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原 告 蘇裕詮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陳忠智
參 加 人 尤婉甄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輔 佐 人 林柄佑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