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民國114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原 告 陳智鴻訴訟代理人 朱世仁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廖承威訴訟代理人 韓薰蘭
參 加 人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宥瑜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經法字第113173047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一)參加人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以「臥式電鍍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2141689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發給發明第I52110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7年1月8日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刪除請求項2至4,經被告准予更正後公告於同年7月11日專利公報第45卷第20期。
(二)原告於111年6月27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編為第102141689N03號舉發案審查,以113年5月20日(113)智專議(四)01058字第113205044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3年9月5日經法字第1131730475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原告遂依法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又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意旨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進步性規定:⒈附表所示證據2、4、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3之
組合,或證據2、4、6、8、14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全部技術特徵:
證據13之電鍍裝置揭露以上滾輪4、6、下滾輪5、7以及滾輪
22、23作為傳送裝置,其中,上滾輪4、6與下滾輪5、7係配置近於電鍍槽的進料口與出料口,且該二上滾輪4、6為導電滾輪。證據14之電鍍裝置揭露以陰極滾輪13、15及支撐滾輪
14、16作為傳送裝置,且將陰極滾輪13、15與支撐滾輪14、16配置近於電鍍槽的進料口與出料口外。證據2之電鍍槽具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122),將證據13之該二導電滾輪4、6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2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2)外,對電鍍工件供電;或將證據14之該二陰極滾輪13、15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2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2)外,對電鍍工件供電,均為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組合,且此種組合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之組合,不具進步性。惟原處分竟以「證據13之上滾輪與下滾輪緊貼於電鍍槽,上滾輪為導電滾輪,下滾輪為支撐輪,並没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當然未揭示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證據14並沒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支撐滾輪14和16沒有揭示是否能做為傳動輪;…且證據14並没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當然未揭示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而認上開證據組合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認事用法顯然有誤。
⒉證據3、5、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3之組合,或
證據3、5、6、8、14之組合,同樣已揭露系爭專利全部技術特徵:
證據3之電鍍裝置已揭露「電鍍槽具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12)」,以及「滾輪(6)係配置近於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外」,同前所述,將證據13之該二導電滾輪4、6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2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2)外,對電鍍工件供電;或將證據14之該二陰極滾輪13、15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2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2)外,對電鍍工件供電,均為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組合,且此種組合係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之組合,不具進步性。惟原處分竟認上開證據組合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認事用法亦有錯誤。⒊證據13說明書已明確記載,其上、下滾輪4~7係被未顯示的裝
置所驅動,且傳動滾輪有無動力,並不影響其能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的作用。又依證據14說明書雖未記載該二支撐滾輪14、16是否為傳動滾輪,然以滾輪傳送加工件為電鍍裝置為眾所周知且必然之設計結構,而由證據14說明書及圖式標示,可知曉二支撐滾輪為傳送加工件的傳動滾輪。另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17】段記載,可知系爭專利中,導電滾輪以外的所有滾輪34a、35a、36a、37a、271b、281b均為傳動滾輪,不論滾輪是否被馬達驅動或是作為負載用。
因此,證據13之下滾輪5、7,及證據14之支撐滾輪14、16,均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原處分謂證據13之下滾輪5和7、證據14之支撐滾輪14和16並非傳動輪,顯為不當的解讀。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定義傳送加工件的滾輪為傳動滾輪,並無所謂的「傳動輪」乙詞,被告以傳動輪稱呼系爭專利之傳動滾輪271b、281b,已然超出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
⒋又證據7係以導電金屬滾輪53供應電力予欲進行電鍍之薄膜承
載膠帶10,依證據7第四圖揭示,導電金屬滾輪53位於電鍍槽42外、並配置近狹縫輸入孔(進料口)50,是以證據7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電鍍槽…其縱向兩側外部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傳送裝置是用於傳送加工件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進料口與…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之技術特徵。是以,證據2、4、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4、7之組合,或證據3、5、8、13、7之組合,或證據3、
