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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行專訴字第 43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民國111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原 告 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LUXSHARE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代 表 人 王來春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政大專利師汪志銘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謝育桓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經訴字第111063041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電纜接頭及連接器組件」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本件申請案),並以西元2019年6月12日申請之大陸地區第201910507015.X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8139364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分別於110年5月19日、9月22日及111年1月13日提出本件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111年1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核認本件申請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以111年1月26日(111 )智專三

(一)02060字第1112009549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11年6月14日經訴字第1110630411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對於原告本件申請案應為准予專利之處分,並主張:

被告忽略本件申請案之發明目的而錯誤理解圖式,並錯誤解釋請求項,本件申請案界定一對一保護關係;引證1及引證2是揭露一對二保護關係,原處分卻錯誤地將引證1之圖2A、圖2B及圖7A的導電可壓縮部件610比對為功能或作用並不相同之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且引證1及引證2均未再揭露亦未教示可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的元件。原處分亦錯誤地將引證1之纜線同時比對為本件申請案之三個元件(即「絕緣層端的外周面」、「電磁防護端」及「套管」)。即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引證1及引證2,亦無法得知變更教示或建議,而沒有動機去任意變更引證1及引證2所揭內容,無法完成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所請內容。更何況,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還產生多個引證1及引證2所無法預期的技術功效,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相較於引證1及引證2應具有進步性。又本件申請案獨立請求項1相較於引證1、2應具有進步性,則包含該獨立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的附屬請求項2至6亦應具有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本件申請案之信號線係為一個金屬芯端中包含二個金屬芯線

,請求項1之漸層結構係一般線纜連接之習知結構,例如引證2圖16外絕緣層154包覆屏蔽層153包覆絕緣體152包覆信號導體151之類似結構;甚至引證1之圖1A之先前技術也見有電纜線10包覆導電層16包覆介電塗層(13、14)包覆信號電線(1

1、12)之漸層包覆結構。又一對一保護關係並非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界定之範圍,本件申請案仍有信號串擾問題且尚待改善,此相同於引證1及引證2,而無一對一保護關係之結構。原告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金屬芯端對比引證2之信號導體(金屬芯線),其比對基礎不同。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範圍包含引證1第2B圖及引證2第16圖之結構,相較下本件申請案之「漸層結構」、「導電膠層」之電磁屏蔽完整性相近於引證1或引證2而未見不可預期之功效,又引證1與引證2皆為線纜連接器,具技術領域關聯性、焊接於電路板之作用與功效共通性,有結合動機,該領域通常知識者依前述引證1與引證2之簡單組合及簡單變化所能輕易完成者,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原處分相關引證1及引證2之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且原告未指摘原處分相關請求項2至6之違誤之處,則依原處分八(二)4至8點之說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至6不具進步性之處分並無違誤。

四、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㈠不爭執事項:

㈡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㈡本件爭點:

引證1、引證2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6不具進步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查本件申請案之申請日為108年10月30日,並以2019年6月12

日申請之大陸地區第201910507015.X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8139364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並分別於110年5月19日、9月22日及111年1月13日提出本件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111年1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審查,核認本件申請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以111年1月26日為再審查核駁審定,是本件申請案應否准許,應以審定時有效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108年1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判斷進步性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先前技術,並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認定會促使其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先前技術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即應認定該發明為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審查進步性時,應以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為準,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所稱實質上隱含的內容,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

㈡本件申請案技術分析:

⒈本件申請案技術內容:

⑴欲解決之技術問題點:

由於對於各個芯線而言,部分絕緣層的外表面缺少電磁防護層進行電磁屏蔽防護,而絕緣橡膠塊對於特性阻抗幾乎沒有影響,這樣一來,芯線在該部分的特性阻抗會明顯增大,在信號傳輸的過程中,容易受到其他電子元件的影響,導致信號品質降低(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04】)。

⑵解決問題的技術特點:

