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2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民國112年08月10日辯論終結原 告 鉅明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進能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林佑儒律師胡書慈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曾尚成
參 加 人 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亮箴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經訴字第111063085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智股)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參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院電子送達文書查詢清單、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63頁、第371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到場之當事人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緣參加人前於民國108年8月7日以「高爾夫球桿頭鑄造法」向被告機關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18年8月31日向大陸地區申請之第201811008377.6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108128098號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72638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111年7月25日(111)智專三㈠04078字第111207287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9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對前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復經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㈠系爭專利於初審階段時,被告曾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引證1(即甲證5)所揭露為由通知參加人,參加人乃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及申復理由書,將原請求項2技術特徵併入請求項1,並刪除原請求項2,詎參加人於舉發階段復辯稱甲證5未揭露請求項1,顯有違申請歷史禁反言原則。同此,被告於初審階段既已認為甲證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舉發階段卻又認為甲證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顯然違反禁止恣意原則。查甲證4已揭露脫蠟精密鑄造法,其方法包含臘模塗覆、燒結、鑄造等步驟,並揭露塗覆於蠟模表面之塗層為黏結劑混合耐火材料粉末(填料)之混合而成之泥漿,填料材料中包含鋯英石(矽酸鋯)、矽酸鋁、氧化鋯等,而塗層為5至10層,每層依其功能為0.1至1.5mm。是甲證4已揭露其塗層填料之材質包含氧化鋯,而甲證5有關鈦合金高爾夫球桿頭的製造方法,亦已揭露其殼模、模穴部、第一連接管及第二連接管之結構。另甲證4亦揭露其桿面成型部與連接流道形成夾角,甲證5之桿面成型部與第一、二連接部亦明顯呈現夾角;且甲證4之連接流道其軸線亦具有最大垂直距離,其離心鑄造係在高速轉下澆鑄,使得溶液受離心力之影響進行澆鑄,並於鑄造後待鑄件冷卻;而甲證5揭露其驅動殼模旋轉轉速約為500至800rpm,並以轉動加速度0至0.5秒進行鑄材流入,亦可依鑄件厚度調整轉速,於澆鑄完成後可減緩轉軸之轉速至停止,綜觀前述,甲證4、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不具進步性。
㈡另甲證4揭示預熱溫度需視鑄件之各項性質而定,自已教示預熱溫度及時間之變更,且甲證4揭露其主澆道具有基準軸,而主澆道上端為注入端,下端為連接該些連接流道之連接端,該些連接流道相對於連接端之另一端具有集渣部,該集渣部之寬度涵蓋必然連接流道之最大寬度1.5至2.5倍,且其厚度亦隨著球桿頭模穴及所使用之連接流道大小而變化,其排氣道則連接於主澆道與球桿頭模穴之間,輔助澆道連接於球桿頭模穴與連接流道之間,輔助澆道和連接流道於球桿頭模穴上構成兩個不同位置之入料口,與系爭專利係等效之技術手段。另依甲證5所示,其第二連接管係連接於模穴,連接處為相對成型球桿頭之桿面處。是綜觀前述,甲證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不具進步性。另甲證6、7已明確揭露熔融金屬之溫度及注入之時間,甲證7亦教示注入時間係取決於所使用情境之各項參數,可知甲證6、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是甲證4、5、6、7之組合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至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僅係將所依附之請求項所限定之轉速改為離心力之敘述,惟系爭專利已自陳在400至600rpm轉速下即產生等同120N至400N之離心力,在200至300rpm轉速下即產生等同40N至90N之離心力,實質上並未進一步限定技術特徵,是其請求保護之範圍等同於請求項1。