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民國114年3月20日辯論終結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建涵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政大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吳漢傑
參 加 人 台灣先智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鴻隆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29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查參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2月8日函文(下稱系爭函文)之正本予舉發人即參加人,副本予原告,依據專利法第75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據此,該函之附件GOOGLE PATENT中文翻譯為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被告若列入審酌,應先通知原告為即被舉發人(專利權人)答辯,被告未依據前揭專利法規定,將作為審查基礎的證據2之中文譯本通知原告答辯,原告未有對證據2中文翻譯陳述意見之機會,且系爭函文之附件譯文多處錯誤,對證據2有誤解之情形云云。惟查:
㈠專利法第74條規定「依前項規定所提陳述意見或補充答辯有
遲滯審查之虞,或其事證已臻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前述法條係於民國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其修正理由說明(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lp-863-101-xCat2-01.html,「108年4月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文對照表」)第74條最右側說明欄記載「為避免兩造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藉由多次更正申請或更正撤回等方式導致程序拖延,爰修正明定專利專責機關經審酌兩造所提之理由是否為適當之攻擊防禦方法,若有遲滯審查之虞,或對於事證已明確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逕予審查」,上述108年新修正之專利法第74條立法理由已說明為避免舉發案兩造打乒乓球式補提理由拖延審查,專利專責機關對事證已臻明確者,得逕予審查,合先敘明。
㈡系爭函文係闡明函,要求舉發人即本件參加人(下同)對證據2
提出中文翻譯本或節錄本,惟因證據2係以英文撰寫之美國專利,國內義務教育自國中即開始教授英文,以一般從事專利工作之律師、專利師教育程度而言,理解此等級之英文並非難事,且網路上已有各種翻譯工具可資利用,因此即使參加人不提供中文翻譯本或節錄本,實務上被告亦會自行翻譯並審查,並非參加人不提供中文翻譯本或節錄本就造成無法審查之情況,亦非被告限定必須採當事人翻譯版本而無法自行翻譯,例如被告於專利審查時所使用的外文引證案,亦是自行翻譯成中文後提示於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申復。本件原處分最後使用的證據2中文翻譯並非採用參加人所提供的翻譯,而是經GOOGLE PATENT翻譯後被告認為堪用而採之中文翻譯,因事證已臻明確而逕予審查,並無偏袒參加人而對被舉發人即原告(下同)不利之情事,於原告之權益並無損害。
㈢舉發理由書第4至6、10至15頁已明確指出所引用證據2的段落
及文字內容,原告於112年10月17日提出之答辯理由書第7至15頁亦已充分論辯其認為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參加人及原告於原處分階段均已就本件證據及舉發理由充分論辯,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並非本件舉發證據,並非一定要等待原告對中文翻譯表示意見後才能續行審查,如此方符合前述避免乒乓球式補提理由拖延審查之立法宗旨。原告若認為被告所採之GOOGLE PATENT翻譯段落有誤,當然可於救濟程序論辯,然而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既非舉發證據,則原告主張依專利法第75條須就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通知原告答辯,係錯誤將證據2之中文翻譯本理解為本件舉發證據,故被告於本件之行政程序上並無瑕疵。
㈣原告主張舉發審定書使用之GOOGLE PATENT翻譯有誤云云。然查,原告此部主張並非有理由,分述如下:
⒈舉發審定書第8頁記載「證據2…第15、16欄所述『連接到牆壁
電源插座的電視會被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置302安裝在電源連接上…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給系統的處理部分,從而允許系統追蹤電視開啟時的那些時段』,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因證據2第15、16欄係說明圖3(A)、3(B)中使用電源監控感測建築物內人員的起居狀況,必須上下文參照方能瞭解為何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舉發審定書中引述之文字係將證據2最相關的文字內容節錄至審定書中,使舉發案兩造只需參照舉發審定書所引用文字及闡明函所附GOOGLE PATENT翻譯,依所引用文字的關鍵字即可輕易得知出處為何,但要充分理解技術內涵仍需參照證據2第1
5、16欄上下文方能理解為何所引用文字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機器翻譯在現時雖仍不及人類翻譯通順,但在參照上下文語意後在技術上仍能理解,則仍為可參酌之翻譯,前述證據2文字的GOOGLE PATENT翻譯上下文為「也說明於圖.3(一)是感應電視觀看活動的感應器。如圖所示,連接到牆壁電源插座的電視會被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置 302安裝在電源連接上。這裝置302可以是本領域已知的任何合適類型,其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給系統的處理部分,從而允許系統追蹤電視開啟時的那些時段。例如,系統可以追蹤受試者觀看電視節目的常規習慣,並在此特徵集中建立模式以供以後比較和異常測試。受試者未能遵循習慣性建立的觀看時間表,或者受試者在預期時間內根本沒有表現出任何觀看活動可以形成警告監測使用者的一個基礎」,由前述上下文可知係指電視與牆壁電源插座間電連接一電源監控裝置302,以感測電視使用的電量,並達到追蹤使用者觀看電視習慣的效果,並無原告所述譯文顯為錯誤或無法理解的情況。
⒉舉發審定書第10頁記載「證據2說明書第16欄所述『一項動議/
佔用感應器303優選地被採用並定位在牆壁或天花板表面上…感測器的數據流將提供有關個人何時起床或在臥室內走動的信息』、第17欄所述『某些實施例中的浴室監控可以包括例如運動感應器…能夠檢測指示跌倒』,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一行為狀態』」,舉發審定書係將證據2最相關的文字內容節錄至審定書中,參照證據2第16欄上下文「圖. 3(乙)示意性地示出了系統的某些實施例的感測器在臥室中的放置。一項動議/佔用感應器303優選地被採用並定位在牆壁或天花板表面上,其視野定向為包圍房間中床處和床周圍的大部分空間(如果不是全部的話)。感測器的數據流將提供有關個人何時起床或在臥室內走動的信息。一旦此類活動停止,並且此後一段時間內房屋內其他地方沒有其他活動,系統可以例如推斷目標個體已經上床睡覺」,可得知動議/佔用感應器303係具有偵測周圍空間人員行為活動的功能,GOOGLE PATENT雖將「motion」譯為「動議」,但由其上下文可清楚得知其技術內容,舉發審定書因要讓兩造清楚得知引用文字段落,故直接使用GOOGLE PATENT翻譯本來的文字,然此等翻譯並無誤導技術內容。
⒊舉發審定書第11頁記載「證據2…第34欄所述『一般來說,授權
觀察員1013,指定回應者第1012章受監控人員1001中的每一個都被允許足夠的訪問,以能夠透過執行設定和靈敏度調整模組1011來調整系統偏好。優選地,可調整地設定在事件時間或事件偵測強度中可超出適用於某些事件的正常範圍以觸發不同程度的系統回應的程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預警單元更包含:一風險判斷模組,包含一風險資料庫與一判斷模組,該風險資料庫儲存一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參照證據2第34欄上下文及圖10中對應元件符號100
1、1013、1011的圖式,可知靈敏度調整模組1011可提供觀察員1013設定對受監控人員1001的監控風險強度,「被允許足夠的訪問」一詞雖不通順,但可明確得知其在技術上係指被充分的偵測及觀測其行為,舉發審定書因要讓兩造清楚得知引用文字段落,故直接使用GOOGLE PATENT翻譯本來的文字,然此等翻譯並無誤導技術內容,也不致無法理解證據2採用的技術手段。
⒋原告主張GOOGLE PATENT中文翻譯另有其他明顯錯誤,例如Ab
stract翻譯為「抽象的」、claim翻譯為「索賠」、FIGS.2
(A)-2(B)翻譯為「無花果。2(A)-2(B)」等等。但查,上述的翻譯並無使用在此次舉發審查上,且機器翻譯在現時雖仍不及人類翻譯通順,但在參照上下文語意後在技術上仍能理解,則該翻譯並非無法使用。原告雖主張該等翻譯有瑕疵,惟究其所舉例子,其無法理解翻譯的原因係因其只讀取數行文字而斷章取義,然技術內容本為連貫,本件舉發證據為「證據2」而非「證據2第X頁」、「證據2第X欄」或「證據2第X行」,本應讀取相關上下文以瞭解技術內容,舉發審定書所引證據2文字為方便當事人聚焦以及得知內容出處,並不表示除所引文字外無須參照相關上下文。
⒌原告雖主張舉發審定書所用之翻譯有誤,然原告並無提出技
術內容與GOOGLE PATENT中文翻譯之技術內容有差異的「正確」中文翻譯以資證明GOOGLE PATENT中文翻譯之技術內容有誤,原告所稱翻譯不清楚的部分,亦可由證據2所引用段落及上下文得知其技術意義,原處分使用GOOGLE PATENT翻譯已明確告知當事人引用段落出處及技術涵義,因此並無不妥。