提供一種電纜接頭,此電纜接頭包括電纜和多個導電膠層,所述電纜包括套管和位於所述套管內的多個芯線本體,以及各個所述芯線本體延伸出所述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連接端。所述連接端包括伸出所述套管外的電磁防護端、伸出所述電磁防護端外的絕緣層端,以及伸出所述絕緣層端外部的金屬芯端。所述金屬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多個所述導電膠層與多個所述絕緣層端一一對應設置,且所述導電膠層將對應的所述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全部覆蓋(參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06】)。

⑶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提供一種電纜接頭,此電纜接頭包括電纜和多個導電膠層,電纜包括套管和位於套管內的多個芯線本體,以及各個芯線本體延伸出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連接端。連接端包括伸出套管外的電磁防護端、伸出電磁防護端外的絕緣層端,以及伸出絕緣層端外部的金屬芯端。金屬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多個導電膠層的與多個絕緣層端一一對應設置,且導電膠層將對應的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全部覆蓋。對於每一個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均藉由導電膠層將其覆蓋並全部包裹,導電膠層將對絕緣層端內部的芯線本體起到電磁屏蔽作用,並能夠有效解決相關技術中芯線部分缺少電磁防護導致信號品質差的問題(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15】)。

⒉本件申請案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⒊本件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原告即本件申請案申請人於111年1月13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後系爭申請案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其中請求項1、5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各請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電纜接頭,包括一電纜和複數個導電膠層;該

電纜包括一套管、位於該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體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一連接端;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以及該金屬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該些導電膠層與該些絕緣層端一一對應設置,該些導電膠層將對應的該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全部覆蓋並將對應的該電磁防護端全部覆蓋,該導電膠層將該套管部分覆蓋,且該些導電膠層一體設置。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的電纜接頭,其中該些導電膠層構成一導電膠塊。

請求項3:如請求項2所述的電纜接頭,其中該導電膠塊藉由注塑工藝成型於該連接端。

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的電纜接頭,其中該電磁防護端的材質為鋁箔,該金屬芯端的材質為銅。

請求項5:一種連接器組件,包括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

電纜接頭以及連接於該電纜接頭的一電子元件,該電子元件包括一導電端子,該導電端子的數量為多個,該些金屬芯端與該些導電端子一一對應焊接。

請求項6:如請求項5所述的連接器組件,其中該些導電膠層

構成一導電膠塊,該連接器組件還包括一插接頭,該插接頭設置於該導電膠塊上,該插接頭上設有複數個容置孔,該容置孔的數量不少於該導電端子的數量,且每個該導電端子均穿設於其中一個該容置孔內。

㈢引證技術分析:

⒈引證1為107(西元2018)年4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1813216號

「高效能纜線終端」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本件申請案優先權日(108年6月12日),可為本件申請案之先前技術。引證1是一種纜線總成,其包含具有至少一個導電可壓縮部件及一導電接地屏蔽之一終端。該導電可壓縮部件可固持於形成該終端之一連接器模組內,使得該導電壓縮部件相抵於纜線之一外部導電層及該連接器模組內之接地結構兩者而被按壓且因此電接觸該兩者。在一些實施方式中,可使用具有一開口之一導電可壓縮部件來形成此等連接,該開口經建構以收納通過該開口的該纜線之端部。該導電接地屏蔽可經建構以壓縮該導電可壓縮部件,及致使該導電可壓縮部件電接觸該纜線之導電層。該導電可壓縮部件可由一可壓縮材料形成,且可包含經建構以提供導電路徑之複數個導電顆粒(參引證1之摘要),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引證2係107(2018)年8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830803號「插

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本件申請案優先權日(108年6月12日),可為本件申請案之先前技術。引證2為一種插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其中該插頭組件包括具有一插卡的一基座。所述插卡的一側包括多排的信號端接墊。所述插卡的另一側包括一單排的線纜端接墊。理線元件可用於支持多排的信號端接墊。一屏蔽元件可用於改善所述信號端接墊的電性能(參引證2之摘要),引證2之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㈣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6不具進步性:

