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2年度行專訴字第23號民國112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陳啟文訴訟代理人 陳郁勝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黃孝怡
蕭浥玲
參 加 人 周文三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黃宣瑀律師(兼送達代收人)盧姵君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經訴字第112173023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部分均撤銷。
二、上開撤銷部分,被告就發明第I329156號「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專利舉發事件(104200991N01),應作成「請求項1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於舉發時提出證據2至6以證明發明第I329156號「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3不具進步性,於本件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新證據7至9主張本件「事實及理由」欄貳、五、㈡爭點⒉至⒋所示證據組合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不具進步性,核係就同一撤銷理由所提出之新證據,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上開新證據得併予審究。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96年1月29日以「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經被告編為第9610326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29156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8至10、12、13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請求項11違反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11年10月27日(111)智專三(三)05151字第111210603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8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應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並主張:
㈠證據6之說明書內容及圖示皆已明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
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集氣座「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㈡證據2至6與新證據7至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
進步性:證據5所揭露的技術特徵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該活動蓋9上方具有一集氣座90,集氣座90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95~98」、「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内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以及「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證據4、證據6、證據7、證據8、證據9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均屬於「空氣壓縮機、充氣機」同一之技術領域。依原告所提證據2至6之組合、或組合新證據7至9,足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乃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證據4、證據6、證據7、證據8、證據9 之教示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至6之組合並參酌證據7至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為依附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項,
證據2至6之組合或組合新證據7至9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記載的內容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1,證據2至6之組合或組合新證據7至9足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證據6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集氣座90外部設有複數根
歧管95~98」、「襯墊體27套設於前述凸座73上」、「藉著一頂套蓋40及彈簧41抵於前述集氣座90之凸座73及氣缸體頂壁74之通道71間」之技術特徵。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推針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上述技術特徵,故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㈡證據2至6之組合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外部設有
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且新證據7至9之組合亦無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故依原告所提證據2至6(甲證4至甲證8)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前已敘明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經由證據2至6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請求項12為進一步限定請求項11技術內容之發明,因此通常知識者更無法經由原告所提舉發證據2至6(甲證4至甲證8)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即能輕易完成請求項12之發明,故原告所提舉發證據2至6(甲證4至甲證8)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依附於請求項11之附屬項,前已敘明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經由證據2至6之組合、與新證據7至9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請求項13為進一步限定請求項11技術內容之發明,因此通常知識者更無法經由原告所提證據2至6(甲證4至甲證8)之組合或(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組合即能輕易完成請求項13之發明,故原告所提證據2至6(甲證4至甲證8)之組合或(與)新證據7至9(甲證9至甲證11)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㈠原告並未主張或證明證據2及證據5有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