三、原告雖主張依專利審查基準第5篇第1章4.3.2.4規定,於舉發審查若有考量外文證據全部內容必要時,例如於進步性審查,要考量所欲解決問題、技術領域、動機或教示等情形,就「應」通知提出中譯本,被告未於舉發階段通知參加人提出證據2中譯本與上開規定不合云云。惟查,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及專利審查基準2006年版5.3.3.3.2,所謂的「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此規定亦可適用於其他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例如舉發,為原告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98頁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第22至30行)。雖被告復主張舉發證據為外文者,舉發人應檢附中譯本以避免誤解文義等語,然查,原告所述專利審查基準第5篇第1章4.3.2.4係規定於舉發審查若有考量「外文證據全部內容」「必要時」,應通知提出中譯本,惟專利審查基準2006年版5.3.3.3.2係認為舉發證據為外文者,原則上應檢附中譯本或節譯本,並提到未檢附者得通知檢附,與前述專利法施行細則相同,原告所引述專利審查基準第5篇第1章4.3.2.4(7)第3段規定非常狹義,限縮於通盤考量外文證據全部內容必要時應通知提出中譯本,係上開原則之例外,但本件並沒有此情形,無考量證據2全部外文內容之必要。觀之原處分內容寫法是擷取證據2部分段落作判斷,足認被告於原處分中並未引用證據2全部文件,原告於舉發答辯時,先就證據2的英文本已就其理解的中譯進行答辯,之後被告發函附上GOOGLE PANTENT的中譯本通知參加人補提中譯本時,並有副本給原告,原告若認為有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自得為之,並不會影響原告更正之權利。況查,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亦陳明原處分所引用證據2之文字有2欄,認為範圍太大,但證據2原文總共有54欄,若原告認為2欄太多,卻又要求證據2全部的中文翻譯本,前後主張矛盾,且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亦自承其所代理的舉發案件外文證據一定會附上中譯本,引用的段落一定有對照的中文跟英文,於審判長詢問:「是否會全部、全本提出?」,原告訴訟代理人回稱看情形,但認為至少應要有中文的節譯本(見本院卷第300頁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第4至21行)。承上,足以認定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非有理由。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10年5月13日以「照護提醒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10117378號審查,於112年5月17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並發給發明第I80605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及第26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以113年2月19日(113)智專議(二)04224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主張:㈠原處分隻字未提通常知識者如何完成該技術特徵,在「該預
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原處分對於通常知識者如何基於證據2的「不同物理量」輕易完成請求項1「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完全未有說明原處分完全忽略前述技術特徵,原處分未審酌系爭專利技術手段證據2未揭示「預警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內」收到兩種不同的偏離訊號時產生預警提醒。
㈡原處分對於通常知識者如何基於證據2的「不同物理量」輕易
完成請求項1「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未有說明。原處分未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整體(as a whole)為對象審查進步性,而僅是以請求項1的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即行為狀態偏離訊號與用電特性偏離訊號)判斷請求項1能被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顯然違反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判斷模組」技術特徵未為證據2所揭示。
更何況,該技術特徵即屬系爭發明之重要技術特徵,豈容以通常知識能輕易完成帶過。證據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警示模組」技術特徵,證據2當然未揭示請求項1「一警示模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附屬項即請求項2至9,當然具有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㈠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來
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並教示可協同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輕易得知可同時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既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
來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則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揭露之內容輕易得知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兩種物理量做出判斷決策的概念,此種推論實屬顯而易知。而在控制電路領域中,判斷單元接收監測數據做為後續處理或控制其他電路裝置本就須限定在一預定時間中,此乃電路常識,亦為數位電路中時脈訊號(clock)存在的主要作用之一,舉發審定書所述證據2說明書相關段落及圖式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實已隱含前述技術特徵。
⒊證據2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來
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並教示可協同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輕易得知可同時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之「電感測器」、「監控裝置」可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電紋量測單元」。無論是「狀態改變」還是「模式切換」,電紋量測單元皆是量測到電壓、電流物理量的變化,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將量測「狀態改變」的技術應用至量測「模式切換」,仍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已揭露系統會根據接收到的訊號異常程度比對系統預設
的威脅或關注等級,當異常程度符合關注等級時發出警報,證據2雖未白紙黑字寫出「判斷模組」一詞,然由證據2揭露之技術內容,已隱含證據2揭露之系統具有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判斷模組」般的元件。
⒍證據2已揭露系統在確認異常訊號符合偏差程度後發出資訊提
醒監控用戶,證據2雖未白紙黑字寫出「警示模組」一詞,然由證據2揭露之技術內容,已隱含證據2揭露之系統具有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警示模組」般的元件。
⒎證據2已揭露使用電感測器監控電器的電源使用狀況,而電器
的開啟/關閉亦為系爭專利中所稱之用電特性(請參舉發審定書第21、22頁),屬電紋量測單元所量測的「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態樣之一,故證據2之「電感測器」、「監控裝置」可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紋量測單元」。
㈡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2、49欄揭示系統具有一紀錄用戶常規用電習慣的特定數據集10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6、22、26、49欄揭示系統可根據受試者的行為或不同時間點的活動建立行為模式,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⒊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已揭示系統具有連接電氣特徵資料庫與行為模式資料庫的分析單元,由證據2說明書第18欄及圖5亦可知,除了發出預警提醒外,系統尚可依據偵測到的用電特性、常態用電規格、行為狀態、常態行為模式產生活動報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5,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8、19欄及圖5揭示在活動量報告上標註異常活動的預警提醒,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5、6,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9、12欄及圖2( A )揭示網關裝置(gateway)將數據資料傳送至雲端伺服器或外部電子裝置,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3說明書第[0092] 段、第[0110]段及第[0067]、[0088]、[0106]、[0108]段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3皆為監測受試者健康狀態的系統與方法,且皆使用多種不同感測器感測受試者行為或環境參數以即時發現異常並通知相關人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結合證據2、3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 2、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9皆依附於請求項1,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說明書第[0024]段、第[0036]段及證據2說明書第18欄、圖3D)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8、9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又證據2、4皆為可監測受試者健康狀態的裝置,且皆可使用穿戴式感測器感測受試者動作並將感測數據傳送至外部例如雲端伺服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結合證據2、4之技術內容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8、9之整體技術特徵,故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四、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聲明及陳述。