5、6、8、13、7之組合,或證據3、5、6、8、14、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聲明:⒈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就第102141689N03號「臥式電鍍裝置」專利舉發案,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
三、被告及參加人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2、4、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4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2、4、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4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原告雖主張證據2之電鍍槽具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122),將證據13之該二導電滾輪4、6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3、或證據14之該二陰極滾輪13、15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2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2)外,對電鍍工件供電,為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的組合云云。
惟證據2並未揭露導電滾輪,且證據13導電滾輪4、6成對的滾輪5、7為支撑輪、證據14導電滾輪13、15成對的滾輪14、16為支撑輪,均與系爭專利導電滾輪271b、281b成對的滾輪271a、281a為傳動輪,並不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輕易思及將證據13或14之導電滾輪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二)證據3、5、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4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3、5、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4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原告雖主張證據3已揭露「電鍍槽具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12)」,以及「滾輪(6)係配置近於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外」,而將證據13之該二導電滾輪4、6設置於證據3之電鍍槽,或將證據14之該二陰極滾輪13、15設置於證據3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3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外,對電鍍工件供電,為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的組合云云。惟證據3並未揭露導電滾輪,且證據13導電滾輪4、6成對的滾輪5、7為支撑輪、證據14導電滾輪13、15成對的滾輪14、16為支撑輪,均與系爭專利導電滾輪271b、281b成對的滾輪271a、281a為傳動輪,並不相同,業如前述。
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輕易思及將證據13或14之導電滾輪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三)至原告固主張被告將證據13之下滾輪5和7及證據14之支撐滾輪14和16認為並非傳動輪,顯為不當的解讀。惟由系爭專利說明書【0017】段記載「以及所述傳送裝置27、28、34、35、36、37以軸線排列,其中傳動滾輪34a、35a、36a、37a、271b、281b和導電滾輪271a、281a是分別以兩兩相對稱排列為一組,…可讓傳動滾輪34a、35a、36a、37a來帶動大型圓桿加工件29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以及特別說明的是傳送裝置27、28其分別由一組滾輪組合而成,且是一個導電滾輪271a、281a與一傳動滾輪271b、281b,圖示中傳動滾輪271b、281b設有馬達272、282,是用來驅動傳動滾輪271b、281b,傳送裝置34、35都是負載用的滾輪,内槽的傳送裝置36、37是不具備傳動功能,僅為傳動運送時的承載功能。」可知,系爭專利設置於第二進料口和第二出料口之導電滾輪(271b、281b)對稱排列之傳動滾輪(271a、281a)設有馬達用來驅動傳動滾輪,故證據13之下滾輪5、7及證據14之支撐滾輪14、16,為支撐功能不具傳動功能,均不同於系爭專利之導電滾輪(271b、281b)對稱排列之傳動滾輪(271a、281a),故原告主張不足為採。
(四)均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爭點:證據2、4、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4之組合,或證據3、5、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3之組合,或證據3、5、
6、8、14之組合,或證據2、4、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4、7之組合,或證據3、5、8、13、7之組合,或證據3、5、6、8、13、7之組合,或證據3、5、6、8、14、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五、本院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律: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2年11月15日,於104年11月27日經被告審定准予專利,於105年2月11日公告,參加人係於111年6月27日提起舉發,依專利法第71條第3項規定,系爭專利有無撤銷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之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前段明定;惟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⒈技術內容:系爭專利揭示一種臥式電鍍裝置,主要係關於電
鍍裝置之加工件傳送裝置與電鍍槽機構,特別是關於用來專門電鍍大型長桿形加工件,其以傳送裝置連續性地旋轉並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而進行電鍍。系爭專利發明之特徵在於提供一種構成簡單且體積小的電鍍運送與處理槽裝置,以可連續運送桿形物件為主要目的,其能藉連續運送力,不致於運送中發生滑移,並達到均勻電鍍之目的。系爭專利發明主要以滾輪借摩擦力,帶動大型圓桿件的旋轉與軸向移動,並設計出子母式的電鍍液容納槽,以防止在傳輸加工件的過程中,因電鍍液從進料口與出料口溢出時,可以回吸至電鍍液母槽內;並以電子感應元件感測電鍍槽內的各種情況,一旦系統發現超出正常值,系統便能自動及時做出調整(參系爭專利摘要、說明書段落【0004】、【0010】)。又其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⒉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依原告107年1月8日所提更正本(公告日為107年7月11日),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項,內容如下(括號內為要件編號):
請求項1:
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與第二槽,該第二槽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管配置於第一槽;(要件1A)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傳送裝置是用於傳送加工件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要件1B)以及,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要件1C)以及,該傳送裝置是由兩滾輪為一組,以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其中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要件1D)
