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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行專訴字第 49 號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民國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金源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游舒涵律師盧綽忻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劉力夫

參 加 人 鍾富澄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三人送達代收人)輔 佐 人 邱昭中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吳俊億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3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爭訟概要:原告前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以「螺旋刨刀軸」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號第M482492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被告以113年3月12日(113)智專議(三)05162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7月11日經法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定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

一、原處分徒憑臆測指稱「證據2圖8揭露凹槽44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承置面461的垂直面」,明顯違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經驗法則,訴願決定不察,更對於原告於系爭專利訴願程序中提出之專家意見書恝置不理,未審酌該證據即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而違反經驗法則、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違法、錯誤適用103年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之違法、或理由不備之違法。

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缺少「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之判斷步驟。如專家意見書對於逃角之定義,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即機械加工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知「逃角」之技術意涵在於其「圖面意義」乃僅止於理解該處具備被任意開鑿出的退縮空間,具體物件本身並不會有精確的角度控制,從而原告關於證據2圖8之凹槽44即屬「逃角」無疑之陳述,並非空言指摘,因此可證明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縱進一步將作為主要證據之證據2與作為輔助證據之證據3或習知技術相組合,亦不足稱該等證據之組合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附屬請求項2、3之技術特徵。

三、證據4說明書從未表示圖4當中具有具垂直面的靠抵部,且圖4本身的揭露也僅止於機械加工領域的逃角,實不應因該創作無意地將該逃角繪製為類似垂直之角度(僅為假設語,原告否認之。在未有任何精確角度標示之情況下,實無法僅憑肉眼精確確認圖面所揭示之角度為何),遽論其揭示垂直面之特徵,因此證據4不足用以認定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的關於靠抵部所具有之「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

四、聲明:㈠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參、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2圖8已明確揭露凹槽44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承置面461的垂直面、證據4圖4亦揭露刀盤4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的垂直面,該等垂直面或垂直角度並不會因影印之縮放產生差異,依專利審查基準,該等垂直面可作為參考。又將刀軸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之垂直面用於限位頂抵雙刃刀片的直立面,此為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習知技術。證據2圖8之凹槽44、證據4圖4之刀盤4既已明確揭露具有垂直面,本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同時適用雙刃刀片或四刃刀片於刀軸時,基於證據2所揭之凹槽44的垂直面及相鄰垂直面的抵靠面451、證據4所揭之垂直面及相鄰垂直面的傾斜面,酌以雙刃刀片可承靠垂直面之習知技術,自可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螺旋刨刀軸,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及「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技術特徵。

二、原處分已具體敘述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根據先前技術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說明基礎,毋須於原處分書中以學歷、工作經驗具體定義「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7號裁定之見解,被告既已於原處分記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論證過程,倘其論證內容不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自然法則,難謂原處分缺乏「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之判斷步驟及說明。

三、證據4圖4已揭露刀盤4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的垂直面,該等垂直面或垂直角度並不會因影印之縮放產生差異,故該等垂直面可作為參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同時適用雙刃刀片或四刃刀片於刀軸時,基於證據4所揭之垂直面及相鄰垂直面的傾斜面,酌以雙刃刀片可承靠垂直面之習知技術,自可簡單變更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螺旋刨刀軸,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及「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技術特徵。

四、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參加人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已揭露習知垂直面之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故具有垂直面而可供裝設雙刃刀片裝設的螺旋刨刀軸為系爭專利所屬領域的習知技術。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螺旋刨刀軸無法彈性安裝不同類型的刀片的技術問題,自有動機簡單修飾證據2圖8所揭露之結構,而利用垂直狀的凹槽44提供雙刃刀片抵靠,或是利用傾斜狀的抵靠面451供四刃刀片50抵靠,而達到使用雙刃刀片或四刃刀片的彈性配置之技術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所有技術特徵,係屬於依據揭露習知技術而加以組合、置換、轉用、教示等顯而易知之方式,且系爭專利對照證據2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二、雖原告聲稱證據2圖8所揭露之垂直狀的凹槽44、及證據3圖1所揭露之垂直面係作為逃角之用,而非作為雙刃刀片抵靠之用,然而是否另為逃角之用,亦無法否認證據2圖8、證據3圖1中存在有揭露垂直面之事實。