⒈將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比較可知,引證1摘要揭示纜

線總成,相當於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一種電纜接頭」技術特徵。引證1圖2A、說明書【0021】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可為導電彈性體。可藉由將導電填充物添加至彈性體而形成導電彈性體」及說明書【0027】揭示「纜線終端20可包含纜線202之端部、導電可壓縮部件210」可知引證1之纜線202、導電可壓縮部件210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纜、導電膠層;且引證1之纜線202和導電可壓縮部件210,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一電纜和複數個導電膠層」技術特徵。引證1圖2A揭示纜線202包括一套管、位於該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體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一連接端;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電纜包括一套管、位於該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體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一連接端;」技術特徵。又引證1圖2A、2B及說明書【0029】揭示「圖2B為纜線的橫截面視圖。…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介電材料208環繞,介電材料208可經建構以防止信號導體彼此接觸。…介電材料208可圍封於導電層209內,導電層209可包含箔(諸如鍍鋁聚酯樹脂),或包裹於介電材料之表面周圍的金屬絲編帶。導電層209可經建構以提供屏蔽,以便縮減鄰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擾」及圖2A揭示伸出纜線外部的信號導體204、206,可知引證1之導電層209、介電材料208、信號導體204、206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磁防護端、絕緣層端、金屬芯端,即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連接端包括一電磁防護端、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以及」技術特徵。引證1說明書【0041】揭示「信號導體604可連接至導電元件605,且信號導體606可連接至導電部分607。導電部分及信號導體可藉由焊接…..而連接」且配合前述說明書【0029】揭示內容,可知引證1之信號導體606、導電部分607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金屬芯端、電子元件,即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金屬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技術特徵。再者,引證1說明書【0021】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可為導電彈性體。可藉由將導電填充物添加至彈性體而形成導電彈性體」、及圖7A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610將纜線602覆蓋及導電可壓縮部件610一體設置,及說明書【0040】揭示「如在圖2A上之非限制性實例中,…纜線602可包含信號導體604及606、環繞信號導體之介電材料,及圍封介電材料及信號導體之導電層(圖6中未示)」且配合前述說明書【0029】揭示內容及纜線602的外周必然有套管此為習用手段,可知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部件610、纜線602之介電材料及導電層與套管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絕緣層端及電磁防護端與套管,即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些導電膠層與該些絕緣層端一一對應設置,該些導電膠層將對應的該絕緣層端的外周面全部覆蓋並將對應的該電磁防護端全部覆蓋,該導電膠層將該套管部分覆蓋,且該些導電膠層一體設置」技術特徵。

⒉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之圖2A、2B及說明書等相對應內容差異技術特徵:

惟查,引證1圖2A、2B及說明書等相對應內容未明確揭示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是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前開揭示內容之差異在於,引證1前開揭示內容所記載之各纜線態樣,未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技術特徵。

⒊前述差異技術特徵已見於引證2及引證1之先前技術部分:

⑴查引證2為插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引證2說明

書【0027】揭示「如圖16最佳看到的,在製備線纜150的端部以露出信號導體151時,屏蔽層153從兩個信號導體151周圍移除。…因為絕緣體152和屏蔽層153已從一對信號周圍移除,…」及圖16揭示伸出屏蔽層153之絕緣體152及伸出絕緣體152之信號導體151之結構,可知引證2之屏蔽層1

53、絕緣體152、信號導體151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磁防護端、絕緣層、金屬芯端;且引證2之伸出屏蔽層153之絕緣體152及伸出絕緣體152之信號導體151,即已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技術特徵。

⑵次查,引證1先前技術為說明書【0025】揭示「圖1A說明習

知電纜線。電纜線10包含分別由介電塗層13及14塗佈之信號電線11及12。…信號電線11及12以及加蔽電線15係由經建構以充當電屏蔽之導電層16環繞。」及圖1A揭示電纜線10包括伸出的導電層16,伸出導電層16的介電塗層13及14,伸出介電塗層13及14的信號電線11及12;引證1說明書【0026】揭示「圖1B說明經建構以收納一或多個纜線10之連接器90。連接器90包含電路板98…。信號電線11及12與接觸部分93形成電接觸」及圖1B揭示信號電線11及12與電路板98電連接,可知前述引證1的先前技術中揭露伸出於電纜線10外的導電層16、伸出導電層16外的介電塗層13及14,及伸出介電塗層13及14之信號電線11及12,雖然信號電線11及12與電路板98為電接觸,依其通常知識為了長期及良好的信號電線11及12與電路板98電接觸,應為信號電線11及12與電路板98為焊接方式,即對應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以及該金屬芯端用於和電子元件焊接」技術特徵。⒋引證1與引證2具有組合動機:

引證1之技術內容為高效能纜線終端,其說明書【0029】揭示「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介電材料208環繞,介電材料208可經建構以防止信號導體彼此接觸。…介電材料208可圍封於導電層209內,導電層209可包含箔,或包裹於介電材料之表面周圍的金屬絲編帶。導電層209可經建構以提供屏蔽,以便縮減鄰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擾」。引證2之技術內容為插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其說明書【0027】揭示「在製備線纜150的端部以露出信號導體151時,屏蔽層153從兩個信號導體151周圍移除。相應地,在將信號導體151端接於信號端接墊55以形成一信號端接部155時,來自相鄰信號對的串擾可能影響各信號對的電性能」。據上,引證1、2已共同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而引證1、2之技術內容均為纜線或連接器,屬相同或相關技術領域,且二者均採用導電層或屏蔽層進行電磁屏蔽,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甚而引證1先前技術部分,或引證2圖16均教示為利於纜線連接於連接器或電路板,可將絕緣層端(引證1之介電塗層13、14,或引證2之絕緣體152)伸出電磁防護端(引證1之導電層16,或引證2之屏蔽層153)外,且將金屬芯端(引證1之信號電線11、引證2之信號導體151)伸出絕緣層端外部之技術內容,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引證1之實施方式所揭露技術內容,為利於纜線連接於連接器或電路板,當有動機結合引證2或引證1先前技術所揭露漸進式移除各層而外露金屬芯端之方式,從而輕易完成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所界定之發明,故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⒌原告主張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並錯誤解釋系爭申請案之「一

對一保護關係」,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界定複數個芯線本體,而每一個芯線本體僅包含一個連接端,並且,每一個連接端僅包含一個電磁防護端、一個絕緣層端及一個金屬芯端。

是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記載文字確實已清楚界定「一對一保護關係,在系爭申請案之圖1中,其由上而下依序繪示五個延伸自絕緣層端的金屬芯端,第一、二、四及五個芯線本體分別繪示為具有Y字型或U字型之一金屬芯端的芯線本體,而第三個芯線本體則繪示為具有一字型之一金屬芯端的芯線本體。換言之,即便結合系爭申請案之圖1,亦應將系爭申請案所記載的「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解釋為「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線,該金屬芯線具有一金屬芯端」,而圖1所繪示的「一金屬芯端」既可為「Y字型或U字型」亦可為「一字型」。因此,原處分實質上僅根據系爭申請案之圖式,即片面且將所記載的「一金屬芯端」錯誤解釋為「二金屬芯線」云云(原告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至15頁)。惟查,進步性之判斷係以請求項所界定之發明整體為對象,而由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所界定內容「一種電纜接頭,『包括』一電纜…;該電纜『包括』一套管、位於該套管內的複數個芯線本體以及各該芯線本體延伸出該套管的第一端外部的一連接端;該連接端包括伸出該套管外的一電磁防護端、伸出該電磁防護端外的一絕緣層端以及伸出該絕緣層端外部的一金屬芯端;…」,可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是採用開放式連接詞「包括」,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亦即前述請求項內容所界定之「一」電磁防護端、「一」絕緣層端、或「一」金屬芯端,並不表示僅僅只能有單一的電磁防護端、絕緣層端或金屬芯端,是以,如先前技術內容揭露於單一絕層端內具有複數金屬芯端,仍對應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特徵。既然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並未界定「每一個芯線本體『僅』包含一個連接端,每一個連接端『僅』包含一個電磁防護端、一個絕緣層端及一個金屬芯端」,當無原告所謂的一對一保護關係,自難作為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具進步性之論據。況且,參酌本件申請案圖1明顯可見於絕緣端層13外露有兩金屬芯端14之態樣,並非僅有一個金屬芯端,原告雖稱該圖所示係Y字型或U字型單一金屬芯端所露兩端,然遍查本件申請案說明書中並無任何文字提及金屬芯端係Y字型或U字型,因此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非可採。