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事實概要所示。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7不具進步性?⒉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⒊證據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
性? ㈠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10年5月13日,被告於112年5月17日審定
核准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1115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
,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項復有明文。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照護提醒系統,該系統的電紋量測單元測量電器的用電特性;電氣特徵資料庫儲存用電特性與常態用電規則;用電活動量分析單元比較用電特性與常態用電規則,於用電特性偏離常態用電規則達預定幅度時,產生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行為狀態;行為模式資料庫儲存行為狀態與常態行為模式;行為模式分析單元,比較行為狀態與常態行為模式,於行為狀態偏離常態行為模式達預定程度時,產生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以及預警單元,在預定期間內收到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產生預警提醒(參系爭專利摘要)。系爭專利的照護提醒系統,蒐集長者日常的用電特性與行為模式,當長者之生活產生變化(例如嗜睡、行動變遲緩、飲水機的使用次數變少),親屬或看護可於即時關心使用者的心理/身體之健康狀況,提前追蹤健康狀況而能即時治療,以預防疾病的產生或意外的發生。此外,於一些實施例,當長者的狀態達一定之風險程度時,能即時傳送緊急提醒於使用者之親屬、長照機構或是保全管制端,並可同時提供用電特性與行為狀態協助親屬、長照機構或是保全管制端了解使用者的狀況,從而使長者可於第一時間受到照護或協助。於一些實施例,透過活動量報告即便親屬或長照人員無法時時的陪伴在長者身邊,也可透過活動量報告中了解長者之日常生活狀況(參系爭專利[發明內容]第[0013]段),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個請求項,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被告於111年11月25日提出更正,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依行政訴訟起訴理由狀第9、10頁請求項1之專利有效性技術分析簡表(本院卷㈠第087~090頁),請求項1技術特徵切分並編號如下:
請求項1:
一種照護提醒系統,包含:(1A)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1B)一電氣特徵資料庫,儲存該用電特性與一常態用電規則;(1C)一用電活動量分析單元,比較該用電特性與該常態用電規則,於該用電特性偏離該常態用電規則達一預定幅度時,產生一用電特性偏離訊號;(1D)一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一行為狀態;(1E)一行為模式資料庫,儲存該行為狀態與一常態行為模式;(1F)一行為模式分析單元,比較該行為狀態與該常態行為模式,於該行為狀態偏離該常態行為模式達一預定程度時,產生一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以及(1G)一預警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產生一預警提醒;(1H)並且,該預警單元更包含:一風險判斷模組,包含一風險資料庫與一判斷模組,該風險資料庫儲存一行為風險程度資訊,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及(1I)一警示模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1J)(其餘請求項內容詳見系爭專利公告本,見乙證1卷第71頁反面至第70頁)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⒈證據2為西元2018年12月21日公告之美國第US10311694B2號
「System and method for adaptive indirect monitoring
of subject for well-being in unattended setting」發明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21年5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為用於人員如老年人或具有認知、身體或神經問題的人員的監視和私人説明的系統,由檢測環境狀況的描述參數的多個感測器以及至少感測環境中人的位置和可選的該人生理參數的多個感測器和/或設備構成。根據系爭專利說明書,該系統包括:用於以拓撲級監視人的位置的感測器和/或設備,其生成時間上並且在環境的數位拓撲模型的場境中的該人的位置的跟蹤信號;用於監視姿勢和/或其時間上的變化並且提供對應於預定姿勢的狀態信號和/或表示所監視的人的姿勢的時間變化的信號的感測器,感測器信號由邏輯控制單元根據軟體評估位置以及姿勢和姿勢的時間變化處理,並且根據預定運動類別和/或姿勢活動分類所述信號,並且執行在諸如位置和/或姿勢的變化率和/或這些變化的持續時間和/或它們是否存在和/或姿勢與環境中的一致性與相對於執行所述運動或姿勢活動的預定模式的相同參數之間的比較。人員監視和個人説明系統,特別是用於老年人和具有特殊和認識需求的人(參證據2[摘要]),證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為2018年9月28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
人员监视和个人帮助系统,特别是用于老年人和具有特殊和认识需求的人」發明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21年2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為一種用於人員如老年人或具有認知、身體或神經問題的人員的監視和私人説明的系統,由檢測環境狀況的描述參數的多個感測器以及至少感測環境中人的位置和可選的該人生理參數的多個感測器和/或設備構成。根據證據3說明書,該系統包括:
用於以拓撲級監視人的位置的感測器和/或設備,其生成時間上並且在環境的數位拓撲模型的場境中的該人的位置的跟蹤信號;用於監視姿勢和/或其時間上的變化並且提供對應於預定姿勢的狀態信號和/或表示所監視的人的姿勢的時間變化的信號的感測器,感測器信號由邏輯控制單元根據軟體評估位置以及姿勢和姿勢的時間變化處理,並且根據預定運動類別和/或姿勢活動分類所述信號,並且執行在諸如位置和/或姿勢的變化率和/或這些變化的持續時間和/或它們是否存在和/或姿勢與環境中的一致性與相對於執行所述運動或姿勢活動的預定模式的相同參數之間的比較(參證據3摘要),證據3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⒊證據4為2018年4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 I620158號「智慧型電
子鎖系統」發明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21年2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為一種具緊急求救功能的智慧型門禁手環及其應用的智慧型電子鎖系統,其中,智慧型門禁手環包含:手環本體、非接觸感應模組、藍牙通訊模組及緊急求救按鈕;非接觸感應模組包含唯讀記憶單元與可抹除式唯讀記憶單元,唯讀記憶單元燒錄有唯讀晶片序號,可抹除式唯讀記憶單元燒錄有保安碼,電子鎖裝置感應保安碼或保安碼與唯讀晶片序號而開啟或關鎖;藍牙通訊模組連接手持裝置;緊急求救按鈕被按壓時產生求救訊號,於藍牙通訊模組連接藍牙單元時傳送求救訊號至手持裝置,經由手持裝置傳送至雲端伺服器,當藍牙通訊模組未成功傳送求救訊號至手持裝置時,藍牙通訊模組保留求救訊號並重新傳送(參證據4摘要)。證據4之具緊急求救功能的智慧型門禁手環透過卡片模擬功能來實現門禁功能,藉以作為身分辨識來感應開啟門禁或設定保全。在此,當使用者以智慧型門禁手環作為身分辨識用而開啟門禁之電子鎖後,可進一步啟動電子設備而作為情境控制,例如開啟預定的燈源或拉上電子窗簾等,藉以融入生活而提升使用上的舒適度、便利性。並且,智慧型門禁手環具有緊急求救功能,並可與手持裝置藍牙配對後再與雲端伺服器連線,在此,由於手持裝置的藍牙通訊太耗電,所以多數使用者通常都會關閉手持裝置的藍牙通訊,當使用者按下緊急求救鈕時,本發明之智慧型門禁手環與手持裝置的近場通訊相溝通,透過點對點通訊功能傳送傳訊命令使手持裝置迅速啟動藍牙通訊,完成緊急求救的功能;若未能及時將信號透過藍牙傳至手持裝置,則會保留一段時間,等到手持裝置藍牙開啟時,則再將訊號傳至手持裝置,並轉送到雲端伺服器。此外,當智慧型門禁手環與手持裝置以藍牙連線時,智慧型門禁手環可傳送緊急求救(含報位)、運動軌跡、健康狀態、電池狀態等資訊至手持裝置,或是可自手持裝置取得韌體程式或其他程式等更新程式進行更新(參證據4新型內容),證據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㈤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7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界定「一種照護提醒系統