要件11B、11E及11F技術特徵;而證據6並無可比對為「襯墊體」之元件,因而並無「有襯墊體套設」之凸座構件存在,且「填塞件70」更未抵於「氣孔40」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B、11E及11F等技術特徵;且證據3因不具有「凸座」元件,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B、11E及11F等技術特徵。證據2、3、5、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D「(集氣座)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技術特徵。「證據2、3、5、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C「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11H「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技術特徵。且證據2、3、5、6之組合並無結合之動機,亦無從透過此引證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技術特徵。㈡證據2、3、5、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D,且證據
4、證據7、證據8、證據9同樣無可比對為「凸柱」之元件存在,縱不論複數引證結合動機之問題,「證據2至9之組合」仍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並無結合動機已如前述,證據4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改良馬達主齒輪與所嚙合的傳動齒輪間的齒面嚙合面積;證據7、證據8,係以一體成型之活塞體構造,改良活塞體容易與連桿鬆脫之問題;證據9則是簡化壓縮構件,以達方便組裝等目的。其等間所欲解決之問題明顯不同,甚至證據7至9簡化構件之新構想,和證據6「增設構件」之發明目的完全相反。況且,原告所稱之證據7至9「倒凸狀」元件均係位於「氣缸體」內部,本領域技術人員亦無任何理由將之與其他引證中位於「集氣座」之凸座相結合。再者,考量證據5「一體成型」之創作本旨,更無任何理由和其他構件繁雜,完全牴觸其創作目的之其他證據相互結合之理由。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並未被證據2至6、證據2至9之組合所揭露。㈢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C至11F部分,證據6並無可供比對
為「活動蓋」、「集氣座」、「凸柱」及「凸座」之元件存在,故證據6自亦未揭露與前開元件相關之各項技術特徵。
是以,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㈣證據2、3、4、5之組合,或證據2至9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故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1之附屬項請求項12,自亦未被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至9之組合所揭露。㈤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至9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故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1之附屬項請求項13,自亦未被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至9之組合所揭露。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及參加人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事實概要所示。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⒉證據2、3、4、5、6、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⒊證據2、3、4、5、6、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⒋證據2、3、4、5、6、7、8、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⒌證據2、3、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
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其立法理由載稱:「核准發明專利權之要件係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其有無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依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始為一致,爰予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6年1月29日,經被告審查後於99年4月29日准予專利,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
㈡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
者,固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2條第4項所明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早期空壓機氣缸體上端之蓋板乃固定於氣缸體上,或是氣缸