三、證據4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特徵相比,證據4所揭露的螺旋鉋刀的刀片之垂直面可直接無歧異的提供具有垂直面的雙刃刀片抵靠,而傾斜狀的抵靠面451則可供四刃刀片50抵靠。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對螺旋刨刀軸無法彈性安裝不同類型的刀片的技術問題,自有動機簡單修飾證據4之結構,而達到使用雙刃刀片或四刃刀片的彈性配置之技術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所有技術特徵,係屬於依據證據4而加以組合、置換、轉用、教示等顯而易知之方式,並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此外,系爭專利對照證據4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雖原告聲稱證據4圖4中所揭露之垂直面係作為逃角之用,而非作為雙刃刀片抵靠之用,然而是否另為逃角之用,亦無法否認證據4圖4中存在有揭露垂直面之事實,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及功效僅為證據4或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而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四、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爭點(本院卷第261至262頁):

一、下列證據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㈠證據2及習知技術之組合㈡證據2、3之組合㈢證據4㈣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

二、下列證據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至6不具進步性?㈠證據2及習知技術之組合㈡證據2、3之組合

陸、本院的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㈠系爭專利於103年1月22日申請,於同年3月26日審定准予專利

,故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依核准時所適用之同年3月24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㈡依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

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又依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另新型專利權有違反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定者,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同法第1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因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述規定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述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確定申請專利之新型範圍: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主要圖式、申請專利範圍如附表1所示,請求項1、4之要件特徵解析如附表3、4所示,此業經本院曉諭兩造及參加人(本院卷二第45頁)。

三、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參加人所提引證如附表2所示,其公告皆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3年1月22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相關技術內容及圖式如附表2所示)。

四、確定該新型通常知識者於專利申請時之技術水準:㈠所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person who has th

e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乃一虛擬之角色,並非具體存在,其技術能力如何、主觀創作能力如何,必須藉由外部證據資料將其能力具體化,在專利訴訟實務中,爭議之專利其所歸類之技術分類、以及該類技術於爭議之專利申請當時所呈現之技術水平,均足作為具體化此一虛擬角色能力之參考資料,當此一虛擬角色之技術能力經由兩造攻擊防禦過程中漸次浮現時,有關爭議專利之創作是否與已經存在之技術間有顯著之不同、相較於既有或已知之技術而言是否產生顯著之功效,即應透過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在不違自然法則之前提下加以客觀檢視,而非任由爭議當事人以主觀意見恣意左右。法院就專利之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程度上即係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技術能力具體化,倘其論證內容不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自然法則,即尚難謂法院未就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平加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裁字第597號參照)。

㈡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技術領域」及「新型內容」,可

知其係屬「螺旋刨刀軸」相關技術領域,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具有螺旋刨刀軸相關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且該螺旋刨刀軸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以先前技術為基礎,來理解系爭專利之發明,即能符合本件所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本件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仍由上開具有相關技術之人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來模擬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以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從而,本件依系爭專利申請前之習知技術、證據2、3、4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有無具進步性之依據,自依前揭技術內容已能確立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㈢原告主張原處分、訴願決定並未對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加以明確定義云云。然原處分、訴願程序及本院審理中,已透過舉發人(即本件參加人)所提習知技術、證據2、3、4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藉以形成「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進而判斷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是否不具進步性,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五、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⒈參加人於本院審理時表明以證據2為主要引證(本院卷三第

375頁)。此外,本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4項規定,通知兩造及參加人就「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是否能得知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之技術問題表示意見(本院卷二第45頁之說明),業經兩造及參加人具狀並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詳為辯論,本院即得以之為裁判基礎。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比對:

⑴證據2為一種螺旋鉋刀裝置,說明書第6頁【實施方式】

第4至7行揭露「螺旋鉋刀裝置適用於安裝於一鉋木機(圖未示),該較佳實施例包含一傳動軸20、一鍵塊30、多數刀盤40、多數刀片50、多數螺栓60及二定位件70」,實質隱含螺旋鉋刀裝置係受傳動而轉動;另圖2揭露螺旋鉋刀形狀為圓柱形,其屬於平鉋式之螺旋鉋刀。因此,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及要件1B後段「該螺旋刨刀軸包含:」技術特徵。