,包含:(1A)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1B)一電氣特徵資料庫,儲存該用電特性與一常態用電規則;(1C)一用電活動量分析單元,比較該用電特性與該常態用電規則,於該用電特性偏離該常態用電規則達一預定幅度時,產生一用電特性偏離訊號;(1D)一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一行為狀態;(1E)一行為模式資料庫,儲存該行為狀態與一常態行為模式;(1F)一行為模式分析單元,比較該行為狀態與該常態行為模式,於該行為狀態偏離該常態行為模式達一預定程度時,產生一行為狀態偏離訊號;(1G)以及一預警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產生一預警提醒;(1H)並且,該預警單元更包含:一風險判斷模組,包含一風險資料庫與一判斷模組,該風險資料庫儲存一行為風險程度資訊,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及(1I)一警示模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1J)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相較,證據2說明書第1欄所載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generally directed to
the field of detection and monitoring of a subject's living activities. More specifically, it is directed to a system and method for indirect yet adaptive monitoring of an individual or other livingsubject's well-being within a predefined setting.」,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一種照護提醒系統」之技術特徵1A;說明書第12欄所載「one or more power-usesensors may be placed on appliances and lights tomonitor their usage」、第13欄所載「By tracking electrical usage of an appliance such as a TV, the system detects and alerts/reports when a typical viewing time is missed.」及第15欄所載「a TV connected
to the wall power socket is monitored by a power-usage monitor device 302 installed on the power connection. The device 302… senses and provides to t
he system's processing portion the amount of power
in use at any given time, thus allowing the syste
m to track those periods when the TV is turned on.」,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之技術特徵1B;說明書第12欄所載「the system recor
ds user sensor data in an end-user specific datase
t 104」、第13欄所載「By tracking electrical usage
of an appliance such as a TV, the system detects a
nd alerts/reports when a typical viewing time is missed.」及第15至16欄所載「…allowing the system totrack those periods when the TV is turned on. Thesystem may thus track the subject's regular habit
of watching TV programs, for example, and establis
h patterns within this feature set for later comparison and anomaly testing.」,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氣特徵資料庫,儲存該用電特性與一常態用電規則」之技術特徵1C;說明書第13欄所載「By tracking electrical usage of an appliance such as a TV, the system detects and alerts/reports when a typical viewing time is missed.」、第14欄所載「The system preferably allows each monitoring user to set theirthreshold of interest in anomalies and their preferred means of notification.In this context, the monitoring user's threshold of interest is preferablyinterpreted as a threshold or weighting factor on
the degree to which a pattern must be anomalous before the monitoring user is notified. For example, in one illustrative embodiment using a normal statistical distribution of even to ccurrence times,
a threshold of interest may be interpreted to trigger notification to the monitoring user whenever
an expected event time exceeds a z-scored adjusteddistance from the mean occurrence time」及第15至16欄所載「…a TV connected to the wall power socket
is monitored by a power-usage monitor device 302 installed on the power connection. The device 302,which may be of any suitable type known in the art, senses and provides to the system's processing portion the amount of power in use at any given time, thus allowing the system to track those periods
when the TV is turned on. The system may thus tra
ck the subject's regular habit of watching TV programs, for example, and establish patterns within t
his feature set for later comparison and anomaly testing. A subject's failure to follow a habitually
established watching schedule, or the subject's failure to exhibit any watching activity at all dur
ing expected time periods may form one basis for alerting the monitoring user(s).」,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一用電活動量分析單元,比較該用電特性與該常態用電規則,於該用電特性偏離該常態用電規則達一預定幅度時,產生一用電特性偏離訊號」之技術特徵1D;說明書第 16欄所載「A motion/occupancy sensor 303 ispreferably employed and positioned on a wall or ceiling surface…The sensor's data stream would provi
de information as to when an individual has gotten
out of bed or is moving around the bedroom.」、第17欄所載「Bathroom monitoring in certain embodimen
ts may include, for example, motion sensors… capab
le of detecting… indicative of a fall…」及第39欄所載「the monitoring system exploits suitable indire
ct measures, which upon adaptation to the Monitore
d Person's personal habits, provides a powerful measures for estimating given activities such as the
occurrence of meal times, and for detecting anomalous behavior. …suitable separation sensors may se
rve to detect openings and closings of doors and drawers, as may vibration and/or motion sensors. Appliance activation may be detected, for instance,