而甲證4、5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綜上所述,甲證4至甲證7(即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被告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自有違誤等語。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被告就第I726380號「高爾夫球桿頭鑄造法」發明專利應為「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之處分。
四、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陳述略以:㈠甲證4(即證據2)雖記載「通常實施5~10層塗覆」、「每層依照其功能為0.5~1.5mm」,惟並未具體揭露各該塗覆層材料種類。另證據2(即甲證4)所揭示之氧化鋯僅為眾多填料之一種,其所稱之塗覆層依所適用層而改變泥漿及敷砂火材料之材質難認各該塗覆層材料之填料均採氧化鋯,難謂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另依甲證4之圖2.28所揭桿面成型部與連接流道係概呈現為平行,與系爭專利之「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不同。又甲證5(即證據3)之鑄物胚桿面成型部之平行線與第一、二連接部僅呈現些微傾斜,難判斷其夾角具有35°~80°,故甲證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技術特徵。另甲證4雖揭露在高轉速下澆鑄及甲證5雖揭露轉速約為500~800rpm進行澆鑄,惟均未揭露時間,以及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降速、持續一段時間,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之過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難由甲證4、5調整或改變轉速及時間以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技術特徵。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9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其所依附之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甲證4、5之組合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9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亦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而甲證4、5所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前揭技術特徵,證據4、5(即甲證6、7)亦未揭露,是甲證4、5、6、7之組合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既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則甲證4、5、6、7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等語置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六、本件之爭點:㈠證據2、3(即甲證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9不具進步性?㈡證據2至5(即甲證4、5、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㈢證據2至4(即甲證4、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七、得心證之理由:㈠證據2、3(即甲證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9不具進步性:
1.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專利之創作係為改善習知之高爾夫球桿頭鑄造方法所造成之球頭成形率不佳,致生產成本上升之問題。系爭專利所揭示解決前開習知技術缺失之方法乃一種高爾夫球桿頭鑄造法,包含: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並將具有該包覆層的蠟模進行脫蠟燒結成型一殼模,該殼模包含一主澆道,該主澆道連接至少一成型單元,該成型單元具有連接該主澆道的一連接流道,該連接流道藉由一桿頭入澆道連接一桿頭模穴,該桿頭模穴具有一桿面成型部,該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該桿頭模穴連接一桿頭排氣道的一入氣端,該入氣端與該連接流道之軸線具有一最大垂直距離,且該桿頭排氣道之一排氣端朝該主澆道的方向延伸,並超出該桿頭模穴;驅動該殼模以該主澆道為中心,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參右圖及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0003】、【0005】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共有9項,除請求項1為獨立項之外,餘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各請求項所揭示之技術特徵詳如附表1所示,茲不再贅。