⒍又原告主張,引證1之圖1A、1B、2B 及引證2之圖16所揭即相

當於「一對二保護關係」,而並非「一對一保護關係」。由此顯見,被告顯然是將引證1之「一對二保護關係」錯誤比對為系爭申請案之「一對一保護關係」。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31】記載「當設置導電膠層時,導電膠層不能和PCB3接觸,以防止PCB3漏電」,因此系爭申請案之導電膠層確實無法電性連接金屬芯端所連接的電子元件以避免導電膠層的一端連接電磁防護層、導電膠層的另一端又同時連接電子元件而產生漏電的情況。引證1所揭示的導電可壓縮部件610可用以電連接位於其兩端的導電層及導電部件,以提供高效能纜線互連系統。因此,為了達到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部件610必須電性連接其二端的導電層及導電部件。原處分將引證1之必須電性連接其二端元件的導電可壓縮部件610比對為系爭申請案之無法電性連接其二端元件的導電膠層,顯有違誤(原告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16至29頁);另由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24】及【0027】揭示內容,本件申請案確實可達到「芯線本體起到電磁屏蔽作用、保證信號的完整性」及「保證芯線本體的連接強度」的技術功效,而為引證1、2所無法達到亦無法預期的技術功效,本件申請案的複數個芯線本體均各自獨立且均可自由撓曲,因此在其與電子元件焊接時,可更自由地配合所欲焊接的PCB及其導電端子的不同設置。引證1、2所揭示均有標準介面接口以供其纜線直接插入連接而具有特定的固定式連接位置/結構及對應的屏蔽效果。即便結合引證1、2亦無法得到本件申請案之「一對一保護關係的漸層結構」及「導電膠層」,更遑論得到本件申請案之整體發明內容云云(原告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意旨狀第29至40頁)。然查:

⑴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時,固應應考量該發

明對照先前技術之有利功效,惟該有利功效必須是實現該發明之技術手段所直接產生的技術效果,亦即必須是構成技術手段之所有技術特徵所直接產生的技術效果,且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者,或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記載內容能推導者(專利審查基準第3.4.2.2節「有利功效」內容參照)。

⑵查原告主張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較之引證1、2具備

有更佳的電磁屏蔽效果,無非是基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係採「一對一的保護關係」,即「每一個芯線本體僅包含一個連接端,並且,每一個連接端僅包含一個電磁防護端,一個絕緣層端及一個金屬芯端」。惟如前述,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既未界定有原告所稱之一對一保護關係,自難以之認定有較引證1、2為佳之電磁屏蔽效果。縱認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之發明可認定為具有「一對一保護關係」,而引證1、2屬「一對二保護關係」(即單一導電層包覆兩個信號電線)。然參酌本件申請案圖1,其清楚顯示除中間的接地線為單一電磁防護端12包覆單一金屬芯端14,其餘纜線均以單一的電磁防護端12包覆兩個金屬芯端14,且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30】載明「多個芯線本體中的一個為接地線,其餘為信號線。並且信號線的數量為偶數,且多個信號線兩兩絞繞」,可見本件申請案之發明實施態樣,對於需電磁蔽屏之信號線採用一對二保護關係,不需電磁蔽屏之接地線卻採一對一保護關係,顯與原告所述之功效自相矛盾。且引證1、2雖揭示單一導電層(電磁防護端)包覆多個金屬芯端,然引證1說明書【0029】載明「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介電材料208環繞,介電材料208可經建構以防止信號導體彼此接觸。…,信號導體可被塗佈有介電材料。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銅或諸如銅-鋅、銅-鎳、銅-鎂、銅-鐵等等之銅合金形成。介電材料208可圍封於導電層209內,導電層209可包含箔,或包裹於介電材料之表面周圍的金屬絲編帶。導電層209可經建構以提供屏蔽,以便縮減鄰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擾」,可知引證1已明白教示屬電磁屏蔽可減少信號導體對之間的串擾,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增加電磁屏蔽之效果,自當可輕易思及將各個信號導體各別以導電層加以包覆,而屬先前技術之簡單變更。