(二)附表所示證據2至8、13至14之公開或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2年即西元2013年11月15日),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三)證據2、4、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相較,證據2圖1、15、16揭露一
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括電鍍槽與傳送滾輪17、18,該電鍍槽具有處理槽116與第二槽117,該處理槽116係設置於該第二槽117內,該處理槽116二端分別設有孔123,而該第二槽117二端分別設有孔122,且該處理槽116與第二槽117之間設有泵浦裝置120,該泵浦裝置120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117,該排水管配置於處理槽116;證據2說明書第4欄第46至55行揭示連續送入電鍍槽之棒材首先通過盒23,其內佈置了電接觸點以連接到直流電源的負極,以獲得於棒材上沉積材料所需之電流。由上可知,證據2揭示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處理槽116)與第二槽(第二槽117),該第二槽設於第一槽的外圍,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孔123),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孔122);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泵浦裝置120),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管配置於第一槽;另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簡單變更證據2所述處理槽116與第二槽117之配置,使第二槽117分設於第一槽的兩側,故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之技術特徵。
⑵又證據2圖1固揭露該處理槽29的進料端配置有軸線排列配
置的滾輪17、18,該滾輪17、18是用於傳送棒材10以軸向移動進入處理槽29的輸送設備,惟證據2之滾輪17、18係設置在處理槽29前,且非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而證據2藉由導電接觸盒23等提供負電通電,未揭露使用導電滾輪,此外其亦未敘及於處理槽的槽底配置管子與冷卻管等技術特徵,故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電鍍槽的第一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要件1B】、「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要件1C】及「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要件1D】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之技術特徵:
證據4說明書第2頁右欄至第3頁左欄、第1及第2圖揭示電鍍槽1入口側設置第一支持機構10a、工件驅動機構8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電鍍槽1的前側之出口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前述支持機構10a至10c均具有支持滾輪55,各支持滾輪55係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且每組支持滾輪55以傾斜於工件W軸線的角度θ2排列設置,以帶動工件W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可知證據4揭示電鍍槽1縱向兩側外部分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支持機構10a至10c(相當於傳送裝置),該等支持機構包括滾輪55以驅動工件W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惟未敘及於電鍍槽1內配置傳送裝置,亦無記載導電滾輪之配置(包括特定配置位置與其功能),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要件1B】及「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要件1C】。
⒊證據8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1B、1D之技術特徵
:證據8第二、三圖及說明書第7頁第3至20行揭露電鍍槽體10內設有熱交換管16,而槽體10底部設有空氣攪拌管13,該空氣攪拌管13其一端外接到設於槽體10外部的打氣裝置2,該熱交換管16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冷卻裝置20。由上可知,證據8之空氣攪拌管13、熱交換管16、打氣裝置2、冷卻裝置20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所述管子、冷卻管、打氣筒、變溫水槽,因證據8之熱交換管16係埋設於槽體10操作面槽板15內,配置形態位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有所差異,然此差異僅為證據8熱交換管16之配置形態(連續迴旋)、位置(第一槽槽底)之簡單改變,故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惟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1B、1D之技術特徵。
⒋證據1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1B、1D之技術特徵
:證據13說明書第1欄第47行至第2欄第18行、第3欄第32至35行及圖1至3揭示電鍍槽的進料端設置有滾輪4及5,而出料端設置有滾輪6及7;成對的滾輪4與5以及6與7接合待電鍍的金屬帶8,並作為導引滾輪,導引金屬帶通過電鍍槽上方的通道;滾輪4與5以及6與7由未顯示的裝置所驅動,進而與驅動滾輪同步轉動,滾輪4與5以及6與7以相同的速度移動金屬帶;上滾輪4和6為金屬,且這些上滾輪中的一些或全部作為電接觸點,下滾輪5和7是支撐輪,最好由非導電材料製成,例如橡膠;在長形槽體中配置有滾輪22及23以提供驅動力、固持金屬帶之位置並提供電接觸。由上可知,證據13揭示電鍍槽內及其縱向兩側外部分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該等傳送裝置包括由導電滾輪及支撐輪組成的滾輪組,惟於證據13中,導電滾輪4和6與支撐輪5和7分別成組而構成保留溶液用槽的一部分,且待鍍物為一平面帶狀物,是以證據13並未揭示導電滾輪之特定配置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支撐輪亦無從驅動待鍍物旋轉,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1B、1D之技術特徵。⒌證據2、4、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依前所述,由於證據2、4、8、13同時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縱彼此間得予結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⒍原告雖主張:證據2之電鍍槽具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
122),將證據13之該二導電滾輪4、6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2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2)外,對電鍍工件供電,為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組合,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
⑴證據13說明書第1欄第47行至第2欄第18行、第3欄第32至