2.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主要係援引證據2、3、4、5(即甲證4至7)為證。經查,證據2係西元2015(104)年12月2日由台灣鑄造學會出版之「脫蠟精密鑄造法」書籍(No.212),出版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9年8月7日),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適格證據。該書共有九個章節(包含索引),其中第2.3造模法之2.3.1概論中述及脫蠟精密鑄造法之製造工程步驟,分別由金屬模具設計和製造、砂心製作、蠟模製作、蠟模組樹、塗覆、脫蠟、燒結、溶解及鑄造、清砂及去除陶殼模、進模口切斷及磨光、熱處理和矯正及檢查及品質保證等相關技術,以圖文並茂方式說明,該書除基礎製程討論外,同時亦納入了關於模流及醫療用精密鑄造品等相關最新技術討論(參右上圖及舉發N01卷第59頁至第50頁)。至證據3則為2015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483762號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適格證據。經查,證據3係揭露一種鈦合金高爾夫球桿頭的製造方法,包含:將一殼模定位放置於一旋轉平台,該殼模包含相連通的一坩堝部及一模穴部,且該旋轉平台連接於一可軸向旋轉的轉軸;將一固態的鈦合金鑄材放置於該殼模的坩堝部,並於真空環境下使該鈦合金鑄材在35~45秒內加熱熔融成液態鈦合金;驅動該轉軸以連動該旋轉平台轉動,該轉軸之轉速為500~800rpm,該轉軸之轉動加速度由0~0.5秒為800~1400rpm/sec,使液態鈦合金流入該殼模的模穴部中;減緩該轉軸的轉速至停止,並取下該澆鑄完成的殼模;破壞該殼模以取得一鑄物,該鑄物包含有一鑄件部;將該鑄件部從該鑄物上分離,以得到至少一鈦合金高爾夫球桿頭(參右下二圖及證據3摘要)。
3.經查,證據2於第45頁倒數第8行記載「泥漿是黏結劑(coating binder)和耐火材料粉末(填料,filler)的混合物,使填料具流動性。」,該頁倒數第5行揭露「黏結劑是使泥漿良好潤濕蠟並促使證據2鑄模極其快速乾燥,過去一向多使用酒精系矽酸乙酯水解液。然而,由於矽膠液容易處理,提高高溫強度,尤其是作業環境的問題,其採用已成為主流。」、第46頁倒數第4行揭露「泥漿用填料是耐火材料的微細粉末,材質依據用途有鋯英石、氧化矽、高鋁紅柱石(馬來石)、氧化鋯、…等,可單體或混合使用。」,第47頁表2.3並揭示「氧化鋯」具有「耐反應性高、耐熱性大」等特徵。據上所述,可知證據2泥漿、矽膠液、氧化鋯之組合,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膠體,是證據2已然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膠體」技術特徵。另證據2第43頁第2.3.6塗覆段第2行至第9行揭露「塗覆是指在蠟樹上披覆耐火材料的作業,具體來說,將蠟樹浸覆(沾漿)泥漿中、將過剩泥漿滴乾、將耐火材料撒敷、乾燥作業等反覆的操作多次,使耐火材料層厚壁化,並由此來獲致控制鑄模厚度之目的。塗覆常有如初層(第一層)塗覆層、第二層塗覆層、最後塗覆層來處理層數區分,並依所適用的層而改變泥漿和敷砂耐火材料的材質及粒度。證據2前揭所述之塗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於一蠟模表面形成一包覆層,故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於一蠟模表面形成一包覆層」之技術特徵,其第10頁圖2.3復揭示脫蠟精密鑄造法的製造工程第(6)脫蠟、(7)燒結等工序,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將具有該包覆層的蠟模進行脫蠟燒結成型一殼模」之技術特徵。至證據2第11頁、第59頁及第60頁雖揭露「通常實施5~10層塗覆」、「面層塗覆層是由初層(第一層)和第二層組成,分別有0.5mm左右的厚度」、「補強塗覆層的厚度為1.5mm左右」,第46頁、第43頁分別揭示「填料」的材質包括氧化鋯,塗覆須「依所適用的層而改變泥漿及敷砂耐火材料的材質及粒度」等工序,惟並未明確揭露各塗覆層材料之種類、塗覆層數及厚度等詳細參數,換言之,證據2並未如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明確揭露各塗覆層材料皆採用氧化鋯,且其層數之總厚度為6~9mm,是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之技術特徵(即附表2要件編號1-2)。
4.另證據2於第41頁圖2.28所舉離心鑄造方案例揭露一主澆道,該主澆道連接至少一高爾夫球桿頭模穴,該高爾夫球桿頭模穴具有連接該主澆道的一連接流道,該連接流道藉由一桿頭入澆道連接一桿頭模穴,該桿頭模穴具有一桿面成型部,該桿頭模穴連接一桿頭排氣道的一入氣端,該入氣端與該連接流道之軸線具有一最大垂直距離,且該桿頭排氣道之一排氣端朝該主澆道的方向延伸,並超過該桿頭模穴,前揭構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一主澆道,該主澆道連接至少一高爾夫球桿頭模穴,該高爾夫球桿頭模穴具有連接該主澆道的一連接流道,該連接流道藉由一桿頭入澆道連接一桿頭模穴(即附表2要件編號1-3),該桿頭模穴具有一桿面成型部,該桿頭模穴連接一桿頭排氣道的一入氣端,該入氣端與該連接流道之軸線具有一最大垂直距離,且該桿頭排氣道之一排氣端朝該主澆道的方向延伸,並超過該桿頭模穴(即附表2要件編號1-5)」等技術特徵。另依證據2圖2.28所示,其離心鑄造方案例桿面成型部相對連接流道雖呈傾斜狀,惟無法確認其傾斜角度為何,是以自不能認為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特定角度參數技術特徵(即附表2要件編號1-4)。
