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原 告 保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寶玉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專利師吳俊億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陞揚興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程振芳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複 代理 人 廖沿臻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增加指定譚漢民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