by use of a suitable smart switch energy monitor electrically interposed between an appliance and amains power outlet.」,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行為偵測單元,偵測使用者之一行為狀態」之技術特徵1E;說明書第 16欄所載「Such bedroom-related events are
tracked according to their regularity」、第22欄所載「the analytics component of the system is preferably activated to record and learn typical time course activity patterns of the subject(s) in the monitored environment」及第26欄所載「For each identified event, a suitable record is made… This preferably includes recording when the event occurred,
and whether any applicable ranges of conditions ar
e exceed by the event.」,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行為模式資料庫,儲存該行為狀態與一常態行為模式」之技術特徵1F;說明書第23欄所載「if a significant deviation from one or more normal activity patterns
is detected, and the system determines for the prevailing context that there is possible reason for
concern, the system at block 707 pushes this information actively to the monitoring user via theirpreferred mode of notification. What categories ar
e of interest and the degree of anomaly that rises
to a level of significanceis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each monitoring user's preferences andselective configuration of system settings.」及第26欄所載「For each identified event, a suitable reco
rd is made… This preferably includes recording whe
n the event occurred, and whether any applicable ranges of conditions are exceed by the event. The results,preferably including the time of occurrence, any exceeded range of conditions,and time of ran
ge transgression…」,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一行為模式分析單元,比較該行為狀態與該常態行為模式,於該行為狀態偏離該常態行為模式達一預定程度時,產生一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之技術特徵1G;說明書第13欄所載「based on the TYPE of behavior and the degree of anomaly, the system in such embodiments determines a
THREAT or CONCERN level for classification of detected anomalies. This keeps the system from bringi
ng undue alarm to monitoring users.」及第34欄所載「Generally, Authorized Observers 1013, Designated
Responders 1012, and Monitored Persons 1001 are e
ach permitted sufficient access to can adjust syst
em preferences by execution of a setup and sensitivity adjustment module 1011.Preferably, the degree
to which normal ranges applicable to certain events, in either time of event or intensity of eventdetection, maybe exceeded to trigger different lev
els of system response is adjustably set.」,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風險判斷模組,包含一風險資料庫與一判斷模組,該風險資料庫儲存一行為風險程度資訊」之技術特徵1I前段;說明書第23欄所載「if a significant deviation from one or more normal activity patterns is detected, and the system determines for
the prevailing context that there is possible reas
on for concern, the system at block 707 pushes thi
s information actively to the monitoring user viatheir preferred mode of notification.」,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警示模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之技術特徵1J。
⑶證據2雖未如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同時接收用電特性偏離
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二者作為提出預警提醒的依據,而未揭露「一預警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產生一預警提醒」技術特徵1H及「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技術特徵1I後段。惟查,證據2說明書第13欄所載「The system operates to detect anomalies in the monitored subject's conduct within
the predefined setting 108 based on events collectively sensed by the various sensors 102.」及第17至18欄所載「Other examples in the kitchen contextinclude sensing capabilities incorporated with pan
try or cabinet doors, and the like. Instrumentatio
n for various other types of devices such as water,heat, carbon monoxide, and smoke sensors may als
o be placed in the kitchen context to monitor activity and safety. Particularly within the kitchen,multiple types of sensors are preferably employed
not only to acquire information, but also to trigg
er immediate automated actions on the premises. Asensed lack of activity for a certain extended per
iod coupled incongruently with elevated temperatur
e or ongoing energy use of stove, for instance,mig
ht prompt the system to trigger a‘burner off ’automated command mechanism to shut the stove off and/or notify a designated caregiver.」,已揭示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例如同時偵測行為活動與爐子溫度是否偏離一般狀態以決定是否觸發提醒)之技術內容,證據2復已分別揭示量測並使用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以決定是否觸發提醒之技術內容(理由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思及,可協同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如同時使用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此外,由前述證據2說明書第17欄所載「…for a certain extended period…」、第23欄所載「What categories are of interest and the degree of anomaly th
at rises to a level of significance is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each monitoring user's preferen
ces and selective configuration of system settin
g.」及第26欄所載「This preferably includes recordi
ng when the event occurred,and whether any applica
ble ranges of conditions are exceed by the event.