5.又證據2第72頁至第73頁雖揭露澆鑄方式包括(1)重力鑄造、(2)離心鑄造及(3)上吸鑄造,且「鑄模在高速旋轉下澆鑄之。鑄模高速旋轉,熔液受離心力之影響,可澆鑄精細微小的鑄件。適用於熔液標動性稍差,例如鈦及鈦合金、鋯金屬等的鑄造。」等技術內容,惟證據2並未揭露離心鑄造轉速及時間,因此,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特定參數技術特徵(即附表2要件編號1-6、要件1-7)。綜觀前述,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高爾夫球桿頭鑄造法」(即附表2要件編號1-1)、「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即附表2要件編號1-2)、「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即附表2要件編號1-4)及「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即附表2要件編號1-6、要件編號1-7)等技術特徵。
6.承前所述,證據3係揭示一種鈦合金高爾夫球桿頭之製造方法,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高爾夫球桿頭鑄造法,故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高爾夫球桿頭鑄造法」之技術特徵(即附表2要件編號1-1),其說明書第3頁第4行至第5行揭露「於該蠟胚的表面形成一包覆層;對該蠟胚及包覆層加熱,以將蠟熔出;將該脫蠟完成的包覆層以高溫燒結而形成該殼模」,此部分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於一蠟模表面形成一包覆層,並將具有該包覆層的蠟模進行脫蠟燒結成型一殼模」技術特徵;另證據3說明書第3頁最後1行僅揭露「其中,該包覆層可以為一多層結構,該包覆層由內至外依序為氧化釔、氧化鋯、莫來石或氧化鋯、莫來石或氧化釔、莫來石。」等(即附表2要件編號1-2之部分特徵),惟並未揭露其包覆層之厚度參數,且其包覆層每一層材質並不相同,顯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特定參數技術特徵(即附表2要件編號1-2)。
7.證據3圖式第3圖揭露殼模4包含一容置空間411,該容置空間411連接至少一模穴部42,該模穴部42具有連接該容置空間411的一第一連接管412,該第一連接管412藉由一第二連接管422連接一模穴421,該模穴421連接一桿頭排氣道的一入氣端,該入氣端與該連接流道之軸線具有一最大垂直距離,並超出該模穴421,其所揭示之容置空間411、模穴部42、第一連接管412、第二連接管422、模穴421等,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殼模包含一主澆道,該主澆道連接至少一成型單元,該成型單元具有連接該主澆道的一連接流道,該連接流道藉由一桿頭入澆道連接一桿頭模穴(即附表2要件編號1-3),該桿頭模穴連接一桿頭排氣道的一入氣端,該入氣端與該連接流道之軸線具有一最大垂直距離,並超出該桿頭模穴(即附表2要件編號1-5)」之技術特徵,惟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桿頭模穴具有一桿面成型部,該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且該桿頭排氣道之一排氣端朝該主澆道的方向延伸(要件1-4)」特定參數技術特徵。
9.證據3說明書第9頁第【0039】段第2行至第10頁第6行揭露「該轉軸2可由該馬達M驅動以產生軸向旋轉,其轉速約為500~800rpm,該轉速可依據鑄件的厚度(即該模穴421的空間大小)進行調整,…澆鑄完成後,可減緩該轉軸2的轉速至停止,並將該殼模4從該旋轉平台3上取下…。」其中有關轉速約為500~800rpm部分固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驅動該殼模以該主澆道為中心,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之技術特徵,惟其並未揭露金屬原料之充填時間。另證據3雖揭露澆鑄完成後,可減緩該轉軸2之轉速至停止,惟亦未揭露減緩之轉速及減緩轉速之時間,故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驅動該殼模以該主澆道為中心,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即附表2要件編號1-6、要件編號1-7)特定參數技術特徵。是綜觀前述,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即附表2要件編號1-2)、「該桿頭模穴具有一桿面成型部,該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且該桿頭排氣道之一排氣端朝該主澆道的方向延伸」(即附表2要件編號1-4)、「驅動該殼模以該主澆道為中心,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即附表2要件編號1-6、要件編號1-7)」等技術特徵。綜合證據2、證據3所揭露之前技術特徵,可知兩者之組合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即附表2要件編號1-2)、「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即附表2要件編號1-4)、「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即附表2要件編號1-6、要件編號1-7)等技術特徵,是證據2、3之組合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㈡證據2至5(即甲證4、5、6、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1.