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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行專訴字第 45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2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原 告 康素鳳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啓元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何立瑋

劉聖尉

參 加 人 恩特葛瑞斯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INC.代 表 人 Erika R Singleton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許文亭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