⑶次查,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並未進一步限定「當設置導電

膠層時,導電膠層不能和PCB接觸,以防止PCB漏電」(參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31】)、「複數個芯線本體均各自獨立且均可自由撓曲,因此在其與電子元件焊接時,可更自由地配合所欲焊接的PCB及其導電端子的不同設置」等技術特徵,尚不得將說明書內容逕自讀入作為考量進步性之依據。

⑷又查,引證1說明書【0015】段記載「…導電可壓縮部件可

安置於纜線之導電層與端接結構上之導電部件(諸如連接器)之間。可在纜線終端處移除導電層上之任何護套或絕緣覆蓋物,使得導電可壓縮部件可與纜線之導電層及端接結構之導電部件兩者產生電連接。」上述內容所稱將任何護套或絕緣覆蓋物移除之用意僅是凸顯「導電可壓縮部件(210或610)」的導電功能電連接「纜線之導電層209」及「端接結構之導電部件」,如此可形成完整的防電磁干擾之遮蔽效果;實際結構並未移除該等防護套或絕緣覆蓋物,例如引證1第2圖可見導電可壓縮部件210連接介電部件220之後才會連接端接結構(PCB板)或如第6或7A圖均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610與介電部件620連接;該等導電可壓縮部件並未直接連接PCB板。因此,原告主張引證1揭示導電膠層和 PCB3 接觸並非事實。而引證1說明書【0015】段落主要表達「導電可壓縮部件」與「纜線之導電層」及「端接結構上之導電部分」均設有導電之結構可作為電磁屏蔽防電磁波干擾之功能,而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也具有相同的電磁屏蔽防電磁干擾功能,故原告主張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層與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材之功能不同,並非有理由。

⑸末查,本件申請案的功效載於說明書【0024】之「每一個

絕緣層端13的外周面均藉由導電膠層將其覆蓋並全部包裹,導電膠層將對其絕緣層端13內部的芯線本體起到電磁屏蔽作用、保證信號的完整性,並能夠有效解決相關技術中芯線部分缺少電磁防護導致信號品質差的問題,特別對於高速電纜而言,改善效果更加顯著」,其係強調導電膠層對於其內部的芯線本體起到電磁屏蔽作用;本件申請案說明書【0027】所載「藉由使導電膠層與套管11的一部分包裹,能夠使各個導電膠層和套管11連為一個整體,可以保證芯線本體伸出套管11外的一端相對套管11的連接強度」,其強調導電膠層與套管11的包覆態樣可保證其連接強度,系爭申請案並未提及單一導電膠層需對應單一芯線本體的優點或突出功效,且原告僅空言具有較佳功效,並未提出實驗數據佐證單一導電膠層對應單一芯線,較之於單一導電膠層對應兩芯線有何功效上顯著提升或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故原告前開主張不可採。

⒎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些導電膠層構成一導電膠塊」。因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引證1說明書【0021】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可為導電彈性體,可藉由將導電填充物添加至彈性體而形成導電彈性體。」及圖7A揭示導電可壓縮部件610一體設置成導電膠塊,可知引證1之導電可壓縮部件610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塊即揭露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其中該些導電膠層構成一導電膠塊」技術特徵。是以,引證1、2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⒏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為請求項2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導電膠塊藉由注塑工藝成型於該連接端」。因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查,引證1圖10A、10B及說明書【0061】揭示「導電壓縮部件1004可在仍處於未固化或部分固化狀態下時模製至導電接地屏蔽1002上,且可現場固化。可使用任何合適模製技術,包括但不限於雙射射出模製、擠壓模製、壓縮模製、轉移模製、熱模製、吹塑模製、旋轉模製、結構泡沫模製、收縮包裹模製,及包覆模製」及說明書【0062】揭示「導電壓縮部件1004可由上文所描述之材料中之任一者製成,且可使導電顆粒嵌入於其中」可知引證1之導電壓縮部件1004、模製技術、導電接地屏蔽1002相當於系爭申請案之導電膠塊、注塑工藝、連接端;且引證1之導電壓縮部件1004藉由模製技術成型於導電接地屏蔽1002,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其中該導電膠塊藉由注塑工藝成型於該連接端」技術特徵。承上,引證1、2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⒐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係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電磁防護端的材質為鋁箔,該金屬芯端的材質為銅」。因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引證1圖2A、2B及說明書【0029】揭示「信號導體204及206可由銅或諸如銅-鋅、銅-鎳、銅-鎂、銅-鐵等等之銅合金形成。…導電層209可包含箔(諸如鍍鋁聚酯樹脂)」可知引證1之導電層20