35行及圖1至3,雖揭示電鍍槽的進料端設置有滾輪4及5,而出料端設置有滾輪6及7;成對的滾輪4與5以及6與7接合待電鍍的金屬帶8,並作為導引滾輪,導引金屬帶通過電鍍槽上方的通道;上滾輪4和6為金屬,且這些上滾輪中的一些或全部作為電接觸點;下滾輪5和7是支撐輪,最好由非導電材料製成,例如橡膠;在長形槽體中配置有滾輪22及23以提供驅動力、固持金屬帶之位置並提供電接觸。然而,由於證據13的導電滾輪4和6與支撐輪5和7係分別成組而構成保留溶液用槽的一部分,並無論及將導電滾輪特定配置在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且證據13之待鍍物乃一帶狀物,參照圖1至3可知該等滾輪(包括導電滾輪4及6、支撐輪5及7、滾輪22及23等)均為輥筒(指中圓筒狀可以轉動的物體)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此等元件顯與證據2所述之可帶動棒材旋轉及軸向移動的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明顯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無從將證據13有關滾輪之技術內容(導電滾輪之配置、於電鍍槽內配置滾輪等)強行拼湊應用於證據2之電鍍裝置中,遑論使導電滾輪配置於特定位置。換言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13之結合仍無從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要件1B之「…,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之技術特徵。
⑵又依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B所載,傳動滾輪為「負責驅動
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倘如原告所述將證據13之導電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2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如何同時使「每組(滾輪)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所得電鍍裝置如何在進行棒狀工件之電鍍時,藉由滾輪「驅動加工件旋轉」?證據2原有之連接負電的導電接觸盒23等又應如何配置?均無法解決。從而,證據13所述支撐輪5及7等無論是否主動轉動,均與系爭專利所界定之傳動滾輪並不相同,蓋因證據13所揭示之滾輪係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而帶動加工件旋轉,則證據2與證據13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顯然未符,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
⑶準此,證據2之滾輪與證據13之滾輪(包括導電滾輪4及6
、支撐輪5及7、滾輪22及23等)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如將證據13之導電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2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將無法同時使滾輪組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即無法驅動加工件旋轉,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是以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
(四)證據2、4、6、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6第一圖係習知水平電鍍裝置示意圖,第二至四圖方為
其創作「直列式電鍍裝置」,此等直列式電鍍裝置包括電鍍槽2與貯槽31,該貯槽31設於電鍍槽2下方,貯槽31內之電鍍液21經調整後藉由泵浦32配合輸送管線33抽送回返電鍍槽2。可知,如以證據6之第一圖「習知水平電鍍裝置」為比對,該圖並無敘及第二槽、抽水機構等配置;而如以證據6之創作「直列式電鍍裝置」為比對,其非臥式電鍍裝置,待鍍物自槽體上方送入而浸置於電鍍液,並無於電鍍槽2與貯槽31分設進料口與出料口,故證據6之第一圖「習知水平電鍍裝置」或其創作「直列式電鍍裝置」均僅部分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A技術特徵。
⑵證據6第一圖揭示將被電鍍工件推送前進之數組輸送滾輪
81,位於最外兩側之兩組陰極導電輪83將負電導引至工件,第二至四圖揭示垂直直立且成排設置於電鍍槽2內之複數對陰極導電輪41,待電鍍之基板1可受各成對陰極導電輪41之轉動推送,自兩兩陰極導電輪41之各間隙42間依序通過。可知,如以證據6之第一圖「習知水平電鍍裝置」為比對,無從獲知陰極導電輪83及輸送滾輪81係設置於電鍍槽之內部或外側,且待鍍物為例如電路板,該等滾輪無從驅動待鍍物旋轉;如以證據6之創作「直列式電鍍裝置」為比對,陰極導電輪組均配置於電鍍槽2內而非外部,且待鍍物為基板,該等滾輪無從驅動待鍍物旋轉,故證據6之第一圖「習知水平電鍍裝置」或其創作「直列式電鍍裝置」,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2、4、6、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依前所述,由於證據2、4、8、13同時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縱彼此間得予結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6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進一步參酌證據6,仍無從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要件1B「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
⒊原告雖主張:證據2之電鍍槽具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
122),證據6、13均揭露「傳送裝置具有傳動滾輪及導電滾輪,傳送裝置的滾輪係配置於電鍍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且傳送裝置之滾輪呈軸線排列配置」,是以證據2、4、8、13再組合證據6同樣可輕易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云云。惟依前述,證據2、4、8、1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要件,又證據6第一圖並未揭示內外槽,無從得知陰極導電輪83之設置位置,第二至四圖之陰極導電輪41則均設置於電鍍槽內,原告逕稱證據6揭露「傳送裝置具有傳動滾輪及導電滾輪,傳送裝置的滾輪係配置於電鍍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且傳送裝置之滾輪呈軸線排列配置」,要非可採。況證據2、4之滾輪與證據6之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且如將證據6之陰極導電輪(長圓桿體)配置在近於證據2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將無法同時使滾輪組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即無法驅動加工件旋轉,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是原告上開主張,並不可採。
(五)證據2、4、6、8、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14說明書第2欄第41行至第59行揭示一種商用電鍍槽
,其結構與操作如圖1和圖2所示。電鍍槽10位於待電鍍的金屬帶11下方,金屬帶11由成對的滾輪13、14和15、16支撐在水平位置,電解液17被泵入電鍍槽中並維持略高於帶11的高度,且電解液從電鍍槽溢出,經由下水管18和19返回儲存槽(未示出)。可知證據14未揭示第二槽及抽水機構之設置,僅部分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14說明書第2欄第41行至第59行揭示待電鍍的金屬帶