The results, preferably including the time of occurrence, any exceeded range of conditions, and tim
e of range transgression…」等,可知證據2係在異常程度上升至顯著水準時(the degree of anomaly that ris
es to a level of significance)始發出提醒,使用者自可設定該發出提醒通知之條件範圍(例如設定certainextended period或time of range transgression等「預定期間」)以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原處分第15至17頁及第23至24頁已論明。又因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風險判斷模組」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當亦能輕易思及,可於協同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如同時使用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後,整合收到訊號異常程度比對系統預設的威脅或關注等級,並於異常程度符合關注等級時發出警報,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因前揭差異技術特徵而具有無法預期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之技術內容,應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主張證據2未揭示請求項1「判斷模組」、「警示模組」、「電紋量測單元」技術特徵云云。然查:
①原處分所引證據2相關段落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判
斷模組」、「警示模組」、「電紋量測單元」技術特徵,如原處分第11頁所載,證據2說明書第13欄所述「基於行為類型和異常程度,此類實施例中的系統會確定用於對偵測到的異常進行分類的威脅或關注等級。這可以防止系統對監控使用者帶來過度的警報」、第34欄所述「一般來說,授權觀察員1013,指定回應者第1012章受監控人員1001中的每一個都被允許足夠的訪問,以能夠透過執行設定和靈敏度調整模組1011來調整系統偏好。
優選地,可調整地設定在事件時間或事件偵測強度中可超出適用於某些事件的正常範圍以觸發不同程度的系統回應的程度」,可知證據2已揭露系統會根據接收到的訊號異常程度比對系統預設威脅或關注等級,當異常程度符合關注等級時發出警報,證據2雖未記載「判斷模組」一詞,然由證據2揭露之技術內容,已隱含證據2揭露之系統具有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判斷模組」般的元件。
②如原處分第11、12頁所載,證據2說明書第23欄所述「
如果偵測到與一個或多個正常活動模式的顯著偏差,並且系統針對普遍情境確定存在可能值得關注的理由,則系統在框707處透過以下方式主動將該資訊推送給監控用戶」,可知證據2已揭露系統在確認異常訊號符合偏差程度後發出資訊提醒監控用戶,證據2雖未記載「警示模組」一詞,然由證據2揭露之技術內容,已隱含證據2揭露之系統具有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警示模組」般的元件。
③如原處分第8頁所載,證據2說明書第12欄所述「一個或
多個用電感測器可以放置在電器和燈上以監控其使用情況」、第13欄所述「透過追蹤電視等電器的用電情況,系統可以在錯過典型觀看時間時進行偵測並發出警報/報告」、第15、16欄所述「連接到牆壁電源插座的電視會被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置302安裝在電源連接上…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給系統的處理部分,從而允許系統追蹤電視開啟時的那些時段」,可知證據2已揭露使用電感測器監控電器的電源使用狀況,而電器的開啟/關閉亦為系爭專利中所稱之用電特性(參原處分舉發審定書第21、22頁),屬電紋量測單元所量測的「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態樣之一,故證據2之「電感測器」、「監控裝置」可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紋量測單元」。⒉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至7不具進步性:
⑴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電氣特徵資料庫將不同時間點的該用電特性依據一用電時間儲存規則建立為該常態用電規則」技術特徵3A。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2說明書第12欄所載「thesystem records user sensor data in an end-user specific dataset 104」、第15至16欄所載「The device 302, which may be of any suitable type known in theart, senses and provides to the system's processin
g portion the amount of power in use at any giventime, thus allowing the system to track those peri
ods when the TV is turned on. The system may thustrack the subject's regular habit of watching TV programs, for example, and establish patterns withi
n this feature set for later comparison and anomal
y testing.」及第49欄所載「Use of Sensor Duration,Frequency, and Time Patterns to Detect General Activities」,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3A。承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之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⑵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行為模式資料庫將不同動作行為或不同時間點的該行為狀態建立為該常態行為模式」技術特徵4A。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6欄所載「Such bedroom-related events are tracked according to their regularity, and statistical inferences of the likelihood of a subject having gone to bed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a particular day may be drawn based
on pertinent factors.」、第22欄所載「the analyticscomponent of the system is preferably activated to
record and learn typical time course activity patterns of the subject(s) in the monitored environment」、第26欄所載「This preferably includes recordi
ng when the event occurred, and whether any applicable ranges of conditions are exceed by the event.」及第49欄所載「The frequency of activation of certain motion/occupancy detectors recorded by time o
f day may be used to establish movement and occupa
ncy patterns.」,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4A。綜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之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⑶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更包含一活動量分析單元,連接該電氣特徵資料庫與該行為模式資料庫,依據該用電特性、該常態用電規則、該行為狀態以及該常態行為模式定時產生一活動量報告」技術特徵5A。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電活動量分析單元」及「行為模式分析單元」並可分別連接其「電氣特徵資料庫」及「行為模式資料庫」亦如前述,配合證據2說明書第18欄所載「Thisprovides one of numerous information data points t
hat may be reflected in the system's periodic or as-needed reports and alerts to monitoring users.」,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5A。承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之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⑷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5,包含請求項5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活動量分析單元將該預警提醒標註於該活動量報告中」技術特徵6A。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18至19欄所載「salient information is thus presented to monitoring users through graphic reportin
g pages…Her daily routine events started with a TVbeing turned on (sensed by a smart switch) at 8:1
9 AM(506), and a set of organizational activities
in her living room were sensed at 10:29 AM. Bot h
of these activities are typical; however, she did
not watch her usual 3:30 PM TV show (510), therefo
re a conspicuously colored (such as orange) bar (512) indicating anomalous activity is displayed.」及圖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6A。綜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之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⑸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5或6,包含請求項5或6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更包含一保全主機,傳送該用電特性、該行為狀態及該活動量報告至一雲端伺服器或一電子裝置」技術特徵7A。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2說明書第9欄所載「The gateway constitutes a robust, compact hubthat collects data from sensors, encrypts the information for privacy protection,and sends it to a secure server preferably though not necessarily in