體和蓋板為一體成型,雖然製造上較為容易,但也因此蓋板上之多歧管無法依需求而任意變換其方向(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欄位)。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尤其是指一種氣缸體與活動蓋之結合方式不同且構造上更具有改良之空氣壓縮機,活動蓋上設有數根歧管,在該等複數根歧管設有二具有螺紋之套管,資為套接壓力顯示表之軟管及銜接氣嘴之軟管,另設有二只具陰螺紋之洩氣歧管,可作為螺合安全閥體及洩氣閥體,活動蓋由四根螺栓固定在氣缸體上(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欄位)。系爭專利最主要的特色為氣缸體上端採用結合的方式,使活動蓋可進行四個角度的變換,活動蓋上具有具陰螺紋之洩氣閥體及具有螺紋之套管,可接壓力計或是銜接氣嘴之軟管,可依照使用需求變換活動蓋之裝設方向,亦改變多歧管方向之空氣壓縮機(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欄位)。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請求項1、5、8、1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應為專利無效,該些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
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
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
構造改良,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
請求項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空氣壓縮機之結合
構造改良,其中,前述蓋體之集氣座上所設複數根歧管可分別裝置壓力錶、氣嘴、洩氣閥體及安全閥體者。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為西元1995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259203號「迷你空
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證據2係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構造改良,乃針對由馬達、固定片、傳動齒輪、壓縮筒及樞接盤等主要構件組成之迷你空氣壓縮機結構中之壓縮構造作改良,該壓縮構造係由連桿、壓縮閥片及壓縮定位塊等構件組成,其中,連桿之底部係樞接於傳動齒輪之樞接桿,並於連桿頂部預設一抵接片,該抵接片中央更延伸有一扣接定位桿,而壓縮閥片之實体內部形成容置槽,供壓縮定位塊以底部預設之多數定位環垣組入後穩定結合,且扣接定位桿得穿經壓縮閥片底部之通孔而卡扣於壓縮定位塊頂部之扣槽,達利用連桿、壓縮閥片與壓縮定位塊間穩定之結合,獲致組裝製造簡便之實用效果者(參證據2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2003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47564號「小型空氣壓
縮機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係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改良結構,其係由一馬達機座、一壓縮筒、一中隔板及一頂殼蓋等構件組合而成;其係藉由馬達之傳動機構而驅動一位於壓縮筒內之活塞,而該壓縮筒係固設於馬達機座之固定座內,於該活塞之垂直進氣孔內係容設有一彈簧,且該彈簧係向上頂掣於一氣閥片,而一中隔板係與該壓縮筒間構成密閉之中空氣室,且於該中隔板上係貫穿螺設有一單向閥,繼而一頂殼蓋係密閉螺固於該中隔板之頂面,且該頂殼蓋與該中隔板頂面間係構成一密閉之中空腔室,進而使該單向閥排出之氣體形成穩定之加壓氣流,俾能藉由穩定加壓氣流而增進美工用噴筆之使用功效者(參證據3摘要),證據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⒊證據4為2000年8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US6095758號「Structur
e for a compact airc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為一種小型空壓機的改良結構,包括一固定座、一傳動裝置及一壓縮裝置。該固定座係由螺桿加以連接至一馬達上。該固定座的底部設有一軸容置孔,而頂端則設置一壓縮氣缸。壓縮汽缸的頂端設置有一頂管,連接至一螺紋管與一導管。該傳動裝置包括一配重、一連結軸及一傳動齒輪。該壓縮氣缸包含壓縮裝置,其係由一連桿、一活塞容器、一壓縮閥、及一壓縮定位塊所組成。該連桿的底部樞接至位在配重頂端的一結合桿。該馬達具有一主齒輪,其驅動傳動齒輪,以使設置於其容置凹部內的配重能帶動連桿,因之而能將空氣推送至頂管,而由從導管排放出去。該傳動齒輪包含兩個半邊齒輪,具有不同厚度。該傳動齒輪中的較厚齒狀面可確保有較大的推送力量,並防止傳動齒輪與主齒輪之齒不受損。可將速空氣的吸入,並減低摩擦。可增進空氣輸出的效率,並降低製造成本(參證據4摘要),證據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⒋證據5為2005年7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70265號「空氣壓縮
機之構造改良」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係提供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尤其是指一種用於固定馬達之定位板及用於容置活塞體之唧筒座係為一體成型之主機殼,進而於唧筒座之洩氣座上設有複數個洩氣歧管,在該等複數只洩氣歧管中設有二只具有螺紋套管,資為套接壓力顯示錶之軟管及銜接氣嘴之軟管,二只洩氣歧管則預設有陰螺紋,可作為螺合安全閥座及洩氣閥座,又一選擇式洩氣歧管則可利用一蓋體暫時封閉。該選擇式洩氣歧管之蓋體可分別與安全閥座或是洩氣閥座相互更換替代,此種一體式主機殼不僅在製造上甚為方便,進而在使用上又可因應不同角度位置之設計需求,為一甚具實用之創作物品,(參證據5摘要),證據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⒌證據6為2004年8月31日公告之美國第US6783333B2號「Air c
ompressor」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為一種空壓機,包括一機座、一驅動裝置、一氣缸、一閥、一自動洩壓閥、及一手動洩壓閥。當壓力計指出空氣壓力過大時,多餘的壓力可以由自動洩壓閥或手動洩壓閥加以洩壓,以保護空壓機零件免於受損,並確保空壓縮機接受壓縮空間的輪胎安全(參證據6摘要),證據6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⒍證據7為1999年9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369089號「空氣壓縮機
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7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係一承座具有上、下孔,該上孔上側於承座座體上設平行並排之固臂管,左、右兩側可供馬達固置之馬達座,且該馬達之主動輪穿於上孔,該下孔可供一固設有偏心塊之從動輪以曲軸及套設於曲軸之軸座固置,且該偏心塊上另設有一曲柄梢;該唧筒為一中空筒狀於上方設有閥室之實體,該實體下側緣平伸二穿臂,可供穿置於承座之固臂管中以螺栓螺固,而實體中空部位容置一端具活塞之拉柄,該拉柄之另端係樞接於偏心塊之曲柄銷上,該閥室中設有可控制出氣之氣閥及彈簧,而閥室另延設一分岐管分別連結具氣嘴之連通管及一氣壓表;而成為改善習知空氣壓縮機不易維修、組裝及拆解等缺失,(參證據7摘要),證據7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⒎證據8為2002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84663號「空氣壓縮機