⑵證據2圖4、說明書第7頁第7至10行記載「該鎖塊46具有

一自該凹槽44沿徑向往外設置用以供該刀片50置放的承置面461。該螺孔47是沿一垂直該承置面461的方向設置於該鎖塊46。」證據2承置面461、螺孔47相當於系爭專利的安裝部、螺鎖孔,證據2圖2揭露複數個刀盤40、複數個刀片50及複數個螺栓60,及圖4揭露刀盤40上具有承置面46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因此,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及」技術特徵。

⑶證據2說明書第7頁第5至6行記載「該環塊45具有一連接

該外環面42與該凹槽44並鄰近該鎖塊46用以供該刀片50抵靠的抵靠面451。」證據2抵靠面451相當於系爭專利靠抵部,故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複數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技術特徵。

⑷證據2說明書第10頁第1至4行揭露「圖7是一類似於圖5的

視圖,說明該刀片與該抵靠面的第二種抵靠設計;及圖8是一類似於圖7的視圖,說明該刀片與該抵靠面的第三種抵靠設計。」可知圖7、8該刀片50與該抵靠面451有不同的抵靠設計,圖7、8之抵靠面451下方鄰接凹槽44呈現不同的兩種型態:圖7之凹槽44呈圓弧凹槽,圖8之凹槽44非呈圓弧凹槽。又原告所提原證1之專利有效性分析專家意見亦認證據2圖8揭露「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並繪示傾斜面連接有「未標記之可能的垂直面」(下簡稱「垂直面」)組成刀片50旁的凹槽44等語(本院卷一第471頁)。

⑸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如圖7、8所示,當該

刀片50的貼置面51的面積小於該外置面52的面積,則該刀盤40的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不小於90度,如此可以增加該鉋削斜面53與該抵靠面451之間的抵靠面積,相對可以提高該刀片50的穩固效果。」由該刀盤40的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不小於90度(即「大於」或「等於」90度),易言之,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包含「等於90度」之情形,而凹槽44位於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亦有包含「等於90度」之情形。又參酌圖8之凹槽44非呈圓弧凹槽,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圖8揭露供刀片50頂抵的抵靠面451為傾斜面;證據2之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承置面461的垂直面,及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承置面461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故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部分「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的垂直面,及」、要件1F「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技術特徵。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差異:

由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得知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惟證據2說明書未揭露該凹槽44作用,從而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及要件1B前段「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3所示。

㈡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及習知技術,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⒈習知技術即系爭專利圖1、先前技術說明書【0002】揭露「

習知裝設於鉋削木材的平鉋機內部的螺旋刨刀軸10適用供一刀片11裝設,該刀片11具有一底面111及一垂直於該底面111的抵靠面112。該螺旋刨刀軸10包含一安裝面101及一垂直於該安裝面101的承托面102。藉由將該刀片11連接固定於該安裝面101,並利用該承托面102限位頂抵,能達到穩定加工的功效」,故系爭專利圖1、先前技術已揭露習知螺旋刨刀軸10具有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面101,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承托面102(垂直面)。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習知技術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3所示。

⒉因此,在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已知習知垂直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理解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之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之作用為供雙刃刀片頂抵,並無困難,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技術特徵。又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因此證據2透過習知技術前開內容之教示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前段「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技術特徵。⒊通常知識者有結合習知技術、證據2之動機:

⑴習知技術所欲解決之問題:

系爭專利圖1、先前技術說明書【0002】揭露「習知裝設於鉋削木材的平鉋機內部的螺旋刨刀軸10適用供一刀片11裝設,該刀片11具有一底面111及一垂直於該底面111的抵靠面112。該螺旋刨刀軸10包含一安裝面101及一垂直於該安裝面101的承托面102。藉由將該刀片11連接固定於該安裝面101,……」具有「在螺旋刨刀軸上設置安裝部(安裝面101),以安裝刀片」功能或作用。故習知技術所欲解決的問題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說明書【0002】、【0003】揭露使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要更換刀軸,使得操作者無法彈性選用不同類型的刀片的問題。

⑵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

證據2圖2、8及說明書第6頁【實施方式】第4至6行揭露「螺旋鉋刀裝置適用於安裝於一鉋木機(圖未示),該較佳實施例包含一傳動軸20、…、多數刀盤40、多數刀片50」,及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至4行揭露「只需將該刀片50的貼置面51置放在該承置面461上,並使該刀片50的其中一刨削斜面53靠抵該環塊45的靠抵面451」具有「在螺旋刨刀軸上設置安裝部(承置面461),以安裝刀片」功能或作用。故證據2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說明書第5頁【先前技術】倒數第1至3行揭示「實際上存有要直接在該刀軸12製造出該等鎖塊122較困難、費時,導致製造成本較高的缺點。」⑶習知技術與證據2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雖有不同,然習知

