿、螺帽、滾珠,故證據3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可供即時監控平行度之滾珠螺桿,包含有:一螺桿,具有一外螺紋;二螺帽,套設該螺桿,該二螺帽之內環面分別具有一內循環通道及一內螺紋,該二螺帽之內螺紋與該螺桿之外螺紋之間形成一螺旋路徑,該螺旋路徑銜接該二螺帽之內循環通道;多數個滾珠,可滾動地設於該螺旋路徑與各該內循環通道內」之技術特徵。證據3說明書第[0068]段落及圖式第14圖已揭露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外表面開設容槽,該容槽用以容設一銷子13,證據3之容槽、銷子13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鍵槽、連結鍵,故證據3已揭露「該二螺帽之外環面分別具有一鍵槽,該二鍵槽之間相互銜接;一連結鍵,設於該二螺帽之鍵槽內」之技術特徵。依證據3說明書第[0044]段落及圖式第6(g)圖所載,可知證據3之微小位移裝置11係平均配置於環狀的三個位置,因此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及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兩兩相對地固定在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的技術特徵。
⒉經查,證據5說明書第8欄第23至39行、第9欄第46行至第10
欄第12行及圖式第2、3圖已揭露於滾珠螺帽22及滾珠螺帽24端面之間設置測量件25,測量件25內設有呈環狀平均配置的四個應變片34,可感測滾珠螺帽22及滾珠螺帽24間的長度變化,證據5之呈環狀平均配置的四個應變片34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四平行度感測器,故證據5已揭露請求項1「以及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兩兩相對地固定在該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之技術特徵。
⒊綜上,證據3、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
且證據3、5均為滾珠螺桿裝置之相同技術領域,兩者於技術領域具有相關聯性;證據3說明書第[0013]段落已記載直接檢測滾珠螺帽實際預負荷狀況之目的,證據5說明書第4欄第39行至第5欄第1行已記載準確測量及設定滾珠螺帽預緊力之目的,兩者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證據3圖式第6(g)圖之微小位移裝置11與證據5圖式第3圖之應變片34為實質相同之構件,均用以檢測長度的改變,兩者於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改善滾珠螺帽運轉預壓情況之問題時,自有合理動機將證據5之測量件25設置於證據3之第一螺母部4及第二螺母部5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主張證據3圖14之「微小變位手段11所檢測之標的,係第
一環部61與第二環部62之間的間距。亦即,該微小變位手段11,確實並非偵測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上的端面兩點以上距離之技術」云云(原告111年12月5日庭提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準備狀第6頁第1至11行)。惟查,無論系爭專利說明書,或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對於「平行度感測器」並無明確定義及記載其組成,僅有上位概念之記載,而證據3所揭示者(包含軸向伸縮部6、傳感器8a、微小變位手段11等構成之位移檢測裝置8)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平行度感測器」,用以偵測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於端面上兩點以上的距離變化,且可使用能夠檢測微小位移的各種已知傳感器(證據3[0032]段落)。顯然證據3已具體明確揭露「兩個螺母間軸向位移檢測」之技術手段,當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平行度感測器」,而原告僅將證據3之微小變位手段11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平行度感測器」,顯屬誤會。是以,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不可採。
⒌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感測器是直接偵測兩螺帽的相對端面的
位移,而證據3是偵測彈性構件的變形;證據5是偵測遮蓋片的變形,因此皆屬於間接偵測的方式,功效會比系爭專利差,是以系爭專利應具有進步性云云(原告智慧財產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至16頁)。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落雖有「其能對螺桿的平行度進行直接感測」之記載,惟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前後文觀之,該段記載係相對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3]段落所載利用聲紋訊號比對預壓情形的先前技術而言,因此「直接感測」僅是表示量測結果並非經過聲紋訊號的多重轉換比對,至於「直接感測」究應「直接」到何種程度,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指明,此外系爭專利說明書及請求項並未就「平行度感測器」的詳細結構加以說明或界定,而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段落「平行度感測器51在實施時可以為任何形狀,然而於本實施例中以弧狀為最佳選擇…在組裝時,該些平行度感測器51以螺桿21為中心而環繞在螺桿21之周圍,並且兩兩相對地設於兩螺帽21之相對端面之間,使得該些平行度感測器51可受兩螺帽31之擠壓而感測兩螺帽21之間的預壓力…假如平行度感測器51形狀為非弧狀,或者平行度感測器51之外弧面不齊平於各螺帽21之外環面時,亦為本案專利範圍所涵蓋之變化形態」之記載,以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5]段落「在位移的過程中,兩螺帽21之間的預壓力會產生變化,此時該些平行度感測器51會因為預壓力的改變而產生形變,進一步再依據變形量的大小來輸出相對應的電壓值,藉由所輸出的電壓值即可換算出在運作時的預壓力是否正常」之記載,可知平行度感測器除包含內部感測元件外,還具有外部封裝結構,始能依據使用需要製成各種不同形狀,當螺帽擠壓平行度感測器,內部感測元件所測得的長度變化實際上是外部封裝結構受壓的長度變化,此與證據3藉由電阻式位移傳感器8a偵測彈性構件10A的形狀變化及證據5藉由應變片34偵測遮蓋片30受壓的長度變化,三者皆非由聲紋訊號轉換比對,就系爭專利所稱之「直接感測」而言,並無不同,從而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非可採。