之改良結構追加(一)」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8為壓縮機係由承座及哪筒組成基本骨架,藉著承座上之馬達役動從動輪同步旋轉,定位於從動輪之偏心塊以其曲柄稍帶動活塞體在哪筒內往復運動,該活塞體係由活塞頭與拉柄一體成型,活塞頭於周壁設有環槽,讓環槽具有一口徑上窄下寬,即形成寬斜面及窄斜面之錐形壁,於環槽內置設一活塞環,活塞頭由頂平面兩側並預設連通至環槽之進氣孔,活塞頭向下則延伸一設樞部之拉柄,樞部樞接至曲柄梢,藉著此種活塞體可克服習知利用樞接方式將活塞體與運桿相結合而易於產生鬆脫(參證據8摘要),證據8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⒏證據9為2002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484664號「空氣壓縮機
之改良結構追加(二)」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7年1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9為壓縮機係由承座及唧筒組成基本骨架,藉著承座上之馬達役動從動輪同步旋轉,定位於從動輪之偏心塊以其曲柄梢帶動活塞體在唧筒內往復運動,讓活塞體係由活塞頭與拉柄一體成型,活塞頭於周壁設有環槽,讓環槽可套置一活塞環,前述活塞頭由頂乎面設有一貫穿之進氣孔道,頂平面另突設一卡塊,一金屬簧片可以一端之定位孔嵌固於卡塊上,且簧片怡可貼切密閉於頂平面進氣孔道之出口端,整個活塞頭係可置進唧筒座之活塞室內,藉著此種活塞體可克服習知利用樞接方式將活塞體與運桿相結合而易於產生鬆脫(參證據9摘要),證據9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九所示。
㈤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6比對:證據6為一種空壓機,圖式
第3、6圖揭露一機座2,該機座2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4;一馬達30可被固設在機座2;一從動齒輪32則以一傳動軸320固設於機座2之軸孔24,該從動齒輪32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30軸心301前端之傳動齒輪31,使馬達30作動時該從動齒輪32可連動一設有偏心軸34之凸輪33進行轉動;一連桿35,以下端之容置孔351樞接於凸輪33之偏心軸34;連桿35上端設有一活塞36,該活塞36可在氣缸4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前述氣缸4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氣孔40,於氣缸周圍並設有複數個螺柱41;一固定座51,其周圍設有數個固定件42,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4之頂壁上,該固定座51上方具有一閥體5,閥體5外部設有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手動洩壓閥7內部則由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和固定帽73組成;上述元件抵於手動洩壓閥7與閥體5之通道間;連桿35之活塞36設有一氣孔360及可封閉該氣孔360之罩蓋37;藉著此種構造,空壓機不僅可讓連桿35能在氣缸4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閥體5並分流至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同時可讓固定座51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手動洩壓閥7之輸出方位者。
⒉證據6空壓機、機座2、氣缸4、馬達30、從動齒輪32、傳動
軸320、軸孔24、軸心301、傳動齒輪31、偏心軸34、凸輪33、連桿35、容置孔351、活塞36、氣孔40、複數個螺柱41、固定座51、數個固定件42、閥體5、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
4、手動洩壓閥7、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固定帽73、氣孔360、罩蓋3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空氣壓縮機、基座、氣缸體、馬達、齒輪、中心桿、圓孔、軸心、小齒輪、偏心梢、配重塊、活塞體、軸孔、閥頭、凸座、複數個定位孔、活動蓋、數個螺孔、集氣座、複數根歧管、頂套蓋、彈簧、凸柱、通道、閥片,故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其特徵在於: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藉著此種構造,空氣壓縮機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6雖揭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頂套蓋及彈
簧等元件,惟證據6上述元件並未抵於氣孔40及氣缸4頂部之通道間,因此,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由上所述,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㈥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3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比對可知:
⑴證據2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之壓縮機構造改良,相當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證據2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露「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上下齒輪孔11、12,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1之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說明書第5頁第24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內」。證據2壓縮筒3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證據2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上,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空氣壓縮機之結合構造改良,其係具有一基座,該基座上端延伸設有一氣缸體;一馬達可被固設在基座」之技術特徵。