技術所欲解決的問題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說明書【0002】、【0003】揭露使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要更換刀軸,使得操作者無法彈性選用不同類型的刀片的問題,亦揭露習知螺旋刨刀軸10具有能供雙刃刀片頂抵的承托面102(垂直面)。而證據2圖8揭露供刀片50(四刃刀片)頂抵的抵靠面451為傾斜面,且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之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前述內容當可輕易想到證據2所揭示垂直面供雙刃刀片頂抵,與傾斜面供四刃刀片頂抵,而能兼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之刀軸。故習知技術所欲解決問題為基於證據2技術內容能易於思及,習知技術、證據2間自具有問題共通性。此外,證據2透過習知技術有關垂直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之教示,可知垂直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的教示或建議。

⑷由於習知技術、證據2皆屬「螺旋刨刀軸」之技術領域,

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習知技術、證據2均揭示「在螺旋刨刀軸上設置安裝部,以安裝刀片」,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其主觀上自有組合習知技術、證據2之動機,並有意願執行(would),將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之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利用習知技術之承托面102(垂直面)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此,證據2及習知技術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㈢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及證據3,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⒈證據2說明書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分別具

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及要件1B前段「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技術特徵,已於前述。又證據3「螺旋鉋刀的刀片」,圖3、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露「該等擋止直立面44與該第二面42呈直立設置,且對應刀盤3鎖固面31與承靠面32搭配該刀片4形狀同樣呈直立設置,增加該刀片4與對應刀盤3間的承靠強度」,可知刀盤3之承靠面32係一垂直面,用於限位頂抵雙刃刀片4的擋止直立面44。據上,將刀盤3具有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鎖固面31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承靠面32(垂直面)。

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3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3所示。

⒉因此,在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已知習知垂直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之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之作用為供雙刃刀片頂抵,並無困難,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技術特徵。又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因此證據2透過證據3前開內容之教示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前段「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技術特徵。⒊通常知識者有結合證據2、3之動機:

⑴證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

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已於前述。又證據3圖2、3與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2至4行揭露「該螺旋鉋刀包含一傳動軸2及複數套於該傳動軸2的刀盤3,每一刀盤3包括一供該刀片4鎖置的鎖固面31,及一供該刀片4承靠的承靠面32」具有「在螺旋刨刀軸上設置安裝部(鎖固面31),以安裝刀片」功能或作用。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說明書第5頁【先前技術】倒數第1至4行揭示「在鉋切過程中,該刀片13受到極大的衝擊力,……,造成該刀片13的穩固性不佳,容易使得該刀片13產生偏移。」⑵證據2與證據3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雖有不同,然證據2圖

8揭露供刀片50(四刃刀片)頂抵的抵靠面451為傾斜面,且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之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又依證據3圖3、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露內容,可知刀盤3具有能供雙刃刀片4頂抵之承靠面32(垂直面),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3前述內容當可輕易想到該等證據所揭示垂直面供雙刃刀片頂抵,與傾斜面供四刃刀片頂抵,而能兼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之刀軸。故習知技術所欲解決問題(使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要更換刀軸,使得操作者無法彈性選用不同類型的刀片),為基於證據2、3技術內容能易於思及,因此,證據2、3間自具有問題共通性。此外,證據2透過證據3有關刀盤具有能供雙刃刀片頂抵之承靠面(垂直面)之教示,可知垂直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的教示或建議。

⑶由於證據2、3皆屬「螺旋刨刀軸」之技術領域,具有技

術領域之關連性;證據2、3均揭示「在螺旋刨刀軸上設置安裝部,以安裝刀片」,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參以前述問題之共通性,及前述教示或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其主觀上自有組合證據2、3之動機,並有意願執行(would),將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之凹槽44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利用證據3之承靠面32(垂直面)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此,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㈣原告主張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3號民事判決具體指出

