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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行專訴字第 49 號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金源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游舒涵律師盧綽忻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劉力夫

參 加 人 鍾富澄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輔 佐 人 邱昭中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吳俊億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3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5-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