證據2圖式第1、3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19至23行揭露「一傳動齒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1,該軸桿20係可穿經固定片1之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2扣定,造成傳動齒輪2得與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齒合,並於傳動齒輪2之外端面延伸有樞接桿23,係與壓縮構造中之連桿30樞接。」證據2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露「一固定片1,係藉螺栓10與馬達5之實體螺結一體,於近直部分設上下齒輪孔11、12,上齒輪孔11係供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穿伸,下齒輪孔12則供一樞接管13套合,並於固定片1之水平部分設壓縮筒孔14及螺孔15。」證據2配重塊21、樞接桿23、下齒輪孔12、導動齒輪51、傳動齒輪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配重塊、偏心梢、圓孔、小齒輪、齒輪;證據2一傳動齒輪2,於內端而分設一軸桿20及一配重塊21,該軸桿20係可穿經固定片1之樞接管13後以一C型扣環22扣定,造成傳動齒輪2得與馬達5軸心之導動齒輪51相嚙合,並於傳動齒輪2之外端面延伸有樞接桿23,係與壓縮構造中之連桿30樞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齒輪則以一中心桿固設於基座之圓孔,該齒輪且是嚙合於前述馬達軸心前端之小齒輪,使馬達作動時該齒輪可連動一設有偏心梢之配重塊進行轉動」之技術特徵。證據2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6頁倒數第9行揭露「再將壓縮機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說明書第6頁最後1行至第7頁第3行揭露「馬達5接受電源轉動時,可經導動齒輪51齒動傳動齒輪2,令傳動齒輪2配合配重塊21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桿30推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塊32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移」。證據2連桿30、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配重塊、壓縮塊3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塞體、下端之軸孔樞接配重塊之偏心梢、配重塊、閥頭;壓縮機構中之連桿30樞接於傳動齒輪2之樞接桿23,傳動齒輪2配合配重塊21之重力引導而引領連桿30推動壓縮閥片31與壓縮定位塊32在壓縮筒3內昇降位移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活塞體,以下端之軸孔樞接於配重塊之偏心梢;活塞體上端設有一閥頭,該閥頭可在氣缸體內進行上下往復運動」之技術特徵。據上所述,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二段式撰寫之前言部分。
⑵證據2圖式第5圖揭露壓縮筒8上端具有一為完全開口狀之
上開口,故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之技術特徵; 證據2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20行揭露「壓縮筒8上端接合一樞接盤9,該樞接盤9係於周緣設有多數個樞接體90,藉多數螺栓91穿經樞接體90之圓孔92後螺合固定片6之螺孔61,使樞接盤9、壓縮筒8與固定片6結合一體」。 證據2樞接盤9、圓孔9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動蓋、螺孔,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上」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未揭露「氣缸體周圍並設有數個定位孔」之技術特徵;證據2圖式第3圖揭露樞接盤4具有一與氣室相連之導管45,樞接盤4中央向上突起部內具有氣室,該氣室以彈簧及閥門座抵於其下方之氣室通道。證據2樞接盤、導管、中央向上突起部、彈簧、閥門座、氣室通道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動蓋、歧管、集氣座、彈簧、頂套蓋、頂壁之通道,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歧管;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與頂壁之通道間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未揭露「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 證據2圖式第5圖及說明書第3頁第17行揭露「該連桿80之頂端則藉一軸桿81與活塞片82樞接,於活塞片82之頂部依序套結有壓縮塊83及環片84,藉一下氣孔85之貫通後,可於壓縮塊83頂部結合有一墊片86並活接一蓋片87組入壓縮筒8。」 證據2活塞片82及壓縮塊83、下氣孔85、蓋片87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塞頭、通道、閥片,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活塞體之活塞頭設有一通道及可封閉該通道之閥片」之技術特徵; 證據2既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塞體、氣缸體、活動蓋等構造,故證據2自當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之功能,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僅可讓活塞體能在氣缸體內作上下往復式運動,使壓縮氣體能進入集氣座並分流至複數根歧管,同時可讓活動蓋被調整至所欲定位之角度而利於歧管之輸出方位者」之技術特徵。承上,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1「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係與活
動蓋數個螺孔相對應,用以固設活動蓋於氣缸體上開口上方。證據2圖式第5圖已揭露樞接盤9複數個螺孔92與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相對應,並藉螺栓91使樞接盤9固設於壓縮筒8上開口上方,證據2「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係與樞接盤9螺栓91相配合以固定壓縮筒8,因此,證據2「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功能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氣缸體周圍數個定位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2「固定片6複數個螺孔61」,簡單變更複數個螺孔61位置於氣缸體周圍,且該變更並未具無法預期之功效。