判斷進步性時應確定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應注意區辨「could-would」法則而為客觀判斷,避免機械性拼湊或組合先前技術,並指出該案二審民事判決(即本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25號判決)未調査審認有關「逃角」結構、通常知識者並無組合引證之動機等主張及所提出之專家意見,證據有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屬不備理由;另原告所提附件6及原證1之專家意見書,均認證據2圖8刀片50旁的凹槽44,可由圖面判斷該凹槽44是一種避免刀片50干涉定位的逃角結構;又四刃刀片和雙刃刀片是基於不同精度取向、市場取向及成本差異而被開發,開發雙刃刀片之證據3亦未明示或暗示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有被共用於同一刀軸的可能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通常知識,無法本於「僅可適用四刃刀片」證據2而思及「雙刃刀片可與四刃刀片被共用於同一刀軸」技術手段,縱引用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及證據3之抵靠面112或擋止直立面44為先前技術,所屬技術領域並無任何刀軸前例可供不同專用型刀片所共通使用、亦無任何刀軸前例使用較短抵靠結構雙刃刀片等技術背景,將抵靠面112或擋止直立面44作結構減縮與傾斜面作結構整合,不須對現有四刃刀片或雙刃刀片作任何結構調整,是否得逕為論斷係屬執行例行工作、實驗所能輕易完成云云。惟查:⒈進步性要件中所謂「所屬技術領域」者,係指具有通常知

識者在研發過程欲解決該發明技術問題時,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組合動機之技術而言(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7號、106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通常知識者能否基於先前技術而輕易完成,尚須區辨「顯然有意願嘗試」與「顯然有意願執行」(could-would法則)。易言之,進步性認定之重點,非僅理論上能否執行成功,尚包括個案有無誘因、具體事實基礎或鼓勵,促使通常知識者執行研發及成功。而通常知識者面對引證案時,何以會擷取各引證案之部分技術特徵加以組合,以成就新型之技術特徵,不易由外觀察明,為便於自外部證據認定通常知識者之主觀想法,應考量引證與該新型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教示或建議等因素,其因素越多者,越有結合之動機而否定進步性(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3號民事判決參照)。⒉證據2說明書第9頁第10至13行揭露「惟以上所述者,僅為

本新型之較佳實施例而已,當不能以此限定本新型實施之範圍,即大凡依本新型申請專利範圍及新型說明內容所作之簡單的等效變化與修飾,皆仍屬本新型專利涵蓋之範圍內」,說明證據2不僅是「可適用四刃刀片」,尚可簡單的等效變化與修飾。整體觀之,建立在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日常工作積累的技術水平上,如證據2、3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習知技術)基礎上,進一步加以應用,客觀上已可合理期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主觀上會有動機並有意願嘗試、進而執行組合上述證據。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先安裝四刃刀片的螺旋刨刀軸如何再安裝雙刃刀片的技術問題,在證據2的基礎上,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選擇系爭專利圖1、先前技術及證據3所揭示的技術方案;反之,面臨解決先安裝雙刃刀片的螺旋刨刀軸如何再安裝四刃刀片的技術問題,在系爭專利圖1、先前技術及證據3的基礎上,客觀上有合理期待會嘗試選擇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及圖8所揭示的技術方案,並無困難。因此,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⒊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間技術領域之關連性、所欲解

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教示或建議,已如前述。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間已具有明顯之組合動機,當會(顯然有意願執行,would)組合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

2、3,以達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並非僅是依據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基於系爭專利之後見之明,能(顯然有意願嘗試,could)組合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

2、3。⒋證據2之圖8揭露供刀片50頂抵的抵靠面451為傾斜面,即為

能供四刃刀片頂抵。又證據2說明書第8頁第9至13行揭露內容,由該刀盤40的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不小於90度(即「大於」或「等於」90度),易言之,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的夾角包含「等於90度」之情形,而凹槽44位於抵靠面451與該承置面461之間亦有包含「等於90度」之情形,且參酌圖8之凹槽44非呈圓弧凹槽,具有實質垂直的垂直面。再者,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3圖3、說明書第5頁第15至18行揭示內容均揭露習知垂直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已如前述。因此,在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已知習知垂直面構造可供雙刃刀片頂抵,因此,證據2透過習知技術及證據3前開內容之教示,即可知證據2圖8凹槽44之實質垂直的垂直面可供雙刃刀片頂抵,並非原告附件6及原證1專家意見書所認之「逃角」,故原告主張不可採。㈤原告再主張原證1之專家意見書第20頁指出:「系爭專利用同