11由成對的滾輪13、14和15、16支撐在水平位置,導體或陰極滾輪13、15通過陰極匯流槽(未示出)連接到直流電源(未示出)的陰極端子。可知證據14揭示電鍍槽縱向兩側外部分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該等傳送裝置包括成對的滾輪13、14和15、16且其中滾輪13、15為導體或陰極滾輪,惟於證據14中,滾輪組均設於電鍍槽外,且未有第二槽之設置(當無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另待鍍物為一平面帶狀物,是證據14並未揭示電鍍槽內配置有傳送裝置,亦未揭示導電滾輪之特定配置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且滾輪無從驅動待鍍物旋轉,故證據1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2、4、6、8、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依前所述,由於證據2、4、6、8、14同時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縱彼此間得予結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雖主張:證據2、4、6、8、14之間具結合動機,於證據2
之基礎下,組合證據4、證據6之傳送裝置設於電鍍槽內、證據8之管子、冷卻管及證據14之傳送裝置與導電滾輪,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特徵,而將證據14之導電滾輪(13,15)配置近於證據2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為易於思及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組合,並未超出預期功效,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傳送裝置組成特徵及導電滾輪配置特徵,為證據2及14之組合所易於完成之技術內容云云。惟查:
⑴證據14說明書第2欄第41行至第59行揭示一種商用電鍍槽
,其結構與操作如圖1、2所示,待電鍍的金屬帶11由成對的滾輪13、14和15、16支撐在水平位置,導體或陰極滾輪
13、15通過陰極匯流槽(未示出)連接到直流電源(未示出)的陰極端子。由於證據14中,滾輪組均設於電鍍槽外,且未有第二槽之設置(當無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並無論及將導體或陰極滾輪13、15特定配置在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另待鍍物為一平面帶狀物,由圖2可知所用滾輪為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此等元件顯與證據2、4所述之可帶動棒材旋轉及軸向移動的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明顯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無從將證據14有關滾輪之技術內容(導電滾輪之設置等)強行拼湊應用於證據2、4之電鍍裝置中,遑論於電鍍槽內配置滾輪或使導電滾輪配置於特定位置。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在證據2基礎下進一步參酌證據14,仍無從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要件1B之「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難謂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2、4、6、8、14之組合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⑵又證據2、4之待鍍物為棒狀工件,證據4之傳送裝置包括可
帶動棒材旋轉及軸向移動的滾輪,證據14之待鍍物則為帶狀物,參照圖2可知其所用滾輪為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可知前開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再者,倘如原告所述而將證據14之導電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2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如何同時使「每組(滾輪)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所得電鍍裝置如何在進行棒狀工件之電鍍時,藉由滾輪「驅動加工件旋轉」?證據2原有之連接負電的導電接觸盒23等又應如何配置?均無法解決,則證據2與證據14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顯然未符,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又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所載,傳動滾輪為「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從而證據14所述滾輪14及16等無論是否主動轉動,均與系爭專利所界定傳動滾輪並不相同,蓋因證據14所揭示滾輪係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而帶動加工件旋轉。由此可知,組合證據2及14所得結果將有悖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他技術內容。
⑶承上,證據2、4之滾輪與證據14之滾輪(包括導體或陰極
滾輪13、15及支撐滾輪14、16等)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如將證據14之陰極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2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將無法同時使滾輪組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即無法驅動加工件旋轉,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是以原告主張將證據14之該二陰極滾輪13、15設置於證據2之電鍍槽,並配置近於證據2之第二進料口及第二出料口(122)外,為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組合云云,顯非可採。
(六)證據3、5、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3圖1、2揭露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包括電鍍槽與滾輪裝
置6,該電鍍槽具有鍍鉻槽1與第二槽2,該鍍鉻槽1係設置於該第二槽2內,該鍍鉻槽1二端分別設有孔11,而該第二槽2二端分別設有孔12,且該鍍鉻槽1與第二槽2之間設有回收泵浦15,該回收泵浦15設有排水管16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2,該排水管16配置於鍍鉻槽1;證據3說明書第3欄第13至16行揭示標記7、8分別為與棒材5和陽極4之電接觸元件,鍍鉻電流經由此電接觸元件供給。可知證據3揭示一種臥式電鍍裝置,其包括一電鍍槽與傳送裝置,所述電鍍槽具有第一槽(鍍鉻槽1)與第二槽(第二槽2),該第二槽設於第一槽的外圍,其中第一槽設有第一進料口與第一出料口(孔11),第二槽設有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孔12);以及電鍍槽的第一槽與第二槽之間設有抽水機構(回收泵浦15),抽水機構設有排水管與抽水管,該抽水管配置於第二槽,該排水管配置於第一槽;另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簡單變更證據3所述鍍鉻槽1與第二槽2之配置,使第二槽2分設於鍍鉻槽1的兩側,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3圖1、2固揭露鍍鉻槽1的前、後端分別配置有軸線排