⒉證據3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證據3圖式第2圖揭露單
向閥33及說明書第7頁最後1段第2行揭露「而於該頂殼蓋(40)之底環緣與該中隔板(30)頂面間係密閉夾掣有一墊圈(42)」。 證據3已揭露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其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功能相同,均用以使氣室或氣室通道密封,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證據3之墊圈輕易套設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凸座上以保持氣密,證據2與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所能輕易完成。
⒊證據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圖式第1圖及請求項1
揭露「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其係將提供活塞體16運作之唧筒座3與另一提供馬達10固定之定位板2,兩者予以一體成型為一獨立物件之主機殼1,該主機殼1於定位板2設有上、下二圓孔22、21,於前述二圓孔旁側則另設有定位孔23,二圓孔可讓馬達之軸桿穿伸,定位孔23則是可藉螺栓穿伸並固定住馬達,而唧筒座3內被活塞體16壓縮的空氣則可進入洩氣座4內,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蚊套管,其可分別套合壓力錶軟管、充氣嘴軟管;第三及第四洩氣歧管則設有陰螺紋,其可分別螺合洩氣閥、安全閥;前述洩氣座頂端面並設有一頂孔40,該頂孔40係屬於備用洩氣歧管的功能,可利用一蓋體9予以關閉者。」 證據5活塞體16、唧筒座3、定位板2、下二圓孔21、洩氣座4、該洩氣座設有二只螺蚊套管及第三及第四洩氣歧管、蓋體9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活塞體、氣缸體、基座、圓孔、集氣座、複數根歧管、頂套蓋,因此,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
⒋證據6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圖式第3圖及說明書第3欄第43行
揭露「氣缸體4固定安裝在機座2上,該氣缸體4頂面設有一氣孔40,並設有多個螺柱41,該等螺柱41分別具有螺紋孔410。此外,氣缸體4的底面設有多個固定構件42,該等固定構件42分別具有供螺栓43分別插設之插入孔420,可將氣缸體4固定在機座2上。」說明書第3欄第51行揭露「閥體5安裝於氣缸體4上,該閥體5內部形成具有穿過底側垂直的空氣通道50,且其底部設置有固定底座51,該固定底座51具有多個固定插入孔510,利用螺栓511分別固定,即可將閥體5固定在氣缸體4上。另外,閥體5靠近底部的一側設有連接器52,用於連接壓力表53和另一側出氣口的自動洩壓座54。」證據6該氣缸體4頂面設有一氣孔40,並設有多個螺柱41,該等螺柱41分別具有螺紋孔410,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故證據6已揭露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證據6閥體5、連接器52與自動洩壓座54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複數根歧管,故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之技術特徵; 證據6圖式第
3、5圖揭露及說明書第4欄第30行揭露「手動卸壓閥7的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和固定套73依次裝配在手動洩壓座56中。」 證據6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頂套蓋、彈簧、凸柱,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功能係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證據6推針72亦是配合彈簧71及填塞件70封閉卸壓閥7通道,將證據6卸壓閥7之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設置於閥體5內用以封閉氣孔40僅為位置之簡單變更,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6所能輕易完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並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6所能輕易完成。承上,證據6已揭露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
5.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設有數個定位孔」僅為定位孔位置之簡單變更已如前述;證據3已揭露證據2與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所能輕易完成,證據6已揭露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證據5則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證據2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證據3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證據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構造改良、證據6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因此,證據2、3、5、6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證據2、3、5、6均利用壓縮筒、壓縮筒、唧筒座、汽缸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所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3、5、6。證據3、5、6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特徵已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2、3、5、6揭露之技術內容簡單變更定位孔位置於氣缸體周圍與簡單套設襯墊體於凸座上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3、5、6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⒍被告、參加人主張證據6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於內部