一種螺旋刨刀軸就能方便供兩種不同類型的刀片固定,進而達到彈性配置及強化刀片的穩固性的功效,相較於先前技術只能穩固固定一種類型的刀片,依據前揭審查基準之規定,可以列為有利之功效」云云(本院卷一第452頁)。惟於機械領域,相同結構能夠合理預期將產生相同之功能。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結構上之結構間之連結關係、技術特徵及抵靠面451結構供四刃刀片頂抵之作用功效,已如前述。再者,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與證據3揭露垂直面結構供雙刃刀片頂抵之作用功效,已如前述。因此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及3之組合能達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相同之有利效果,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揭示之技術內容而能合理預期系爭專利之功效,故原告所主張不可採。㈥原告另主張原證1之專家意見書第21頁指出:「系爭專利發明

前存在有雙刃刀片的刀軸,以及四刃刀片的刀軸。這兩種刀軸存在已久,加工廠若要使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必要準備兩種刀軸,實際加工時若從雙刃刀片更換成四刃刀片,必須要更換刀軸,不僅不便而且縮減了可用加工時間,是長期存在的問題。系爭專利使用一個刀軸就可兼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可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問題」云云(本院卷一第45

2、453頁)。惟按:⒈要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問題,要證明有一問題長期存在且該問題經長期反覆嘗試未獲解決遲至系爭專利始獲解決。

證據2說明書第5頁【先前技術】倒數第1至3行揭示「該螺旋鉋刀10雖然具有可以提昇鉋削品質的功效,但實際上存有要直接在該刀軸12製造出該等鎖塊122較困難、費時,導致製造成本較高的缺點」;證據3說明書第5頁【先前技術】倒數第1至4行揭示「在鉋切過程中,該刀片13受到極大的衝擊力,……,造成該刀片13的穩固性不佳,容易使得該刀片13產生偏移」,故證據2、3所欲解決的問題均非原告所指「使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要更換刀軸,不僅不便而且縮減了可用加工時間」的問題。

⒉原告所提系爭專利先前技術說明書【0002】、【0003】僅

揭露使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要更換刀軸,使得操作者無法彈性選用不同類型的刀片的問題,並無其他佐證,故無法證明「加工廠若要使用雙刃刀片與四刃刀片,必要準備兩種刀軸,實際加工時若從雙刃刀片更換成四刃刀片,必須要更換刀軸,不僅不便而且縮減可用加工時間,是長期存在的問題」,原告所主張要無可取。㈦本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判斷系爭專利之是否

具有進步性時,應有合理動機選用習知技術、證據2、3作為技術比對,進而完成系爭專利,並未有後見之明之疑慮。因此,原處分、訴願決定過程中,既已透過舉發人(即本件參加人)所提習知技術、證據2、3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藉以形成「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進而據以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其認定並未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業如前述,則原處分、訴願決定於判斷過程中顯已界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及其技術水準,原告所主張並不可採。㈧綜上,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0不具進步性:

㈠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之範

圍,其內容為「其中,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至4行揭露「組裝時,只需將該刀片50的貼置面51置放在該承置面461上,並使該刀片50的其中一刨削斜面53靠抵該環塊45的靠抵面451」。證據2承置面461、靠抵面451相當於系爭專利安裝部、靠抵部;證據2圖2揭露刀盤40的該等承置面461及該等靠抵面451沿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另證據3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2至4行揭露「該螺旋鉋刀包含一傳動軸2及複數套於該傳動軸2的刀盤3,每一刀盤3包括一供該刀片4鎖置的鎖固面31,及一供該刀片4承靠的承靠面32」,證據3鎖固面31、承靠面32相當於系爭專利安裝部、靠抵部;證據3圖2揭露刀盤3的該等鎖固面31及該等承靠面32沿著傳動軸2的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由上所述,證據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請求項1之範

圍,其內容為「其中,該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2圖8揭露承置面461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環塊45的垂直面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又證據3圖3揭露鎖固面31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承靠面32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由上所述,證據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請「一種刀軸裝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所請「一種螺旋刨刀軸」,基本上要件4C對應要件1A、要件4D及4F對應要件1C,要件4E對應要件1D,要件4G對應要件1E,要件4H對應要件1F,部分文字內容而排列稍有不同,實質內容大致相同。而系爭專利請求項4與請求項1技術特徵相同之處與習知技術、證據2至3之技術特徵比對理由,均如前述。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4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差異在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4增加要件4A「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要件4B「複數刀片;及」技術特徵。其中:

⑴證據2圖2及說明書第6頁【實施方式】第4至7行揭露「螺

旋鉋刀裝置適用於安裝於一鉋木機(圖未示),該較佳實施例包含一傳動軸20、一鍵塊30、多數刀盤40、多數刀片50、多數螺栓60及二定位件70」,實質隱含螺旋鉋刀裝置係受傳動而轉動;另圖2揭露螺旋鉋刀的形狀為圓柱形,可知其屬於平鉋式之螺旋鉋刀。因此,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4A「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要件4B「複數刀片;及」技術特徵。

⑵證據3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4行記載「該螺旋鉋刀包含一傳

動軸」,因此,證據3實質隱含螺旋鉋刀係受傳動而轉動;圖2揭露複數刀片4及螺旋鉋刀圓柱型的形狀,可知證據3係屬於平鉋式之螺旋鉋刀且具有複數刀片,因此,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要件4A「一種刀軸裝置,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包含:」、要件4B「複數刀片;及」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與習知技術、證據2、3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4所示。

⒊習知技術、證據2至3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功能或作

用具共通性、問題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合理動機,組合習知技術、證據2至3間之技術內容,均如前述第陸、五項所載。因此,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㈣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請求項4,進一步限縮請求項4之範

圍,其內容為「其中,該等刀片是雙刃刀片,並分別包括一錐狀孔、二彼此垂直設置的垂直面,及二分別對稱該垂直面設置的切斜面,該等垂直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垂直面上。」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已自承(圖1)揭露雙刃刀片11,其具有一底面111,一垂直於該底面的抵靠面112及一對稱該抵靠面設置的切斜面,該底面111包括一錐狀孔,該垂直的抵靠面112固定於刀軸10承托面102的垂直面上。此外,證據3圖4、圖5揭露雙刃刀片4具有第一面41、第二面42、二鉋切斜面43、二擋止直立面44以及錐狀孔,且擋止直立面44頂抵固定於刀盤3承靠面32的垂直面上。由上所述,習知技術、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依附請求項5,進一步限縮請求項5之範

圍,其內容為「還包含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且螺鎖固定於該安裝部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5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2揭露複數螺栓60,證據2螺栓相當於系爭專利鎖固螺絲,證據2圖2、4、8及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至4行揭示「組裝時,只需將該刀片50的貼置面51置放在該承置面461上,……,再將該螺栓60穿過該穿孔464並鎖入該螺孔47,就可以將該刀片50鎖置固定於該鎖塊46」可知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50且螺鎖固定於該承置面461的螺孔47的螺栓60;又證據3圖2、3及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2至3行揭示「每一刀盤3包括一供該刀片4鎖置的鎖固面31」,可知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4且螺鎖固定於該鎖固面31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由上所述,證據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附請求項4,進一步限縮請求項4之範

圍,其內容為「其中,該等刀片是四刃刀片,並分別包括一錐狀孔,及四彼此相鄰接的切斜面,該等切斜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傾斜面上。」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4、8揭露刀片50、錐狀孔,相當於系爭專利四刃刀片、錐狀孔;證據2刀片為四刃刀片及並使該刀片50的其中一刨削斜面53抵靠該環塊45的抵靠面451,相當於系爭專利四彼此相鄰接的切斜面,該等切斜面能頂抵固定於相對應的靠抵部的傾斜面上。由上所述,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請求項7,進一步限縮請求項7之範

圍,其內容為「還包含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且螺鎖固定於該安裝部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7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2揭露複數螺栓60,證據2螺栓相當於系爭專利鎖固螺絲,證據2圖2、4、8及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1至4行揭示「組裝時,只需將該刀片50的貼置面51置放在該承置面461上,……,再將該螺栓60穿過該穿孔464並鎖入該螺孔47,就可以將該刀片50鎖置固定於該鎖塊46」,可知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50且螺鎖固定於該承置面461的螺孔47的螺栓60;又證據3圖2、3及說明書第4頁倒數第2至3行揭示「每一刀盤3包括一供該刀片4鎖置的鎖固面31」,可知複數穿過於該等刀片4且螺鎖固定於該鎖固面31的螺鎖孔的鎖固螺絲。由上所述,證據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㈧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請求項4至8之其中任一項,進一步