列配置的滾輪裝置6,該滾輪裝置6是用於傳送棒狀工件5以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的輸送設備,惟證據3之滾輪裝置6係設置在鍍鉻槽1的兩側,且滾輪非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而證據3藉由電接觸元件7提供負電通電,未揭露具有導電滾輪,此外證據3亦未敘及於處理槽的槽底配置管子與冷卻管等技術特徵,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電鍍槽的第一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分別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而傳動滾輪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要件1B】、「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要件1C】及「每組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藉由這種傾斜於軸線的角度進行轉動,藉此讓傳送裝置可帶動加工件的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要件1D】之技術特徵。
⒉證據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之技術特徵:
證據5圖1、2揭露一種電解裝置,該電解裝置具有設置於電解槽4前、後端之滾輪9,各滾輪9係兩兩相對稱的排列各為一組,且每組滾輪9具有傾斜的轉動軸線,以帶動桿棒2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然證據5未敘及於電解槽4內配置滾輪組、或使滾輪組包括導電滾輪等技術特徵,亦無記載於電解槽4的槽底配置管子與冷卻管,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要件1B】及「該第一槽的槽底設有管子與冷卻管,所述的管子其一端外接到設於電鍍槽外部的打氣筒,所述冷卻管是以連續迴旋的方式設於第一槽槽底,其一端連接外部的一變溫水槽」【要件1C】。
⒊證據3、5、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依前所述,由於證據3、5、8、13同時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縱彼此間得予結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主張證據3、5、8、13均為臥式電鍍裝置,具有結合動
機,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技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由證據3及13之簡單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之技術內容云云。然查:
⑴由於證據13的導電滾輪4和6與支撐輪5和7係分別成組而構
成保留溶液用槽的一部分,並無論及將導電滾輪特定配置在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且證據13之待鍍物乃一帶狀物,參照圖1至3可知該等滾輪(包括導電滾輪4及6、支撐輪5及7、滾輪22及23等)均為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此等元件顯與證據3、5所述之可帶動棒材旋轉及軸向移動的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明顯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無從將證據13有關滾輪之技術內容(導電滾輪之配置、於電鍍槽內配置滾輪等)強行拼湊應用於證據3、5之電鍍裝置中,遑論使導電滾輪配置於特定位置。換言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13之結合仍無從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要件1B之「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技術特徵。
⑵又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所載,傳動滾輪為「負責驅動
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倘如原告所述而將證據13之導電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3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如何同時使「每組(滾輪)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所得電鍍裝置如何在進行棒狀工件之電鍍時,藉由滾輪「驅動加工件旋轉」?證據3原有之連接負電的電接觸元件7等又應如何配置?均無法解決。從而,證據13所述支撐輪5及7等無論是否主動轉動,均與系爭專利所界定傳動滾輪並不相同,蓋因證據13所揭示之滾輪係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而帶動加工件旋轉,則證據3與證據13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顯然未符,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
⑶準此,證據3、5之滾輪與證據13之滾輪(包括導電滾輪4及
6、支撐輪5及7、滾輪22及23等)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且如將證據13之導電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3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將無法同時使滾輪組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即無法驅動加工件旋轉,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是以原告之主張並非可採。
(七)證據3、5、6、8、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業如前述。又因證據3、5、6、8、13同時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縱彼此間得予結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雖主張證據6、13均揭露「傳送裝置具有傳動滾輪及導電
滾輪,傳送裝置的滾輪係配置於電鍍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且傳送裝置之滾輪呈軸線排列配置」,由證據3、5、8及13再組合證據6同樣可輕易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云云。惟查,證據6第一圖並未揭示內外槽,無從得知陰極導電輪83之設置位置,第二至四圖之陰極導電輪41則均設置於電鍍槽內,未能揭露「傳送裝置具有傳動滾輪及導電滾輪,傳送裝置的滾輪係配置於電鍍槽內與其縱向兩側外部,且傳送裝置之滾輪呈軸線排列配置」技術特徵。又證據3、5之滾輪與證據6之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已如前述,如將證據6之陰極導電輪(長圓桿體)配置在近於證據3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將無法同時使滾輪組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即無法驅動加工件旋轉,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是原告上開主張即不可採。
(八)證據3、5、6、8、1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1C、1D之技術特徵
,業如前述,又因證據3、5、6、8同時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縱彼此間得予結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雖主張:證據3、5、6、8、14具有結合動機,於證據3之
基礎下,組合證據5之傳送裝置、證據6之傳送裝置設於電鍍槽內、證據8之管子、冷卻管及證據14之傳送裝置與導電滾輪,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特徵,而將證據14之導電滾輪(13,15)配置近於證據3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為易於思及電鍍槽結構之簡單組合,並未超出預期功效云云。惟查:
⑴證據14說明書第2欄第41行至第59行揭示一種商用電鍍槽