則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增加凸柱則可造成活塞上下運動時,頂套蓋隨之上下移動之等語(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被告簡報第7、8、9頁、參加人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簡報第12頁、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6至7頁)。但查,證據6雖未提及「集氣座內部則設有一凸柱」的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功能係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凸柱係用於套設彈簧之用,並非用於使頂套蓋隨之上下移動,因此,證據6推針72亦是配合彈簧71及填塞件70封閉卸壓閥7通道,將證據6卸壓閥7之填塞件70、彈簧71、推針72設置於閥體5內用以封閉氣孔40僅為位置之簡單變更,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6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並配合頂套蓋及彈簧封閉通道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6所能輕易完成,故被告與參加人上開主張不可採。⒎被告主張依Henderson-Clark於1990年所提論文,創新之含意
包括之類型採用不同零組件,或是整體結構布局改變而產生之新功能,均為不同程度之創新等語(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所提簡報第6頁)。然查,證據6之推針72、證據7之倒凸狀之閥塞231、證據8之頂蓋231下方的凸柱以及證據9之頂蓋25下方的凸柱均是用於套設彈簧之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之功能並無不同,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並未產生新的功能,再者,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係為將活動蓋與汽缸體作為兩件式而非先前技術的一體成形,無論是系爭專利的兩件式或是先前技術的一體成形,凸柱亦是用以套設彈簧之用,亦未具有新的功能,故被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請求項1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1範
圍,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基座與氣缸體係可為分離構造者。」 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查證據2第3、5圖及說明書第5頁第24行揭露「一壓縮筒3,係以底部套裝於固定片1之壓縮筒孔14內。」證據2壓縮筒3、固定片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氣缸體、基座,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由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5、6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請求項1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1範
圍,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前述蓋體之集氣座上所設複數根歧管可分別裝置壓力錶、氣嘴、洩氣閥體及安全閥體者。」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6第5圖及說明書第3欄第56行揭露「另外,閥體5靠近底部的一側設有連接器52,用於連接壓力表53和另一側出氣口的自動洩壓座54。」證據6連接器52、自動洩壓座54、連接壓力表5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複數根歧管、洩氣閥體、壓力錶,所以,證據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5、6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3、4、5、6、7、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13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4為一種緊湊型空氣壓縮機的改進結構,圖式第1圖及說
明書第2欄第53行揭露「壓縮缸17之頂端可連接設置有頂管18,該頂管18內部設有氣門塊19和彈簧1A,該頂管18由蓋子1B封閉,並由彈簧1A推動以控制氣體流量。頂管18個別延伸出一導引管1C與一螺紋管1D。」證據4頂管18、閥門塊19、彈簧1A、蓋子1B、一導引管1C與一螺紋管1D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閥門座、彈簧、頂套蓋、複數根歧管,因此,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
⒉證據7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構造改良,圖式第1、3圖及說明
書第5頁第3至12行揭露「一唧筒2,為一具中空筒狀並上方設一閥室23之實體,該實體下側緣平伸二穿臂21,此等穿臂21係固設於前述承座1之固臂管13中,以螺栓7由固臂管13之另端螺設固定,該實體中空部位則穿置一端為活塞222之拉柄22(如第三圖所示),而此中空部位上設一閥口232連通閥室23,該閥室23上固置一倒凸狀之閥塞231,並利用該凸出處套置一彈簧234,該彈簧234之另端有一氣閥233,此氣閥233係抵制於閥口232,該閥室23另延設一分岐管24,此分岐管24一端連接一具氣嘴61之連通管6,另端則固接一氣壓表5。」證據7之倒凸狀之閥塞2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因此,證據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
⒊證據8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追加(一),圖式第4圖及
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1行至第5頁第4行揭露「唧筒2之中空部位上設一閥口232連通閥室23,於閥室23內設有兩端分別抵於頂蓋231及氣閥233之彈簧234該閥室23另延設一分岐管24,此分岐管24一端連接一具氣嘴61之連通管6,另端則固接一氣壓表5。」證據8之頂蓋231下方的凸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因此,證據8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
⒋證據9為一種空氣壓縮機之改良結構追加(二),圖式第4圖及
說明書第5頁第13至17行揭露「唧筒座2於頂部軸向延伸一呈內空狀氣室241之氣室座24,於氣室241內設有兩端分別抵於頂蓋25、閥塞26之彈簧28,於氣室座24另設有旁通管27、29,一旁通管29結合一壓力顯示錶81,另一旁通管27則可聯結在一端設有氣嘴82之輸氣管83。」證據9之頂蓋25下方的凸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因此,證據9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氣缸體周圍設