the so-called Cloud for storage and for pattern analysis.」及第12欄所載「sensors 201 are typically connected locally to a gateway 202 with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 target user, and this gateway concentrates information and transmits the same via thecloud to a primary processing portion203.…the gate
way transmitting summary information via the inter
net out of the household environment 108.」及圖2(A),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7A。綜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之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行為偵測單元包含一生理資訊偵測模組,偵測使用者之一生理資訊,該行為模式資料庫儲存該生理資訊與一常態生理資訊;該行為模式分析單元比較該生理資訊與該常態生理資訊,並於該行為狀態偏離該常態行為模式達該預定程度時且該生理資訊偏離該常態生理資訊時,產生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技術特徵2A。
⒉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
證據3說明書第〔0092〕段所載「這些傳感器可以是任何類型並且可以包括一個或多個生理參數的傳感器」,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進一步界定「該行為偵測單元包含一生理資訊偵測模組,偵測使用者之一生理資訊」之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110〕段所載「…被幫助人員的每天慣常動作相關的標準行為模型來生成編碼與被幫助人員的健康特徵、習慣、風俗和慣例相關的標準行為模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進一步界定「該行為模式資料庫儲存該生理資訊與一常態生理資訊」之技術特徵;說明書第〔0088〕、〔0106〕、〔0108〕段所載「環境傳感器可以是任何指定的類型…功耗傳感器、檢測門和/或窗和/或落地窗或類似物的開關的傳感器」、「還可以將測量值與和所監視的人員的生理參數相關的數據相關聯」、「可以將測量數據與標準模型的參數相關聯來分類對所述人員執行什麼類型的活動,以及是否以正常方式執行相同的活動」及第〔0067〕段所載「…根據警報的類型和嚴重程度激活或不啟動警報過程,例如向警報醫務人員或不同居的親屬、鄰居、消防員等」,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所進一步界定「該行為模式分析單元比較該生理資訊與該常態生理資訊,並於該行為狀態偏離該常態行為模式達該預定程度時且該生理資訊偏離該常態生理資訊時,產生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之技術特徵2A。
⒊又證據2、3同屬監測受試者健康狀態的系統與方法之相關技
術領域,且提出之技術手段均係使用多種不同感測器感測受試者行為或環境參數以即時發現異常並通知相關人員,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該等證據予以組合,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是以,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㈦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
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更包含一門禁裝置,該門禁裝置包含一穿戴式單元與一門禁模組,該穿戴式單元連接該行為偵測單元,並驅動該門禁模組進行開啟或關閉,該穿戴式單元與該行為偵測單元共同偵測使用者之該行為狀態」8A。
⑵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且證據4說明書第【0024】段所載「電子鎖裝置5主要可由感應模組53與電子鎖54所組成,當感應模組53近距離地感應保安碼或保安碼與唯讀晶片序號,開啟或關鎖電子鎖54。例如使用者穿戴智慧型門禁手環2,當其將手靠近感應模組53,感應模組53即會感應保安碼或保安碼與唯讀晶片序號,以作為身分辨識之用,當確認保安碼或保安碼與唯讀晶片序號無誤或符合預設權限時,電子鎖54即會開啟或關鎖,藉此開門或鎖門」,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進一步界定「更包含一門禁裝置,該門禁裝置包含一穿戴式單元與一門禁模組,該穿戴式單元…並驅動該門禁模組進行開啟或關閉」之技術特徵;證據2說明書第18欄所載「A
s indicatedin FIG. 3(D), other distinct are as preferably monitored by the system are doorways.Suita
ble devices such as contact sensors, for instance,acquire entrance and exit data which, when couple
d with other data points indicative of certain activity or lack of that activity, enable reliable determination of the monitored subject's leaving andreturning to the monitored environment.」、圖3(D)及證據4說明書第【0036】段所載「…具緊急求救功能的智慧型門禁手環2可進一步設有動作資訊模組26,位於手環本體21上,其例如可包含重力感測器(G-Sensor)、陀螺儀(Gyro Meter)等構件,用以偵測使用者的動作資訊」,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進一步界定「該穿戴式單元連接該行為偵測單元…該穿戴式單元與該行為偵測單元共同偵測使用者之該行為狀態」之技術特徵8A。
⑶又證據2、4同屬可監測受試者健康狀態裝置之相關技術領
域,且提出之技術手段均可使用穿戴式感測器感測受試者動作並將感測數據傳送至外部(例如雲端伺服器),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該等證據予以組合,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是以,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⒉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1,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更包含一門禁裝置,該門禁裝置包含一穿戴式單元與一門禁模組,該穿戴式單元包含該行為偵測單元,並驅動該門禁模組進行開啟或關閉」技術特徵9A。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說明書第【0024】及【0036】段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前揭附屬技術特徵9A,理由亦如前述。綜上,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4之技術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整體技術特徵,並達成相同功效,因此,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㈧原告起訴理由第貳點(本院卷㈠第101至111頁)稱原處分對於
進步性之比對,忽略請求項界定的技術特徵,違反說明理由義務,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原處分對於證據2的「不同物理量」如何對應請求項1「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完全未有說明,由此可清楚看出原處分完全未審酌系爭專利的技術手段,對「預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内」收到兩種不同的偏離訊號時產生預警提醒之技術特徵隻字未提,原處分完全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1修正後已清楚界定「『電紋量測單元』是測量『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用電特性」技術特徵云云。但查:
⒈原處分第12頁第3至17行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差
異在於證據2僅揭露接收與電器用電相關的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與觀察對象行為相關的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其中之一做為判斷是否提出預警提醒的依據,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依據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兩者作為提出預警提醒的依據,故證據2並無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一預警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產生一預警提醒』及『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技術特徵」之文字,已明確指出證據2已分別揭露接收與電器用電相關的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接收與觀察對象行為相關的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其中之一做為判斷是否提出預警提醒的依據,但並無揭露同時接收用電特性偏離訊號及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兩者,並依據上述二訊號產生一預警提醒或做出風險程度判斷結果。⒉承上,原處分第15頁第12行至第16頁第8行亦已詳細說明證據
2說明書第17、18欄如何揭露並教示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例如同時偵測行為活動與爐子溫度是否偏離一般狀態以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第13、15、16欄則揭露並教示量測、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第16、17、39欄則揭露並教示量測、使用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證據2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來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並教示可協同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輕易得知可同時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並無理由前後矛盾或漏未審酌之情事。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亦是偵測「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及「電特
性偏離訊號」作為判斷依據,此與證據2揭露之實施態樣一致,而證據2揭露的監控裝置是採用不同監測器將監測數據轉換為電訊號予以處理,此方式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同,此部分技術係屬常見且大量應用於日常生活中,如動作感應電燈、運動手錶等,實屬常見之習知技術,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6]、[0031]段,僅說明同時依據接收到的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或判斷風險程度,亦未說明如何同時依據兩種不同物理量做出判斷決策的細節,而僅為使用兩種物理量做出判斷決策的概念。證據2既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來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則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揭露之內容輕易得知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兩種物理量做出判斷決策的概念,此種推論實屬顯而易知。而在控制電路領域中,判斷單元接收監測數據做為後續處理或控制其他電路裝置本就須限定在一預定時間中,此乃電路常識,亦為數位電路中時脈訊號(clock)存在的主要作用之一,舉發審定書所述證據2說明書相關段落及圖式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實已隱含前述技術特徵。