⒍又原告主張證據3圖7是單螺帽結構與系爭專利感測器是雙螺
帽結構不同(原告112年1月5日智慧財產行政訴訟辯論意旨狀【下稱辯論意旨狀】第13至14頁),而證據3圖14雙螺帽結構尚須經由環部61與62及彈性部材10A無法直接偵測(辯論意旨狀第15至16頁) ,證據5在雙螺帽之間尚須經由調整件24、遮蓋片30或遮蓋片31、緊固件32、遮蓋片30之傳遞,與系爭專利直接抵著不同(參辯論意旨狀第16至20頁) ,證據3與證據5皆無法即時監控云云。然查,系爭專利之連接詞為開放性連接詞「包含」,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參照證據3第[0014]段落【用以解決課題之手段】、證據3請求項1之記載,均明確記載證據3之進給螺桿裝置,具備有兩個螺母部,顯然證據3於本質上係關於偵測兩個螺母間軸向位移之技術;復參照證據3圖7及第[0049]段落揭示「(1)牽引預負荷,位移檢測方式圖7顯示牽引預負荷,位移檢測方式的進給螺桿裝置的一個例子。基本上包含:一螺桿軸2;第1/第2螺母部4和5,與該螺桿軸2螺合;及一軸向伸縮部6,介於第1/第2螺母部4和5之間」,顯然證據3圖7實為具有第1/第2螺母部4和5之雙螺帽設計。
再者,參照證據3第[0050]段落揭示「作為軸向伸縮部6,係使用上述圖6(a)所示的構造,其包含彈性構件10A和微小位移裝置11」以及第[0051]段落揭示「將電阻式傳感器8a貼到彈性構件10A並藉由檢測依據第1/第2螺母部4和5之間的距離的變化而彎曲的彈性構件10A 的應變來檢測負荷量」,可知證據3已揭示「偵測二螺帽之相對端面之間於端面上兩點以上的距離變化」之技術手段,雖原告主張證據3圖7是單螺帽結構,證據3圖14具有環部61與62及彈性部材10A,證據5在雙螺帽之間尚須經由調整建24、遮蓋片30或遮蓋片31、緊固件32、遮蓋片30之傳遞,與系爭專利有所不同,但證據3、5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且系爭專利雖為雙螺帽結構,惟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0010]段落及圖1所載「連結鍵31設於兩螺帽21之鍵槽26內,用以將兩螺帽21連結在一起」,可知系爭專利在雙螺帽21及平行度感測器51組裝完畢後,尚須增加一連結鍵31,使雙螺帽21之間連結在一起以減少雙螺帽21之間的相對運動,其整體與單一螺帽中間設置平行度感測器51之結構相似,且系爭專利所稱之「直接感測」與證據3、5之量測方式,並無不同,亦已如前所述。
從而,原告此部分之前揭主張亦不可採。㈤證據2、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是以證據2、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
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四平行度感測器均呈弧狀」,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雖證據3、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惟使設置於螺帽端面之間的感測器配合螺帽端面形狀而呈弧形僅係習知技術的簡單變更,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從而證據2、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
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各該平行度感測器呈弧狀,該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環繞在該螺桿之周圍,且相鄰二該平行度感測器之間藉由至少一連接塊而實體連接在一起」。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5圖式第3圖已揭露應變片34間由遮蓋片30的實體部分所連接,因此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且相鄰二該平行度感測器之間藉由至少一連接塊而實體連接在一起」的附屬技術特徵;證據3、5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其中,各該平行度感測器呈弧狀,該些平行度感測器以該螺桿為中心而環繞在該螺桿之周圍」的附屬技術特徵,惟使設置於螺帽端面之間的感測器配合螺帽端面形狀而呈弧形並環繞螺桿之周圍僅係習知技術的簡單變更,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因此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從而證據2、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請求項2或3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
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各該平行度感測器之外弧面實質上齊平於各該螺帽之外環面」。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或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雖證據
3、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惟使設置於螺帽端面之間的感測器配合螺帽端面形狀而呈弧形並齊平於螺帽之外環面僅係習知技術的簡單變更,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因此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從而證據2、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㈥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證據2、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2、3、4、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3、5之組合及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而不具進步性,為舉發成立之原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要,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