有數個定位孔」僅為定位孔位置之簡單變更,已如前述;證據3已揭露證據2與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所能輕易完成,證據6已揭露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差異技術特徵「前述氣缸體上端設有一頂壁,該頂壁中心處設有一與氣缸室內部相連通之凸座」、「於氣缸體周圍並設有複數個定位孔」、「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證據5係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又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複數根歧管」,且證據7、8、9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技術特徵「集氣座內部設有一凸柱」。按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以避免後見之明。原則上,得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證據2為一種迷你空氣壓縮機、證據3為一種小型空氣壓縮機結構、證據4為一種緊湊型空氣壓縮機、證據5為一種空氣壓縮機構造改良、證據6為一種空氣壓縮機、證據7為一種空氣壓縮機、證據8為一種空氣壓縮機、證據9為一種空氣壓縮機,因此,證據2、3、4、5、6、7、8、9同屬空氣壓縮機技術領域,證據2、3、4、5、6、7、
8、9均利用壓縮筒、壓縮筒、唧筒座、氣缸體、汽缸壓縮空氣,於壓縮空氣之作用、功能上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3、4、5、6、7、8、9。證據3至9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之差異特徵已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2、3、4、5、6、7、8、9揭露之技術內容簡單變更定位孔位置於氣缸體周圍與簡單套設襯墊體於凸座上而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3、4、5、6、7、8、9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3、4、5、6、7、8、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⒍參加人主張證據2至9個別且其組合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1「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尚且藉著一頂套蓋及彈簧抵於前述集氣座之凸座及氣缸體頂壁之通道間」的技術特徵等語(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簡報第6、7、8頁、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3至5頁)。然查,證據3圖式第2圖揭露單向閥33及說明書第7頁最後1段第2行揭露「而於該頂殼蓋(40)之底環緣與該中隔板(30)頂面間係密閉夾掣有一墊圈(42)」。證據3已揭露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其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功能相同,均用以使氣室或氣室通道密封,又證據6圖式第3圖已揭露凸座之構造,故證據3、6與爭專利請求項11之差異技術特徵「一襯墊體套設於前述凸座上」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揭露之單向閥33外圍設有墊圈42與證據6揭露之凸座所能輕易組合完成,故參加人此部分主張亦非足採。
⒎被告、參加人主張證據7、8、9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
氣座…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等語(被告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簡報第10、11、12頁、參加人112年10月23日準備程序簡報第13頁)。惟查,證據7已揭露閥室23上固置一倒凸狀之閥塞231,並利用該凸出處套置一彈簧234,該彈簧234之另端有一氣閥233,此氣閥233係抵制於閥口232之技術特徵,證據8已揭露閥室23內設有兩端分別抵於頂蓋231及氣閥233之彈簧234之技術特徵,證據9已揭露氣室241內設有兩端分別抵於頂蓋25、閥塞26之彈簧28之技術特徵,舉此,證據7之倒凸狀之閥塞23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證據8之頂蓋231下方的凸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證據9之頂蓋25下方的凸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凸柱,證據7、8、9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集氣座…於內部則設有一凸柱…」之技術特徵,因此,被告、參加人上開主張不可採。
⒏參加人主張證據2至9均不具備活動蓋、集氣座與複數根歧管
等構造等語(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意旨狀第7至9頁)。然查,證據4圖式第1、6圖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活動蓋,其周圍設有數個螺孔,可變化角度式地被固置於前述氣缸體之頂壁上,該活動蓋上方具有一集氣座,集氣座外部設有複數根歧管」已如前述,另證據2第5圖與證據4第6圖既相同,即證據2與證據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活動蓋、集氣座與複數根歧管等構造之技術特徵,故參加人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⒐因證據2、3、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
具進步性,故證據2、3、4、5、6、7、8、9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2、3、5、6之組合及證據2、3、4、5、6、7、8、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尚有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不合,原告據此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1至13舉發不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並請求被告系爭舉發應作成「請求項1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3款、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