⒋原處分第15頁記載「如前(五)之3所述,證據2並無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中『一預警單元,在一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產生一預警提醒』及『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技術特徵,係指證據2並無揭露同時接收「用電特性偏離訊號」及「行為狀態偏離訊號」的實施態樣,故亦無揭露根據該兩種特定訊號做出後續判斷及預警,但證據2已分別揭露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或行為狀態偏離訊號來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又揭露並教示可協同使用多種不同的感測器偵測不同物理量後綜合判斷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因此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由證據2輕易得知可同時使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決定是否觸發預警提醒,原處分並無原告所述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判斷模組」、「異常訊號」、「緊急提醒」之情形。㈨原告起訴理由第参點(本院卷第111至113頁)主張在沒有客觀
證據提供任何教示,對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特徵進行修改、調整或轉換之情況下,遽認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得知該差異,可見原處分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云云。惟查,如前述理由第㈨點所述,原處分第7至12、14至17頁係以證據2已分別揭示「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系爭專利與證據2之差異僅在於同時綜合判斷該接收之偏離訊號,惟前開差異實屬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修改、調整而完成者,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
㈩原告起訴理由第肆點(本院卷第113至115頁)稱原處分至少已
忽略請求項1「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技術特徵的情況下,顯見原處分未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整體(as a whole)為對象審查進步性,而僅是以請求項1的個別或部分技術特徵(即行為狀態偏離訊號與用電特性偏離訊號)判斷請求項1能被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原處分審查方式違反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云云。經查,如前述理由第㈨點所述,原處分並未忽略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原處分第7至12、14至17頁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整體(as a whole)為對象審查進步性,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原告起訴理由第伍點(本院卷第115至118頁)主張證據2未揭
示請求項1「判斷模組」、「警示模組」、「電紋量測單元」技術特徵云云。惟查:
⒈「判斷模組」部分,依原處分第11頁所載,證據2說明書第1
3欄所述「基於行為類型和異常程度,此類實施例中的系統會確定用於對偵測到的異常進行分類的威脅或關注等級。這可以防止系統對監控使用者帶來過度的警報」、第34欄所述「一般來說,授權觀察員1013,指定回應者第1012章受監控人員1001中的每一個都被允許足夠的訪問,以能夠透過執行設定和靈敏度調整模組1011來調整系統偏好。優選地,可調整地設定在事件時間或事件偵測強度中可超出適用於某些事件的正常範圍以觸發不同程度的系統回應的程度」,與請求項1記載「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相較,其中證據2「可調整地設定在事件時間」對應請求項1「預定期間」,又證據2「進系統進行分類的威脅或關注等級係基於行為類型和異常程度」對應請求項1「行為狀態偏離訊號」,證據2第13欄所述追蹤電器用電情況、第14欄所述對異常感興趣的閥值、第15
5、16欄已對應揭示請求項1「用電特性偏離訊號」,同時考量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或用電特性偏離訊號從而觸發預警提醒,為發明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是以,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I之「判斷模組」部分。⒉「警示模組」部分,依原處分第11、12頁所載,證據2說明
書第23欄所述「如果偵測到與一個或多個正常活動模式的顯著偏差,並且系統針對普遍情境確定存在可能值得關注的理由,則系統在框707處透過以下方式主動將該資訊推送給監控用戶」,與請求項1記載「一警示模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相較,其中證據2「一個或多個正常活動模式的顯著偏差……確定存在可能值得關注的理由」對應請求項1「異常訊號」,而證據2「系統在框707處透過以下方式主動將該資訊推送給監控用戶」對應請求項1「緊急提醒」,是以,前述證據2段落實質上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I之「判斷模組」部分。
⒊「電紋量測單元」部分,依原處分第8頁所載,證據2說明書
第12欄所述「一個或多個用電感測器可以放置在電器和燈上以監控其使用情況」、第13欄所述「透過追蹤電視等電器的用電情況,系統可以在錯過典型觀看時間時進行偵測並發出警報/報告」、第15、16欄所述「連接到牆壁電源插座的電視會被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置3Q2安裝在電源連接上…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給系統的處理部分,從而允許系統追蹤電視開啟時的那些時段」,與請求項1記載「一電紋量測單元,測量一電器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相較,其中證據2「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置3Q2安裝在電源連接上…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給系統的處理部分」,由通常知識可知用電量測不外乎是電壓、電流、功率等不同訊號,電壓(伏特/V)乘以電流(安培/A)就可以得到功率(瓦特/W),可對應請求項1「不同的用電模式」,又耗電單位為功率乘時間,例如,1度電即為1千瓦(1kW)乘上1小時(Hr),證據2揭示任何給定時間,因此上述段落也對應請求項1「耗電情況」,而電壓值、電流值可直接導出電器之開啟/關閉之間狀態切換,證據2段落可對應請求項1「用電特性」,是以,前述證據2段落實質上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1B「電紋量測單元」。原告起訴理由貳、四主張略以:原處分違反新穎性之判斷基
準;系爭專利於2022年3月21日提出修正,將原申請時請求項1「一電紋量測單元」進一步限縮成「在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而可排除電紋量測單元測「狀態改變」的耗電云云。然查:
⒈原處分並無認定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新穎性。
⒉原告於2022年3月21日修正同時提出之申復理由書(即乙證2-1
)第5、6頁記載「然而,引證2所記載斷路器是安裝在電表下方(參照引證2第1頁第1行,如下圖1)而非直接量測各個電器的用電量,並且記載產品採用分侵入式的高頻方式採集用戶用電電壓、電流、漏電流、用電量等數據」、「本領域的通常知識者皆知,安裝於電表的斷路器所能量測到的為整體的電器使用狀況,故無法量測並辨別個別電器在不同用電模式(例如在開啟/關閉之間切換;或是空氣調節系統於除溼、送風、睡眠等模式切換等,詳細進一步參照本案說明書第【0017】段所產生的耗電情況」,可知2022年3月21日修正所增之技術內容係針對引證案量測用戶整體電器使用狀況而非個別電器的使用情況加以區別,且原告已自承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不同用電模式」包含電器在開啟/關閉之間切換,亦即並無排除電紋量測單元測量「狀態改變」的態樣。
⒊如原處分第8頁所載,證據2說明書第12欄所述「一個或多個
用電感測器可以放置在電器和燈上以監控其使用情況」、第13欄所述「透過追蹤電視等電器的用電情況,系統可以在錯過典型觀看時間時進行偵測並發出警報/報告」、第15、16欄所述「連接到牆壁電源插座的電視會被電源監控使用狀況監控裝置302安裝在電源連接上…感測任何給定時間使用的電量並將其提供給系統的處理部分,從而允許系統追蹤電視開啟時的那些時段」,可知證據2已揭露使用電感測器監控電器的電源使用狀況,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7]、[0019]、[0020]段之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電模式」係包含「狀態改變」與「模式切換」,故電器的開啟/關閉亦屬系爭專利中所稱之用電特性(原處分第21、22頁),屬電紋量測單元所量測的「不同的用電模式時所產生的耗電情況的一用電特性」態樣之一,既然證據2已揭露「狀態改變」之態樣,則當然已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電模式」文義,故證據2之「電感測器」、「監控裝置」可比對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紋量測單元」。況且,無論是「狀態改變」還是「模式切換」,電紋量測單元皆是量測到電壓、電流物理量的變化,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輕易得知將量測「狀態改變」的技術應用至量測「模式切換」,仍不具進步性。
原告起訴理由參主要訴稱:原處分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云云(本
院卷第111至113頁)。但查,原處分第7至17頁已詳細說明並比對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各技術特徵,並無原告所稱不憑證據之情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預警單元更包含:一風險判斷模組,包含一風險資料庫與一判斷模組,該風險資料庫儲存一行為風險程度資訊,該判斷模組在該預定期間內收到該用電特性偏離訊號與該行為狀態偏離訊號時,整合該行為狀態與該用電特性並依據該風險資料庫所儲存之該行為風險程度資訊判斷一風險程度判斷結果,並於該風險程度判斷結果為異常時產生一異常訊號;及一警示模組,依據該異常訊號產生一緊急提醒」技術特徵之比對,已如前述,且原處分第11、12、15至17頁亦有記載。
七、綜上所述,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7不具進步性,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證據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9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要,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