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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夢涵
參 加 人 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游仕帆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提出參加人就原處分序號B005、B394、B006、B007至B011、B013至B020、B361至B367、B369至B370、B372至B3
93、B395、B355、B358至B360、B396至B405、B406至B407、B408至B423、B438至B441、B442、B457至B461、B463至B465、B466等95首曲(下稱系爭著作)申請強制授權之相關文件及被告審查確認原告等確為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