證據4為2012年4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215467 A1號專利案,其公開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適格證據。經查,證據4係揭示一種鐵系合金高爾夫球桿頭本體的大氣離心鑄造方法,其係提供一組蠟模組樹,蠟模組樹係將複數個桿頭蠟模環列接設於圓形基座蠟模外圍,續經浸漿、脫蠟而形成殼模,殼模置放於離心鑄造機中,於大氣環境下驅動殼模旋轉及將熔融態鐵系合金原料灌入殼模中,藉由殼模旋轉之離心作用,使鐵系合金原料充滿於殼模內部,以及待灌入殼模內的鐵系合金原料冷卻固化後取出,再破壞殼模及自毛胚中分割出各桿頭本體初胚,即得鐵系合金高爾夫球桿頭本體,藉此,可應用於成形薄頂、厚底的球桿頭本體,減少大量的研磨加工及節能(參右上圖與右下圖及證據4摘要)。至證據5則為2004年8月1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N1522182 A號專利案,其公開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為適格之比對證據。經查,證據5係揭示一種逆重力鑄造多個産品的方法和裝置,其中,所提供的陶瓷鑄模(10)具有一個直立的冒口通道(12)和多個沿著冒口通道(12)的長度在不同的高度上設置的型腔(16),每個型腔(16)通過一個澆口通道(14)與冒口通道(12)相通,其中,驅動熔化金屬從一個源頭向上流入冒口通道(12)中,通過它們的澆口通道(14)來供給型腔(16),其中鑄模旋轉,因此存留在澆口通道中的熔化金屬在朝著型腔(16)的方向上受到離心作用,型腔(16)和澆口通道中的熔化金屬凝固之前,將冒口通道中的熔化金屬排出,使冒口通道排空,澆口通道中至少部分注入熔化金屬,以便在金屬收縮時向型腔(16)提供熔化的金屬(參右圖及證據5摘要)。
2.證據2、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等技術特徵,業經說明如前。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以1650~1750℃熔融所需金屬形成該熔融金屬原料,於0.5~3秒內注入該殼模。」。經查,證據4說明書第7頁第4行所揭露之「以離心鑄造機驅動殼模旋轉,其中最佳之轉速為每分鐘300至500轉」,及證據5說明書第21頁第12行所揭露之「容器的旋轉速度部分地取決於冒口通道12的尺寸(例如直徑)並且旋轉速度可以在150到300rpm的範圍內。」等技術內容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此一特徵,惟證據4、5並未揭露旋轉時間及降速後之轉速及時間,亦未揭露包覆層厚度、桿面成型部與連接流道之夾角角度,故證據4、5仍未揭露證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解釋上其技術內容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是證據4、5亦未揭露證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差異技術特徵,證據2、3、4、5之組合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㈢證據2至4(即甲證4、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以1200~1370℃加熱90~150分鐘預熱該模殼後離心進行該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而證據2、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安定氧化鋯粉與矽酸膠或碳酸銨鋯膠形成的一漿體,於一蠟模表面形成6~9mm厚度的一包覆層」、「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等技術特徵,業經說明如上。經查,證據4係揭示一種鐵系合金高爾夫球桿頭本體的大氣離心鑄造方法,其說明書第7頁第4行揭露「以離心鑄造機驅動殼模旋轉,其中最佳之轉速為每分鐘300至500轉」,第4頁倒數第5行至第4行揭露「對於殼模預先進行1250℃~1300℃的預熱50分鐘。」等語,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揭示之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以及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揭示之以1200~1370℃預熱殼模等技術特徵,惟並未揭露旋轉時間及降速後之轉速及時間,亦未揭露包覆層厚度、桿面成型部與連接流道之夾角角度,故證據4並未揭露證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既係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故證據4亦未揭露證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差異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3、4之組合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專利舉發階段竟採納參加人不同於專利申請階段就甲證5是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如附表2要件編號1-1、1-3至1-7所示之技術特徵之抗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所定誠實信用原則及禁反言云云(起訴狀第8頁至第9頁)。