限縮請求項4至8之範圍,其內容為「其中,該等安裝部及該等靠抵部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至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2圖2、3、8揭露該等承置面461及該等抵靠面451沿該螺旋刨刀軸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證據3圖2揭露刀盤3的該等鎖固面31及該等承靠面32沿該傳動軸2的自身旋轉軸線螺旋間隔設置。由上所述,證據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㈨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0不具進步性: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請求項4至8之其中任一項,進一

步限縮請求項4至8之範圍,其內容為「其中,該安裝部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⒉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4至8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2圖8揭露承置面461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環塊45的垂直面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又證據3圖3揭露鎖固面31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切線方向延伸,該承靠面32的垂直面實質沿該螺旋刨刀軸的徑向方向延伸。由上所述,證據2、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4、或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所揭露內容間之差異: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之比對:

⑴證據4為一種螺旋鉋刀的刀片,說明書第6頁第3至5行記

載「螺旋鉋刀包含一傳動軸、複數套於該傳動軸的刀盤,及複數分別鎖置於該等刀盤的刀片,每一刀片包括一第一面、一第二面及一鉋切斜面。」證據4包含有傳動軸的螺旋鉋刀,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螺旋鉋刀軸。又證據4說明書第5頁第6至7行揭示,為改進「以往的一種螺旋鉋刀用於將木材A平鉋,包含一傳動軸1、複數套設於該傳動軸1的刀盤2,及複數分別鎖置於該等刀盤2的刀片3」之技術,故證據4亦用於平鉋機,因此,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一種螺旋刨刀軸,樞設於一平鉋機且受傳動而轉動,並適用於供複數刀片設置」及要件1B後段「該螺旋刨刀軸包含:」技術特徵。⑵證據4圖3、4揭露刀片5藉由一固定件(未標號)設置固

定於刀盤4的安裝部(未標號)上,證據4圖1揭露複數刀盤2,刀盤2上具有安裝部(未標號),複數刀盤2之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證據4上述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複數安裝部,彼此相間隔設置,並分別具有一能供個別刀片設置的螺鎖孔;及」技術特徵。

⑶證據4圖4揭露刀片鉋切斜面53靠抵於刀盤靠抵部(未標

號),且靠抵部係與安裝部對應設置的技術,證據4上述技術特徵相當於系爭專利靠抵部分別對應安裝部設置、且具有供刀片頂抵的傾斜面之技術特徵,故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複數靠抵部,分別對應該等安裝部設置,且」、要件1F後段「一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刀片頂抵的傾斜面。」技術特徵。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之差異:

⑴證據4圖4之第二面52、鉋切斜面53間揭露一可能的垂直

面,惟證據4說明書並未對此有任何說明,甚或對此標示元件符號,即難謂證據4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要件1F「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要件1B前段「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之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4所示。

⑵系爭專利圖1、先前技術說明書【0002】揭露內容,已如

前述。故系爭專利圖1、先前技術(習知技術)揭露習知螺旋刨刀軸10具有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面101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承托面102。

⑶然因證據4並未明確揭示圖4之第二面52、鉋切斜面53間

具有垂直面,因圖式僅屬示意圖,不宜冒然結合習知垂直面用來抵頂雙刃刀片之技術內容,故難謂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E「分別具有一實質垂直鄰接相對應的安裝部且能供個別雙刃刀片頂抵的垂直面,及」、要件1F「一自相鄰的垂直面朝遠離開安裝部之方向傾斜延伸並能供個別四刃刀片頂抵的傾斜面。」、要件1B前段「並適用於供複數雙刃刀片與複數四刃刀片設置,」技術特徵。

⑷再者,證據4及習知技術尚難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0011

】所載「藉由該靠抵部的垂直面及傾斜面,能方便供雙刃刀片或四刃刀片固定,進而達到彈性配置的功效」。復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4及習知技術已有差異(其技術特徵比對如附表4所示),惟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該技術特徵無法依證據4及習知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證據4或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7至10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附屬項,並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然證據

4、或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因此,證據4、或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請求項2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

八、綜上所述,經整體技術特徵比對,證據4、或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惟證據2及習知技術、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0不具進步性。被告雖認證據4、或證據4及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至4、7至10不具進步性,理由雖有部分未洽,但尚不影響結論之判斷,訴願決定未予指摘,予以維持,雖有未洽,惟結論尚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明,當事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件判決結果

無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柒、結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