9、信號導體204及206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磁防護端、金屬芯端;且引證1之導電層209的材質為鋁箔,信號導體204及206的材質為銅,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其中該電磁防護端的材質為鋁箔,該金屬芯端的材質為銅」技術特徵。

是以,引證1、2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⒑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與引證2比較,引證2揭示插頭組件及組裝插頭連接器的方法,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一種連接器組件」技術特徵。因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引用「包括請求項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電纜接頭」技術內容為其技術特徵,屬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因為引證1、2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此部分技術特徵比對援引引證1、2比對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4之前述理由。又引證2圖6、22及說明書【0042】揭示「其內具有線纜150的第三個理線元件70相鄰第三排52的端接墊而安裝在插卡30上,…且第三個屏蔽元件90a安裝於第三個理線元件(圖22)。」可知引證2之理線元件70及屏蔽元件90a、插卡30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電纜接頭、電子元件;且引證2之連接於理線元件70及屏蔽元件90a的插卡30,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連接於該電纜接頭的一電子元件,」技術特徵。引證2圖8、10、22及說明書【0021】揭示「如圖所示,多條線纜150端接於插卡30。…各條線纜150構造成具有一對信號導體151的一雙股線纜。…各信號導體151諸如通過焊接或以任何其它所需的方式端接於一個信號端接墊55,以形成一信號端接部155」可知引證2之信號端接部155、信號導體151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導電端子、金屬芯端;且引證2之插卡30包括一信號端接部155,信號端接部155的數量為多個,信號導體151與信號端接部155對應焊接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該電子元件包括一導電端子,該導電端子的數量為多個,該些金屬芯端與該些導電端子一一對應焊接」技術特徵。又引證1、2之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引證1、2之揭示而輕易完成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之技術內容。是以,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⒒引證1、2組合可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本件申請案請求項6為請求項5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些導電膠層構成一導電膠塊,該連接器組件還包括一插接頭,該插接頭設置於該導電膠塊上,該插接頭上設有複數個容置孔,該容置孔的數量不少於該導電端子的數量,且每個該導電端子均穿設於其中一個該容置孔內」。因為引證1、2組合可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查,引證2圖6、8至10及說明書【0031】揭示「屏蔽元件90的至少一部分是導電性的。」及說明書【0034】揭示「屏蔽元件90可在線纜150安裝於插卡30且信號導體151端接於信號端接墊55之後固定於各理線元件70。屏蔽元件90可以任何所需的方式固定於理線元件70」可知引證2之屏蔽元件90a、理線元件70相當於本件申請案之導電膠塊、插接頭;且引證2之屏蔽元件90a,該連接器組件還包括理線元件70,理線元件70設置於屏蔽元件90a上,其中設有複數個容置孔,該容置孔的數量不少信號導體151數量,且每個信號導體151均穿設於其中一個屏蔽元件90a的該容置孔內,相當於本件申請案請求項6「其中該些導電膠層構成一導電膠塊,該連接器組件還包括一插接頭,該插接頭設置於該導電膠塊上,該插接頭上設有複數個容置孔,該容置孔的數量不少於該導電端子的數量,且每個該導電端子均穿設於其中一個該容置孔內」技術特徵。承上可知,引證1、2組合足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

六、綜上所述,引證1、引證2之組合可以證明本件申請案請求項1至6不具進步性,被告就本件申請案為不予專利之審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當。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請求命被告機關為准予專利之處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裁判日期:202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