,其結構與操作如圖1和圖2所示,待電鍍的金屬帶11由成對的滾輪13、14和15、16支撐在水平位置,導體或陰極滾輪13、15通過陰極匯流槽(未示出)連接到直流電源(未示出)的陰極端子。由於證據14中,滾輪組均設於電鍍槽外,且未有第二槽之設置(當無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並無論及將導體或陰極滾輪13、15特定配置在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另待鍍物為一平面帶狀物,由圖2可知所用滾輪為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此等元件顯與證據3、5所述之可帶動棒材旋轉及軸向移動的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明顯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無從將證據14有關滾輪之技術內容(導電滾輪之設置等)強行拼湊應用於證據3、5之電鍍裝置中,遑論於電鍍槽內配置滾輪或使導電滾輪配置於特定位置。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在證據3基礎下進一步參酌證據14,仍無從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要件1B之「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之技術特徵,尚難謂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5、6、8、14之組合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⑵又證據3、5之待鍍物為棒狀工件,證據5之傳送裝置包括可
帶動棒材旋轉及軸向移動的滾輪;證據14之待鍍物則為帶狀物,參照圖2可知其所用滾輪為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經比對可知前開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再者,倘如原告所述而將證據14之導電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3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如何同時使「每組(滾輪)是分別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所得電鍍裝置如何在進行棒狀工件之電鍍時,藉由滾輪「驅動加工件旋轉」?證據3原有之連接負電的電接觸元件7等又應如何配置?均無法解決,則證據3與證據14之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顯然未符,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又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傳動滾輪為「負責驅動加工件旋轉與進行軸向移動進入電鍍槽與移出電鍍槽」。從而,證據14所述滾輪14及16等無論是否主動轉動,均與系爭專利所界定傳動滾輪並不相同,蓋因證據14所揭示之滾輪係輥筒狀,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而帶動加工件旋轉。由上可知,組合證據3及14所得結果將有悖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其他技術內容。
⑶承上,證據3、5之滾輪與證據14之滾輪(包括導體或陰極
滾輪13、15及支撐滾輪14、16等)在功能、結構上均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且如將證據14之陰極滾輪(輥筒狀)配置在近於證據3之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將無法同時使滾輪組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即無法驅動加工件旋轉,亦將損及電鍍裝置之既有構件及功能,是原告前述主張,並非可採。
(九)證據2、4、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4、7之組合,或證據3、5、8、
13、7之組合,或證據3、5、6、8、13、7之組合,或證據3、5、6、8、14、7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依前所述,證據2、4、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
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4之組合,或證據3、5、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3之組合,或證據3、5、
6、8、14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7係關於一種電鍍機器,係藉由使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承
載膠帶之經選擇部位浸漬於電鍍溶液(藉液體水平面控制而電鍍)中,而使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承載膠帶部分電鍍,其可減少電鍍期間電鍍溶液中激烈產生之氣體泡沫之可能性。又依證據7第1、2圖揭示電鍍機器,包括電鍍槽42、可使薄膜承載膠帶10連續導入之狹縫輸入孔50、及可使薄膜承載膠帶連續排出之狹縫輸出孔51,狹縫輸入孔50上游設有電鍍電力供應手段53,其與欲導入電鍍槽內之薄膜承載膠帶上之電流供應導線22接觸,且通常由導電金屬滾輪所構成,該電鍍電力供應手段(滾輪)53亦可作為習知饋入手段之功能以饋入該薄膜承載膠帶。然而,證據7僅揭露於電鍍槽42之工件入口處設有電鍍電力供應手段53對薄膜承載膠帶10通電,並無在出口處設有電鍍電力供應用滾輪,且證據7之待鍍物乃一帶狀物,參照圖3至4可知滾輪概呈長圓桿體而無法以傾斜於軸線的角度排列設置,此等元件顯與證據2、4或證據3、5所述之可帶動棒材旋轉及軸向移動的滾輪在功能、結構上均明顯不同,非可任意置換或組合,無從將證據7有關滾輪之技術內容(導電金屬滾輪之設置等)強行拼湊應用於證據2、4或證據3、5之電鍍裝置中,遑論使導電滾輪配置於特定位置。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便進一步參酌證據7,仍無從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要件1B之「電鍍槽的第一槽內…配置有軸線排列配置的傳送裝置,…其中傳送裝置包括傳動滾輪和導電滾輪,導電滾輪配置近於電鍍槽的第二進料口與第二出料口外,其中導電滾輪係提供加工件的負電通電功能…」技術特徵。
⒊承上,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縱以證據2
、4、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3之組合,或證據
2、4、6、8、14之組合,或證據3、5、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4之組合,並分別進一步組合證據7,亦均無法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證據2、4、8、13之組合,或證據2、4、6、
8、13之組合,或證據2、4、6、8、14之組合,或證據3、5、8、13之組合,或證據3、5、6、8、13之組合,或證據3、
5、6、8、14之組合,或證據2、4、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3、7之組合,或證據2、4、6、8、14、7之組合,或證據3、5、8、13、7之組合,或證據3、5、6、8、