惟查,禁反言原則之目的在於避免專利權人於取得專利權後,藉由均等論擴張其權利範圍而在民事侵權事件中獲得原已限縮之權利,本件為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事件,與前述情況自有不同。況被告就相同之證據資料,於申請階段所為之判斷,亦無拘束嗣後於舉發階段所為判斷之效力,是原告前揭所述,尚非可採。原告復稱甲證4(即證據2)已揭露塗層材質包括氧化鋯,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自可能將所有塗層均使用氧化鋯云云(起訴狀第13頁第⑸點第3行)。惟查,甲證4事實上並未明確揭露各塗覆層材料之種類、塗覆層數及厚度,換言之,證據2並未明確揭露各塗覆層材料皆採用氧化鋯,且其層數之總厚度為6~9mm之特定參數技術特徵,是原告前揭主張亦非有據。原告又主張甲證4(即證據2)及甲證5(即證據3)均已明確揭露桿面成型部與連接流道呈現一明顯夾角,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變換桿面成型部與連接流道間之角度而獲得35~80度之夾角云云(起訴狀第16頁第⑷點第2行)。經查,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5頁第【0021】段第7行至第6頁第2行已揭露「值得注意的是,平行於該桿面成型部231的一平行線F係可以與該連接流道21的軸線X形成一夾角θ,該夾角θ較佳為35°~80°,以避免該夾角θ太小,使該桿頭入澆道22與該連接流道21連接處過度尖銳,容易造成該熔融金屬原料充填過程中,將該連接處之殼模沖刷掉形成渣沙等雜質,並避免該夾角θ太大,該桿面成型部231過於垂直該連接流道21,造成作為澆道的效果降低,且該桿頭模穴23整體會更靠近該主澆道1,造成離心力下降,充填能力變差。」技術特徵,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選擇夾角角度為35°~80°係認為該特定角度可達成前揭說明書所欲之有利功效,而證據2、3(即甲證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桿面成型部的平行線係與該連接流道的一軸線形成一夾角,該夾角為35°~80°」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是原告遽稱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透過甲證4及甲證5可輕易變換桿面成型部與連接流道間之角度而獲得35°~80°之夾角云云,自非有據。原告另稱轉速及時間本得依不同材料而變更,而甲證4已明確揭露澆鑄完成後可減緩轉軸2的轉速至停止,甲證5亦已說明轉速可依鑄件之厚度進行調整,故甲證4及甲證5已提供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參酌修改之教示云云(起訴狀第18頁第2行及第20頁第⑵點第2行)。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0027】段已揭露「值得注意的是,係能夠先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此時產生之離心力為120~400N來給予該熔融金屬原料足夠的離心力進行充填,以確實的充填至該殼模之桿頭模穴23,接著,以5~10秒內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待該熔融金屬原料完全凝固,此時產生之離心力為離心力40~90N藉此避免持續維持高速離心的情況下,該殼模持續受到高溫及壓力而破裂,亦防止該熔融金屬原料在尚未完全凝固成形的狀態下,轉速過低,導致該熔融金屬原料因尚未凝固而往重力方向逆流,造成桿頭無法確實成形。」技術特徵,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選擇以400~600rpm之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之充填,以及降速至200~300rpm之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作為達成上述有利功效之技術手段,而甲證4、甲證5(即證據2、證據3)均未揭露「以400~600rpm的轉速離心1~15秒以進行一熔融金屬原料的充填;及降速至200~300rpm的轉速進行離心30~180秒以使該熔融金屬原料凝固」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是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自無從透過甲證4及甲證5而輕易完成如附表2所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7之技術內容,原告前開所述顯非可採。
八、綜上所述,證據2、3(即甲證4、5)之組合,證據2至5(即甲證4、5、6、7)之組合及證據2至4(即甲證4、5、6)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7、9,請求項8及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被告以系爭專利並無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為由,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機關遞予維持,亦無不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九、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及其餘爭點有無理由,已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附表1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