13、7之組合,或證據3、5、6、8、14、7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從而,原處分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舉發不成立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並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二、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三、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淑君附表舉 發 證 據 卷 證 出 處 備 註 西元1974年12月3日公告之美國第3,852,170號「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Carrying out Continuous Thick Chrome Plating of Bar, Wire and Tube, both Externally and Internally」專利案 乙證1(舉發卷)第63-68頁 證據2 證據2揭示一種用於棒材電鍍的方法和設備,包括連續地供應多個棒材,清潔待鍍棒材的表面,將棒材加熱至電鍍溫度並藉由沿直線路徑通過浸在電鍍槽中的電極進給棒材來完成棒材電鍍操作。(參證據2摘要)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1983年12月6日公告之美國第4,419,194號「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Continuously Chromium-Plating」專利案 乙證1第57-62頁 證據3 證據3揭示一種大型棒材或長條狀件等連續鍍鉻過程中除氫的方法;根據該發明,將鍍鉻槽液送入鍍鉻陽極內部的空間,並在鍍鉻液通過陽極內部時將鍍鉻液的噴射流導向工件表面,使鍍鉻槽液在壓力下進行循環。該發明還涉及一種雙槽裝置,該裝置兩端均設有雙密封系統,並具有用於將鍍鉻液從外槽循環至陽極內的內槽的系統。該裝置包括一第一或內鍍鉻槽1,其係設置於一第二或外槽2內,該外槽2係完全地環繞及包圍鍍鉻槽1;內槽1即鍍鉻槽中,具有鍍鉻液3;一鍍鉻電極4,浸入鍍鉻液中;每根棒5係於其內移動以進行鍍鉻;棒5可以任何適合的方式支撐,例如可轉動的滾輪裝置6,將棒以恆定的速度緩慢地向前移動,並可根據各種具體要求,達成所需及均勻厚度的鍍鉻層。(參證據3之摘要、說明書第3欄第1至13行)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1997年11月7日公告之日本第2716741號「長尺ワーク用電気めっき装置」專利案 乙證1第53-58頁 證據4 證據4揭示一種電鍍設備,在第1圖中,假設工件進給的方向是前側,電鍍槽1設置在電鍍液次槽2的上方,電鍍槽1形成頂部開口且在前後方向上呈長形,而次槽2呈箱型,比電鍍槽1寬,且頂面為開口;電鍍槽1後方的入口側設置第一支持機構10a、工件驅動機構8及第二支持機構10b,而電鍍槽1的前側之出口處則設置支持機構10c。(參證據4之說明書第2頁右欄實施例)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2010年11月11日公開之世界專利組織第2010/ 128000A1號「Continuous Electrolytic Surface Finishing of Bars」專利案 乙證1第49-54頁 證據5 證據5揭示一種用於桿棒(2)的連續電解表面精加工的設備(1),包括至少一個陰極(3)、一個電解槽(4)、至少一個縱向陽極(8)、及進給裝置(9),該電解槽(4)包含電解液(5),並且包括用於桿棒(2)的進口(6)和出口(7);該縱向陽極(8)在電解槽(4)內沿桿棒(2)的路線設置,該進給裝置(9)用來沿桿棒(2)的軸線進給桿棒(2),以便將桿棒(2)引入到槽(4)中;所述至少一個陰極(3)包括多個滑動觸點(11),這些滑動觸點(11)的每一個設有其選擇性和可獨立致動的能量源(30)。原證5之主要圖式為圖1、圖2。(參證據5之摘要)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2004年5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586534號「多排直列式電鍍裝置」新型專利案 乙證1第41-48頁 證據6 證據6揭示一種多排直列式電鍍裝置,包括:一電鍍槽,容置有帶正電之電鍍液,供一工件浸置於該電鍍液且工件上側露出於電鍍液液面;及一陰極導電輪組,包含直立成排設置於電鍍槽內之複數對陰極導電輪,以輸送該工件沿各成對之兩陰極導電輪之間隙前進,且自電鍍液液面上方將負電導入工件上側。藉上述陰極導電輪直立設置方式,可減少對待鍍工件之壓觸破壞。(參證據6之摘要)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2006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54754號「用於裝設電子零件的薄膜承載膠帶的電鍍機器和方法」發明專利案 乙證1第38-40頁 證據7 證據7揭示一種用於使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承載膠帶電鍍之電鍍機器。該電鍍機器包括用以使薄膜承載膠帶上之配線圖案電鍍之電鍍槽,且亦具有避免氣泡黏附之手段,該手段位置可相對於電鍍槽內所含電鍍溶液之表面調整者。本發明又揭示一種製造用於安裝電子零件之薄膜承載膠帶之方法。該方法包括將薄膜承載膠帶部分浸漬於電鍍槽內所含之電鍍溶液中並使在所浸漬之區域中所形成之配線圖案選擇性電鍍,同時將電鍍溶液中產生之氣泡吸附至配置在該電鍍液表面上之避免氣泡黏附之手段中。證據7發明可實質上避免電鍍期間電鍍溶液中產生之氣泡浮在配線圖案鄰近處並避免黏附於該配線圖案上。據此,可在所需區域內之配線圖案上以所欲厚度形成沉積物而對沉積物形成有極少之不利影響。(參證據7之摘要)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2005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1018號「熱交換型何式槽結構」新型專利案 乙證1第30-37頁 證據8 證據8揭示一種「熱交換型何氏槽結構」,其係作為電鍍液之性能測試、管理、比對與實驗用,可觀察在高低電流密度下其電極表面狀況的一種特殊形狀的電鍍槽者;其特徵在於:在槽體操作面槽板內埋設有一熱交換管,該熱交換管係具有入液端及出液端,而可與任一種以流體流動方式做冷卻的冷卻裝置相連接者;據上述結構,可便於控制槽內電鍍液通電作業時後的溫升現象,避免槽內的電鍍液溫度過高導致誤差者。(參證據8之摘要)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2005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2984號「電鍍槽之攪拌裝置」新型專利案 乙證1第22-29頁 證據9 西元1972年9月1日出版,「電鍍工程學」第122至 125頁,五洲出版社圖書有限公司 乙證1第20-21頁 證據10 西元1981年1月出版,「實用電鍍技術全集」第38至39頁,復漢出版社 乙證1第18-19頁 證據11 西元2007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79457號「表面處理裝置」發明專利案 乙證1第6-17頁 證據12 西元1949年12月6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2,490,055號「Metal Strip Electroplating Apparatus」專利案 乙證1第3-5頁 證據13 證據13揭示一種帶的電鍍設備,包含有一槽,用於容納電鍍液,具有側壁、端壁和底壁,以及用於傳送該帶通過該槽的頂部、使其在與電鍍液面實質重合的平面上移動的手段,前述手段包括位於出料端的下滾輪,其上表面與電鍍液平面相切,以及位於下滾輪上方的陰極接觸滾輪,所述下滾輪及陰極接觸滾輪適於在其間接收所述的帶。電鍍槽1內設置支撐器2,以支撐陽極3,其與待電鍍的金屬條保持適當間隔。電鍍槽的進料端設置有滾輪4及5,而出料端設置有滾輪6及7。成對的滾輪4與5以及6與7接合待電鍍的金屬帶8,並作為導引滾輪,導引金屬帶通過電鍍槽上方的通道。滾輪4與5以及6與7由未顯示的裝置所驅動,進而與驅動滾輪同步轉動,滾輪4與5以及6與7以相同的速度移動金屬帶。所示的滾輪以此方式被驅動,這樣它們就不依賴與帶材的摩擦來轉動,但它們的驅動力並不會強到使它們以不同的速度運轉並刮傷皮帶。上滾輪4和6為金屬,且這些上滾輪中的一些或全部作為電接觸點。下滾輪5和7是支撐輪,最好由非導電材料製成,例如橡膠。(參證據13請求項1、說明書第1欄第41至43行、第1欄第47行至第2欄第18行)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 西元1973年4月24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3,729,390號「Electrotinning Process to Prevent Plating on the Cathode Contact Roll」專利案 乙證1第1-2頁 證據14 證據14揭示一種商用電鍍槽,其結構與操作如圖1和圖2所示。電鍍槽10位於待電鍍的金屬帶11下方,並且陽極12通常位於距金屬帶約1.25至1.5英寸的位置。金屬帶11,通常是鋼,由成對的滾輪13、14和15、16支撐在水平位置。電解液17被泵入電鍍槽中並維持略高於帶11的高度,且電解液從電鍍槽溢出,經由下水管18和19返回儲存槽(未示出)。導體或陰極滾輪13、15通過陰極匯流槽(未示出)連接到直流電源(未示出)的陰極端子,而直流電源的陽極端子連接到導電陽極支架20。在橡膠包覆的支撐滾輪14和16與陰極滾輪13和15之間施壓,使陰極滾輪和帶之間形成良好的電接觸,以縮小壓降。(參證據14之說明書第2欄第41至59行) 主要圖式:如附圖所示。